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遗弃罪的主体
遗弃罪构成要件之探讨

遗弃罪构成要件之探讨摘要:随着扶养关系呈现社会化、多样化的趋势,大量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开始涌现,我国现行刑法有关遗弃罪的规定显露出不足之处。
这些具有新特点的遗弃行为促使了我们对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的反思与重构,尤其是遗弃罪的客体、扶养关系、扶养义务的来源、拒绝扶养的问题的界定。
关键词:遗弃罪扶养义务拒绝扶养2004年,一坠岩病人被送入南江县中医院,经检查未见异常。
因病人身无分文,无人照料,当晚该院院长授意几位医生用救护车将该病人送走。
第二天该病人死亡。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该院院长及参与的医生作出判决。
2011年7月,河北省安国市中医院派救护车出诊接治一名被机动车撞伤的女性患者,值班医师对伤口进行了消毒包扎。
行政值班院长决定连夜用出租车将病人遗弃,后来该患者被发现于博野县境内死亡。
相类似的案件还有“湖南新田县中医院遗弃无主病人”等。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遗弃病人的行为为过失致人死亡,但理论界存有异议。
尤其是在王益民等遗弃三无精神病人被认定为遗弃罪后,学者们对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等的通说产生了质疑。
大量新型遗弃行为的出现显示了我国刑法关于遗弃罪规定的局限性,值得我们对遗弃罪进行反思与重构。
一、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传统观点遗弃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1979年刑法中,遗弃罪属于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因而当时的遗弃罪指的是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后,取消了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罪的章名,将该章所规定的6个罪一并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在此种情况下,遗弃罪的范围是否还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第一,本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能够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行为表现为纯粹不作为形式。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对被害人负有扶养义务、具有履行能力的人。
三年不管孩子算是遗弃吗,遗弃罪的定义

三年不管孩⼦算是遗弃吗,遗弃罪的定义遗弃问题在国内不管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对此都是⼗分反对的,会受到相关的思想处罚和刑事处罚,三年不管孩⼦算是遗弃吗,遗弃罪的定义,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三年不管孩⼦算是遗弃吗,遗弃罪的定义”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三年不管孩⼦算是遗弃吗,遗弃罪的定义三年不管孩⼦是否是遗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活能⼒的⼈,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为。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活能⼒的家庭成员。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有负担能⼒⽽拒不履⾏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活能⼒的⼈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遗弃⾏为往往给被害⼈的⽣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同遗弃的犯罪⾏为作⽃争,有助于造成⼀个少有所养,⽼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特别是⼉童和⽼⼈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对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活能⼒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为。
所谓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活能⼒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种情况的⼈:(1)因年⽼、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没有⽣活来源;(2)虽有⽣活来源,但因病、⽼、伤残,⽣活不能⾃理的:(3)因年幼或智⼒低下等原因,没有独⽴⽣活能⼒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遗弃的问题。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的⼈。
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遗弃的问题。
试论遗弃罪的客观要件

试论遗弃罪的客观要件作者:胡永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9期摘要遗弃罪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随着现代亲属关系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变迁,遗弃罪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由于我国刑法属于成文法,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的角度考虑,遗弃罪的内涵和外延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应当对遗弃罪的行为对象进行修正显得非常必要。
同时,遗弃罪在刑法体系中位置的变化为重新建构遗弃罪的内涵和外延提供了契机。
在此基础上,遗弃罪的客观要件也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遗弃罪行为对象扶养义务客观要件作者简介:胡永兵,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63-02一、绪论遗弃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
在现代亲属关系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中,把遗弃罪的对象仅限家庭成员之中,显然过于狭窄。
而1997年刑法中,遗弃罪被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这一变化是否意味着遗弃罪的同类客体发生了变化,即人身权利成为遗弃罪的同类客体,这一变化是否会导致遗弃罪客观要件的变化。
本文将从遗弃罪这一同类客体要件的变化出发,对1997年刑法中的遗弃罪的客观要件进行新的认识。
二、遗弃罪客体的两种观点我国1997年《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这一表述,遗弃罪具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遗弃罪被纳入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第二,遗弃罪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并且是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是法律上的规定,故对遗弃罪客体的再认识离不开对这两个特征的把握。
1979年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第7章妨害婚姻、家庭中,据此可以确定遗弃罪的同类客体的内容是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所有刑法著作将婚姻家庭关系作为遗弃罪的客体要件,是符合1979年刑法的规定。
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罪?

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罪?有关婚姻法中的遗弃罪,我们知道是指对有抚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抚养,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的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有相应的刑法处罚,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新婚姻法里规定了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吗?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有关婚姻法中的遗弃罪,我们知道是指对有抚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抚养,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的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有相应的刑法处罚,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新婚姻法里规定了婚姻中如何判定遗弃吗?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遗弃罪罪行认定与虐待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
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二、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高铭暄刑法学第十版和第九版区别遗弃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十版和第九版区别遗弃罪
摘要:
一、高铭暄刑法学第十版和第九版的区别
1.第十版对遗弃罪的定义和要件进行了修改
2.第十版对遗弃罪的处罚规定进行了调整
3.第十版对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进行了明确
正文:
高铭暄刑法学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重要著作,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
在最新出版的第十版中,对第九版中关于遗弃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第十版对遗弃罪的定义和要件进行了修改。
在第九版中,遗弃罪被定义为“负有扶养、抚养、赡养、监护、教育等义务的人,对于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监护、教育的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在第十版中,将遗弃罪的主体从“负有扶养、抚养、赡养、监护、教育等义务的人”调整为“负有扶养、抚养、赡养、监护、教育等义务的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并对遗弃行为进行了具体化,即“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第十版对遗弃罪的处罚规定进行了调整。
在第九版中,对于遗弃罪的处罚,规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在第十版中,将处罚规定调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十版对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进行了明确。
在第九版中,对于遗弃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没有进行详细区分。
而在第十版中,明确了遗弃罪与虐待罪的界限,即“对于负有扶养、抚养、赡养、监护、教育等义务的人,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虐待罪,不认定为遗弃罪”。
治安处罚法遗弃行为如何处罚?

治安处罚法遗弃行为如何处罚?我国的福利院每年都会收留大量的弃婴,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
父母本来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将患病的婴儿抛弃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这也触犯了法律,我国的治安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条文,那么,治安处罚法遗弃行为如何处罚?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做个介绍。
▲一、治安处罚法遗弃行为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二、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遗弃子女触犯了刑法中的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作者:肖珂来源:《新一代》2017年第18期摘要:遗弃罪的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本文从遗弃罪的法律规定着手分析其具体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遗弃罪;内容;构成要件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一般从广义上理解为人身权利或者生命、身体的安全,现在被解释为被抚养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而抚养义务的范围也有了扩大,《刑法》中的规定较为狭窄,对特殊老年人、残疾人和生活无着落的人员抚养救助也应该被纳入了抚养义务中。
遗弃罪中的抚养关系不再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还包括特定的抚养义务关系。
一、遗弃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分析我国1979年《刑法》183条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261条都对遗弃罪做了规定,内容也是完全相同的:“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认为遗弃罪的主体是能够在法律上对被遗弃人有抚养义务的,并且还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涉及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遗弃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遗弃行为,不能根据遗弃罪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新刑法中的遗弃罪被归入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这一章节中,因此,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可以不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认为遗弃罪成立仅限于亲属之间的观点是存在偏颇的,这是我国古代宗法制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立法者也认为如果亲属之间不履行抚养义务,就会违反伦理道德。
在社会的发展下,社会也出现了变革,各类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个人处于危险境地不能进行自救的几率增加,所以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如果还局限于亲属之间的话,无疑是存在缺失的,因此,学者认为,应该适当扩大遗弃罪的对象。
比如,长期雇佣的保姆和雇主之间没有亲属关系,但是当保姆发生重病时,行为人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间而死亡,就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关于遗弃罪的几个司法认定问题
段 时间 的延续 . 所 造成 的恶 劣情节 仍然 尚未完全 其
征显 出来 . 时 乙又 继 续对 丙 实施 遗 弃 行 为 . 此 结果 导
弃 罪 中 .则 具体 表现 为扶 养义 务人 之间 的共 同遗 弃 .
以及 扶养 义 务人与非 扶 养 义务 人之 间 的共 同遗 弃 扶 养 义务 人之 间共 同实施 遗弃行 为 . 是否 构成 遗
一
、
遗 弃 罪 共 犯 的 认 定 问题
第一 种情 况 , 、 甲 乙在实施 遗弃 行 为时 , 如果 不存 在 明 显的先后顺 序 . 但造 成 了情 节恶 劣的后果 , 么 , 那
由于 其行 为 与恶 劣情 节 的产生 均 存 在直 接 的 果 关 系. 二人 皆构 成遗 弃罪 的直接 正犯 第 二种情 况 . 已对 丙实 施 了一段 时间 的遗 弃行 甲 为. 并造 成 了恶劣 情节 之后 . 乙又对 丙继 续实 施遗 弃 . .
关于遗弃罪的几个司法认定问题
涂 晓 剑
摘 要 : 于 司 法 实践 中对 遗 弃 罪 共犯 的认 定 、 遂 形 态 的认 定存 在 一 定 差异 . 鉴 未 区别 遗 弃 罪与 不 作 为 故 意 杀人 罪也 存在 一 定 难 度 , 论 了遗 弃 罪 中作 为 义务 人 共 同 实施 遗 弃行 为 的认 定 、 为 义务 人 与 非 作 为 义务 人 共 同 实施 遗 弃行 为 的认 定 、 讨 作
在这 种情 况 中 . 甲的行 为 已独 立 构成 遗 弃 罪 . 罪形 犯 态 完备 . 之后 乙再 实施遗 弃行 为所造 成 的后果 就 与其
无关 了 。 时 . 于 乙之行 为 的定 性 . 这 对 只需依 据 遗弃 罪 的基本 认定标 准加 以判 断 即可 第 i 种情 况 . 甲虽 对丙 实 施 了遗 弃 行 为 . 经过 但
关于遗弃婴儿行为的法律思考
关于遗弃婴儿行为的法律思考摘要:遗弃婴儿行为是指遗弃不满一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弃婴行为在我国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既严重侵犯了婴儿权利,也给全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弃婴行为不但是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行为,而且可能构成相关犯罪。
要有效遏制遗弃婴儿行为,须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思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综合治理手段。
关键词:弃婴遗弃罪。
一、遗弃婴儿行为概述。
(一)遗弃婴儿行为的概念。
我国法律一般将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区分为婴儿和幼儿:不满一周岁的称为婴儿,本文这里专讲的就是不满一周岁的儿童。
实施遗弃婴儿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孩子的父母。
在实践中,除了父母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成为遗弃婴儿的主体。
至于遗弃婴儿的原因则非常多样。
如被遗弃的幼儿多存在某种生理缺陷或患有不治之症,幼儿为女童,甚至是因为幼儿父母不愿承担抚育责任。
(二)遗弃婴儿行为现状。
据民政部调查统计:近几年儿童在福利院的人数每年以44%速度增加。
大体比例是:被遗弃的占总数的90%,其余的占10%。
在弃婴中,90%以上是残疾儿童。
根据这项调查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目前的弃婴存在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遗弃婴儿行为高发的原因及其危害。
引起弃婴行为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思想、社会等因素都会造成这一现象的出现,并且给社会带来了一列严重的危害。
(一)遗弃婴儿行为出现的原因。
1.重男轻女思想。
这是导致弃婴现象出现的思想原因。
重男轻女思想在中国一直延续了几千年,直到现在的文明社会重男轻女的思想也没有消灭,这种思想在人们的脑海中已经是根深蒂固。
这种思想尤其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居多所以说封建的传统思想是导致弃婴事件的一个思想原因。
2.社会经济因素。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水平和人们的生活质量都在不断地提高,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地攀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在仍然面临许多的社会问题:物价水平的升高、贫富程度的加剧和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十分严重。
导致许多困难家庭的婴儿在得重病之后没钱给孩子治病,他们有心无力只能选择放弃孩子。
怎么才算遗弃家庭成员?
怎么才算遗弃家庭成员?单纯的感情在这个社会成为了奢侈品,虚伪的面孔下掩藏着不知冷暖的心。
对他人的好也已经不再存在无条件,有时候甚至出现遗弃等行为,可能出现在不赡养老人又或是年轻妈妈不情愿下生下孩子但却不想抚养,那么怎么才算遗弃家庭成员?我们来听听小编是如何回答的吧。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单纯的感情在这个社会成为了奢侈品,虚伪的面孔下掩藏着不知冷暖的心。
对他人的好也已经不再存在无条件,有时候甚至出现遗弃等行为,可能出现在不赡养老人又或是年轻妈妈不情愿下生下孩子但却不想抚养,那么▲怎么才算遗弃家庭成员?我们来听听小编是如何回答的吧。
▲▲一、怎么才算遗弃家庭成员?有能力尽赡养或抚养义务,而不履行,造成赡养和抚养对象生活困难的,就构成遗弃,且情节恶劣的。
▲二、遗弃罪的认定?与虐待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2、主体要件不同。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
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4、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力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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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谈遗弃罪的主体 作者:胡克春 来源:《学理论·下》2012年第01期
摘 要:遗弃罪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一个罪名。关于其主体的相关问题,具体来说,其主体是身份犯,还是非身份犯,各学者有各自的观点,也有不同的理论。在阐述和分析各种理论的基础上,得出自己对于遗弃罪主体是否是身份犯问题的解答。
关键词:遗弃罪;抚养义务;身份犯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3-0038-02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我国刑法关于遗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遗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包括三种,分别是:夫妻之间互相抚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抚助的义务。另外该法还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抚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 二、我国遗弃罪主体的变化及国内外有关遗弃罪主体的理论 (一)遗弃罪主体的变化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我国旧《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因此,学界及实务界认为遗弃罪只能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而毫无争议地将遗弃罪作为身份犯的一种。作为遗弃罪对象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显然只能是家庭成员;法条圈定本罪主体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也就限于因婚姻家庭关系而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这种关于遗弃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以及该罪身份犯性质的认定在旧刑法时代几乎没有异议。
新刑法将原来单设一章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归并到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应当说这一归并是比较合理的,充分考虑了刑法分则体系上的协调和科学。但是,正是这一位置上的变动而引发了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遗弃罪属于身份犯性质的否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重新诠释: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不需要是同一家庭成员。抚养义务不能仅根据婚姻法确定,而应根据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与实践确定。基于同样的理由,遗弃罪的对象也不限于家庭成员。
从新旧刑法对于遗弃罪的变化,不难看出遗弃罪的同类客体发生了变化,即人身权利成了遗弃罪的同类客体。从刑法修订后出版的各种刑法著作来看,绝大多数学者仍沿袭以前对遗弃罪的解释。多数的理论都认为犯罪的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主体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的而拒绝抚养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则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可见在我国,遗弃罪的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中,认为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应具有亲属关系,这使我国遗弃罪的主体非常有限。
(二)遗弃罪是否是身份犯的争论 赞同身份犯否定说的理由是: 第一,如果只将遗弃罪保护的法益确定为传统观点所认为的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或者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该罪的行为对象就可能被人为地缩小解释为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因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虽有退休金等生活来源,但因年老、伤残、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因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但是,在实践中被遗弃的对象并不只是这些人。将遗弃罪的成立限于亲属之间乃是古代宗法社会以来的传统,立法者一直认为亲属之间不履行抚养义务,就对伦理规则有所违反。近代以来,生产力发达,事故频发,个人陷于危难境地、无法自救的可能性增强。因此,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往往不再局限于具有抚养义务的亲属之间,遗弃罪的本质也不仅仅是对义务之违反,而且也是对于生命法益构成威胁的危险犯。
第二,从比较研究的角度,认为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刑法中都有遗弃罪之规定,而且都将遗弃罪置于故意杀人罪、堕胎罪等罪名之后,德国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一章中,日本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都将遗弃罪规定在堕胎罪之后,可以看出这些相关法律都是将遗弃罪作为对生命、身体的犯罪,换言之,遗弃罪是使他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犯罪,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生命与身体法益。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反对者认为: 第一,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以及不履行救助义务的遗弃行为确实存在且有多发趋势。这就涉及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对于遗弃罪进行解释时的方法选择问题。有学者站在客观解释论的立场,认为立法者表达立法意图的唯一工具是文字,解释者应当通过立法者所使用的文字的客观含义来发现立法意图,因此,可以将遗弃罪解释为包括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而有的学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采取沿革解释的立场,即从旧刑法将遗弃罪作为妨害婚姻、家庭罪之一种,而1997年《刑法》则将法条原原本本地移植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因此该法律规定的含义并没有变动。客观解释论所强调的客观绝不应当是现实问题出现而法律并无相应规制的情况下就要对法条进行扩张解释,而应当是对法律条文相关用语之适当解释。回归到遗弃罪的探讨上来,实则是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抚养义务”之解释,因为遗弃罪只能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才能实施,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上的抚养包括四种:夫妻间的抚养(《婚姻法》第20条)、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婚姻法》第21条)、祖孙间的抚养(《婚姻法》第28条)、兄弟姐妹间的抚养(《婚姻法》第29条)。这一理解应当作为我们认定《刑法》中遗弃罪的“抚养”义务之法律根据。况且这里的抚养义务应当与扶助(救助)义务相区别,不履行救助义务同样也存在一个遗弃问题,但这种遗弃与基于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之遗弃毕竟不同,而不能作同义理解。
第二,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确存在遗弃罪的条款,而且他们对于遗弃罪的规定比我国大陆繁复和详细,几乎都用两个以上的条款规定遗弃罪的不同情形。理论与实践都认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刑法中所规定的遗弃罪范围十分宽泛,以日本刑法为例,是指将面临生命危险需要他人加以保护的人转移到危险场所或者对其不为生存所必要的保护,而造成其生命危险的行为。包括遗弃罪、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和遗弃等致死伤罪。通过对法律条文以及罪名表述的考证,我们可以看到日本刑法中遗弃罪的认定更多的是对作为遗弃对象的“需要扶助者”的判断,而不纠缠于遗弃罪主体的身份之认定。再反观我国《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要求认定遗弃罪时不单要有行为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还要求主体具有“抚养义务”这一身份特征。因此,单单是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在没有对遗弃罪现行规定进行完善的前提下不宜将日本等国刑法的规定直接作为对国内刑法中遗弃罪的解释。
三、本文观点 本文认为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我们应对遗弃罪的主体有一个新的认识。因为遗弃罪的类罪名已经不是妨害婚姻、家庭罪,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既然类罪名发生变化,那么对其主体也应该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不能拘泥于过去那种狭隘的认识。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一章中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所以,只要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伤害或严重威胁的行为就应受刑法制裁。
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固然应受刑法的制裁,但是现代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对弱势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群负有监护义务的人远不止家庭成员。比如,按照我国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也应认为具有监护义务。从这一点来说对那些有能力救助但拒绝救助如果不对其进行救助就会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也是有益的。所以,对我国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遗弃罪不能从很狭窄的范围去理解其主体的范围,而应从广义的角度对其主体进行界定,至少应是在法律上对他人负有监护或救助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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