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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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共同危险行为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共同危险行为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共同危险⾏为有哪些规定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们做出的举动是伤害他⼈⼈⾝安全的,有的是属于⼏个⼈共同的⾏为所造成,这样的⾏为被称为共同危险⾏为,但是对于具体是怎样的很多⼈不懂,那么共同危险⾏为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共同危险⾏为有哪些规定第⼀,⾏为是由数⼈实施的。

共同危险⾏为的⾏为主体必须是⼆⼈或⼆⼈以上,这是共同危险⾏为成⽴的基本条件之⼀。

⼀个⼈实施的⾏为即使造成他⼈损害,也只是⼀般侵权⾏为,不是共同危险⾏为。

第⼆,⾏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侵权⾏为法中的共同危险⾏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命权、健康权、⾝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为⼈没有致⼈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实施的⾏为有致⼈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的可能性可以从⾏为本⾝、周围环境以及⾏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为没有⼈为的侵害⽅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为是致⼈损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为中,就⾏为⽽⾔,共同危险⾏为的危险性虽然是⼀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为的构成⽽⾔,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

共同危险⾏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为。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

在共同危险⾏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不是全体共同危险⾏为⼈的⾏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为⼈之中,⼜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来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为⼈所致,⼜不能判明谁是加害⼈,才能构成共同危险⾏为。

《民法典》第⼀百七⼗⼋条⼆⼈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一、概述共同危险行为,亦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致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但无法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

这一概念起源于民法理论,并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中,首先要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这些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共同实施”不仅指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还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了危险状态。

要求这种行为必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损害结果必须无法确定是由哪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一构成要件使得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相区别,后者要求能够确定各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贡献程度。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其构成要件既体现了对行为人行为的规范,也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侵权责任法》第10条展开分析,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司法适用问题。

1. 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与背景。

共同危险行为,又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可能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的危险行为,并导致了实际损害的发生,但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

这种行为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涉及多人参与的活动中,如体育比赛、集会等。

从法律背景来看,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起源于侵权法对于多人侵权行为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中,共同危险行为被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定,旨在解决在多人参与、损害结果难以明确归因于具体个人的情况下,如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一起从事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社会秩序造成危害。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共同行为、危险行为、预见性和因果关系。

共同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要件之一。

共同行为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在一起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是一起进行的,也可以是各自独立进行的,但是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例如,多人同时进行的赌博活动、共同投资的商业行为等都可以被认定为共同行为。

危险行为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另一个要件。

危险行为是指该行为的性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社会秩序造成危害。

例如,参与非法赛车、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就属于危险行为。

第三,预见性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重要要件之一。

预见性指的是参与共同行为的人能够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危害。

这种预见性可以是主观的,即个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有一定的认识;也可以是客观的,即该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一般人都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

例如,参与非法赛车的人明知道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依然选择参与,就属于具有预见性的共同危险行为。

因果关系是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最后一环。

因果关系指的是共同行为导致他人受到危害的结果与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共同行为的存在,那么造成他人受害的结果也不会发生。

例如,如果没有多人同时进行的非法赛车,那么交通事故也不会发生,受害者也不会受到伤害。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行为、危险行为、预见性和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些要件都存在时,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社会秩序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避免参与这种危险行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法律也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于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者会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共同危险行为。

你说啥是共同危险行为呢?就好比一群人在玩扔石头,其中有一块石头砸到了人,可不知道到底是谁扔的那块肇事石头。

这时候,这一群人可都得担责哟!你想想看,这就像一群小朋友在院子里踢球,球突然飞到了玻璃上,玻璃碎了,可谁也不承认是自己踢碎的。

那能咋办呢?总不能让玻璃就这么白白碎了吧!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一个生动例子呀。

共同危险行为有个很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大家都有可能是“罪魁祸首”,但又不确定到底是谁。

这就有点像在一个黑屋子里,有几个人都拿着弹弓,突然窗户被打破了,可谁也说不清是谁干的。

难道就因为不知道具体是谁,就没人负责了吗?那肯定不行呀!这种情况下,法律就站出来说话啦!不能让受害者白白受委屈呀,所以就让这些有可能造成危险的人一起承担责任。

这多公平呀,谁让你们一起在那玩危险的“游戏”呢!再打个比方,就像一群人在森林里生火,结果引发了火灾。

虽然不知道具体是哪个人的火星引起的,但大家都在那生火了呀,所以都得负责。

这可不是冤枉人哦,这是为了保护大家的权益,让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共同危险行为在我们生活中可不少见呢。

比如在马路上一起飙车的那些人,要是出了事故,谁能说清是哪辆车最先引起的呢?难道就因为说不清就不管了吗?那可不行!所以呀,大家一起飙车,那就一起担责呗。

有时候想想,这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还真是挺有必要的。

它让那些可能造成危险的人都得小心谨慎,不能随便乱来。

不然的话,出了事可就麻烦啦!这不就像是给大家头上都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吗,时刻提醒着大家要注意安全,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啊,咱们在日常生活中可得注意啦!别随便参与那些有可能造成危险的活动,要是参与了,就得小心谨慎,别一不小心成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当事人。

要是真成了,那可就有得烦啦!难道你想因为自己的不小心,而要承担一些不必要的责任吗?肯定不想吧!总之,共同危险行为这个概念虽然有点复杂,但其实理解起来也不难。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后果(3篇)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共同危险行为也随之增多。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其结果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共同危险行为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如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本文将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定义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其结果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2. 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

3.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

4.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

5. 损害结果尚未发生或尚未全部发生。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几个行为人主张权利。

(二)赔偿范围共同危险行为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 直接损失: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

2. 间接损失: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可得利益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4. 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责任承担方式1. 按份责任:指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连带责任:指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四)诉讼时效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失控,撞到行人丁,造成丁受伤。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一起从事危险行为,导致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共同行为、危险行为和危害结果三个方面。

共同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基础要件之一。

共同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一起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包括共同计划、共同实施和共同参与的行为。

共同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只有存在共同行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危险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要件。

危险行为是指在共同行为中存在的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危险的行为。

危险行为可以是直接的行为,如共同参与恶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可以是间接的行为,如共同参与非法集会或暴力冲突的行为。

危险行为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都必须具备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险的特征。

危害结果是共同危险行为的结果要件。

危害结果是指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实际危害。

危害结果可以是已经发生的实际危害,也可以是潜在的危险后果。

危害结果的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可以影响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认定和处罚。

除了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来进行具体的判断和认定。

例如,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或共谋关系;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动机或目的;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手段或方式;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责任等。

这些因素都可以作为判断共同危险行为是否成立的依据。

在法律上,共同危险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或共谋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犯罪责任的行为。

共谋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计划犯罪,但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犯罪责任的行为。

共同犯罪和共谋犯罪在法律上的认定和处罚也会有所差异,但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行为、危险行为和危害结果三个方面。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在法律上,共同危险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或共谋犯罪,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判断和处罚。

浅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浅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浅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以上人因参与同一活动,造成危险后果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

在刑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共同危险行为虽然历经沧桑,但其法律性质和认定标准等始终是司法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I.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学界目前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性质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共同危险行为属于独立罪行,应当构成单独的罪名。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不是单独的罪行,而是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一种形态。

实际上,我国刑法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部分法律界人士提出,将共同危险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从犯行为。

无论如何,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其他罪行不同,其判定标准也相对较为复杂。

II.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是指由两个以上人因参与同一活动,造成危险后果的行为。

要想认定一种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人数要求:该行为涉及的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两人,若是单独一人的行为则不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标准。

2.同一活动:该行为必须与其他人进行同一活动,而且互有关联。

3.危险后果:该行为必须导致了一定的危险后果,如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造成直接危害。

4.重大性要求:该行为所带来的危险后果必须足以构成重大社会危险,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应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主观故意,而只具备过失,则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而是要视具体情况分别从事刑罚。

III. 经典案例分析为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标准,我们来看一些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A、B两人在饮酒过程中拿出枪玩,一不小心会误伤行人,后来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一人死亡。

经法院定阅,A、B两人罪名成立,被判处刑罚,认定该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

案例二:A、B两人酒后过街,发现一对情侣正在拥抱,两人突然合力推倒男方,女方为救起男友,推出路中被碾压而死亡。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行为,其结果可能对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的行为。

在刑法中,共同危险行为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共同参与”。

这意味着多个人必须共同参与到危险行为中,不能是单独的个体行为。

共同参与可以是共同策划、共同执行或共同协助实施,只要多个人在行为中存在合作关系,即可构成共同参与。

其次,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二是“危险行为”。

这是指行为本身带来的实际危险性,即可能对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危害。

危险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酒后驾车、非法聚众斗殴、破坏公共设施等,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即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再次,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三是“实际危害”。

这是指危险行为的实际结果对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了危害。

实际危害可以是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等,只要危险行为的实际后果构成了危害,即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在实践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具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例如,共同参与是否存在团伙关系、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危险性、实际后果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等。

法律在界定共同危险行为时,一般会根据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为了避免共同危险行为的发生,我们应该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在行为中不从众、不盲从,尤其要警惕他人的“伪装”行为,以免被牵涉进他人的违法行为中去。

此外,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也应加强对个人责任和团队合作的教育,让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自觉遵从法律、规避风险。

总之,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参与、危险行为和实际危害。

我们应该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大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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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甲和乙一起到山上狩猎,因看见前面树林有一物在迅速移动,二人同时举枪射击,不料被击中的是也在山中打猎的丙,经检查,丙身中一枪,但是甲乙二人的猎枪是一个型号的,无法调查出是谁的枪击中了丙。

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A. 因为无法辨认侵害人是谁,所以甲乙二人不承担责任
B.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 甲乙二人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D. 应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本题甲乙都实施了危险行为,但只有一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具体行为人,因此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甲乙的行为没有结合,最终结果是因一人行为造成,只不过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C选项表述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地林业部门对丙的损害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

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87题: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

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都是提前15 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

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岗位。

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

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

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

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

甲乙的行为:A属共同犯罪B属共同过失犯罪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正确答案为:BD
不同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就是共同过失犯罪,对此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这是刑法第25条第2款明文规定。

甲乙主观上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带来什么危害,相信对方在岗位上值守,以致出现发生岗位无人值班的情况,发生了危害结果,都属于犯罪过失。

而且,两人的过失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正确答案应为BD.
08年延期区卷二题目: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类型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行为,应如何定性:
A。

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

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

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甲乙不构成犯罪
1.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甲、乙两人没有认识到人的存在(“以为是兔子”),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乙两人的行为发生在山上茅草屋旁边(“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行为人应该认识到有人的存在,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行为。

即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过失行为。

2.过失犯罪的相关理论。

过失实行行为只有导致实际的侵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属于侵害犯),即必须证明其过失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却不能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认定任何一人或者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证据的证明力都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存在冤枉无辜的可能性。

本题结论就是:甲、乙两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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