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中受伤的赔偿责任
吴松、陈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松、陈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黔06民终16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静代静云罗依婷【审理法官】罗静代静云罗依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松;陈某;符某1;符某2;符宁山;吴正平;王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当事人】吴松陈某符某1符某2符宁山吴正平王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松陈某符某1符某2符宁山吴正平王旭伟【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倪明学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曾忠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付安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罗时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杨涛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明学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曾忠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付安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罗时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杨涛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明学曾忠付安会彭杰罗时顺杨涛【代理律所】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松【被告】符宁山;吴正平;王旭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贵州沿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吴松是否应对符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要,承担的责任份额为多少。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吴松是否应对符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要,承担的责任份额为多少。
李彤恩、王婷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彤恩、王婷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38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岩王宇明程义明【审理法官】王岩王宇明程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彤恩;王婷婷【当事人】李彤恩王婷婷【当事人-个人】李彤恩王婷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彤恩【被告】王婷婷【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李彤恩提出被上诉人王停停第一次手术后在得到上诉人李彤恩全额赔偿款2万元后又进行了合作医疗报销,得到了1万元,侵害了李彤恩的合法权益,王婷婷第一次合作医疗报销了一万多,口头约定二次手术费报销后,剩余手术费由李彤恩支付,现在王婷婷想让李彤恩全额赔偿二次手术费,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上诉人李彤恩只赔偿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辽0381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彤恩赔偿原告王婷婷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此笔费用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
【权责关键词】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彤恩提出被上诉人王停停第一次手术后在得到上诉人李彤恩全额赔偿款2万元后又进行了合作医疗报销,得到了1万元,侵害了李彤恩的合法权益,王婷婷第一次合作医疗报销了一万多,口头约定二次手术费报销后,剩余手术费由李彤恩支付,现在王婷婷想让李彤恩全额赔偿二次手术费,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上诉人李彤恩只赔偿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辽0381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彤恩赔偿原告王婷婷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此笔费用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出院期间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不包含二次手术医疗费),此笔款项,被告李彤恩于2019年11月13日给付原告王婷婷4000元(已清),剩余16000元被告李彤恩于2020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因调解书给付的内容不包含二次手术医疗费,现二次手术医疗费已经实际发生,且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上诉人主张口头约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报销合作医疗后的剩余费用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主张因有赔偿责任人,不能报销,故对上诉人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农民工义务帮工受伤获赔24万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 围 ,当即便指 派陕 西伟天律师事务 所: 、 高飞 李西龙两 名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高飞 、 李西龙两名律师在接到指派后 , 第一时 间见到了受
援人吉元理及其爱人 , 并详细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 , 审查相关的 证 据材 料 ,后制定出 以帮工法律关 系为依据 ,以人身损害为
方的省二建委托代理人何经理及郭某协商 、 谈判。 通过主办贾
21 年 1 2 01 月 0日, 吉元理在高律师 的陪 同下向西安市碑
林 区人 民法院起诉 。由于受援人吉元理家庭 困难 , 高律师代受 援人吉元理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 了减 、 缓诉讼费的申请 。 碑
法官与高律师对原 、 01 8日, 该案被省司法厅确定 为田萍 副厅长 督 办案件 , 在案件办理期间 , 、 厅 局领 导多次询问案情 , 注案件 关
在这次庭审前 ,双方对达成的二十万元赔偿数额理解存在歧 义的。高律师及受援人吉元理认为该二十万元是不包括前期 支付的医疗费用七万五千元的 ,但被告省二建委托代理 人何 经理 与郭某却 表示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七万五千元 , 告吉 原
电 )该公 司是水 泵的销售单位 , , 与郭某有供货 合同关 系 , 约定
破灭 。高律师 先跟 主办 贾法官沟通 、 交换意见 , 请贾法官做被 告 工作 , 后耐心开 导吉元理 , 随 对其分析 了该案调解 的利弊 , 最后 又与被告省二 建委托代理 人何经理 及郭某积极谈判 、 协 商 。在贾 法官与 高律 师的共同努 力下 , 、 双方最终达成 原 被告 协议 , 同意 以包括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内的七万五千元 , 共 计二十 四万元 赔偿数额 调解此案 。对这得 来不 易的调解 结果 贾法官 、 高律师倍感珍 。因此 , 师决定应 以书面材料尽 高律
被告郭某雇佣一名工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是不慎失手,瓦

被告郭某雇佣一名工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
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
作是不慎失手,瓦
被告郭某雇佣一名工人来粉刷房屋,但一天工人不慎将瓦块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瓦块上的题记损坏,因此被告郭某此次雇佣工人的行为发生损害,请求自行承担瓦块上的题记损坏的后果,并偿还损失费用。
郭某在近期内雇佣了一名工人,将其聘请为其帮助完成粉刷房屋的工作。
然而,就在这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造成瓦片跌落,砸到了下方正在通行的行人身上,造成了伤害。
考虑到工作本来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郭某就应该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一、郭某构成侵权的行为
1.一般的侵权行为。
郭某构成一般的侵权行为,因为他未经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使得该工人失误,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2.担保侵权行为。
因为郭某明确实施侵权行为,使得行人受到了后果,他权利上的担保也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郭某应当为因工作中的失误而导致他人损害赔偿损失。
2.刑事责任。
如果该案有犯罪情节,郭某可能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损害赔偿
1.实际损害。
郭某应该负责赔偿被害人实际所受的物质损失,如被砸到的衣物、医疗费用等。
2.精神损害。
郭某也应该向被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结论
由以上,一般来看,郭某所聘请的工人失误造成他人受伤,郭某应当负责相应精神和物质损失的赔偿。
此外,郭某也应当遵守规定,加强安全预防,以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

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
核心提示:义务帮工受伤有赔偿吗?又该找谁赔偿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二)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 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由上述可知, 义务帮工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的, 一般情况下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
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务工受伤赔偿标准

务工受伤赔偿标准务工受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工人受伤或死亡时,用于补偿工人及其家属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务工受伤赔偿标准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下面将从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赔偿项目、赔偿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我国的务工受伤赔偿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劳动的工人。
其中,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人受伤或死亡,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个体工商户的工人受伤或死亡,则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赔偿。
二、赔偿项目我国的务工受伤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赔偿项目:1.医疗费用:包括因工伤导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
2.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死亡,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4.工伤津贴: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给予一定的工伤津贴。
5.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死亡,给予一定的死亡赔偿金。
三、赔偿计算方法我国的务工受伤赔偿标准的赔偿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人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3.丧葬补助金:根据工人的死亡原因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4.工伤津贴:根据工人的工资水平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计算。
5.死亡赔偿金:根据工人的死亡原因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总之,我国的务工受伤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工人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帮工受伤调解协议书模板

---帮工受伤调解协议书甲方(受伤帮工):[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乙方(雇主):[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工作地点]发生的帮工受伤事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事故经过[简要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二、责任认定经协商,双方一致认定,本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赔偿事项1. 甲方医疗费用:[金额]元,由乙方承担。
2. 甲方误工费:[金额]元/天,共计[天数]天,由乙方承担。
3. 甲方营养费:[金额]元,由乙方承担。
4. 甲方护理费:[金额]元,由乙方承担。
5. 甲方其他合理费用:[金额]元,由乙方承担。
以上费用共计:[总金额]元。
四、支付方式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数]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费用。
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或其他方式]。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
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受伤帮工):[签名或盖章]乙方(雇主):[签名或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在签订协议前,建议双方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合案例浅析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日运 牛途 中被牛撞 伤 , 住院 治疗 7天, 花医 疗 费 1 7 8 7 . 9 7 元( 一) 一 审诉辩 主 张 1 . 原 告陈 某 某诉称 , 2 0 0 5 年 9月 2 2日, 原告 为被 告义 务 帮
6 . 法 医鉴 定 费票据 一张 及专 家会诊 费票据 一张 。 7 . 交通 费票 据 l 4张 , 包 括住 院时 的鉴 定费和 到延 吉做 鉴定 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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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I j 占 缸金 2 0 1 3・ 1 1 ( 下)
◆法 律 经 纬
结 合案例浅析帮 工关 系中产 生 的人身损
害赔偿 问题
张 晓 敏
摘 要 中 国社 会是 典 型的 熟人 社 会, 帮 工 关 系作 为一 种社会 关 系, 在 我 国农 村和 城 市都普遍 存在 。人 们通过 相 互帮工, 增 进 了人 与人 之 间的感 情, 倡 导 了互相 帮助 、 互相 照顾 的 良好社 会 风尚 。本 文 结合具体 案例 简要 分析 了帮 工关 系中产 生的人
2 . 照 片一 张 。
3 . 证 人李某 某 的 出庭 证言 : 在2 0 0 5 年 9月 5 、 6日, 陈某某 与
件事 是 否客 观存 在 , 手 扶拖 拉机 是一 米的 高栏 , 原告坐 的 位置 离 被 告我们一起 到大 石头七 厂 , 共 五人 , 去 给赵德江 打松籽 , 当 时去 高栏 的 位置 也将近 能 有一 米 , 栓 牛的绳 是 紧靠着 高 栏 的, 牛不 可 打松籽 本来准 备坐 车去 , 后 来为 了省钱 , 去 了两 台拖拉机 , 被 告说 能从 高 栏跃 起将 原 告砸 伤 。本案 事实 是 原告 与被 告 以及 本村村 拉 一头牛运 到 七厂打 松籽 运输 , 所 以一 台车 不够 。 后 来被 告就和 民庄 立 国 、 于效 国 和李 宝成五 人 , 共 同到 大石 头林 业局 七厂 为赵 原告协 商让 原告用拖 拉机 拉一头 牛去七厂 , 原告 同意后就 拉着 牛 德江 打松 籽 , 五人 之 间不存 在义 务帮 工关 系 。 另外 在去 七厂 出发 去 了七厂 。我们 到七 厂后 看到 松籽 不够打 , 所 以我 和姓 庄的 、 姓 时, 被 告给 原告 J J u 了3 5 元 钱 的柴油 ( 包 括另 一 台车共 两 台车 ) , 让 于 的提 前 回来 了, 比原 、 被 告早 回来 l O天 , 回来 后七 厂发 生的事 原告把 被告 的牛从 牡丹 屯运到 七厂 , 这件事 本村 的五人 同 时都在 情我就 不知 道 了。 我 们五 人从牡 丹 屯出发 的时候 , 被 告为原 告 的 场 。在本 案事 发 的前三 、 四天 , 被 告 已经 回到牡 丹 屯不在 七 厂 。 当时 , 被 告委 托赵 德 江为 原告 的车加 满油 , 被 告让原 告将 牛从 七 厂 拉 回牡丹 屯。本 案不 属于义 务 帮工和 雇佣 , 原告 不存 在受 益 , 都 是打 工 , 加 油 的 目的是让 原告 把牛 拉到 七厂 , 这是 简单 的运 输 合 同关 系 。原 告在 运输 过程 中产 生 的后 果 ,与被 告 没有任 何 关 系, 被 告在 本案 中没 有过错 , 不 应该 承担 赔偿 责任 。 ( 二) 一 审事 实和证 据 某 省某市 人 民法 院经 审理查 明: 原告 与被 告均系 某市 贤儒镇 牡 丹 村村 民。2 0 0 5 年 9月初 , 原、 被 告及 本村 的其他 三 位村 民共 同 到大 石头 林业 局七 场 为赵德 江打 松籽 。五人 从贤 儒镇 牡丹 村 车加 了 l 5 元 钱 的油 。 4 . 出院诊 断 书一份 。 5 . 医疗 费票据 6 张、 处方 8 张 及在 药店买 药 的票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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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中受伤的赔偿责任案例介绍:李某和王某系邻居。
一日,李某请王某为其缮瓦(修房子),结束后,李某给王某两盒香烟和一件旧衣服,王某放回家又转来,在等待吃饭的过程中,李某之妻随口说道:院中间这棵榆树太大,虫子多,凉不成衣服。
王某遂上到树上去修树枝不慎从树上跌下成级伤残。
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李某之间是一种帮工行为,王某是帮工人,李某是被帮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是一典型的义务帮工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
义务帮工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都是大量存在的,帮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
作为一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义务帮工致害责任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下:(一)、义务帮工活动的客观存在这是义务帮工活动的基础。
帮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帮工活动的内容必须是正当、合法的,否则谋求非法利益的义务帮工活动,不具有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二)、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是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其包括二个方面:一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义务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二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
(三)、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人身损害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引起,也可能帮工人本人的过错导致,但这并不妨碍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四)、归责原则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与被帮工人连带责任。
帮工致害案件原则上分为两种,一是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致他人损害,二是帮工人自己受到损害。
本案为帮工人自己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赔偿案件(此处未涉及帮工活动中第三人对帮工人的损害)。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此条规定,可以将帮工受到的损害责任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帮工人为被帮工人义务提供帮工,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李某没有明确拒绝,视为与王某之间产生了一种特定的关系,类似于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帮工人所为的帮工活动产生的利益归被帮工人,而且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是无偿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时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公正合理的,而且,这种责任不能追偿,是一种终局责任。
但是,帮工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此时要求被帮工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是否公平合理呢?对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在民法理论上,受害人的过错是一种特别的抗辩事由,而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认为,帮工活动中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帮工人人身损害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帮工赔偿责任,借鉴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义务帮工活动的损害作出了合理的负担,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减少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还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
义务帮工回家途中受伤由受益人补偿2006-06-27 08:40虽然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字体:大中小】【进入论坛】■基本案情冯某帮朋友郑某家干活且分文不取,晚上吃完饭回家时却不慎摔伤,两个好朋友因此对簿公堂。
日前,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冯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因帮工受伤被告应担责庭审中,原告冯某诉称:2004年10月11日,郑某家收玉米,冯某和另外一人义务给郑某帮忙。
收工后冯某在郑家吃了晚饭,之后骑着摩托车回家。
但让人想不到的是,冯某骑车行至公路一转弯处时不慎摔倒受伤,当日便去了一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又转院去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5医院治疗了14天。
冯某的伤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外伤致左肱骨外科开放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导致左肩关节功能不全,其身体伤残程度评为七级;其外伤致股上端粉碎骨折内固定术,其身体伤残程度评为九级;外伤致左足第2.5趾骨骨折,右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左第5掌骨远端骨折,其身体伤残程度分别评为十级。
冯某认为自己是在帮郑家收秋回家的途中摔伤的,郑某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被告:原告受伤与自己无关冯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补偿其经济损失8100元及伤残补助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就此次事故给冯某造成的经济损失,郑某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冯某称,自己受伤是因为给郑家帮工在回家的途中摔的。
郑某应该补偿他一些经济损失。
而郑某辩称,冯某与另外一人帮其收秋,往家只是运了3车玉米,晚上冯某在其家吃饭喝酒后,在其反复挽留不住的情况下,冯某才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结果在途中被摔伤。
冯某认为这与自己无关,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当事人应分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给郑某义务帮工后,在回家的途中骑摩托车被摔伤的事实存在,虽然郑某对冯某摔伤主观上无过错,不是由其直接造成,但作为受益人,对冯某的经济损失,应按无过错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况且冯某的伤情较重,经济损失较大,对冯某要求郑某给予适当补偿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审判处郑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冯某经济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郑某承担。
■法律解读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李吉玲白国军去年2月18日,张某40岁生日于某酒店宴请亲朋好友,席间,张某的朋友王某饮用了白酒。
当晚8时左右,王某驾驶自己的轿车送张某回家,在返回途中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吴某受伤,花去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000元。
事后,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处理,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负责任。
吴某将王某、第三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王某辩称自己是在送张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自己的行为属于帮工行为,损失应由张某承担。
第三人张某认为是王某主动要求送其回家的,他们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之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所致,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帮工法律关系?吴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的行为,它是一种无偿的劳务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伤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活动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三是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自愿并无偿地为张某帮忙,王某与张某之间已经构成帮工关系。
王某作为持有执照的驾驶人员,应当知道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车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主观上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但王某是在为第三人张某无偿提供劳务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帮工人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曾明确拒绝帮工。
本案中,在第三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曾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张某承担。
鉴于王某在帮工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且吴某要求其与第三人张某共同赔偿,故王某对第三人张某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郑慧编辑同志:2008年5月9日是我父亲66岁生日,我在家中办了10桌酒席庆贺。
在置办酒席过程中,邻居赵某主动前来帮厨师做洗菜、切菜等活计。
因赵某是边听音乐边干活,手脚忙乱不小心踩翻了厨师放在一旁的油锅,右脚被严重烫伤。
赵某为治疗烫伤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4500余元。
在赵某受伤后,我给了他500元钱和200余元的营养品以表示慰问。
但赵某在烫伤痊愈后却要求我赔偿他4500元的医疗费。
请问,赵某虽然是给我帮忙,但因他自己不注意造成损害就该我担责吗?林全兴林全兴读者: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因义务帮工致害的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者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对于帮工人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自身损害或致他人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由此可见,因义务帮工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没有任何过错,也要对这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