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资深法官讲解鉴定意见(六)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精选3篇)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精选3篇)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篇1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尊敬的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因原告与被告医院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并由高新区人民法院委托贵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方认为,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被告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在对诊疗中存在诸多明显医疗过错,相应过错是导致原告伤残的根本因素,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现原告方根据贵中心的安排,发表如下陈述意见,恳请鉴定人予以采纳:一、诊疗经过及过错20__年3月24日下午4点左右,在上班工作期间,在梯子上站着开线槽的时候,突然梯子歪了从上面掉落下来,摔伤。
之后厂领导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潍坊附属医院120来车接走。
于20__年3月25日11时入潍坊高新尊一骨科医院治疗。
转院过程中遵义医院的医生向我们介绍说,他们这里还有祖传的膏药,都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还可以帮助我们尽快的恢复,没有后遗症;医生还告诉我们说你看我们墙上挂着的那些锦旗,那些不都是患者对我们的肯定吗,要是我们技术不过关谁会送我们锦旗啊,叫你你也不送是吧,而且那还只是一部分。
1、【尊一医院未及时为进行必要的检查】住院之后,主治医生崔主任就让护士来给抽血做化验,抽血的时候看到我们胳膊上有过抽血的针眼就问是不是抽过了,我们告诉他我们在附属医院的时候抽过,他说抽过应该用那个也行,我说不知道化验的什么,他说化验都是一样的,让问问医生要是行就不用抽了,之后我问主治医院可不可以用附属医院的抽血结果,他说可以。
之后护士又来给做了个心电图。
主治医生崔主任问我们要了片子看了看,说我们就是脚踝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没别的问题,放心吧,没事。
我说我们还照过一个CT片子,但是还没到时间没有拿出来就来我们尊一医院了,需要的话我们就去取回来,他说不需要有这一个片子就行,问他还需要别的什么资料吧,比如病例什么的,到时候跟化验血的单子一并取回来,他说不需要,到时在这现弄就行。
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课件

(二)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审查问题 民诉法未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审查权, 但是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对鉴定的必要性进 行审查。 ——审查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 ▼关联性问题的审查。《证据规定》第66条规定: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 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 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专门性问题的审查。 ▼法官难以判断是否要申请鉴定,当事人坚持申 请鉴定的。 ▼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第二,我国的上诉制度的设置 我国允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诉审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 法。因新的诉讼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而造成的诉讼 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的现象,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 构造和审级制度使然。 第三,我国再审制度的设置 民诉法第200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 判决、裁定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 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 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 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二)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1.鉴定依据繁多,鉴定性质不一; 2.鉴定主体繁杂,鉴定管理混乱; 3.鉴定程序不规范、不完备; 4.对当事人的救济不够。
三、鉴定程序的启动
(一)鉴定的启动条件 1.鉴定活动的科学性; 鉴定意见从结论形式上看包括肯定结论、否定 结论、或然性结论和无法下结论四种。 2.鉴定活动的法律性。 ☻涉诉的专门性问题; ☻涉诉的事实性问题; ☻有鉴定的必要; ☻委托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民诉意见》的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 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 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民事鉴定意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鉴定意见是指在民事案件中,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
民事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鉴定意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鉴定意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民事鉴定意见的相关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鉴定意见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具有证据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民事鉴定意见的适用范围、鉴定程序、鉴定人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鉴定意见是确定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人法》《鉴定人法》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人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鉴定人法》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出具鉴定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鉴定意见的申请、鉴定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提交鉴定申请书,明确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三、民事鉴定意见的适用范围1.侵权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民事鉴定意见主要用于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等方面。
2.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民事鉴定意见主要用于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
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民事鉴定意见主要用于确定财产损失程度、财产价值等方面。
4.知识产权纠纷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民事鉴定意见主要用于确定侵权行为、侵权程度、赔偿数额等方面。
四、民事鉴定意见的程序1.鉴定申请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提交鉴定申请书,明确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司法鉴定鉴定意见 33要点

司法鉴定鉴定意见33要点
一、鉴定机构资质
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从事鉴定业务的资质和资格,是进行鉴定的前提条件。
没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鉴定人资格
鉴定人是否具备从事鉴定业务的能力和资格,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鉴定程序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能违反程序规定。
四、鉴定材料完整性
鉴定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是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重要因素。
鉴定机构应当对所接受的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鉴定方法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是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关键因素。
鉴定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可靠的鉴定方法,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六、鉴定结论可靠性
鉴定结论是否可靠,是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可信的重要依据。
鉴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给出可靠的鉴定结论。
七、证据关联性审查
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性,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关键因素。
鉴定机构应当对所接受的证据进行关联性审查,确保其具有证明力。
八、专家证言合理性
专家证言是否合理,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的关键因素。
鉴定机构应当对专家证言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信性。
民事鉴定报告质证意见

民事鉴定报告质证意见1. 背景介绍本文档旨在提供对民事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以协助法庭和相关当事人评估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并对该鉴定报告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解释。
2. 鉴定报告概述该民事鉴定报告是基于特定案件的相关调查、证据收集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
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信息:该鉴定报告应包含案件的基本信息,如鉴定人员的姓名、鉴定组织的名称、报告的撰写日期等。
•鉴定目的:明确这次鉴定的目的,如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分析等。
•鉴定方法:描述鉴定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工具,如取证、实验、分析等。
•事实情况:介绍涉案的事实、证据等关键信息,以及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结论与建议:针对案件争议点,鉴定人员应提供明确的结论和建议。
3. 质证意见的分析和解释对于民事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我们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鉴定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背景:首先,需要评估鉴定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背景,以确保他们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来进行准确的鉴定。
•鉴定过程的可信度:我们将审查鉴定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工具,以评估其可信度和有效性。
例如,鉴定是否采用了科学合理的实验过程和标准化操作程序。
•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将对鉴定报告中所引用的证据进行评估,包括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我们会检查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可能偏见和错误,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结论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我们将分析鉴定报告中的结论,评估其是否合理且逻辑性强。
我们会检查鉴定人员在结论推导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以确认结论的可信度。
4. 结论根据我们对民事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分析,我们建议法庭和相关当事人应综合考虑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对鉴定报告中涉及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对。
最终,应根据全面而客观的评估结果来判断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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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XXX鉴定时间:XXXX年X月X日鉴定对象:XXXX案件一、案情概述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验情况,被害人XXX于XXXX年X 月X日在XXXX市某公园内被发现死亡。
据目击者证实,当时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同时在场。
因此,被告人XXX 涉嫌故意杀人罪,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
二、鉴定目的本次鉴定的目的是确定被害人XXX的死因和死亡时间,以及估算被告人XXX可能进行犯罪行为的能力和逃逸时间。
三、鉴定方法1. 尸体外观检查:对被害人XXX的尸体进行了全面的外观检查,包括体表的损伤、遗留物、生理反应等。
2. 尸体解剖检查:对被害人XXX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查,包括内脏状况、外伤情况、颅脑损伤等。
3. 现场勘验: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包括痕迹分析、尸斑鉴定、温差鉴定等。
四、鉴定结果及分析根据鉴定结果,得出以下结论:1. 被害人XXX的死因:通过尸体外观检查和尸体解剖检查,发现被害人XXX头部有明显的钝击性损伤,颅骨骨折、脑组织损伤,因颅脑损伤引起的脑功能障碍导致死亡。
2. 被害人XXX的死亡时间:根据尸斑分布和温差鉴定,被害人XXX的死亡时间应为XXXX年X月X日上午XX时至XX 时。
3. 被告人XXX的能力评估:根据被告人XXX的身体素质、自卫能力和作案手段,认为被告人XXX具备进行故意杀人罪的能力。
4. 被告人XXX的逃逸时间估算:根据案发现场周边的人流量、交通情况,并结合被告人XXX的逃逸行为,估算被告人XXX逃离现场的时间为XX分钟。
综上所述,被害人XXX的死亡应归咎于被告人XXX的暴力行为,并且被告人XXX具备进行故意杀人罪的能力。
被告人XXX于XXXX年X月X日上午XX时至XX时逃离现场。
五、鉴定意见1. 被害人XXX的死亡方式为他杀,死因为颅脑损伤。
2. 被告人XXX应被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 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XXX的逃逸时间进行调查和取证,以进一步确诊被告人XXX的罪行。
民事鉴定意见地位程序问题和审查要点

民事鉴定意见地位程序问题和审查要点民事鉴定意见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诉讼或侦查工作中,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技术问题,委托专门行业技术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的意见鉴定。
它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结果裁定,因此其地位和程序问题十分重要。
在进行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时,也需要注意一些要点,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民事鉴定意见的地位和程序问题民事鉴定意见的地位与程序问题涉及到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程序规定以及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等方面。
(一)地位问题民事鉴定意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法院应当予以严格审查,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使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这表明鉴定意见在司法裁判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在法院判决中,鉴定意见是常常被重视的。
(二)程序问题民事鉴定意见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对鉴定程序的规定以及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要求。
1. 鉴定程序的规定针对鉴定程序问题,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了专门规定,规定了鉴定申请的方式、鉴定人的资格要求、鉴定情况的记录和资料的保存等。
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证书,具备进行鉴定的条件。
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相应类型鉴定的技术条件和人员条件。
鉴定程序应当公开公正,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
1. 客观性审查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进行审查是鉴定意见审查的重点之一。
鉴定意见应当基于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客观公正地对案件中的专门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需要重点考察鉴定意见的理论依据和分析过程,确保其可以被广泛接受和认可。
案件法律分析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案件当事人姓名及基本情况)(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二、案件事实分析(一)当事人基本情况1.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2.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2.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3.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4.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力三、法律依据分析(一)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法律适用分析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否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主张四、案件法律分析意见(一)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1. 约定事项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1. 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相关通讯记录、现场照片等,能够证明其主张。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予以采信。
2. 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相关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能够部分证明其主张。
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告的主张,故不予采信。
五、判决建议(一)关于约定事项的履行1. 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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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资深法官讲解鉴定意见(六)一、简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基本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专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相关专门性问题给出相应意见的一种证据形式,特指司法鉴定。
与其他鉴定形式相比,司法鉴定有如下基本特征:1.委托人只能是人民法院;2.委托司法鉴定的鉴定材料必须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形成;3.委托鉴定的项目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查明的需要进行核定并最终确认后移交鉴定人。
鉴定意见的出具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其证明力也与包括书证在内其他的证据有明显的不同。
一般而言,正是由于如上的严格法定性特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较高,除非有法定情形,否则很难被推翻。
但是,从广义角度而言,鉴定意见还应当包括非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就某些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一般依委托鉴定的委托人主体以及委托程序的不同,除司法鉴外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常见的鉴定还有:1.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相关鉴定人所作鉴定。
根据鉴定人的差异,还包括:(1)行政机关内设专司鉴定机构所作鉴定,如公安部下设直属鉴定机构等;(2)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或相关领域的专家。
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相关鉴定人所作鉴定。
根据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又可分为:(1)合意委托鉴定;(2)单方委托鉴定。
(一)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移交委托的鉴定常见于事故责任的鉴定。
【举例说明】交通事故处理中,交巡警部门为确定事故的规模大小、具体责任,会依照行政职权,就相关专门性问题移交鉴定。
具体如,为确定肇事机动车的制动系统是否优良,是否具有其他不适合参与交通的事故隐患的问题等。
此时,交巡警部门会把车辆作为物证提交给相关的鉴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人员,由他们专门出具一个关于安全性的鉴定报告。
鉴定项目可能包括刹车的制动距离是多少,磨损情况,符不符合当前该肇事辆车在事故发生时应当具备的制动效果;又或者是车辆整体的保养水平,存不存在发动机、变速箱或者其他一些影响行驶安全的问题等。
最后,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一份专门针对车辆安全性问题的鉴定报告。
这样的一份报告经常会被受害人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明肇事一方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重要证据。
当然,有时也会被保险公司援引作为符合商业三者险中双方约定免责条款的相关约定,如车辆未经批准擅自改装导致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等,此时可能就符合三者险合同中对于擅自改装导致保险标的物驾驶风险增大的免责事由,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会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对事故的赔偿责任。
其他的一些事故责任中,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提交鉴定的情况也比较多。
比如火灾事故中火灾发生的原因就通常需要通过专门的机构或者鉴定专家来对起火原因的相关证据进行梳理,甚至实验,最终给出一个具体的意见。
这个意见对我们分析火灾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或者对确定之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各个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各个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大小、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是极为重要的证据。
此外,比如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安监部门可能就会在抽查活动过程中对一些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
如果检测报告确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安全隐患,安监部门就会据此对相关负有行政责任的主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民事赔偿或者违约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这些处罚的依据以及处罚决定书都可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而呈现给法庭。
(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另一种比较常见的非司法鉴定的鉴定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
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多见,几乎可以涵盖所有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
比如一方当事人怀疑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或者本身就是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某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此时,很有可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对方当事人的病历资料,单方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出一个具有明确结论的意见。
又譬如在产品质量纠纷当中,原告经常会单方委托一个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对争议产品进行检测,并得出一个关于送检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的检测报告。
这个报告也会被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作为重要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
二、不同种类的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比较讲完除了司法鉴定的另外两种广义的鉴定类型,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怎么来对待这些不同种类的鉴定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呢?它和司法鉴定的证明力有什么差距呢?这就需要对司法鉴定、行政鉴定及当事人自行鉴定这三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比对。
(一)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在证明力上有先天的优势。
司法鉴定是作为法官的查明专门性问题的审理助手参加到诉讼活动当中来的,所以,要否定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符合法定的几个条件(详见《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要否定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甚至还要通过鉴定人出庭,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这样的方式,最终由法官来确定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到底是否具备证明能力及证明效力。
因此,在这三种不同的出具来源的鉴定意见中,证明效果毋庸置疑是司法鉴定意见最高。
当然,这种最高主要是在被法官采信的概率意义上,以及推翻鉴定的法定条件设置这样两个角度上,并不绝对。
顺道提一下,《证据规定》所确定的证据证明力位阶,譬如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私文书的证据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等。
这样人为规定一个机械的证明力位阶,不一定妥当。
但是从概率以及法官不予采纳或者说所提本证被推翻的角度来讲,将证明效果的位阶转化为法官采信的概率这一概念应当还是站得住脚的。
这个问题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我们可以专门来展开讨论。
【相关规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二)行政机关依职权委托鉴定其次,证明力比较难推翻的就是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这种鉴定报告,因与行政机关最终做出相应的行政决定或者其他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其证明效果往往跟公文书证非常类似。
大家知道,公文书证的推翻非常困难,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已经非常明确,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类似国家机关或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能内依职权来指定有资质的鉴定人所做的一种行政委托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可以准用公文书,推翻它应当符合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证明标准。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人对某个专门性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首先要解决的是这种证据的定性问题。
即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的哪一种证据类型。
相对照而言,显然不是公文书,当然更不是司法鉴定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此时,我们倾向于把它作为一种当事人提供的私文书,其证明效力与私文书的证明效力相当,适用与私文书的证明规则。
问题:为什么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得鉴定意见准用私文书的相关规则呢?《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其实已经给出了直接的指引。
该条明确,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也就是说,其证明力在于对方当事人是否反对,且该反对是否有一定证据予以反证。
如果仅有反对但没有相关反证,则作为本证的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就可以成立。
根据该规定,可以推导出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适用私文书的证明规则。
法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对该种证据的证明效果进行评判,并最终确定是直接予以采纳还是另行通过司法鉴定来就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查明。
确定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意见,赋予其一个准用私文书的证明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证据规定》已经赋予了它的证明效果以及反对效果,所以作为一种私文书对待。
2.鉴定意见的作出不是凭空出现的,是要针对一定的鉴定材料,通过确定的、可追溯控制的、已经为理论或实验所证明的鉴定方法,并经过这种鉴定方法的检测、实验最终得出的有针对性的结论。
因此,鉴定意见其实糅合了很多证据的特征,但这种证据的特征也会随着鉴定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1)对物证的比较分析。
如果是对于笔迹是否同一支笔所写,其碳元素是否有差异显然是对物证的一种分析,因此就需要根据笔迹下墨迹中的碳元素或者其他一些化学元素的测试、对比,最终确定该笔迹形成的物理或者化学特征,以此来证实相关的案件事实。
这种鉴定本质上就是对不同物证的比较分析。
(2)对书证的集合分析。
如果某项鉴定只是对货款或者工程款进行一个专门性的计算,根据现有工程的签单及合同的相关约定,最终计算得出一个精确的数字。
这种鉴定本质上显然是对书证的一个集合,最终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把这种集合得出一个相关的款项的计算结论,这个似乎是以文字的内容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方式、方法,似乎其书证性质比较强。
但是,无论是对物证性质还是书证性质的分析、提炼、汇总,鉴定意见最终都是通过对鉴定材料的分析过程、分析或检测方法的披露,以及对专门性问题的解读过程,最终是以文字的方式、以文字的内容来证明相关专门性的问题。
因此,其证明力最终集中体现于文字载体。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其书证特征是比较明显的。
问题:为什么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得的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总体上逊于其他两种鉴定意见?1.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确定。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得的鉴定意见由于是一方当事人自己委托相关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完成,其鉴定材料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质证进而确定其真实性。
2.鉴定人的选定未经商定或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