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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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业争端的方式,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特点,逐渐成为跨国商业争议解决的首选方法。

国际仲裁规则以其权威性和统一性,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介绍两个国际仲裁机构,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以及它们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简称ICC仲裁,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其仲裁规则适用于商业、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争议,并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仲裁案件。

1. 仲裁规则ICC仲裁的仲裁规则在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流程的同时,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责、证据的提交和鉴定、仲裁庭的裁决等都在仲裁规则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2. 仲裁程序ICC仲裁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和裁决等环节。

起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提交答辩意见;庭审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最后,仲裁庭将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

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是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为主要目标的仲裁机构。

其下属的仲裁规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1. 仲裁规则ICSID仲裁的仲裁规则主要适用于国家与外国投资人之间的投资争端。

仲裁规则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法官的任命、证据的提交和保密等。

2. 仲裁程序ICSID仲裁程序分为申请、答辩、听证和裁决等环节。

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答辩意见;听证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调解;最后,仲裁庭将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核心内容: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现在共有57个成员国,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际商会仲裁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秘书长一名、技术顾问一名或若干名以及其他成员组成。

主席职位得由享有平等权利的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国国别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三年。

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1)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的实施;(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事实上的仲裁员;(3)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仲裁院通过多数表决制出决定。

如造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仲裁院主席可投决定票。

国际商会秘书长、仲裁院秘书长和技术顾问只能以顾问身份参与审议。

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争端,但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活动,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的管辖权范围。

二是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但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有关仲裁协议。

仲裁院主持的调解和仲裁程序的主要规定和特征如下:(一)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

秘书处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应在15日内通知秘书处。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未作答复,或作否定答复,调解申请视为被拒绝,秘书处应尽快通知申请方。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后,仲裁秘书长应尽快任命一名调解员。

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况是:(1)当事人双方在和解笔录上签字。

lcia 仲裁规则

lcia 仲裁规则

LCIA 仲裁规则概述LCIA(伦敦国际仲裁中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LCIA Arbitration Rules)是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LCIA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

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LCIA仲裁规则适用于由合同或其他法律协议约定的、涉及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

它们可适用于与国际贸易、投资、合资企业和合作协议等有关的各种纠纷。

这些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公正、高效和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满足商业界不断增长和多样化的需求。

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根据LCIA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和条件、协议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来解决纠纷。

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对于启动仲裁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可以向LCIA提交申请仲裁的请求。

申请必须包括详细的纠纷描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仲裁协议的存在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LCIA仲裁规则规定了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和申请费用。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LCIA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否则由LCIA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纠纷。

证据和听证会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LCIA仲裁规则规定了证据的提交和交换程序,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需要时,仲裁庭可以组织听证会,以进一步了解案件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最终裁决仲裁庭最终将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为当事人决定终局。

根据LCIA仲裁规则,裁决应在仲裁庭的多数意见下作出,并且在指定的时间限制内提交给LCIA。

裁决应特别说明所采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可包括给付赔偿、追溯执照、确认合同终止等决定。

仲裁规则的优势快速高效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程序通常更加迅速高效。

LCIA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时间限制,保证了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得到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介绍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介绍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跨国交易的增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和仲裁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

这些机构致力于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公正、有效、高效的解决方案,为跨国企业和个人提供信心和保障。

本文将向您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是全球最具声誉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巴黎。

ICC提供的仲裁服务遵循《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该机构汇集了来自全球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具备丰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经验。

通过ICC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单一仲裁员或仲裁庭来处理争议,并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是全球最具影响力之一的商事仲裁机构。

LCIA的仲裁服务遵循《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该机构总部位于伦敦,拥有来自商界、法律界和学术界的专家。

LCIA提供高效、灵活的仲裁程序,以及一流的仲裁员和秘书服务,受到国际商界的广泛认可。

三、瑞士国际仲裁院(SCAI)瑞士国际仲裁院(SCAI)是瑞士当局创建的独立、非营利性机构,旨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

SCAI的仲裁规则简洁明了,并符合国际标准。

该机构总部位于日内瓦,积极推动瑞士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

SCAI的仲裁员来自全球各地,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是亚洲地区最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SIAC的仲裁规则兼顾灵活性和高效性,并采用最新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标准。

该中心总部位于新加坡,吸引了众多来自亚洲和其他地区的仲裁员和法律专家。

SIAC致力于提供一流的中介服务,并推动亚洲地区成为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五、国际经济法庭(ICC)国际经济法庭(ICC)是一个专注于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机构总部位于巴黎,其仲裁庭由法律和商业专家组成。

ICC的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种适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完善和专业的程序。

伦敦国际仲裁院组织架构

伦敦国际仲裁院组织架构

伦敦国际仲裁院组织架构
摘要:
1.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简介
2.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职能
3.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4.知名律师菲利普·桑德斯
正文:
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LCIA)是一个专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机构。

该机构成立于1981 年,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LCIA 的职能是提供服务,解决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这些争议可以由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架构相对简单,主要由仲裁庭和秘书处组成。

仲裁庭负责处理具体的仲裁案件,而秘书处则负责案件管理,包括与当事人沟通、组织仲裁庭会议等。

这种组织架构保证了伦敦国际仲裁院在解决争议时的高效和专业。

在处理仲裁案件时,伦敦国际仲裁院遵循一定的仲裁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例如,仲裁员必须公正、独立,并且没有利益冲突。

此外,仲裁程序应当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伦敦国际仲裁院因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而受到广泛认可。

许多知名律师都曾参与过该机构的仲裁案件,如菲利普·桑德斯(Philippe Sands)。

他是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教授,同时也是英国皇家大律师。

他曾参与多起重大案件,如孙杨禁赛案、中菲南海仲裁案、冈比亚诉缅甸灭绝种族案等。

这些案例表明,伦敦
国际仲裁院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院(ICC)国际商事仲裁院(ICC)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ICC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跨国商事仲裁中。

ICC仲裁规则以公正、高效、透明为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事争议。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任命依据合同条款或者双方协议。

ICC的仲裁庭在决定争议时可以考虑各种法律适用,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公共法。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LCIA 是全球最古老且最有声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LCIA仲裁规则具有灵活性和中立性,适用于各类商事争议。

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任命依据LCIA仲裁规则。

根据LCIA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速仲裁程序,如指定仲裁庭的成员、设定清单抽取和简化证据程序等。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新加坡。

SIAC作为亚洲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吸引了许多地区和国际性的商事纠纷。

SIAC仲裁规则以透明、高效为目标,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双方协议,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

SIAC的仲裁规则还强调了仲裁程序中的秘密性和保密性,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于1956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

CIETAC是中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商事纠纷。

CIETAC仲裁规则强调中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庭的组成取决于合同条款或双方协议。

CIETAC还设有专门负责涉外商事仲裁的分支机构,以进一步满足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需求。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为跨国商事纠纷提供了可靠的解决方式。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LIAC)是英国著名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96年,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国际仲裁机构。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是该机构进行仲裁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一、仲裁程序的启动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启动需要由当事人向伦敦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书中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所请求的仲裁庭组成等内容。

伦敦国际仲裁院会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决定是否受理。

二、仲裁庭的组成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择或由伦敦国际仲裁院指定。

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

三、仲裁庭的权力和义务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广泛的权力和义务。

仲裁庭有权决定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庭还有义务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四、证据的提交和调查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并有权调查和鉴定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对方提供特定的证据,仲裁庭会根据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决定是否支持。

五、仲裁庭的裁决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

裁决应当是明确的、理由充分的,并且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并按照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上诉。

六、保密性原则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强调保密性原则。

仲裁庭的裁决、当事人的申请书和证据等应当是保密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法律要求公开。

七、费用分担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仲裁庭有权决定费用的分配比例,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保证金。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
监督和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仲裁机构也可以对 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03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直接沟通,寻求共同接 受的解决方案。协商具有灵活性、保 密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是成本较低 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下,争议双方 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调解员帮助双 方沟通、澄清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 案建议,促进双方和解。
02
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机构的类型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机构
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仲 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仲裁 员名单,为当事人提供全 面的仲裁服务。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 议,在争议发生后临时组 建,仲裁程序结束后即解 散。
专业性仲裁机构
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争 议设立的仲裁机构,如国 际商会仲裁院、国际海事 仲裁委员会等。
裁决执行
根据ICSID公约等规定,裁决具 有强制执行力,可得到全球多 数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案例三:国际体育仲裁案例
案件概述
涉及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使用争 议,运动员因被指控使用兴奋剂而被 禁赛。
仲裁机构与规则
当事人选择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CAS)作为仲裁机构,并适用其仲裁 规则。
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审 理、裁决作出等环节,程序强调公正 、透明和效率。
选择仲裁机构的考虑因素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当事人需要考虑机构的声誉、专业性、仲裁规则、费用和时间等因素,以确保选择最适合自身需 求的仲裁机构。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诉讼和仲裁外,当事人还可以考虑协商、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灵活性、保密 性和成本效益等优点,有助于在维护商业关系的同时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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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2015-08-06长航国际海运1. 伦敦国际仲裁院历史及现状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 年。

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从事商事仲裁和争端解决的国际机构。

目前在世界上共设有三个国际办公室:LCIA India、LCIA-MIAC Arbitration Centre和DIFC-LCIA Arbitration Centre。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服务范围包括:仲裁、调解、审裁以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

同时,伦敦国际仲裁院根据当事人或其他机构的要求,对临时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的“指定机构”(Appointing Authority)的服务。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2013年报告(2014年报告暂未发布),当年伦敦国际仲裁院受理了290宗仲裁案件处理请求,以及11宗调解及其他争端解决请求。

2.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机构及职能根据伦敦仲裁规则的规定,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能为对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伦敦国际仲裁院主要由仲裁院(ArbitrationCourt)和和秘书处(Secretariat)组成,其机构职能分别为:仲裁院由来自全球的36位委员组成,其中英国人不超过6位。

这36位委员皆为资深的仲裁律师、仲裁员和学者。

通常情况下仲裁院的职能是由主席、副主席或仲裁院的一个三人或五人小组行使(第3.1条);主要职能包括指定仲裁员(第5.7条)、就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仲裁费用、对仲裁规则的解释做出裁定(第10.1条)。

秘书处由书记员(Registrar,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认为的秘书长)、副书记员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称为Legal Counsel)组成,由书记员领导。

秘书处人员在加入伦敦国际仲裁院之前,通常都是从事仲裁和诉讼的执业律师。

秘书处的主要职能为对仲裁案件进行日常管理、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负责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联络工作、对外宣传等。

(第13.1-13.3条)。

3.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的特点–“Lighter Touch” (不干预主义)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的最显著特点之一是,仲裁院除了在仲裁庭的组成、控制仲裁成本、保证仲裁程序迅速有效地进行以及其他关系到“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问题之外,对仲裁庭的工作不进行干预。

这一点和世界其他一些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相比,有一定区别。

4. 现行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发布了新仲裁规则并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上一个版本的仲裁规则为1998年仲裁规则。

5. 示范仲裁条款争议尚未出现时:“由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对其是否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均应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提交仲裁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应视为已经并入本条款之内。

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三]名。

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应为[国家及/或城市]。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

合同的准据法应为[ ]实体法。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LCIA Rules,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to thisclause.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
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
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 ].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 ]."当争议已经发生时:"当事双方之间就[ ]产生了争议,在此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提交仲裁并通过仲裁予以最终解决。

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三]名。

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应为[国家及/或城市]。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

合同的准据法为/应为[ ]实体法。

""A dispute having arisen between the partiesconcerning [ ],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that the dispute shall be referred to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 LCIA Rules.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
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
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 ].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is/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6. 如何启动仲裁?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申请人在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时,需要向书记员提交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连同其他文件)(第1.1条)。

因此申请人需要负责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而不是由仲裁机构负责送达。

仲裁申请申请人提起仲裁应当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第1.1条)。

申请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交(第1.2条)。

书记员收到申请之日为仲裁的“启动日”(第1.4条)。

仲裁申请的主要内容(第1.1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全名、联系方式· 书面的仲裁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副本,以及包含有仲裁条款或与请求有关的合同文件副本· 对争议事项的简要描述· 对仲裁员数量、仲裁员资格、仲裁语言等程序事项的意见· 当仲裁协议约定需当事方任命仲裁员时,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 向仲裁院缴纳仲裁费用的证明(无此证明仲裁不启动)· 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被申请人对仲裁申请的答复被申请人自启动日起的28日内,应当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答复(第2.1条)。

答复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交(第2.2条)。

如果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答复,则被申请人将被视为不可撤回地放弃了提名仲裁员权利;被申请人未递交仲裁申请的答复不影响其在之后的仲裁中否认申请人主张的任何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权利(第2.4条)。

答复的主要内容(第2.1条):· 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全名、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所提请求及相关仲裁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承认或拒绝· 当被申请人对请求未予以全部承认时,应当对争议事项进行简要描述· 是否提出反请求· 对仲裁员数量、仲裁员资格、仲裁语言等程序事项的意见· 当仲裁协议约定需当事方任命仲裁员时,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 将答复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7. 仲裁庭如何组成谁有权任命仲裁员仲裁院独享任命仲裁员的权力(第5.7条),并且其任命仲裁员的权力不受当事人之间就申请、答复产生的争议的影响,即使申请、答复有瑕疵,仲裁院仍可以继续推动程序的进行(第5.1条)。

当事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不享有任命仲裁员的权力,其只能提名仲裁员(第5.7条)。

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院会指定由各方所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但是这并不是规则中规定的,如果仲裁院认为被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不适合时,其可以拒绝任命该仲裁员。

被提名的仲裁员被提名的仲裁员应提供一份本人履历、同意按仲裁收费表费率收费的确认书,以及一份确认其被指定不会产生任何利益冲突并且尽职尽责的声明(第 5.4 条)。

完成任命的时间一般情况中,仲裁院应当在书记员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之后尽快完成仲裁员的任命;如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应当在仲裁启动日后的35天之内做出任命(第5.6条)。

仲裁庭成员数量仲裁庭的组成以独任仲裁员为一般原则,除非当事人书面约定或者仲裁院决定采用三人仲裁庭(第5.8条)。

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时,仲裁员的提名当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并且约定各方有权提名仲裁员时,而各方当事人无法分成申请人、被申请人两方而提名两个仲裁员,则仲裁院可以不经过当事人提名而径自做出任命(第8.1条)。

快速组庭快速组庭是伦敦仲裁规则的一大特点。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书记员发出书面申请(最好以电子形式,且须列明案情紧急的依据)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加快组庭进程(第9A 条)。

紧急仲裁员(第9B条)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书记员发出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在组成仲裁庭之前任命一个临时的独任仲裁员(紧急仲裁员)(第9.4条)。

如果准许,仲裁院一般在收到申请3天内完成任命紧急仲裁员(第9.6条)。

紧急仲裁员主要对临时救济措施进行裁决,其既可以仅根据文件即做出裁决,也可以聆讯之后做出裁决(第9.7条)。

该等裁决一般要求在完成紧急仲裁员任命的14天内做出(第9.8条)。

紧急仲裁员规则并不适用于:(1)仲裁协议签订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且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紧急仲裁员规则;(2)仲裁协议签订方明确约定排除本规则的适用(第9.14条)。

快速任命替代仲裁员(第9C条)当仲裁院认为需要重新任命仲裁员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向书记员提交快速任命的书面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加快任命的进度。

8. 对于仲裁员的国籍要求当仲裁当事方为不同国籍时,那么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不应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国籍相同,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第6条)。

9. 对仲裁员的指定的异议仲裁院可以自己主动,或者依据仲裁庭其他仲裁员的一致书面要求,或者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撤销其做出的仲裁员任命。

撤销任命的三种理由为:(1)仲裁员主动做出书面辞职申请;(2)仲裁员重病、拒绝或者不适合履行职责;(3)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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