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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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而 平 等 者之 间是 没有 管 辖 权 的 。
目前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仍 坚 持 绝 对 豁 免 论 。
亦 即一 个 国 家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被 诉 的 问 题 以及 国 家
财 产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作 为 诉 讼 标 的 的 问题 。 国家 及 应 该 提 出 ,绝 对 豁 免 理 论 对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原 则 在 国 际 法 上 的 确 立 发 挥 了 巨大 的 作 用 ,它 是 一 些 社 其 财产 豁 免 问题 可 能 在 下 列 情 况下 提 出来 : 会 主 义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家 在 国 际 民商 事 交 往 中用 来 () 国 在 外 国 法 院直 接 被 诉 。 1一 ( ) 国 虽 然 在 外 国 法 院 没 有 直 接 被 诉 ,但 在 保 护 自 己 ,反 对 强 权 和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武 器 。但 绝 2一 某 民事 诉 讼 中涉 及 该 国 ,该 国为 了维 护 其 权 利 而 主 对 豁 免 论 在 提 法 上 欠 科 学 ;而 且 ,把 国 家 本 身 同 国
际组 织提 起 民事诉 讼 的 豁 免 ,作 了原 则 性 的规 定 。
限 制 豁 免 权 理 论 产 生 于 1 世 纪 末 ,但 由于 当 9 时 国 家 参 与 民商 事 活动 的 情 况并 不 多 见 ,所 以 ,
例如 ,后 者 第 2 9 规 定 ,对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3条 的外 国人 、外 国组 织 或 国 际组 织 提 起 的 民事 诉讼 ,
何 ,也 不 论 该 国 家 的 财产 位于 何 地 ,为 谁 控 制 ,该
是 指 在 国 际 交往 中 ,一 个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未 经 其 同 意 国 国家 本 身 及 其 财产 都 享 有 豁 免权 。 除非 该 国家 自 愿 放 弃 这 种 豁 免 。享 有 国家 豁 免 的主 体 包 括 国家 元 免 受 其 他 国 家 的 管辖 与执 行 措 施 的权 利 。就 司法 范 围 而 言 ,一 个 国 家及 其 财 产未 经其 同意 ,其 他 国 家

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1. 引言外交豁免权是指外国外交官及其家属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的一种法律特权。

这种特权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程度上的豁免权,使他们在国家驻外办事机构内执行职务时不受接收国法律管辖。

外交豁免权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外交人员执行使命的权益,维护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和友好关系。

本文将探讨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和限制、外交豁免权的现实意义以及外交豁免权在国际关系中的挑战和争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2. 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及发展背景2.1 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外交豁免权是指外交人员在执行外交使命时,享有的免受接收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豁免权包括豁免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权利。

2.2 外交豁免权的发展背景外交豁免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国际法的早期发展阶段。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时应当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因此,外交豁免权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3. 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和限制3.1 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外交豁免权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豁免刑事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不受接收国刑事管辖; - 豁免民事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免受接收国民事管辖; - 豁免行政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免受接收国行政管辖。

3.2 外交豁免权的限制外交豁免权并非绝对的,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以确保其不会被滥用。

一般来说,外交豁免权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外交人员在非执行使命的情况下; - 外交人员涉及重大刑事犯罪;- 外交人员涉及恐怖主义活动;- 外交人员涉及严重人权侵犯。

4. 外交豁免权的现实意义外交豁免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护外交人员:外交豁免权可以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时不受接收国法律的限制和打扰,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 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外交豁免权有助于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树立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形象; - 促进外交交流:外交豁免权为外交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进行外交交流和合作。

国家豁免若干问题探析

国家豁免若干问题探析
同 中 的放 弃 豁 免 条款 是 有 区别 的 。
现代 国家 越 来 越 多 地 参 与 到 国际 经 济 贸易 中 . 国家 及 其 政 府
与外 国 私人 和法 人 发 生 的法 律 争 端 也越 来 越 多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后 , 国 际 关 系 的 复 杂变 化 中 . 在 欧美 国家 为 了保 护 其 本
该 国 的同 意 或放 弃 . 于该 国 的管 理 权 行 为 行 使管 辖 权 时 . 对 则 无 需 征 得 该 国 的 同意 。 对 韶 免放 弃 的形 式 .从 理论 上可 以分 为 明 示 放 弃 和 默 示 放 弃 两 种 形式 。其 中 ,明示 的放 弃 包 括 国家 之 间 签 订 国际 条
斌 王 每t战呈 蚺 王 豁 火 二 君 现桷 豁

题 仍 然 存 在 着 争论 , 此放 弃豁 免 的范 围也 就 存 在 着 争 议 。 因 根 据绝 对 豁 免 主 义 ,一 个 国家 的任 何 行 为 只有 经 过 该 国 的 同意 或 放 弃 。外 国 法 院才 能 行 使 管 辖 权 。而 根 据 相 对 豁 免 主 义 理 论 , 国法 院对 于 一 国 的统 治权 行 为 行 使 管 辖 权 时 . 当经 过 外 应
但随着国际社会的法治化 , 对豁免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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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豁 免 ,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广 义 的 国家 豁 免 , 指 国 有 是 家 的财 产 及 其 行 为 免受 其他 国家 的立 法 、行 政 和 司 法等 方 面 的管 辖 。 义 的 国家 豁免 , 指 国 家 的 财产 及 其 行 为 免受 其 他 狭 是 国家 国 内法 院 的 管 辖 。 国 际豁 免 经 过 数 个 国 家 立法 及 司法 实 践 , 萌 芽 发 展 至 今 已经 有 数 百 年 的 历史 。 从

以中国视角看待国家豁免问题

以中国视角看待国家豁免问题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1年4月122以中国视角看待国家豁免问题刘星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 要:所谓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管辖,而狭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非经本国同意,任何外国法院都不得受理对该国及其财产提起的诉讼,不得对在法院地国的该国财产实施扣押或强制执行。

关键词:国家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绝对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 中图分类号:F8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4—0122—02 一、关于国家豁免的概述及其新发展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是涉及国际关系和国际经贸交往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被视作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而一直受到各国的关注。

该制度形成于19世纪一些欧美国家的判例法,其中以美国1812年的“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的判决影响最大。

所谓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管辖,而狭义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非经本国同意,任何外国法院都不得受理对该国及其财产提起的诉讼,不得对在法院地国的该国财产实施扣押或强制执行。

1可见,从狭义上讲,国家豁免是指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

管辖豁免是指非经本国同意,任何外国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了诉讼,在败诉的情况下,非经该国明确同意,也不得根据法院的有关判决对该国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所以,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

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

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探讨国家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的理论是伴随着国家豁免问题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

虽然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早已成为国际习惯法上的一般规则,但围绕管辖豁免适用范围的争论却一直不断。

国家财产豁免法律规定(3篇)

国家财产豁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法中,国家作为主权实体,其财产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不受他国管辖和强制执行的权利。

国家财产豁免法律规定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保障国际关系中的平等与互利。

本文将从国家财产豁免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豁免权限制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国家财产豁免的定义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法上,国家作为主权实体,其财产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不受他国管辖和强制执行的权利。

这一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国家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权;2. 国家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的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3. 国家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的判决执行的强制措施。

三、国家财产豁免的法律依据1. 国际法依据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国家财产豁免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法上有明确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4年11月3日生效,规定了国家财产豁免的基本原则和例外情况。

2. 国内法依据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对国家财产豁免进行具体规定。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四、国家财产豁免的适用范围1. 国家机构的财产国家机构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财产。

这些财产在国际法上享有豁免权。

2. 国家财产国家财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以及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

这些财产在国际法上享有豁免权。

3. 国家代表机构的财产国家代表机构的财产包括驻外使领馆、代表处等机构的财产。

这些财产在国际法上享有豁免权。

五、国家财产豁免权限制1. 限制性豁免限制性豁免是指国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其财产不再享有豁免权。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国家同意放弃豁免权;(2)国家财产用于商业目的;(3)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4)国家财产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纠纷。

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

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

2008年11月(总第18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8(Cumulatively,NO.185)(一)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任何一国国家行为和财产都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主权平等的引申和体现和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即主权平等国家间无管辖权,所以任何一国不经同意都不得对他国行使管辖,特别是其法院不得对他国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他国愿意放弃这一豁免。

主权国家在相互享有豁免权的同时也承担了豁免对外国主权行为或财产的司法管辖义务。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以实现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司法主权域内效力之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专题报告中指出“国家豁免原则是领土原则和国家人格原则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是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是国际法两个基本原则。

”[1]领土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可对所有主体及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域内效力;国家人格原则是指国家作为主权人格者在其领土范围之外与其他国家具有平等地位,可以不服从他国管辖,是国家主权的域外效力。

国家豁免是在解决一国主权域内效力与他国主权域外效力冲突时,主权域内效力对他国主权域外效力的让步。

除自我或相互放弃管辖豁免外按照某些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对某些国家行为也不给予豁免。

围绕该问题出现了绝对和相对豁免主义争论。

首先,建立在绝对主权理论基础上的绝对豁免原则主张所有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应享受完全和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原则从主权相对性出发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地给予豁免[3];其次,绝对豁免论主张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而相对豁免论则主张非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最后,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是否享有豁免应该由主权国家自我决定,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否则外国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相对豁免论则将外国是否享有豁免交由国内法院决定。

(二)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国家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各有其优缺点,其合理程度和有效性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士毕业论文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士毕业论文论外交特权与豁免指导老师:马成学生学号:010*********学生姓名:李艳芳论外交特权与豁免摘要全球化趋势明显加快的今天,各国政治、经济贸易往来密切,外交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的增加。

虽然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原则在各国的外交实践中和各国国际法著作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核反映,但是在具体论述和应用上,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因而一直存在着分歧和斗争。

并且由于历史或者政治立场等种种原因各国间的外交又存在着各种问题与矛盾。

在实践中,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国家之间的国家关系,而且损害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为了保证各国的外交正常进行,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的外交活动。

各国都应该认真对待交特权与豁免这一国际法制度,明确它的内涵及外延,尽量统一它的定义及规定以减少各国在这方面的矛盾。

关键词外交特权与豁免概念内容国家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述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产生、概念及理论依据人类社会自从出现了国家就有了外交交往,派使节进行国与国之间交往谈判的制度就有了。

给外国使节某种优惠和保护,使他敢于进入异国甚至是交战的敌国,这是各国间能够交往和处理各种关系的一个最起码的条件和重要的开端。

虽然外交特权与豁免是现代的概念,但是给外交代表以某种优待自古有之,例如古希腊时期就有给予交战国的使者以宗教保护的规则,使他的人身不受侵犯。

我国古代也早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之规则。

近代和现代外交关系制度是以常设外交使节为基本特征的。

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最初在13世纪出现于意大利个别城市国家,特别是威尼斯。

17世纪以后,特别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后,常驻外交使节在欧洲各国间发展成为一种普遍制度。

随着常驻外交使节制度的形成,外交使节的特权与豁免制度也相应得到了形成与发展。

一国派往外国的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了享有礼节上与其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评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普遍性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确认国家及其财产限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公约》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国家豁免主要涉及一国法院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及财产是否有权管辖,以及对外国财产是否有权强制执行问题。

其对象是外国的国家行为及国家财产,其本质涉及如何协调两个国家主权和两种利益的关系这一重大而敏感问题。

如何在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的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的司法主权的域内效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以及如何在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平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政治考量、价值判断和政策取舍等许多因素。

纵观1812年美国联邦法院在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开始确立国家司法管辖豁免这一原则以来近两个世纪的历史,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的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前的一个半世纪,各国普遍奉行绝对豁免原则,即国家行为及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绝对不受管辖和不得执行的特权。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半个世纪,国际实践基本上是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种原则并存,但国际上主张限制豁免原则的呼声渐高。

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国家和私人当事方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国家在其商业性活动中不应享有特权,一国法院应对他国的商业活动有管辖权。

限制豁免原则把国家行为分为统治权行为(acta jure inperii)或称主权行为、公法行为与管理权行为。

(acta jure gestionis)或称非主权行为、私法行为,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统治权行为可以享受豁免,而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等非主权行为不能享受豁免。

美国、英国分别于1976年、1978年制订了有关限制豁免的国内立法,欧盟也在1972年制订了《欧洲国家豁免公约》,限制豁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盛行。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国家的豁免制度是指以国家的主权为基础,对自身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等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免受外部干扰和司法追究,以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特殊地位。

国家的豁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它确保了国家不受外国司法管辖。

国际法中的豁免原则规定,国家是主权平等的主体,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对国家的行为和主权权益提起诉讼,并实施强制判决。

这样的豁免权为国家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国家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自主决策,而不受外部干扰。

其次,国家的豁免制度还确保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家官员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如免受逮捕、拘留、起诉和审判的权利。

这些特权和豁免权旨在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国际交往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安全和尊严。

然而,国家的豁免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它可能被滥用,导致国家滥权或免责。

有些国家可能利用豁免制度回避法律责任,逃避国际社会和国内的监督和追责。

另一方面,豁免制度与社会公平和正义之间存在冲突。

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他们滥用职权、腐败和侵害公民权益。

1因此,在建立和运行国家的豁免制度时,需要平衡保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法治原则的关系。

国家应该确保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滥用豁免权,同时加强国家代表机构、官员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保证他们依法行事,服务公众利益。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对豁免制度的讨论和监督,以保持国际关系的公平、平等和正义。

2。

试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我国的适用


绝 对豁 免主 义就是认 为主 权 国家之 问是 平等 的、 立的 、 独 其
各国之 间无 管辖权 。 国家及 其财产 无论 其性质 如何均 应享 有豁 免权 。 除非该 国家 自愿放 弃这种 豁免 , 否则任 何国家 的法 院不得
不能在 另一 国法 院采取诉 讼保全措 施 和强制 执 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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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我 国的适用
王 乐
摘 要 随着绝 对豁免 主 义的逐 步消亡 , 为国 家豁 免的发 展趋势 的限制豁 免 主 义必将 为各 国所接受 , 为各 国解 决 国家 作 成 豁免 问题 的首要 选择 。 期以 来, 长 从我 国政 府处理 涉及 国 家豁免 的案件 中( 主要 是我 国作 为被告 方应诉 的情 况) 以看 出我 可
国对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可以说是在坚持绝对豁免为基本原则, 在具体规则上采取灵活处理的态度, 这是由我 国的国家 性质及其经济结构等因素所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对外交流的深入,我国的法治与国际接轨 已经是不可
改 变的事 实, 文试从 国家豁免 的历 史渊 源 出发 , 本 对世 界各 国制度加 以考量 , 并针 对我 国 国情 进行 分析 , 国 家豁免 制度 在 对
船 主 向法院提 起对物 诉讼 , 要求 扣押 该船 。美 国最 高法 院判 称: 对一 切 行为都 享有 豁免 无疑会 对与 之交往 的 自然人 处于不 利地
“ 美 国出于和 平状态 的外 国军舰 , 与 在美国政 府允 许其 入港 的情 位 。其主 张应把 国 家行 为依其 性质 或 目的而 分为主权 行为 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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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 [摘 要]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确立的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原则。根据国家豁免范围的不同,主要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区别,从限制豁免在各国法律与实践中的表现,进一步挖掘其发展的原因,以论证限制豁免为什么能逐步取代绝对豁免成为国家豁免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国家豁免 发展 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 一、国家豁免概述 国家豁免,也叫“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和执行。国家豁免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本质上仅意味着国家在外国法院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同时免除了该国在实体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豁免范围的不同,学术上先后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一个是绝对豁免,一个是限制豁免。绝对豁免认为,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或者是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否则不论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该国家在他国就其一切行为和财产都应享有豁免。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对其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二、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区别 从各国的判例实践来看,二战之前,持绝对豁免立场的国家相对较多,像美国、英国、德国、奥地利、荷兰等比较有影响力的欧美国家在其有关国家豁免的判决中都认定被告国家享有管辖豁免权,除非出现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或者提出反诉的情形。二战后,美英等西方国家纷纷转向限制豁免。并制定了国家豁免的专门法律。可见,这两种理论在当时都得到了理论上支持和实践上的贯彻。 比较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绝对豁免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应该是绝对的,而限制豁免的理论基础则要将外国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主权行为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以国家主权者资格从事的行为,而商业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国家直接与个人或法人进行经济、贸易等商业性活动的行为,和个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商业行为。对于主权行为国家享有豁免权,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第二,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绝对豁免产生于国家豁免原则的初期,也就是19世纪左右,当时国家间的交流不多,国家参与私人活动的情况也比较少。到19世纪末期,国家频繁涉足私法领域,开始与个人和法人组织直接进行贸易活动。为了避免本国公民或公司在交易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许多国家开始主张区分国家行为,对国家的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第三,二者所保护的利益不同。绝对豁免立足于保护国家利益。限制豁免力求在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使两者都得到保护。它基于这样的考虑:当国家从事的是商业行为时,由于国家与私人在交易活动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为了保护私人的利益,如果私人在违约时能够作为被告起诉,那么国家也应该接受外国国家的管辖。 第四,决定二者国家豁免权的主体不同。绝对豁免主张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否则内国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国家是否享有豁免应该由主权国家来决定,而限制豁免则是将外国是否享有豁免的决定权交由外国法院。 三、限制豁免成为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趋势 二战以后,限制豁免理论发展迅速。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不仅主张限制豁免的国家和学者越来越多,而且像英美等颇具影响力的国家,也从过去坚持绝对豁免开始转向限制豁免。受英国的影响,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印度等英联邦国家,以及日本、埃及、菲律宾等国家也在这一时期先后转向限制豁免。此外,在欧洲大陆上,原先坚持绝对豁免的德国、法国、荷兰、澳地利和开始就采取限制豁免的意大利、瑞士、比利时等国也都转向有限豁免。比较而言,目前仍采用绝对豁免的国家逐渐减少,主要限于亚洲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老挝、泰国、苏丹、智利、叙利亚、印度尼西亚等。通过政府声明或评论等形式来表明支持绝对豁免,是这些国家一个共同的特点。① 从立法来看,自美国在1976年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和英国在1978年制定出《国家豁免法》之后,包括新加坡、南非、加拿大、巴基斯坦等国也相继仿效英美两国国家豁免法的相关内容对外国国家豁免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这一时期的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也对限制豁免有所体现。比如1958年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以及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等,尤其是联合国2004年审议通过的《公约》,就是一部倾向于限制豁免的国际公约,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际性公约对限制豁免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尽管限制豁免理论还没有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可,甚至有些学者对限制豁免理论中国家行为的划分是否科学还存在种种质疑,但不论是从各国的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对它的接受情况来看,限制豁免理论已经在国际法上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它正日益成为国家主权豁免的一个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得到越多越多国家和学者的重视。 四、限制豁免发展的原因 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逐渐取代绝对豁免,成为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趋势,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限制豁免是全球政治经济迅猛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19世纪,海上贸易活动兴起。由于那时欧美等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提倡由市场经济来主导,政府只起一个“守夜人”的作用。因此,当时的经济贸易活动由私人个体主导,国家既不干涉也不参与,主要从事政治、军事、外交等具有严格主权性质的活动。二战后,为了在经济危机中重新振作起来,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认识到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开始参与经济活动,国家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正如一个人会有多重身份一样,一个国家也开始扮演不同的角色,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和主权者的双重身份出现,为限制豁免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往往通过设立国有企业,或者通过国家直接参与的方式与外国私人进行贸易活动,这样,牵涉国家的诉讼案件数量大大增加。英美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法人、自然人的利益,在外交上化被动为主动,也选择改变国家豁免立场,由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在它们的影响下,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先后主张限制豁免,对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再给予管辖豁免。 (二)限制豁免能更好地平衡外国豁免权和领土管辖权的关系 外国管辖权和领土管辖权都是从国家主权的含义中引申出来的。国家主权的内容是国家具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利。对内而言,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上的人、财产和行为享有绝对的、排他的管辖权。对外而言,国家之间的主权是平等独立的,不受他国管辖。 外国管辖权和领土管辖权是主权平等原则的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排斥的,在国际交往中需要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虽然外国管辖权与领土管辖权体现了主权不同的方面,但它们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正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所说的:“如果没有管辖权,就完全无须援引国家豁免原则。因此,国家豁免与另一国对这一问题拥有管辖权之间必然有不可分的联系。”②然而,相对来说,领土管辖权更重要,国家豁免权是依附于领土管辖权的。因此,在一个以国家为被告的诉讼中,如果法院地国家的主权被要求放弃,那么处于相同情形下,外国主张绝对豁免显然就不符合主权平等原则了。由此看来,相比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兼顾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两个方面,更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的尊严和主权。

(三)限制豁免能更好地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民商事法律关系最重要也是最本质的特征。平等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大体包括以下三点:1、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3、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对方侵害时,都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美国学者杰瑟普曾在有关“哈佛研究草案”第11条的评注中指出,如果国家在诉讼中只能作为原告起诉但却不能作为被告被诉,那对于当事人是私人或法人的一方来讲是极不公正的。③英国法官丹宁在1957年“拉辛图拉诉海得拉巴君主案”中,也认为绝对豁免会导致对私人不公正的后果。④在国家参与的商业活动中,限制豁免主张不给予国家豁免权,国家如果出现违约或侵权的情况,法院地国有权受理以该国为被告的法律诉讼。如果国家从事的是政治、外交和军事等主权行为,则免于他国法院管辖。如果说前者体现的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外国私人间的平等,那么后者则体现的是国际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只不过是平等原则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体现而已。相比而言,限制豁免比绝对豁免更能体现正义的要求。 五、限制豁免的发展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性的法律,但从“两航公司案”、“永灏油轮案”、以及“湖广铁路债券案”等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绝对豁免的立场。不过,为了应对未来国际贸易的趋势与挑战,我国的绝对豁免立场开始出现缓和,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2005年签署了倾向于限制豁免理论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公约》。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的发展趋势是由绝对豁免走向限制豁免。因此,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应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大胆接受限制豁免的立场。如果一味死抱绝对豁免理论不放,不顾国际法发展的趋势,只会将自己置于被动局面。 注释: ①转引自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34-35. ②参见柯新华.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新近发展与中国的对策.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41. ③ 《美国国际法杂志》(增刊),第26卷,1932年,第598页. ④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3.418. 参考文献: [1] 陈纯一.国家豁免问题之研究——兼论美国的立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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