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津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本市(滨海新区除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委托区住房建设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调整。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六条完善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
2023年天津房地产制度

2023年天津房地产制度2023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在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下,各地房地产制度持续完善。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2023年天津市的房地产制度,以便您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
一、土地供应政策1.严格土地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2.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用地需求。
3.推进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限制拿地等惩戒措施。
二、房屋交易政策1.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2.严厉打击捂盘惜售、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3.优化房屋交易流程,提高房屋交易效率,为购房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住房保障政策1.大力推进人才住房建设,制定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津发展。
2.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确保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及时救助。
3.加强租赁市场监管,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房地产税收政策1.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投机炒房行为。
2.对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刚性需求。
3.对拥有多套住房的家庭,适当提高房产税税率,引导合理住房消费。
五、房地产金融政策1.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合理调整住房贷款利率,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房地产事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总结:2023年天津房地产制度将继续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通过完善土地供应、房屋交易、住房保障、房地产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天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持续发展

部操作规程多层级的法规制度体系, 使天津新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法可依 、 有章可循 、 规范
运行 。 网络 运行 安全 高效 对新 建 商 品房 预售 资 金 实行 全 程 网络 化 监
是 天津 预 售资 金监 管制度 得 到社 会 缴人监管账户 , p o s 机签单可作为缴款凭证 , 向房 度 调整模 式 。 地 产开 发企 业换 领购 房专 用发 票 。 购 房人 还可 以 认 同认 可 的关 键所 在 。 新 建商 品房 预售 资金监 管 是 一项 新 生 事 物 . 需 要 在 实 践 中认 真 总 结 、 不 断 到 商业 银 行 网点 柜 台 将 购 房款 直 接 缴 入 监 管账
对新建商 品房预售资金实行 网络化监管, 不
仅 方便 了购 房群 众 缴 纳购 房款 , 而且 可 以保 证 购
识. 要求资金监管岗位人员在依法依规受理业务 过程 中 , 面对 服务 对象 养 成 “ 不说 不能 办 , 多说 怎
么办 , 帮 助尽 快办 ” 的工 作 习惯 。 有效 可行 的措 施 推 进 了天 津 新 建 商 品房 预 售 资 金监 管 工 作 持 续
天 津 新建 商 品房 预 售 资金 监管工作持续发展
本刊记 者 李 美婷
近年来 , 随 着 经 济社 会 的发 展 , 房 地 产 交 易 量 特 别 是新 建 商 品 房交 易 量 逐 年 递增 ,在 新 建
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 天津市新建商 品房预售资
金监 管办 法 》 , 2 0 1 1年根 据 市 场变 化从 实 际 出发 又对该 办 法进行 了修订完 善 : 天津 市 国土资 源和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深度评析与探讨】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
在这背景下,商品房预售制度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天津市民,我们对于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能够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一直存有疑虑。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优势、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制度提供参考。
一、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1.1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商品房时,在房产未建成之前,提前向购房者销售房屋并签订预售合同的一种制度。
1.2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文化特点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传承和发扬天津市的传统文化中具有独特的特点。
天津自古以来就是北方的商贸中心,商人的精神文化深植于人们的血脉之中。
这种商贸文化的特点也深刻影响了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二、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势与问题2.1 优势2.1.1 可以提前满足购房者的购房需求商品房预售制度能够让购房者提前购买到心仪的房屋,满足其正常居住和投资需求。
这对于那些急需购房的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2 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可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减少因房屋供应不足而导致的房价上涨。
通过提前预售商品房,开发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开发计划,保持房屋供应与购买需求的平衡。
2.1.3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资金链稳定商品房预售制度通过提前预售房屋,可以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支持。
这种预售方式使得房地产开发商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开发,从而减轻了其资金压力,有利于开发商的资金链稳定。
2.2 问题2.2.1 预售合同条款不规范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往往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存在诸如“一切以政府政策为准”等模糊条款,这给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确保预售房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预售房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预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房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入预售房款。
2.3 监管银行应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监管比例及使用3.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风险等级确定。
3.2 预售房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预售房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4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资金监管期限及退还4.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
4.3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4 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项目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情形。
五、违约责任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比例存入预售房监管资金的;(2)擅自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的;(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房监管资金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2 监管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审核预售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2)未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指南第一章监管开户第一节申请1.开户标准(1)以幢或多幢为单位;(2)一个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原则,即必须满足同一批次办理销售许可证条件;(3)属于同一项目、同一区域、具备相同用途、相同结构类型、在同一层数范围内(1-10层、11-29层、30层及以上)内,且区分是否采用精装修。
2. 提交要件3.系统操作在业务菜单栏中选择监管开户,点击“申请及待办理办件”进入页面后,点击“新建开户”进行申请操作,如图1-1及图1-2所示:图1-1图1-2监管开户及单幢工程概况表填写页面开户申请填写界面注意事项:(1)监管范围一栏填写监管项目涉及楼号,可以单幢或多幢,多幢之间如几个楼号连续则在首未两个楼号之间用“-”(不包括“”)连接,如几个楼号不连续则各个楼号之间用“、”(不包括“”)连接;(2)开户银行一栏选择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分行或总行名称,下拉菜单中供选择的银行均为监管合作银行;(3)精装一栏按大于等于1200元/平方米填写,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将精装费用列入重点监管费用总额;(4)填写完毕后务必点击“保存”按钮以保存所填写信息;(5)如企业在填写过程中,修改了影响重点监管费用的相关条件选项,如建筑结构、用途性质、精装费用等选项,应再调整选项后,重新点击“计算”按钮,重新生成重点监管资金,并保存新数据;填表说明见表1-1监管账户开立申请填表说明表1-1在监管开户页面上填写完数据后点击“提交”按钮会弹出转件窗口,如图3-3所示:图1-3 提交初审点击“提交初审”按钮系统会将该申请提交到监管中心的初审部门进行核对。
第二节审核企业在系统提交申请后持相关要件到监管中心审核,经监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监管中心为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及《开户证明》。
企业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及《开户证明》到所申请的开户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第二章监管签约企业至开户行开立监管账户成功后,经监管中心确认,企业持经企业及开户银行盖章确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至监管中心,经中心审核无误后签订协议。
天津市房地产企业办理资金监管程序(参阅)
(3)经过7个工作日,监管中心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标准地名证及其附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8、开户申请书;
9、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10、贷款卡(必须有年检记录);
11、企业如在其他行已购买圈存密码器.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还需与监管账户开户行签订圈存协议。
1、以上资料A4纸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4
组织各业务部门网上填报监管信息
(1)组织各业务部门网上填报监管信息。
(2)系统上提交审核。
天津市房地产企业办理资金监管程序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除外),其预售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下面特附上房地产企业办理资金监管的流程,以供参考。
5
网上打印《监管三方协议》
(1)在填报完监管信息后,在网上直接打印和下载《监管三方协议》,每个监管帐户打印3份;
(2)在每份协议上加盖单位公章。
6
去资金监管中心办理签约书面及电子审核手续
(1)牵头部门持申报资料去去资金监管中心办理签约书面及电子审核手续,分公司/项目部给予解释;
(2)监管中心经过7个工作日后审核通过,给备贴在总包合同和配套合同上使用的合同条码。并出具《开立资金监管帐户许可证》,其数目与开立帐户数一致对应。
2、标准地名及记载项目名称(即标准地名和建筑楼号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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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08〕65 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支付以上建设资金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建立并通过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户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多幢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七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以下资料:(一)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标准地名使用证书;(四)预算书;(五)房屋建筑施工图;(六)监管前项目付款明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项目工程相关合同,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
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第十条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商业银行通过网络系统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
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填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材料:(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二)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五)申请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的,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予以受理,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受理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同时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系统传递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不予办理用款手续:(一)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超出用款额度部分;(三)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支取。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开户行依据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的同意拨付证明及网络系统确认信息,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于每个工作日将上一个工作日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按照约定的方式以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形式提供给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商业银行每月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第十六条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
经核实,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业银行开户行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应当书面告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自行解除,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业银行开户行撤销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第十九条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可以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应当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一)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关闭该项目网上销售,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不得与该行再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八年六月十日前几年,有的地区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购房者交钱买期房,开发商卷款走人,留下刚打基础的楼盘,成为烂尾楼,使购房者蒙受巨大损失。
为避免和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天津市从二手房交易市场开始采取措施,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在此基础上,该市于2009年8月20日启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将市内6个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为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天津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2007年颁布实施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
2008年,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09年又制定《市内六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原则、方式以及程序。
为使政策具有可行性,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先后就监管模式、监管范围、监管时间等方面多方征求开发企业及行业商会意见,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讲解监管政策和流程,使开发企业放下了包袱,态度上由忧虑变为支持配合。
天津市房地产商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市房地产市场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件已经成熟,对预售资金实行监管没有意见,并对按比例实行资金监管的模式给予肯定和认可。
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8月,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启动了预售资金监管的试点工作,在富力、万科、永泰红磡等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8个项目、9.25万平方米新建商品房进行了监管试点,累计监管金额36893.87万元。
经过试点,开发企业体会到按比例监管模式额度适度、程序简便、免费优质高效服务的优势。
普遍认为,这种办法,既最大限度地满足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又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
万科公司代表说,“资金监管对于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监管比例符合实际,可以满足项目后续建设需要”。
据悉,按比例监管就是其监管范围不针对所有预售资金,而是指项目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所需的后续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
后续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额度,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加有关配套费用与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之比进行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施工进度,申请使用被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款、区内自来水工程款、区内排水工程款、燃气工程款、热力工程款及电力工程款。
这样做的好处是,充分考虑了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和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既达到了即时监管、防控风险的目的,满足了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又使开发企业拥有一定自主权,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监管中不忘服务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既承担着政府监管的职责,又着力于服务企业。
他们在监管流程设计上,主要有四个环节:一是账户开立及监管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前,需办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手续并将项目总承包合同及区内有关配套费用登记到监管系统,然后与商业银行开户行及资金监管部门三方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办理销售许可证。
二是资金收存。
新建商品房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或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
三是资金拨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提出使用资金申请。
资金监管部门项目现场核查符合用款条件后,及时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