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校法律地位探析

因和决定高校法律地位变化的内部原 因人手来探讨高校的法律地位。
引起 高校法律地位 变化 的外部原 因分析
从社会原因看 , 在国家权力社会化过程中, 原来属于国家的高等教育权 正逐渐“ 下放” 给高校 , 由高 校来享有部分教育权这种社会权力。“ 在现代社会 以前 , 教育是一种私人性 质的话动 , 育权掌握在父 教 母、 社会等私人手中, 他们可以根据 自己的意愿进行教育活动。人类进入现代社会 以来 , 随着教育 国家 化运动的兴起 , 教育逐渐成为国家的责任。0 ” 这种观点用来阐释各国在推行义务教育 时是正确的 , 无论 欧美还是亚洲各国, 均从社会化太生产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出发实行强迫教育 , 其教育相对于受教育者 而言, 具有强制性 、 免费性和世俗性。随着现代国家民主、 人权和法治的发展 , 特别是 日新月异 的现代经 济和科技迅速改变着人类 的生存和生活方式. 原来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局面逐渐被打
单位序列 , 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因此 ,高等教育法》 《 第十三条对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了 如下规定 :高等学校 自 “ 批准设立之 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 承 担民事责任。但高校的法律 地位又不仅仅局限于民事主体 , ” 它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 目的的社会组织 , 经法律 、 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 国的《 学位条例》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 “ 学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 的高等学校授予 ; 硕士学位 、 博 士学位 ,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 ” 我们可 以说 , 目前我 国高 校的法律地位在教育法中基本上界定为民事主体 , 仅在学位授予这种单项活动中是行政主体 。 现有法律对高校法律地位的界定能否适应现实 的需要呢?接下来 的个案将给我们提供思考这一问 题的启示 。原就读于江苏省盐城中学 1 5 9 届高三 的一名文科外语类考生 . 19 年提前录取第一志 9 因 95 愿报考北京外交学院 . 高考成绩为 54 , 9 分 在扛苏报考外交学院考生 中分数排名第二 . 英语 口试成绩为 优 一 外交学院以口试成绩是优一 , 不予录取 。该考生被山东大学录取后 , 19 年 以受教育权受到外交 于 96 学院侵犯为由 , 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外交学 院停止侵害 . 赔礼道歉兼赔偿经济 及精神损失。外交学院提 出管辖权 异议 , 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 围. 院裁定 驳 回该考 生的起 法
论公立学校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

论公立学校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作者:张卫军张建华郭明礼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12期摘要:在聘任制改革的过程中,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不确定,使得其与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模糊,这已经成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障碍。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在探讨公立学校与体育教师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在其合法权益受损时采取的不同法律救济途径。
期望为确立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提供参考和理论依据。
关键词: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1前言当今社会对体育教师劳动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其劳动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这直接导致体育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受重视、甚至常常被忽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羁绊我国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上述因素,究其根本原因,是在聘任制过程中,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目前的法律规范对其尚无明确规定,学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教师与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混乱,不仅有上下级的行政法律关系,还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同的法律关系采取的法律救济方式不同,这给教师权利救济的法律适用造成诸多不便,法院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互相推诿,致使教师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研究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以下意义:首先,探讨公立学校体育教师法律地位有助于发展和完善学校教育领域以及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
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法律主体,其法律地位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的法律救济理应成为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其次,只有明确公立学校体育教师的法律地位,才能规范学校和的教育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探讨教师的身份问题,在于不同的身份及其法律地位决定了适用法律不同,不单是决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任用以及工资待遇等,更重要的是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会截然不同。
学前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2(幼儿园和教师)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程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 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 申报。
• 对于扰乱秩序,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六项基本义务(《教育法》第29条)
1.遵守法律法规 2.依法开展保教活动 3.维护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的发展状
况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 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 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 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 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
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
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 中取得合理回报。
• 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研究

维普资讯
拥有 “ 宪法规 定上 的独 立法 人 ”cntui ayi. (osttnl i o l n
dpneto o tn) 律地位 的大学。这 类大 eedn cr ri s法 p ao 学享有更高程度 的 自治 , 拥有不受州政府 、 议会 、 法 院 干涉的特权 , 所 谓 与立 法 、 是 司法 、 政 三 权 行 并列的“ 四权力” 第 。州立 大学 “ 法人” 公 的法律 地位表明它们 的 自治仍然是 相对的, 公权力 ( 包 括州政府 、 议会 、 法院 ) 在大学理事会 的组成 、 大 学经费等方面保持着对大学的约束作用 。 ( ) 陆法 系国家 二 大 大陆法 系 国家 早 期 的 行 政 法 理 论 普 遍 将 高 等学校视为“ 公营造物 ”认为在具有强制性色彩 , 的监狱 、 学校 等公 营造物 中, 了使得行 政机关 为 能够在高度 自由下完成行政任务 , 避免法律保 留 原则的拘束 , 这些营造物可以制定 内部规则来管 理和规范其成员 , 并对其拥 有一定 的惩戒权 , 司 法机关对其内部争讼没有管辖权 , 故而传统上将 其纳入特别权力关系的范畴。 二战以后 , 特别权力关 系因为排除法治原则 与司法审查而不断遭到质疑 , 为此有人认为高等 学校的法律性质比较特殊 , 当划入公务法人 中 应 的公法社团, 是包括公立学校 、 物馆 、 博 图书馆在 内的文教性公 务法人 中的一种。公务 法人 相对 行政机关而言是一种衍生的行政 主体 (evte dfavr i i V raug m g ) e hns ee 。高等学校作为公务法人具有 w t r 如下特点: 一是国家行政主体为特定 目的而设立 的服务性机构 ; 二是享 有一 定的公权力 , 有独 具 立的管理机构和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 三是与其利用者之 间既存在私法关系又存在 公法关系。 如在德 国, 照《 [例 3 依 大学基准法》 第 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大学为公法社 团, 同 “ 亦 时为国家设施 。一般认为大学在学术、 ” 研究 与教 学的领域 内具有公法社团的性质 , 拥有行政 自治 权, 教授 、 学术研究人员与学生 为大学 这一社 团 的成员。德 国法律所规定 的大学 与政府的关 系 体现在大学虽由国家设立 , 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大学的管理 、 运行 , 大学行 政在一定意义上属 于国家事务。但 大学 同时是一 自治 的机构 、 团 体, 拥有 自 治行政权 , 特别是在教育 、 研究等事务 的处理上大学完全 自主地行使权 力。大学 的 自 治权主要包括 : 大学校长由大学内的评议会 或总 选举会选举产生 , 校长对外代 表大学 , 内负 责 对 有关大学 自治的一切事务 ; 大学 自主制定学校章 程及规则; 大学下属 的各学部成 立教授会 , 学部 部长 由教授会选举产生 , 教授会是大学 自治的核 心机构之一 , 负责处理学部 内的一切事项 ; 它 在 大学 的人事制度方 面, 大学拥 有教师招聘 、 教授 资格评定等权 利 , 这些权 利基 本上 归于各 学 且 部。大学在充分享有上述 自治权 的同时 , 作为法 律意义上的国家机构 , 还必须受到政府在一些领
高校校规校纪的合法地位应得到尊重

高校校规校纪的合法地位应得到尊重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8-0053-02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大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越来越多,随着大众观念日益开放、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出现了道德标准多元化、思想自由化的新情况,在新社会环境下高校校规校纪的合法地位迎来了新的挑战。
笔者独树一帜的对高校校规校纪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深刻剖析。
关键字:高校校规校纪合法性权利北京某高校女生怀孕,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该女生及其男朋友勒令退学处分。
时隔不久,某高校为整顿校风、学风,给予在课堂上公然接吻的两名大学生罗米欧和朱丽叶,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这两校园案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从普通民众到教育专家、法律专家对学校的做法提出了种种质疑,一时间针对高等教育的“霸道”校规校纪和“非人性化”管理制度被推到舆论谴责的风口浪尖,以此类个案为导火索,社会各界对高校管理制度提出了诸多批评和不满,甚至有些怨声载道,义愤填膺的架势①。
首先,很多人提出大学女生怀孕被开除、大学生接吻被勒令退学、以及考试作弊被开除等等,公民受教育权被一纸校规剥夺,这是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一种侵犯,是一种违宪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明确了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的最高地位,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我国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能否认定针对诸如此类行为的学生的纪律制裁是否涉及到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呢?这的确是个问题,通常,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不改变学生的身份,也就是没有剥夺公民以学生身份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勒令退学、开除则会使学生离开学校,失去学籍,从而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试析英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英 美两 国 是普 通 法 系 的 代 表 国家 , 也被 称 为 英 美法 系 国 家 。在 法 律传 统 和 具 体制度 上 与 当 今世 界 另一 个 重
由 丁英 美 两 国役 有 严 格 的公 私 法划 分 而且 其 行 政 法 的 核心 是 行 政 稗序 法 而 非行 政 组 织 法 , 因 此 并没 有 一
个 像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那样 完 善 的行 政 主 体 理 论 .也 很 难 看 到 公 法 人 与私 法 人 的严 格 区分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英 美
要 的 法 系— — 法 、德 等 大 陆法 系 国 家 有诸 多 差 异 有重要的影响。 其 中 .两 大法 系 对行 政 法 的理 解 对 于 高等 学 校 的法 律 地 位
行 政法 曾经 被 认 为 只 是在 犬 陆法 系 国 家存 在 . 以至 于 英美 法 学 家对 行政法 问题 很少 予 以关 注 。但 自 2 0世 纪 以来 ,随 着 国家 公 共 权 力 的 积 极 扩展 ,行 政 领 域 的 日渐 扩 大 ,各 国对 行 政 法 愈益 关注 。英 美 国家 不 但 承认 了行 醇 法 的存 在 , 而 且越 来越 注 重 行 政法 的研 究 。但 两 大 法 系 对 行 政 法 的 理 解 却 有 很 大 差异 。首 先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法 律 区 分 公 法 和私 法 . 一般 将 行 政 法 限于 调 整 行政 活 动 的 国 内公 法 ;誉 英 美 法 系 国家 不 区分 公 法 和 私 法 ,材 而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理论综合知识》试题预测最新版(二)_55

教师招聘考试题库《教育理论综合知识》试题预测最新版(二)1、单选题根据一定的教学目的和对教学过程规律的认识而制定的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准则是_____。
A : 教学手段B : 教学内容C : 教学原则D : 教学方法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学原则的概念。
教学原则是根据一定的教学目的和对教学过程规律的认识而制定的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准则。
2、多选题布鲁纳认为任何知识结构都可以用表象形式呈现,以下属于他提出的呈现方式的有_____。
A : 动作表象B : 图像表象C : 符号表象D : 情感表象参考答案: ABC本题解释:【答案】A,B,C 解析:布鲁纳认为任何知识结构都可以用动作、图像和符号三种表象形式来呈现。
3、多选题课外活动的基本特点是_____。
A : 自愿性B : 强制性C : 规范性D : 随意性参考答案: A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课外活动基本上是个别化、个性化的,这和课堂教学的标准化、同步化相比是一个显著的不同,教师可以向学生介绍各种课外活动,诱发学生的动机,给予指导,但参加与否,不具有强制性。
而且相较于课堂上的规范性,它更具有随意性。
4、单选题现阶段我国教育目的的重点是_____。
A : 发展学生的智力B : 发展学生个性特长C : 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D :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素质教育是实现我国现阶段教育目的的具体体现,素质教育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重点。
本题解释:【答案】生成性学习5、单选题 加强师德建设是具有社会意义的重要工程,是贯彻_____的现实需要。
A : 依法治国B : 以德治国C : 以人为本D : 均衡发展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 。
参考解析:加强师德建设是具有社会意义的重要工程,是贯彻以德治国的现实需要。
6、单选题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体现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就是_____。
学校法制教育管理论文(全文)

学校法制教育治理论文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
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进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养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地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汲取。
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GJ”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是由现代学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决定的。
我们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GJ、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的基本途径。
法治精神是指尊崇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
“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
风行既久,便会变成习惯。
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蔡枢衡)。
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源动力,是一种可以沉积的民族文化。
ZG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绎下来的ZG现代文化,不可幸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如果再不强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法治GJ就难以实现。
现代学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别的作用。
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GJ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现代学校法制教育为GJ造就合格的法律操XX和守法公民。
法治GJ是法律主治而不是权力主治的GJ,是法律操XX主导而不是行政官僚主导的GJ。
西方社会几百年的法治实践经验和现代ZG二十多年的现代法治建设历程表明,法治需要执法公仆,需要护法忠臣,需要弘法良才,“必须造就一大批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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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姓名:…….单位…….摘要:学校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于授权性行政主体。
学校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具有法定性。
历史上学校是行政主体,从现代国家立法现状来看,学校具有授权行政主体的身份。
学校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授权性行政主体地位。
关键词:学校;法律地位;事业单位;行政主体;学校(本文指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在其依法享有职权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形成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学校法律地位的确定对于把握学校享有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以及对其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党中央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和谐校园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
但近几年,频繁出现的校园不和谐因素有相当一部分是学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的。
在实际诉讼中,针对学校作为被告的诉讼,法院没有统一的做法,有的把它纳入民事诉讼的程序,有的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与学校享有的特殊权利存在矛盾。
学校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对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法通则》第三章将法人类型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中,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教、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据此。
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
公立高校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其民事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法人。
受《民法通则》的影响,《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民法通则:》还是《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仅仅是公立高校的民事法律地位。
至于高校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
那么我们可以先参考一下在国内外历史上有关学校的法律地位的相关理论。
二、在国内外历史上,学校的法律地位被定位于行政主体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是国家教育权的必然要求,国家通过控制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来控制教育。
这一行为最初表现为国家举办“官学”,由国家直接决定学校的招生、授课、教学内容等。
例如西周时期,天子所设的“国学”和诸侯所设的“乡学”都是“政教合一”、“官师合一”的机构,即“学在官府”,教学科目全由国家所定。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教师不再是官吏,而成为一种职业。
到秦汉时期,随着地主阶级的掌权,国家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的控制又进一步强化。
“官学”又成为主流,秦有“禁私学以吏为师”的政策法令。
自汉代以后。
在教学机构上则“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并设博士为教官,形成太学、学校、庠序的官学系统,使封建教育定型化,教师成为国家供养的官吏。
由于教育教学活动本身的业务性质,国家不可能完全禁绝“私学”,故“私学”一直广泛存在。
但在隋朝建立科举制度后。
科举制度使国家牢牢控制了教学目的、教学科目和教学内容,所以适当放开办学权并不损害国家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的控制。
相反会减轻国家办学的负担。
于是我们看到,“私学”不仅被官府承认,有时官方还拨付一定经费.颁发教材。
如果“私学”离经叛道”。
“不事科举”。
“官府则禁而毁之”,明代就有四次大规模对“私学”予以控制。
“严禁私学败坏青年”。
在国外,罗马帝国时期,帝国政府加强了对私立学校的监督、考察,随后又将私人办的学校改为统一由国家管理,把教师改为国家官吏。
中世纪时,教会控制了教育权,文艺复兴后,从德国开始,展开了“教育权”国家化运动,各国先后完成了国家对教育权的重新控制。
这一时期出现的资阶级教育思想家拉·夏洛泰发表《国民教育论》,明确提出教育只能依靠国家,教育本质是国家事务。
这一思想被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德、法等国所采纳实施。
由此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具有民事和行政两者的主体特性,这是高校的法律地位难以单独定性。
三、原因分析高校的法律地位如此不确定,甚至可以说是混乱,究其原因:首先全部大学收归国有;其次,大学作为一种机构并非独立于国家政治体制之外,而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第三,承担国家高等教育这一具体工作的大学,其具体的办学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意志来进行。
因此大学制度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政治制度在大学的落实。
而这种国家政治制度在大学落实的具体社会组织形式就是单位。
单位,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不同于西方具有明确的技术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组织和以效率为先的企业组织。
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一系列具体的社会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一种极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化组织”。
单位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的社会功能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政治管理、社会资源分配和专业化。
这种功能作用于大学必然使大学政治化和行政化,大学有部属和省属之别,这与民国时期国立、省立、市立的划分有很大区别。
“立”强调的是设立,而“属”凸显的是附属,这个“属”字很好地表明了高校在当下中国的现实地位。
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行政隶属关系,大学成为政府的附属物。
大学被冠以行政级别,也分为三六九等,有所谓副部级大学,厅局级大学,副厅局级大学。
大学内部的机构更是与党和政府各机关对口设置,这使得公立高校看上去更像一个政府机构。
由于单位制度支配着高校这一事实的存在,《民法通则》才有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概念和规定,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当然也是事业单位法人。
但是事业单位法人这一法律规范无法涵盖“单位”的政治属性和行政属性,这就造成了公立高校法律地位上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
行政法学理论为缓解这种紧张关系,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是行政主体,在某些条件下又是行政相对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单位制度的特殊性是导致高校的法律地位不确定的主要原因。
四、从现代国家立法现状来看,学校具有授权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由上可以知道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混乱的以及其混乱的原因,那么究竟应该怎么定性呢,我是这样认为的,学校是具有授权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所谓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或有权机关依法转予的非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现代各国的教育法律法规都授权教育教学机构(主要为各级各类学校)行使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使之成为落实国家教育权的教育实体。
自国家产生后。
学校基于教师知识上的优势而产生的教育他人的资格和权利,必须得到国家及法律的认可才能存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必须由国家以法律或其他方式授予或认可才能合法行使。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国立、公立或是私立学校都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关国家将国立、公立学校的教务人员规定为国家公务员。
在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
它在特定范围内提供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
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
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和中学等公立教育机构均属于公立公益机构。
我国台湾的《教师法》第35条也规定:“教师在职期间应参加保险。
公立学校教师依公务员保险法。
”因此,学校及其人员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表明学校的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之授权性规定。
在我国教育立法上,学校的性质即为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
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国家性也有相应规定。
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
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
”同时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也对学校的职权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8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这就是一条典型的授权条款。
我国法律对于私立学校也有相应法律规定.私立学校在实施国家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时。
其授权范围和公立学校相比,并无不同。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在规定学校权利和义务时,并不区分公立和私立学校。
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10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法律地位。
”但教育本质决定了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资格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
更多体现了公益性和社会性,这在我国教育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一词而非“权力”。
同时,教育活动的社会性、公益性已为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
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学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实质上已为最高审判机关所认可。
所以我认为学校具有授权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授权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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