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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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库精品】浅谈国家豁免国家豁免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豁免外国官员或公民、国际组织或国际司法机构等被起诉或追究刑事责任等的权利。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中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地位的表现。

国家豁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世纪的埃及。

在中世纪欧洲王国之间的战争中,双方经常把对方官员和士兵扣留作人质,以期获得更好的谈判基础。

另外,当时的领主往往是一个人的法庭,只要他认为他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就可以对敌人采取任何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豁免无法得到保障,因为这取决于皇帝和贵族的个人意志。

现代国家豁免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晚期的国际条约中。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这个概念开始逐渐成熟起来,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国家豁免的原则,即“。

所有会员国不得向国际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提交审判或仲裁,对其以官员或代表身份行使国家职责或在其提交或允许提交的所有其他类似职责中任何一个职责的事涉及的问题。

”国家豁免的作用是促进国际关系的友好合作。

这种豁免权可以保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不受他国干涉和侵犯。

另外,国家豁免的存在也可以保护国家的领导人和官员不受到不必要的牵连和诉讼。

但是,国家豁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豁免权的行使容易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和质疑,因为过度使用豁免会导致国际社会对国家行使这种豁免权的公信力造成质疑。

当某个国家的行为或政策引起国际争议时,过度使用国家豁免可能会阻碍国际社会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从而阻碍解决国际争端。

在使用国家豁免时,国家应该注意保护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不能使用这种权力损害其他国家和外国公民的权益。

在豁免权与人道主义、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相冲突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原则。

总之,国家豁免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起着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作用。

在行使这种权力时,每个国家都应该认真考虑到国家的形象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并注意尊重国际社会的规则和规定。

[国家,豁免,理论研究,其他论文文档]国家豁免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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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理论研究(1)论文摘要:自从19世纪后,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国家豁免问题也开始产生,豁免范围出现了争议。

虽然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其研究和承认,但是国家豁免问题还是依然存在着。

本文就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主要内容以及对此理论的思考和质疑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引起大家的共鸣。

论文关键词:国家豁免;国家行为;国际法治一、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及主要内容(一) 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考察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自十九世纪初产生至今,已经经历了两个世纪的风风雨雨,时至今日,各国政府和法学界在该原则上的分歧依然难以弥合,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就此问题也一直不懈的探讨和协调,并形成相应的公约草案。

但是,各国对于很多问题如国家行为的定义、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等依然存在根本的对立。

因此,学生认为就是由于国家豁免理论本身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才造成当前这种局面。

进入19 世纪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豁免问题开始产生。

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出现了个人或法人起诉外国政府的现象。

其实,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最早可追溯至1234 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一道名为”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教谕。

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来也扩指国家。

简单地说,”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含义就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

不过,从理论角度看,国际法学界对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还存在较大分歧。

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权论”、”尊严论”、”礼让论”和”国家主权平等论”等理论。

其中,”国家主权平等论”一直是各国公认的国家豁免的主要理论根据。

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本质上具有对内和对外的两层含义。

”主权”的对内本质,传统上被理解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对外本质,则通常被理解为具有”独立性”、”平等性”。

正如有的学者和老师所说的:”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豁免,即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一种特权和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源于古代国家观念,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豁免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发展。

然而,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二、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概述1.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包括实体法律后果和程序法律后果。

(1)实体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国家享有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时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②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国家豁免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国家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国家享有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赋予国家在国际司法管辖方面的豁免权,国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2)程序法律后果程序法律后果主要指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程序的影响。

具体包括:①诉讼管辖权。

国家豁免制度规定,国家未经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起诉。

因此,国家豁免对诉讼管辖权产生重要影响。

②证据收集。

国家豁免制度要求,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收集与国家有关的证据。

这为国际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限制。

2. 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

国家豁免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2)相对性。

国家豁免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

(3)可变性。

国家豁免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规定。

三、国家豁免的法律后果分析1. 国家豁免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承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

国家豁免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防止国家主权受到侵犯。

2. 国家豁免对国际司法的影响国家豁免制度对国际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国家豁免有助于维护国际司法秩序,防止国家间因司法纠纷而引发冲突;另一方面,国家豁免可能导致某些国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影响国际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促进对外交往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的制定是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需要。

国家豁免是指一国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也不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这是国际法认可的一项基本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外国国家豁免的具体适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因此,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有助于明确外国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差异,进一步保障国际交往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其次,该法的制定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与外国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涉及外国国家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有助于为中国法院处理涉及外国国家的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中国法院的国际公信力和司法水平,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和技术人才来华开展业务。

最后,该法的实施效果将有助于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外国国家享有的正当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外国国家在中国的财产受到不当的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国际形象受损。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施将有助于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促进对外交往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它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外国国家享有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对外开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中国法院的国际公信力和司法水平,为中国法院处理涉及外国国家的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在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豁免原则,国家不可能向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其国内事务或外交事务的争议。

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制度为国家间的友好合作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也成为一种国家主权的体现。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国家豁免制度在国内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利益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到国际社会法律、政治、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国家利益多元化的影响,中国也需要加强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使之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和国际标准。

本文将探讨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优缺点和应对策略。

一、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和优缺点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国家豁免制度是得到保障的,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利益。

以1996年中美两国签署的《中美互惠投资协定》为例,中国政府作为合约当事方,向国外投资者提供了国家豁免制度保护,免除对其进行诉讼。

同时,中国政府也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国家法律体系下进行解决争端的方式。

这在某些程度上缓解了国际投资者的担忧,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豁免制度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虽然国家豁免原则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但它也可能使国内政治和法律体系与国际标准不一致。

例如,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国家豁免原则可能扰乱国内法律体系,导致法律的实施不规范,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国家豁免制度会导致国内政治利益与公正性的悬殊。

政府或官员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豁免法的保护,并且他们不需要遵守国家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原则。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少数政治权力更集中的国家中出现腐败和其他非法行为。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豁免制度在国际和国内的应用和实践,中国需要制定一些适当的国家豁免策略。

首先,中国需要加强国家豁免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和公众清晰地理解国家豁免的定义、范围和应用。

同时,中国政府也需要协调国际和国内法律环境,缩小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差距。

国家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国家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国家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来说,我们把国家看做一个公民,那么国家也会有一定的权利。

比如在国际外贸交易上都会有自己国家的权利。

那么,国家豁免权是什么意思?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国家豁免权是指在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基于自身的主权而享有的不受外国主权干涉和控制的权利。

主权豁免的表现形式
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

2、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

3、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国家主权豁免的分类
1、绝对豁免:国家的一切行为都享有豁免;
2、相对豁免: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非商业行为享有豁免。

国家豁免权的主体
1、国家及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实际在行
使国家的主权权利。

4、以国家为代表行事的国家代表
这个豁免权是绝对的。

国家豁免权分为主权豁免和外交豁免。

主权豁免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由本国自主处理,外部势力不预;外交豁免权是指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的司法豁免权,这种豁免权是以相互承认为前提。

国家豁免权是在国际社会中享受的权利,不受到任何国家的干涉。

本文也对国家豁免权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的介绍,相信你也明白了一些。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我国法律规定的主权豁免(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主权豁免(3篇)

第1篇一、引言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和执行的特权。

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同时也坚持主权豁免原则。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主权豁免进行探讨。

二、主权豁免的起源与发展1. 主权豁免的起源主权豁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

这种尊重体现在国家行为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原则上。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主权豁免逐渐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

2. 主权豁免的发展20世纪以来,主权豁免在国际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主权豁免公约》,确立了主权豁免的基本原则。

此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国内法,将主权豁免原则纳入法律体系。

三、我国主权豁免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一切侵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予以反击。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国家主权的高度重视,也是主权豁免在宪法层面的体现。

2. 国际法层面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后,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同时,我国也坚持主权豁免原则,在国际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1)1955年《关于国家豁免的联合宣言》1955年,我国参加了《关于国家豁免的联合宣言》,声明我国政府在国际法上享有豁免权。

该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或其政府在国际法上均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或其政府自愿放弃。

(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享有外交豁免权。

”3. 国内法层面我国国内法对主权豁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享有外交豁免权。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自十九世纪初至今,历经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看似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到了冲击,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国际社会并非倒退到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相反,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国际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与其说是对主权原则的冲击,不如说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更好的诠释。

鉴于此本文将对限制豁免的合理性进行一下思考,同时谈谈自己对我国未来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由来及理论支撑1.国家豁免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⑴2.国家豁免的由来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⑴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⑴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外国国家在法院的豁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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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豁免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自十九世纪初至今,历经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看似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到了冲击,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国际社会并非倒退到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相反,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国际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与其说是对主权原则的冲击,不如说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更好的诠释。

鉴于此本文将对限制豁免的合理性进行一下思考,同时谈谈自己对我国未来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由来及理论支撑1. 国家豁免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⑴2. 国家豁免的由来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⑵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⑶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外国国家在法院的豁免问题。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豁免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从19世纪初开始的各国判例的积累过程之中。

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的判决,可以被认为是确立国家豁免原则的最重要的早期国内法院判例之一。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指出了给予被告国家管辖豁免的基本理由,即“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互相交往并和平相交,由此产生某种情况,即:各主权国家放弃行使各自具有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属地管辖权。

⑷西方著名国际法学者戴西也提出”法院无权审理对任何主权国家的诉讼,对外国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得扣押或者宣告处分,即使从事商业活动的船只也是如此。

“此后英国法院自 1820年,德国法院自1815年,法国法院自1827年,比利时法院自1840年起也都遵循这一原则,并且此原则逐步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3. 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由马歇尔大法官对“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判决给出的理由我们可以看出,主权平等是国家豁免的重要理论依据,即所谓“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当然关于国家豁免的根据理论界还有以下几种学说作为支撑,如治外法权说,尊严说,国际礼让说。

但是只有主权平等说至今还得到了大多数专家和学者的支持。

原因在于:首先主权平等理论正确反映了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地位以及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因而也为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客观依据。

其次,主权平等理论能够从法律意义上正确解释国家豁免的存在原因。

再次,主权平等理论还能说明国家之间相互给予豁免的原因,因为国家豁免正是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平等的一个结果。

最后,主权平等理论作为国家豁免的根据,不仅为早期各国所接受,而且也得到现代各国实践和理论的一般承认。

⑸由此可以说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并与之密切相关的现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但是其豁免的范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这很大的争议二,国家豁免范围理论的演变和争论1. 国家豁免范围的主张在国家豁免范围这一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主义”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限制豁免主义”主张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亦称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

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未给予豁免,对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给与豁免。

⑹2. 国家豁免理论的演变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在早期的国际法理论界占有了绝对优势,在实践中又通过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等国的法院承认外国政府商业用船的管辖豁免达到高峰。

然而在战后初期,英国、法国、意大利以及奥地利等国家,为了医治战争创伤,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将一些基础性私人收归国有。

同时来自国际社会上的各种因素也对限制国家豁免主义的兴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龚刃韧教授作了如下的几点概括:第一是东西关系,即二战之后东欧和亚洲出现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其生产手段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以及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制,是西方国家感到了威胁。

第二是南北关系,即战后新诞生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争取经济独立、摆脱贫困和发展民族经济,不仅实施国有化或征收措施,而且还通过建立国有、在外资中参与或扩大本国股份等手段增强了国有经济成分。

同时,还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局不稳,因而进一步促使发展中国家与外国私人或法人之间的争端大量出现,使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或从事商业交易的外国私人或公司寻求本国法院保护的呼声越来超高。

第三是北北关系,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关系。

⑺正因为如此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泰特(Jack.·Tate)在1952年5月19日至司法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信函中公开宣布美国不再赞同外国政府对其商务交易行为提出豁免的要求,且美国国会与1976年颁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标志其全面转向限制豁免主义立场。

⑻1972年的《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是目前在国家豁免方面唯一生效的多边条约,这至少表明了在西欧国家,限制豁免主义正在成为一般性趋向。

不仅是发达的资本主义西欧国家,还有一部分是英联邦成员国或者是法兰西共同体的国家,由于其原来都曾经是英、法的殖民地或自治领,独立以后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历史连续性,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英国或法国立场的明显影响,转向了限制豁免主义立场。

⑼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86年一读和1991年二读分别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尽管在持不同立场的国家间的平衡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其基调仍然是倾向于限制豁免。

3. 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的争论目前虽然在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着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种立场的基本对立,但不可否认的是限制豁免主义已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判例中得到了一般承认。

现在支持绝对豁免原则的学者反对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往往有以下几点:第一,“限制豁免论最根本的谬误在于它是与国家主权原则不相容的。

”⑽他们认为一国拥有主权就意味着其始终能依据自己的意志行事,不容许外来干涉。

主权国家只有根据自愿,其主权的行使才可受到限制:非经主权国家的同意,其不能作为被告被起诉,其财产不得被作为诉讼标的,也不得被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限制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事务权行为或私法行为)的划分是极不科学的。

”⑽他们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所从事的任何活动都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在现代国家从事经济领域的活动,正是国家职能发展的结果。

第三,“即使承认限制豁免论关于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划分,其划分标准也是很成问题的。

”⑽例如行为性质标准,行为目的标准,以及兼采二者的混合标准,由于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造成它们对国家的某些行为属于主权行为抑或是非主权行为的理解偏差。

但是我对以上的理由不尽同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首先,我认为限制豁免并不违反主权平等原则,而是对主权的一种合理的尊重。

国家主权含有属人优越权,一国不仅有管理、支配和保护其境内本国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权利。

周鲠生指出:“主权国家根据它的属人优越权,具有对本国在外国的侨民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

”⑾同理国家通过限制豁免也可以保护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本国私人。

而且主权也具有对外独立权的属性,国家在与其它国家的交往中具有独立自主,不受别国管辖、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这二者是主权性质的两个方面,我们不能单单只强调其中的一个。

主权国家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因此在一国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有其他国家为此承担义务;而其他国家在享有此项权利的同时,那么该国也应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彼此尊重。

英国学者劳特派特认为:“实事上很难认为独立和平等原则会排除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另一个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只要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使用其一般法律……并以一种无可指责的方式加以适用。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外国国家就其在管辖国领域内所缔结的合同或做出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则并没有侵犯任何合法的主权权利。

相反,如果外国国家在他国领域内按照该国法律进行合法交易或从事导致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又主张,作为一项权利——即根据国际法——他可以凌驾于该国法律之上,那么,这反而使否定了该属地国的主权、独立和平等。

”⑿其次,我认为国家行为可以划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在当代,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其经济职能都日益增强,国家直接从事大量国际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

如果在对外商业活动中国家享有管辖豁免权,那么其作为当事人就不可能与另一方当事人(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如此一来会使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感到其合法权益时时处于不确定当中。

因此划分出国家的私法行为,使之对其私法行为不能主张国家豁免,对国家滥用其权力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曾指出:“对绝对豁免主义的一个主要批评是对于可能被否认有任何救济途径的私人诉讼当事人的不公平后果。

这在当争端包含适用一般法律的普通规则的情形时更是如此。

如果成功的可能性大,外国当事人便选择诉讼,但如果成功的可能小,便躲在豁免的屏障之后。

”⒀同时车丕照教授在其《国际经济法概要》中也指出绝对豁免在消极意义上对国家这个相对强者的不利影响“坚持绝对主权豁免的国家也必须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外国的当事人由于顾忌主权豁免风险而拒绝与其交易”因此国家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时,以私的身份出现,可以维持对方当事人的一种信赖利益。

⒁最后,诚然划分国家行为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标准在实践上的确是不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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