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担保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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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物保并存时的追偿关系分析

人保、物保并存时的追偿关系分析

与 物保 并存 的 出现符 合 社会发 展趋 势 。在 同一 债权 上 同时 设立 规 定物 的担 保人 与 保证 人之 间是 否可 追偿 。
物 的担保 和人 的担 保 , 为债权 顺利 实现 提供 了 更有 力的保 障 , 对 促进 经济 合作 的达 成 , 推动 市场经 济 的发展 也 有重 要意义 。 同 但
方担保 人代 为履 行债 务后 , 既可 向主 债 务人追 偿 , 也可 向其他 担 种 情 况具 体规 定 : 务人 提供 物 保与 保证 人并存 时 , 债 汉在保 证 人
说。
我 国现 行法 中立法 理论 基 础不 一致 , 成立法 前 后不统 一 , 造
2 以“ 保相对 优先 说” . 物 为理 论基础 , 区分物 的担 保提供 者 给 法律 的 贯彻执 行带来 不便 。 此 , 即 对 笔耆建 议 以“ 保 、 保平 等 物 人 说, 当物 的担保 人 与债 务人 为同一 人 时 , 的担保 人先 承担 担保 说 ” 物 为立法 理 论基 础 , 贯彻 相 关法律 中 , 持立 法统 一 , 强法 律 保 增
( ) 立 统 一的 立法基 础 一 确 1 以“ 保绝 对优 先 说” . 物 为理论 基础 , 为 当发生债 务人 不能 规定 。0 认
履 行债务 的情 形时 , 先应 当 由物 的担 保人承 担担 保 责任 , 足 首 不
部分 方可 由保证 人清 偿 。 国 《 保法》 2 条 第 1 采用 此 学 我 担 第 8 款
间是 否有 追偿 权 的前提 , 目前理论 界 尚未 形成 统一 观 点。 括来 在 第三人 提 供物 的担 保与 人 的担保 并 存时 采用 的是 “ 保 、 概 物 人保 说主 要有 以下 三种 学说 : 平等 说” 但对 人 的 担保 与物 的担 保并 存叫 的追 偿 关系未 作明 确 , 三、 人保 、 保并 存时 追偿 问题 的立 法建 议 物

民法典的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有哪些债务担保的⽅式有很多,主要可以分为物保和⼈保两种,物保包括提供抵押物、质押物,⼈保主要是指保证⼈债务保证,那么民法典的⼈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有哪些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债务担保的⽅式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由保证⼈按照约定履⾏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保证⼈的权利(1)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请求偿还的权利。

其实际清偿额⼤于主债权的,保证⼈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使追偿权。

保证⼈求偿权适⽤2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起算。

(2)保证⼈对债权⼈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

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优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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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农作抵物抵押押权的,不及于集(体土1)地使以用权依。 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包括划拨、出让、转
1、物上代位效力: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 金。
(1、一抵)押担质权保的的押概基念权本和知特识征点
让)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抵押权及于该土地使用
权。 1、物上代位效力: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 金。
(2)物保与物保的关系
债权人如果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他物保人在弃权 范围内免责。如果两个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并存于 同一债权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推 定为连带共同抵押。
概 述 (二)物权担保的效力
抵 押 权 1、物上代位效力: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
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 (2)以质出让押、转权让方式(不包括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及于该土地上的房屋。 金
③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手续的,可以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 (1)法定抵押登记:①适用范围:适用于以土地使用权、房产(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林木、重要机动运输工具、企业
。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②如果明显低价转让,抵押权人可以要求补充担保,如果未补充担保,抵押人不得转让;
2、物上请求权效力:担保物权设定后,如果担保人 (3)以留划拨置方式权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拍卖后应首先用于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才能
主张优先受偿权。
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贬损,担保权人 1、物上代位效力: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 金。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一、引言物保与人保并存是一种常见的保障方式,它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全面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债权的实现顺序。

在债务人破产或者违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如何实现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二、什么是物保与人保并存?物保与人保是两种不同的保险方式,其主要的区别在于保险的对象。

物保是指保险公司为人们的财产提供保障,例如车险、房屋保险、财产保险等。

人保则是指保险公司为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提供保障,例如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等。

在实际操作中,物保和人保往往是同时存在的。

例如,保险公司可以为一辆汽车提供车险和乘客意外险;为一位工人提供工伤保险和重疾险等。

这样的保险方式可以全面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关系债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应付给自己的款项的要求权。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债权关系。

例如,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了一份车险,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款。

这份赔偿款就是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有时会出现问题。

例如,当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伤害,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了赔偿款后,此时保险公司也向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违约不愿意履行债务,保险人该如何行使债权呢?四、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的实现顺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先实现物保债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应该赔付物保赔偿款,例如车辆的损失、房屋的损失等。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债务,保险公司首先要先偿付物保赔偿款。

保险人在索赔时,也应该先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赔偿渠道,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赔偿、事故保证金的赔偿等。

只有在确认其他赔偿渠道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向保险公司行使债权。

民法典对欠钱不还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欠钱不还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钱不还的规定是什么在当前社会中,普法⼯作从未停⽌,但仍然存在⼀些⽋钱不还的⽼赖⾏为。

如果⾃⼰遇到他⼈⽋钱不还的,其实是可以通过法律⼿段进⾏维权的。

民法典对⽋钱不还的规定是什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对⽋钱不还的规定是什么⽋钱不还可以依法起诉,民法典⽋钱起诉的规定具体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四)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请求履⾏,但是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

(六)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因债权⼈原因增加的履⾏费⽤,由债权⼈负担。

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典》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解释论

《民法典》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解释论

《民法典》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解释论二、共同担保的类型及其追偿权的差异共同担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担保可以分为人保、物保和混合保三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共同担保,其追偿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差异。

人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人保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责任。

物保是指担保人以其名下的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

在物保中,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担保物。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物,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担保人在担保物被拍卖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权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责任。

混合保是指人保和物保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在混合保中,既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又有担保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物。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也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责任。

不同类型的共同担保在追偿权的行使上存在差异。

人保中,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物保中,担保人无权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责任混合保中,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同时也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类型,以便在追偿时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1. 按份共同担保按份共同担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这种担保方式具有以下特征:份额明确:担保人之间的担保份额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担保人仅就其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独立性:每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因其他担保人的履行或免除而受到影响。

可分割性:债务可以被分割,每个担保人仅对其份额部分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一、前言在保险业务中,人保和物保是两种重要的保险类型,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保和物保可能同时存在,此时需要制定一套明确的处理规则,以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人保和物保的定义及区别1. 人身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生命、健康或身体为对象的保险。

例如,寿险、意外伤害险等。

2. 财产保险:指以被保险财产为对象的保险。

例如,车辆损失险、房屋火灾险等。

3. 区别:人身保险主要关注被保险人本身的风险,如疾病、意外等;而财产保险则关注被保险财产本身的风险,如车辆损失、房屋火灾等。

三、人物并存时的处理原则1. 优先考虑人身损失:当一个事故既涉及到被保人身体受伤或死亡,又涉及到财产损失时,应优先考虑赔偿被害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损失。

2. 保险赔偿不能重复:同一事故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相应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不得重复赔偿。

3. 赔偿顺序:当事故发生后,首先应该向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再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如果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另一家保险公司也参与了此次事故的赔付,则应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和金额。

4. 赔偿金额限制:对于同一事故中涉及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其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

同时,在进行人物并存的理赔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一:小张在驾驶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并造成车辆损失。

他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意外伤害险两种保险。

根据处理原则,小张应先向意外伤害险所属的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失赔偿后,再向车辆损失险所属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两家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和金额。

2. 案例二:小李在家中被盗窃,损失了一些贵重物品。

他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处理原则,小李应先向家庭财产保险所属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后,再向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属的人身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的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的

⼈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的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有的债权⼈可能既要求债务⼈提供⼈保,也要求提供物保,这是⼀种混合担保,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那么,⼈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的如果既有⼈保也有物保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的,对于债务⼈提供的物保,应当优先⼈保履⾏。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对于某⼀债权,存在债权⼈、债务⼈以外第三⽅提供的保证,⼜有第三⼈提供的物的担保,在主债务务履⾏期满,债权⼈应该如何实现其担保权?同⼀债权既有保证⼜有第三⼈提供物的担保,债权⼈可以请求保证⼈或者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对保证担保范围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可以向债务⼈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很显然,在保证与第三⼈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是可以选择向保证⼈或第三⽅物保⼈要求履⾏其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与第三⽅提供物保⼈及债权⼈、债务⼈物别约定了各⾃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履⾏次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约定来办理。

保证⼈与第三⼈提供的物的担保和债务⼈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实际上是⼀种三重担保的关系。

(1)债权⼈对两个抵押物⾏使担保物权。

当债权⼈⾏使担保物权时,可以要求对债务⼈提供的物⾏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对第三⼈提供的物⾏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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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担保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个人担保与物的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况,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下的先后顺序等需要予以分类。

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物保并存时:
债权人可任意选择行使担保物权,但不可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否则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放弃指:(1)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2)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
债权人可选择要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放弃(区别于不行使)第三人物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
保证人仅对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保证人免除相应的责任。

附:(1)担保法有关规定为: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为: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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