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是不是法?思考什么是法?

在法学定义上,法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从其特点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国内法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和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但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五)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如1991年海湾战争伊拉克入侵略科威特,伊拉克这个时候是违反了国际法,依法承担责任,遭到制裁;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2.国际法不是法的话是什么?

国际法不是法没有法律性,否定的角度与理由具体如下:第一,有学者从自然法的角度予以否认。其代表主要是一些极端的自然法学派人物,如17世纪德国理性法学家普芬道夫。他们完全排斥实在法,只承认自然法是法,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亘古不变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一切国际协议都可能被个别国家随意解除,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第二,有学者从实在法的角度予以否认。其代表人物主要是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英国法学家奥斯汀。其根据“主权、命令、制裁”三位一体说,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但国际法缺乏“命令”,不是法律,其只不过是一部具有道义力量的行为规法或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而已。第三,有学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予以否认。他们认为,国际法是一种高调、摆设与不切实际的东西。如比较瞩目的1990年伊拉克侵略科特;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的科索沃战争;2003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等,国际法都遭到了粗暴的践踏与公然的破坏,其法律性值得怀疑。

3.国际法是法的话如何论述?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一种特殊的法。

第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第二: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条约)或默示(惯例)的协议,直接制订或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三)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

(四)国际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开始产生,通过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作与斗争达成的协议而形成、变化和发展的。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张、解释和利用国际法。

综观上述各种特征,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国际法迄今仍然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较弱的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但是,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此外,国际组织的有些决议以及各国有关国际问题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经国际认可的部分,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3)国际法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构。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实施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

国内法是指制定和主要实施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国内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反映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2)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谓“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认可”是指国家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3)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即通过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关保证在

社会上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都具有法律性质,但二者存在严格区别。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单位。(2)渊源不同。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3)阶级性的鲜明程度不同。国际法同国内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具有阶级性。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在国际社会,不是一国的统治阶级在统治,而是许多国家的统治阶级在起作用,因此,国际法的阶级性不像国内法那样明显。(4)产生的方式不。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法律,它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或认可予以确定。前者如签订国际条约,后者如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和活动;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5)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它没有像国内法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无论海牙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都没有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构和措施;而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如果是法的话,效力依据是什么?

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这是从表面现象就可以观察到的。首先,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此,这些协议成为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其次,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虽然国际习惯法不是各国间的明文协议,但国际习惯法是各国在国际实践中普遍认同并反复适用而接受的规范,反映了各国间的默契,是一种不成文的协议。

第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个国家国家意志的协调。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并且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参加制定国际法的过程不可能只坚持自己的立场,要求国际社会成员都服从它,而必须对别国的主张有所妥协或让步,己达到各国利益和意志的协调。国家间的协议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国家意志也必然要反映在协议中,如果协议的内容

不体现国家的意志,甚至违背国家的意志,那么该国毋庸置疑地会拒绝该协议,反之,只有协议的内容反映了国家的意志,该国才会加入,它才会自动地遵守,对自己违反该国协议的行为,才甘愿接受制栽。各国协议产生的国际法表现了国家的同意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国际社会或受害者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的本质是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一国的国内法是一国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和阶级利益通过国家制定的,对其他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反映的是利益之争。国际法同样是利益争夺的结果。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遵守的法,所以它不是根源于哪一个国家的物质生产关系,它是根源于国际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具体地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力量的较量中逐渐形成的,各国都想在协约中争取对自己一方有力的规定多一些,但这种愿望不是上帝能够帮助实现的,他们要以自己的实力作为武器进行较量,自然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在较量中占据上风,能争取对己方更多有力的规定,而弱小国家只能甘拜下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利益主张,否则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加入该协约,于是只能取得小利。国际法的任何一项规定都是在这种你争我夺的较量中形成的,体现各个国家争夺利益的本质。

5.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国际法具有分散性和碎片化的特点。

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

第二:国际法具有协议性。

在国际社会的交往过程中,条约的签订要经过当事国的明示同意才能对其产

生约束力,条约的签订是各国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各国协商一致的结果。.条约的参加遵守和执行对条约的处理上也要达成一致。任何条约都不能对其非缔约国产生约束力。

第三:国际法具有软弱性。

国内法是上级的命令,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国内法的强制性则主要体现为公力救济。而国际法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自力救济,没有公权力作为保障,而且国际法是国家间意志的协调,不像国内法那样有统一的立法机关,有国家的公权力作为保障。国际社会的发展缺少政治合力,政治分权现象十分严重,每个国家都为本国利益考量。由于国际法规则的模糊性,极富有弹性,各国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规则的制定给各成员国违反条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余地。这就进一步削弱了国际法的强制性,使国际法成为一种弱法,具有软弱性。表现如下:(1)强行法的外沿未达成共识(2)安理会的适用范围有限,且受大国一票否决制的制约(3)国际法刑事化强制力有限,参加国有限,尤其是中美俄等大国的未加入,刑事法院管辖范围有限(4)条约只约束缔约国还受保留条款的制约(5)在国内法院适用范围有限,适用的条约地位也各不相同(6)国际司法上,国际法院以及仲裁院强制执行能力较弱(7)从守法上,需要国际社会的自觉自救自助。

第四:国际法具有不对称性。

(1)规则的制定层面。国际规则的制定缺乏民主,条约一般是大国按照本国或本集团的利益制定的,大国垄断话语权,不公开,不透明,缺乏公开性。

(2)参与与遵守方面。国际社会中,大国垄断话语权,为了自己本国的利益,退出对自己不利的条约,比如:美国退出对自己本国不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使该条约对其没有约束力。使国家法的参与与遵守受到了挑战。

(3)执行方面。强国对弱国的侵犯,尽管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条约的强制规定,弱国却不能援引强制规范予以阻止,更别说对其实施制裁了。反之,弱国侵犯了强国的利益,则会遭到规范规定的甚至超过规范规定范围的报复。这种强制执行力的不对称性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虽然相对于国内法国际法被称为一种“弱法”,但是国际法也在实现着从弱法到硬法的转变。

国际法效力增强的原因:

1.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合作的联系加强,重视集体安全保障,导致各国相互依

赖程度加深,对国际法的重视加强。

2.各国博弈方式的改变,导致国际法的效力增强,国际社会之间不断开展着积极合作。

3.各国相处模式的转变,从共处到互不侵犯,相互尊重,从和平共处到加强合作,实现更多共同的目标,逐渐的增进了解,产生互信,达成共识。

增强的表现:1、强行法概念的提出2、安理会集体安全机制的提出,得益于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发展3、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追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法是一把标尺,为各国交往确立了标准,供各国参考。虽然不具有普适性,统一性,甚至是足够的明确性,但是,在全球范围内也没有哪个国家认为国际法是无力的,相反,各个国家还是要遵守国际法。总是在国际法体系内进行斗争、合作,然后妥协。在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内,国际秩序都需要国际法来调整,国际法无处不在,不可或缺,在国际社会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强的作用。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五)

5国际法第五章海洋法 主讲教师:周建海 第五章海洋法 本章首先应区分各种海域的概念以及各种海域法律地位的不同规定,这里要注意沿海国及外国在各种不同海域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我国关于海洋方面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概述 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 一、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 不同时期的海洋法对海洋有不同的划分。近代海洋法只将海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1958年的海洋法四公约将海域划分为内海、邻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划分,海域种类包括: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依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将各类海域分为: 1国家完全管辖的海域,即完全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的海域。如内海、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2国家部分管辖的海域,即沿海国在其中的某些方面享有一定管辖权的海域。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如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各种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也各有其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各国在各种海域中拥有不同的权利。 三、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主要指在各种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活动。 四、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对各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航行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科学研究权以及相应的义务作了规定;并对如何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如何划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海域界限以及有关海洋的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第二节领海及毗连区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换句话说,邻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的特征有: 1.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这就决定了拥有领海的只能是沿海国,内陆国不具有领海;还决定了领海不能远离海岸或内水,而应与海岸、内水相邻,从而确定了领海的内侧位置。如系群岛国,则可邻接群岛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河北农业大学《国际法》试题 专业: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20 分)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人类理性 B、国家之间的热力均衡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D、国家间的协议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 A、中国 B、中国和印度 C、中印、中缅 D、列宁的《和平纲领》 4、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 A、保护性管辖 B、领域管辖 C、普遍管辖 D、国籍管辖 5、外国对 1949 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 D、对中国的承认 6、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确定,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混合主义 D、国籍主义 7、受庇护的外国人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 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 8、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征服 C、先占 D、添附 9、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共有物 B、无主物 C、公海 D、领海 10、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平行基线 D、混合基线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制度,各国享有的自由是() A、四项自由 B、六项自由 C、七项自由 D、五项自由 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13、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文件是() A、《外层空间宣言》 B、《外层空间条约》 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 14、目前组成安理会的成员国的有() A、9 个 B、11 个 C、15 个 D、17 个

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摘要:中国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履行WTO协定所确定的条约义务,即WTO协定如何在中国适用。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各国实践出发,分析WTO协定作为国际贸易公法的特殊性质,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阐明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想的方式。; 关键词:国际法与国内法;WTO协定;中国;适用 ; 国际法关于条约对缔约国的约束效力有一个原则性要求,即“条约必须遵守”。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但这一原则并未解决条约如何履行或者说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如何适用的问题。WTO协定作为一种管辖全球贸易关系的多边协议,本应对各国如何统一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然而WTO与以前的GATT一样,对此均未涉及。WTO 协定第16条第4项仅仅规定:“每个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未解决WTO协定在国内的实施方式问题,也无新的实质性内涵,而不过是对前述国际法原则的简单重复。在国内如何适用WTO协定是中国在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国内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的传统观点是WTO协定在中国直接适用。本文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与各国实践出发,分析了WTO协定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殊性质,并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认为在目前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

想的方式。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理论与实践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主要理论 ; 自德国学者特里佩尔(Triepel)于1899年发表其著作《国际法与国内法》以来,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国际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基本理论。一种是二元论,即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个法律体系”。[1](P63)在一元论中,又因所强调的隶属关系不同而有国内法优先已越来越少,国际法优先说成为一般意义上的一元论。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如前苏联国际法学者童金(Tunkin)认为,“一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每一法律体系都负有在自己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的职能。因此,在它们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此外这种结构和职能上的差异,并不使这两种法律体系隔绝,而是使它们互相作用,即要求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一致。”[2](P63)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体系,但是其彼此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3](P29)这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我国国内大多数国际法学者的观点。 ; (二)各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 ;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国内(主要是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4](P42)它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宪法体制。在论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纳入”和“转化”两种不同的模式。采用“一元论”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日本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 了积极的影响。而以后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对外掠夺和扩张相适应的诸如“领事裁判权”、“租借地”等规则和制度,则对国际法的进步产生了消极和破坏作用。18、19世纪,国 际法开始从欧洲传到美洲及亚洲的一些地区。中国近代较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是林则徐,他在广东禁烟时就请人摘译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和国际法著作的片断。李鸿章也曾希望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适用国际法规则,并专门请人翻译了西方的国际法著作。但当时的西方列强认为,整体上,国际法只适用于西方“文明国家”,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是“非文明国家”或“野蛮民族”,基本没有资格适用国际法。那时的国际法不是整个国际社会的,而仅仅是欧洲列强支配下的国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p.143)。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尽管部分国家以前曾经多次倡议就此议题召开外交会议并制定一项国际公约,但该倡议至今没有付诸实践。虽然召开外交会议以制定国际公约的倡议未见响应,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法委员会)仍然承担起对国家责任进行系统研究的任务,并编纂条约草案,希望能够促进相应国际公约的诞生——在国际法委员会诞生的1949年,它就将国家责任列入研究和编纂计划。之后,先后有5位国际法权威学者担任该项计划的特别报告员,主持不同阶段的工作①。作为长达半个世纪不懈努力的结果,《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以下简称《责任草案》)在2001年得以问世。国际法委员会还为其附加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评注》(以下简称《责任草案评注》)。由于研究与编纂者皆是世界顶尖的国际法学者,并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反复论证与锤炼,所以《责任草案》毫无争议地成为目前国家责任领域最权威的研究成果。 既然国家责任是国家所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而国际不法行为又是国家行为的一种,那么一个行为构成国家行为就成为国家需要为此承担国家责任的前提。然而,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才

算构成国家行为在学术界和各国政府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国际社会之所以迟迟无法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国际公约,很大程度上就缘于无法解决该分歧。这种分歧之所以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国家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所以它的行为必须通过自然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然而,并非任何自然人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国家行为。换言之,只有符合国际法上构成规则的自然人行为才能上升为国家行为,并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而构成规则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对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在国际法上酿成国家责任是非常严重的外交事件。因此,任何国家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异常谨慎,对于制定有关国家行为的国际条约更是如此。虽然规则的复杂性和制度的重要性导致了国家之间的较大分歧,但在《责任草案》中,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缜密的分析与严谨的说理,为弥合分歧与达成共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解决思路。以《责任草案》为线索,笔者认为可以将国际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法律制度归纳为四个基本原则。 二、国家整体负责原则 所谓国家整体负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国家应当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第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具有何种职能、地位或其他特性,其行为在国际法上都由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责任草案》第4条第1款充分体现了国家整体负责原则。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际法将任何国家机关以该资格做出的行为都视为国家行为,而不论该国家机关的职能、地位或者特

国际法试卷 (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社区提供【https://www.360docs.net/doc/924301102.html,】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1页至4页,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5页至8页,共8页;选择题40分,非选择题6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 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 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_1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印边界问题 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印边界问题一直阻碍着中印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在特定时期和背景下,边界问题成为中印关系恶化的推动力和深化的巨大障碍。中印边界争端的形成和发展既有历史因素又有现实因素。中国历届政府都没有承认1914年英属印度时期炮制的“麦克马洪线”。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1]。因而,处理好同周边邻国的关系是现实的需要,而中印两国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无疑会为两国关系的和平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中国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一.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分析(一)传统边界線的含义中印传统边界线,即中印双方根据行政管辖所到的区域,依据自古以来的长期占有事实而确定的界线,而这类边界线是长期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又称历史边界线。中印双方都承认传统边界线,但对传统线的具体位置认识不同,因此出现了争议地区,产生了边界问题。传统线和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之间的领土主要由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个地区组成。而早在唐代吐蕃王朝统一西藏时,门隅、珞渝和察隅已属西藏管辖。[2](二)“麦克马洪线”的违法性确立国家边界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历史形成习惯边界,并且得到相关国家的默示承认;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相邻国家边界条约来确定边界。表面上看,“麦克马洪线”是通过条约来划定的,但是,“麦克马洪线”的划定却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惯例。在西姆拉会议中,麦克马洪令贝利秘密潜入西藏境内,以便提供资料供他划出中印边界。然后麦克马洪以贝利的非法勘察资料为

依据,单方在“比例尺为一英寸等于八英里的地图上”画出了这条“麦克马洪线”。而且“‘麦克马洪线’本身从来没有经过中国代表讨论”[3] 就被麦克马洪塞进了西姆拉草案的附图。可见,“麦克马洪线”的出台没有定界和标界的过程,完全是麦克马洪的单方行为。二.中印边界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前景(一)国际法方面的设想布朗利说“领土所有权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相对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指出:“但在实践中,主权有时是分割的。…第一个或许是唯一的真正例外是所谓共管”。地有人将共管称为“共同主权”。'那么,对门隅地区,印方称达旺(门隅的首府)处于连接印度东北部与母体的狭长地带上,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为了排除其担忧,可规定在这一地区双方均不驻军,禁止军事进入,这样就保证了印度的安全利益不受威胁。(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是独立的”。领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也是一国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主权与领土是不可分的。1993 年9 月中印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只有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解决边界问题,落实这一原则,才能促进中印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三)加强高层互访,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稳固的政治平台与其他大国和周边国家的交往相比,中印两国交往还十分不够。就边界问题的协商也仅仅停留在原则的层面。中印两国需要高瞻远瞩,进一步推进两国高层互访,加强两国高级首脑往来,通过外交途径密切两国政治关系,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作者为我国国际法领域的权威李浩培先生。这样一本很薄的书似乎不足以用来诠释今天有关国际法的相关概念,但是书中有关对于国际法的理解诠释都是作者本人的思索的结果,并且很多东西对于今天的国家法来说依然是正确的,正是由于这种学者独立性的思考,时至今日,这本《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仍然是学习国际法必读的教材。 李浩培在《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书中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引用了几个个人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例子,从而说明了个人是部分的国际法主体,同时,我们不难看出,这也与他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是相一致的。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国际法是向前发展的,国际学说也应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但是,这里还须指出,我们肯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同时,仍然肯定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原始和主要的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规定个人具有部分的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个人才能取得这种地位。” 但是不管对于国际法的渊源如何理解,或者对于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一词的存废有所争议,所有的国际法的学者在论及国际法的渊源时,都毫无例外地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法律在审判时应适用:(1)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法(3)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虽然该条未提及“渊源”,但它一般被认为是国际法渊源的完整表述。 李浩培先生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了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裁判和学说、单边法律行为、国际组织的决议,并对每一个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也是这本书名字的由来,第一章讲概念,第二章讲渊源,虽然没有涵括国际法的全部内容,但是在概念和渊源这两块所做的论述,一直是学习国际法必看的经典。 和其他国际法学者相比,李浩培先生认为单边法律行为也能成为一个单独的国际法渊源,而这种说法在王铁崖先生的书中是找不见的。李浩培认为“独立的单边法律行为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中并无规定。它的效力的根据主要是保护一方对他方意思表示的信赖的一般法律原则(或称为善意原则),但是有时尚有国际习惯或条约作为根据。从而它是国际法的第二位渊源。” 值得强调的是,我们应该将国际法中的单边法律行为与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一般地,国际法中的单边法律行为是在国际法的准据框架内作出的,因而大部分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一般也是有效的行为。但是,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行为一般是一种国际强权政治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无视国际法准则的非法行为。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

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 [内容提要]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国在其内所享有的权利一直是国际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之一。美国“鲍迪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引起人们对他国在该区域所享有的“航行自由权”、“海洋科研自由权”等进行再一次审视。在《公约》下,这种所谓的“自由权”绝对不是什么“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因此,各国在享有并行使这类“自由权”时,应不忘尊重沿海国的有关权益并遵守国际法准则。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权海洋科研自由权 最近,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水域进行“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事后中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外交照会,抗议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侵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监听、侦查等“活动”。而美国国防部的某些官员则指责中国的抗议“很无理”,因为“鲍迪奇”号没有武装,其水文测量行为并不对中国构成威胁;而且它是在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的“公海”上作业,它应享有航行自由权。笔者认为,“鲍迪奇”号是一艘装满侦察设备的测量船,它在中国黄海所进行的不是一般的探测活动,而是进行“拖拽式声纳探测”及其他水下监听活动,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它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也绝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而是与去年美国军机进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飞行性质类似的事件,是一起值得中美两国政府认真对待的事件。本文试就该案中所涉及的主要国际法问题作一全面的分析。 一、“鲍迪奇”号闯入的海域属于什么性质的海域? 美国政府就这一事件提出的抗辩理由之一,是“鲍迪奇”号是在中国北方海岸以外100公里的“公海”上作业。换言之,“鲍迪奇”号并未侵入中国的管辖水域。但美国政府的抗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严重不符,属于无理狡辩。 尽管传统国际法奉行“领海以外即公海”,但1982年所签订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明确规定,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该公约第57条则规定,所谓的“专属

国际法

国际法 总论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 一、近代观点 1、“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public——国际公法。privite——国际私法 二、现代观点 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第二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家间的协议 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实在根据 1、各国的宪法 (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一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1983年9月1日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 (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入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用国际法而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 一、传统学说 (一)格老修斯学派代表人物:德国的沃尔夫;瑞士的瓦尔特。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依据自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二)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普芬道夫 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荷兰的宾客舒克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如自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而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二、现代学说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美】孔慈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范围具有相对性。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 ———菲德罗斯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国际强行法、条约等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jurisdiction: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

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龙案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者中 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阿道夫·艾西曼案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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