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犯遗弃罪一审判决书
张林波律师_优秀律师张林波

张林波律师_优秀律师张林波张林波律师,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主研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辩护业务骨干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刑事辩护专项援助律师。
张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熟悉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办案流程及刑事诉讼整体程序,会根据个案会见及阅卷综合“案里案外”情况从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动机、犯罪起因、何种罪名、犯罪量刑情节方面(主要是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等情节)等实体(刑法)方面及程序上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是否应当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存在继续羁押必要性、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多个方面为当事人辩护,积累了宝贵而丰富的辩护经验,也赢得了诸多当事人及家属的良好口碑。
各地区经办案件成功案例粗略列举:无罪案例——马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白云)、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侦查阶段无罪释放(番禺);免予刑事处罚——侯某林被控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海珠);缓刑——王某龙被控妨害公务罪被判缓刑(天河)、李某山被控抢劫罪被判缓刑(天河)、王某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海珠)、彭某走私普通货物罪缓刑一年半(广州);取保候审——易某平涉嫌故意伤害取保候审后撤案(番禺)、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白云)、陈某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韶关浈江)、苏某涉嫌集资诈骗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白云)、王某家庭暴力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惠州惠东);轻罪辩护——熊某某被控“组织卖淫罪”成功辩护为轻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天河);罪轻辩护——邓某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采纳自首等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广州);段某被控运输冰毒60余克,法院采纳从犯等辩护意见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广州);彭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涉及偷逃税款86万余元,法院采纳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缓刑等辩护意见判处缓刑一年半(广州)......等等。
潘某、马山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某、马山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29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某;马山县妇幼保健院【当事人】潘某马山县妇幼保健院【当事人-个人】潘某【当事人-公司】马山县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谢青松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谢青松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军谢青松【代理律所】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马山县妇幼保健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当复杂性及一定风险性,认定诊疗活动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尚有赖于法定的医疗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专项分析及鉴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依上诉人潘某的申请,经摇号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有依据。
对于上诉人的异议,鉴定人一审时也到庭进行了解释说明,其解释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
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但未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本案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一审依据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诊疗行为存在风险告知不完善的过错,并据此认定被上诉人马山县妇幼保健院承担30%的责任,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编号:XXXXX
被告人:潘亚武
性别:男
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
籍贯:XXXXX
住址:XXXXX
职业:XXXXX
审理机关:XXX市中级法院
案号:XXXXX
二审刑事判决书
原审判决案由:潘亚武被控故意杀人罪,XXX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亚武犯有故意
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XXX万元。
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潘亚武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请求,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不足,请求对潘亚武判决量刑进行审查。
本院经过合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潘亚武及其辩护人对罪名提出的反驳与辩解不成立,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及罪名,不予改变。
二、维持原判决量刑结果,不予变更。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潘亚武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期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X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XX
XX年XX月XX日。
卷四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题分析案例1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
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 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正确答案:(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 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 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 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外国刑法学定罪与量刑:中国刑事案例的选讲与解读

二、定罪与量刑中的常见错误
(一)绑定共犯 【案例】张培忠案 (二)重复评价 【案例】李俊伟案
【案例】李俊伟案:2000年某日,被告人李俊伟及其弟李志强 (在逃)、王小龙(在逃)在出租房内,与范志军、范小永因伙食 费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李俊伟打了范志军一耳光,并将范志军 摔倒在地,尔后分别与李志强持擀面杖猛击范志军头部。正在 卧室内收拾行李的范小永见状后大声呼救,王小龙冲入卧室手 掐范小永的颈部将范摔倒在地,并用衣物塞住范的嘴巴,被告 人李俊伟又携擀面杖冲入范小永卧室猛击范的头部数下,将范 小永打昏。此时,范志军欲逃出门外呼救,被李俊伟发现拖回 客厅并又用擀面杖打昏。尔后,三被告人用绳子、领带捆绑范 志军、范小永的手脚,并用衣物堵塞二范的嘴巴,将二人拖入 卧室内用席子盖住,并把地板上的血迹拖干净。三人收拾衣物 时,在范志军、范小永的衣物中发现3500元,当场携走范小永 3500元及范志军密码箱、身份证等物,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 范志军头部的损伤为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李 俊伟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李俊伟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 刑10年。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称应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并罚; 抗诉机关的上级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时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 盗窃罪数罪并罚。二审判决李俊伟成立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数罪并罚。 (1)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重复评价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 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 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应追究刑事责任: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远以上的; (4)致1人以上重伤,负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B、无 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 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D、明知的无牌证或者已经报 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E、严重超载驾驶的;F、为逃避法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目录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2.何聪拐卖儿童案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
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
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
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
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
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
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何聪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何聪,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农民。
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何聪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
出轨的妻子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50出轨的妻子文/张毅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决防止“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我的同事睡了我的老婆34岁的童亮和45岁的李进均为河北省海兴县农民,两家相距不远,且同在离家三四十公里外的一家央企打工。
李进有代步车上班,童亮有时就搭他的车同去。
为了感谢李进,童亮会喊李进一起回家吃饭喝酒,李进因此认识了童亮漂亮的妻子林丽。
2017年春季,童亮敏感地发现林丽有出轨的迹象。
但林丽不承认,童亮没抓住把柄,也只是怀疑,更不知道出轨对象是谁。
童亮和妻子闹了一阵别扭,一直没找出那个人是谁,渐渐就把这件事放下了。
2019年八九月份,童亮在网上购买了带录音功能的定位器,趁林丽不注意的时候,把定位器装在她汽车的方向盘下方。
转眼就到了2019年10月,这天,童亮的大舅过生日,邀请童亮夫妻一起去参加午宴。
但临出发的时候,林丽忽然说要去埕口桥接从山东莱阳回来的妹妹,让他先去饭店。
在饭店里,童亮一大家子亲戚都在等林丽来开席,怎么等也等不来,生日宴在林丽缺席的无奈中不得不开席了。
下午2点左右,林丽才匆匆赶来饭店,而且并没有接到妹妹。
她坐下吃了几口就散场了。
吃完晚饭后,林丽带着孩子在屋里玩,童亮躲在另一间房里听了定位器上的录音。
录音是30秒一段,童亮听了几段,发现和妻子在一起的男子就是在同一个公司上班的同事李进。
因为他经常坐李进的车上下班,对李进的说话语气、声音太熟悉了。
童亮就走到另一间屋问林丽中午干什么去了。
从中午等林丽积下的怒气,到晚上知道确实有那么一个人而且是同事给自己戴了绿帽子,童亮忍无可忍,挥起拳头对准林丽的脸,一下、两下、三下……双方父母都赶来了。
惊动双方父母,童亮感觉心里不是个滋味。
老人走后,他心平气和地和林丽进行了交流。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
女性与婚姻家庭论文没开是看电影的时候就对这部电影很好奇,“守护者”,难道是有天使吗为什么要守护姐姐呢她怎么了,为什么要被守护当满怀新奇的心情看完电影,我获得的却是些许悲伤;电影中的姐姐在很小的时候就不幸,在这个问题上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母亲坚持要妹妹接受手术来挽救姐姐,并打算做回原来的工作——律师,走上法庭打赢官司,而父亲则打算尊重女儿的选择,不强迫她;那么,你又对父母的不同态度有什么看法呢记得片中有一段是,病榻上的姐姐拿着她写给妈妈的纪念册,那上面是她们的回忆,全家人的回忆,她们的快乐与难过,自从她生了病,妈妈放弃了工作来照顾她,放弃了爱情来料理她,她就是她的全部,不惜一切来玩救女儿的性命;当她因为化疗而掉光了所有的头发,她觉得自己很丑,觉得所有人都讨厌她的容貌,她很难过,可妈妈却拿起剪刀把自己的头发也都剃光,和女儿一样,都是光头,她的行为给了女儿鼓励,让她有勇气继续与病魔抗争;这很让我感动,她是一个好母亲; 影却给出了另一个答案,所有的人都震惊了;原来,这一切都是姐姐所做的,是她求妹妹为她做这些,目的是想让妈妈死了心,她不想再在身上开刀,不想在身上插满导管,不想在这样让家人担心,她接受了死亡;妈妈哭了,有哪个母亲在极力救女儿的时候,女儿自己却要放弃,能接受得了呢她很难接受,她爱着女儿,她哪一个都爱,她只是没有办法; 影片中感人的地方很多,其中有一处比较让我难忘的是,一家人在海边玩耍的场景,那是姐姐强烈要求去的,她想看海,在黄昏时分,橘红的太阳在海天相接的远方,弟弟和妹妹在玩水,爸爸抱着被包严的她,而妈妈也改变心意来陪伴她,这是一幅多么和谐的画面,这是一个多么和谐的家庭;还有电影中的律师的正义和负责也让我很敬佩,法官的认真也让the evolution of women can enhance self-esteem self-love of self-awareness and promote womens liberation and womens social status and family advancement. Understanding of marriage through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gender relations marriage is a free independent women have more choice and ability to judge the subjective modernimage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through marriage the exist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womens rights violations ofthe issues propose how to achieve gender equality in the family solution. A brief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Marriage Law will help women to better protect their interests. Key words: Marriage domestic violence womens制制关利婚问8 1、家庭暴力问题................................................................................................................ .......... 8 2、妇女权益受侵犯................................................................................................................ ...... 8 三、家庭中性别平等的实现................................................................................................................9 1、婚姻的伦理基础................................................................................................................ ...... 9 2、婚姻关系的调试................................................................................................................前规谈对;作是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基本单元,为了巩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了一整套以男性利益为中心的生活规则,包括父系继嗣,包办婚姻,从夫居,从父姓,生育文化中的男性偏好; 1、婚姻自主一般来说,男性多强调女性的温柔体贴和外貌,女性多强调男性的责任感与工作能力;即女性倾向于寻求物质的案情,男性更追求女性的温柔体贴,性别气质的分化比较明显;与传统婚姻的包办婚姻不同,现在,婚姻是自由、自主的,女性也有了更多的主观选择性和判断能力; 2、家庭利益掩盖性别利益每个家庭都会面对社会的资源紧缺和各种结构限制,这迫使家庭在外力的限定下成为利益共同体,性别差异和性别利益消失在家庭利益中; 其中,“二保一”牺牲某一方的利益使另一方成功的例子,主要表现为妻,使围内较严重并有升级趋势,而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施暴者的文化素质看,既有文化层次较低的人,也有文化层次较高的人;每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常常出现居委会管不了、单位不愿管、执法部门不受理的现象,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屡有发生,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有的地方竞把执法推给不具执法责任的妇女联合会;虽然新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做了更明确的界定,但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家庭暴力使妇女成为主要受害者; 2 在婚姻生活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妇女权益受“二奶”侵犯的屡见不鲜;在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中,由于男方涉嫌有婚外情造成相当大的比例,但由于民事证据规则,绝大部分此类此1真系的阻碍和干扰,把爱情作为衡量婚姻的标准; 其次,义务是婚姻的纽带;婚姻义务指个人对婚姻家庭所承担的责任;婚姻义务包括法律义务和伦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规定的是法律义务;如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婚姻的伦理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基本规定是相同的; 2 1男女平等是夫妻和睦的重要前提夫妻平等就是要求双方有自主的事业追求和独立的经济地位,相互尊重对方独立的人格;有些家庭中丈夫头脑中有极重的夫权思想,在家庭生活中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承认自己的权利,不承认妻子的权利,推我独尊,家务事本应夫妻双方物商解决,丈夫却剥夺妻子的参与权,快定权;事业上,只考虑自己的事业,主张妻子回家等等;有些家庭中,认绿…提离婚,心中已把你看成“保姆”,面对自己被人拎悯的地位,那种不得不委屈求全的感觉,只有自己知道; 过于强硬,大权独揽,由于自己在财产、社会地位或其他方面有优势,而不能对丈夫平等相待,心中的轻蔑表现于生活的一点一滴之中;每当意见不合,就采用压迫的方式,强迫对方改变,遇到不同意见,不是平等协商而是感情用事,甚至羞辱对方;丈夫或委屈求全,逐渐丧失阳刚之气,成为难唯喏喏的“小男人”;或愤而提出离婚,使家庭破裂; “事业重于婚姻”的观念使一些女性婚后忽视了丈夫,以为有了结婚证就万事大吉,不必再把心思用在对方身上;直至婚变才后悔不迭;实际上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夫妻相亲相爱、白头偕老带来的人生幸福绝不亚于事业有成;实际上事业有成,择,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对处于弱势的妇女的保护; ②隐藏财产离婚后还可分割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4点要作损害赔偿;夫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又发现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这是很公平的; ③追加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责任④第五,过错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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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丽,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社旗县下洼乡下洼村11组。
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初字(201X)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丽犯拐卖儿童罪,于201X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建超、冯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3月份,被告人潘丽已怀孕7、8个月,经做B超确认为一男婴,遂杨言待男婴出生后卖掉。
此时,下洼乡坑黄村村民胡金锁也四处打听想买一男婴抚养。
范聚田在得知此情况后,随即在二人之间联系介绍,经商定待孩子出生后以1201X元成交。
201X年农历6月23日夜,潘丽生产一男婴,次日早上潘丽让其公婆给范聚田捎信让带钱抱孩子,范聚田领着胡金锁到潘丽家中,给潘丽8000元,并说定下余的4000元过几天就给,并把男婴抱回家抚养。
几天后,胡金锁又把下余的4000元给范聚田,范聚田给潘丽3900元,自己留下100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潘丽的供述,证人范聚田,胡金锁、杨秀勤、张玉德等人的证言,并认为被告人潘丽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出卖亲生男婴,是因孩子较多,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抚养所迫,并认为自己的做法不对,请求从宽处理。
校园杀妻案蒙冤丈夫洗清白-六度审理终脱罪
校园杀妻案蒙冤丈夫洗清白六度审理终脱罪2013-09-14 14:18:28来源:羊城晚报评论: 0打印转发字号: T|T陈新平向记者介绍被认定为“杀妻现场”的杂屋陈新平遇害妻子蒋毓筠陈新平所指处为发现其妻子尸体的楼梯角落,上面写了几个杀字,至今不能证实是否与其妻遇害有关9月13日下午3时,44岁的教师陈新平再一次站在人生的转折点上。
两小时后,湖南益阳市中院当庭宣判陈新平无罪,洗脱了轰动一时的“南县校园杀妻案”凶手的罪名。
2007年5月28日,正值高考前夕,益阳市南县一中却发生一起恶性命案,一名教师家属在校园内被害,因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此案震动了三湘大地,被要求限期破案。
41天后,南县一中体育老师、也是此案受害人丈夫的陈新平被警方带走,认定为凶手,开始了长达5年的羁押生涯。
这个南县街头巷尾热议的凶杀案,此后却迷雾重重,陈新平及其家人多次喊冤,甚至在庭上失控,发疯似的以头撞桌椅致满头鲜血。
陈被三次判有罪,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两度发回重审。
9月13日下午,此案迎来第二次再审的一审庭审。
陈新平的代理律师、以“死磕”闻名的杨金柱提前一天在自己的博客上称,“预计益阳中院在明天下午当庭宣告陈新平无罪”,事实上,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杨金柱的预判。
校园命案南县地处湘鄂两省边陲,洞庭湖区腹地,此前是洞庭湖的中心区,后淤积出数百公里沃土成为一个年轻的县。
9月12日下午,陈新平领着羊城晚报记者走进六年前的校园血案发生地——南县一中。
他于1年5个月前被取保候审,此时仍算戴罪之身。
下午一点半,学生还没上课,刚过完教师节的南县一中校园显得异常宁静,一张贴在布告栏的“开庭通知”把人们的视线引到了六年前的校园血案。
陈新平平静地说,“是我贴的”。
2007年5月28日晚7时30分,陈新平37岁的妻子蒋毓筠跟往常一样,从学校教师公寓步行到距家约300米的校内超市上班。
陈新平称从一楼的厨房看到妻子消失在上班的路上,但没想到的是,这是他与妻子的最后一次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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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社法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丽,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社旗县下洼乡下洼村11组。
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03年5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初字(200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丽犯拐
卖儿童罪,于200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建超、冯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份,被告人潘丽已怀孕7、8个月,经做B超确认为一男婴,遂杨言待男婴出生后卖掉。
此时,下洼乡坑黄村村民胡金锁也四处打听想买一男婴抚养。
范聚田在得知此情况后,随即在二人之间联系介绍,经商定待孩子出生后以12000元成交。
2002年农历6月23日夜,潘丽生产一男婴,次日早上潘丽让其公婆给范聚田捎信让带钱抱孩子,范聚田领着胡金锁到潘丽家中,给潘丽8000元,并说定下余的4000元过几天就给,并把男婴抱回家抚养。
几天后,胡金锁又把下余的4000元给范聚田,范聚田给潘丽3900元,自己留下100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潘丽的供述,证人范聚田,胡金锁、杨秀勤、张玉德等人的证言,并认为被告人潘丽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出卖亲生男婴,是因孩子较多,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抚养所迫,并认为自己的做法不对,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潘丽已怀孕7、8个月,经做B超确认为一男婴,遂杨言待男婴出生后卖掉。
此时,下洼乡坑黄村大安头村民胡金锁也四处打听想买一男婴抚养。
下洼村村民范聚田在得知此情况后,随即在二人之间联系介绍,经商定等孩子出生后以12000元成交。
2002年农历6月23日夜,潘丽产下一男婴,第二天早上潘丽让其公婆给范聚田捎信让带钱抱孩子,当天范聚田就领着胡金锁来到潘丽家中抱孩子,当时范聚田把胡金锁交给他的8000元现金转交给潘丽,并说定下余的4000元过几天就给,胡金锁把该男婴抱回家抚养。
几天后,胡金锁又把下余的4000元分两次给范聚田,范聚田给潘丽3900元,自己留下100元。
被告人潘丽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等祥细经过能够与介绍人范聚田、收买人胡金锁及其婆母杨秀勤的证言印证一致。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丽将亲生子女出卖,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
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丽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19日起至2004年1月18日止)。
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9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D)
审判长顾兆军
审判员王青山
审判员王平海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应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