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现在执行的增值税法规和财政部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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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律法规解读

增值税法律法规解读

增值税法律法规解读一、增值税的定义和范围增值税是指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一种税种。

它是根据市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环节和金额,对每个环节和每个层次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并依法退税,最终将税负转嫁到最终消费者的肩上。

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制度主要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于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单位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销售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单位或个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方式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主要有两种:普通征税和简易计税。

普通征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其征税模式是“计算销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差额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说,纳税人需要每个纳税期间内按照销售额的计提应纳税额,并根据其购进的物资和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减法运算,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简易计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征税方式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税”,一般为销售额的3%。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这个比例缴纳税款,不需要单独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法规的适用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增值税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适用范围、税率、计税方式、税务登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纳税人以及税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

同时,为了确保增值税的公平公正征收,法规还规定了增值税的税务监督、征收纳税、申报纳税、税务登记等事项的规定,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履行税收管理职责,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增值税的优势和挑战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具有征收范围广、层次多、税负分摊合理等优势。

它不仅可以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收入,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然而,增值税的征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既有纳税人逃税、漏税等不合规行为,也有税务部门管理不规范、执法不公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强监测和监管,提高征收效率和公正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3•【文号】财会[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4日17:49 来源:新华社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1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2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税务法律和法规解读

增值税的税务法律和法规解读

增值税的税务法律和法规解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与透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法律和法规,对增值税进行详细的解读和规定。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税务法律和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增值税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是我国增值税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税率以及申报和缴纳等方面的基本内容。

根据该法,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办法,对其增值税销售额进行纳税。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对于部分行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2.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对增值税法进行具体细化的法规,对于特定行业的增值税纳税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和措施。

该条例规定了不同行业的计税方法、税率、税务登记、进项税抵扣、减免税政策等内容,为纳税人提供了操作指导。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1.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发票的开具、领购、使用、作废和报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该办法,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应符合相应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发票的保存和查询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针对特定行业和特殊情况,我国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对于建筑业、金融业等行业,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与一般增值税发票有所不同,纳税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法规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化完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如,减征率为3%的适用税率,即减少了一般纳税人税率17%的差额税款;减按1.5%的应税销售额计征,即减少了一般纳税人全额增值税税负。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值税政策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增值税政策,以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中的甲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的乙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五条“扣额法”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金额)×税率上项“扣除金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金额。

第六条“扣税法”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上项“扣除税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已纳税额。

第七条本条例第五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金额”和第六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税额”,可以按当期购入数计算,也可按实际耗用数计算。

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现在执⾏的增值税法规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的。

这种模式⽆论对企业投资者还是税务机关,都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1.对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合理。

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

这种规定实际上虚增了税基,不太合理。

因为,企业赊销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不但包括应收的货款及价外费⽤,⽽且还包括应由购货⽅负担,由销货⽅代缴的增值税款(销项税额)。

由于种种原因,应收账款难免发⽣不能⾜额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的情况,从⽽造成了企业的坏账损失。

这样,企业不但货款有去⽆回,⽽且还要赔上⼀笔不应由⾃⼰负担的增值税款。

在企业普遍感到资⾦紧缺和债务负担过重的形势下,这⼀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疑起到雪上加霜的作⽤。

2.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缺乏⼀致性。

税法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原则与财务会计上确认销售收⼊的原则相⼀致,采取的是权责发⽣制。

但作为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其确认采取的却是收付实现制。

这使得同⼀计税基础实⾏两种不同的原则,同⼀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使得⼈们难以从销售收⼊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使会计信息的可⽐性和有⽤性⼤⼤降低。

另外,其对企业现⾦流量的影响也已受到有关⽅⾯的关注。

3.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确认时间缺乏统⼀性。

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是:⼯业企业为购进货物⼊库后;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分期付款⽅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

从资⾦时间价值⾓度分析,这表现出税负不公。

诚然,这样做可以避免商业企业采⽤“虚拟业务”的⽅法逃避纳税,但这也可能会给商业企业造成资⾦周转上的困难。

当企业分期付款时,实际上就已经⽀付了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何⾮要等到所有款项⽀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呢?按理⽽论,不管什么企业,只要⽀付了税款,就完成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值得收藏的增值税大事历史时间轴

值得收藏的增值税大事历史时间轴本网标注:绿色字体为固定资产能否抵扣变动的标注,深蓝字体为税率或征收率变动的标注,紫罗兰色字体为运费抵扣率和购置农产品抵扣率变动的标注,墨绿色字体为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动的标注。

★★1979年7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增值税起源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法国,于1979年7月引入我国并首先在湖北省襄樊市进行增值税试点,并逐渐在全国试点。

虽然被称为增值税,但实际上当时是对产品税的一种改进,试点范围也十分有限。

★★1984 年10月1日起增值税正式成为一个新税种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标志着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

★★1994 年1月1日起实施分税制改革推行增值税1994 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

我国对增值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主要特征是实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初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确定外购农业产品扣除率为10%,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简化计税办法,对不符合增值税计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固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计税办法。

确定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基本计算制度,并延续至今。

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劳务的税率为17%,销售或者进口特定货物税率为13%。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他行业为营业税纳税人。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 6%。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60号)★★1994 年1月1日起到现在还没有作废的5%征收率自1994年1月1日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

财会[2016]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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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在执行的增值税法规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的。

这种模式无论对企业投资者还是税务机关,都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对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合理。

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

这种规定实际上虚增了税基,不太合理。

因为,企业赊销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不但包括应收的货款及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应由购货方负担,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款(销项税额)。

由于种种原因,应收账款难免发生不能足额收回或完全不能收回的情况,从而造成了企业的坏账损失。

这样,企业不但货款有去无回,而且还要赔上一笔不应由自己负担的增值税款。

在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缺和债务负担过重的形势下,这一制度的规定对企业无疑起到雪上加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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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缺乏一致性。

税法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原则与财务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相一致,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

但作为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其确认采取的却是收付实现制。

这使得同一计税基础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大大降低。

另外,其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也已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

3.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确认时间缺乏统一性。

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是:工业企业为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

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分析,这表现出税负不公。

诚然,这样做可以避免商业企业采用“虚拟业务”的方法逃避纳税,但这也可能会给商业企业造成资金周转上的困难。

当企业分期付款时,实际上就已经支付了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何非要等到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呢?按理而论,不管什么企业,只要支付了税款,就完成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税法的制定切不可因为担心企业侵占政府的利益,就不顾政府侵占企业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按不同办法对其计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按照实际付出的买价和采购费用计人存货成本,不包括已纳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法规规定价税分离的要求。

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不能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不能抵扣,只能计入存货成本。

于是,同一企业的同一购进业务,成本的范围却不一致。

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的存货成本,不论是否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必须包括已纳增值税。

这使得不同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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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

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

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既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二、几点建议
1.允许应收账款中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可以部分抵扣或退还。

坏账,也就是纳税人一部分价款或全部价款不能收回。

由于销项税额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所以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包含了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很显然,这部分增值税是不应该由销货
方负担的,应允许销货方要求退回增值税的差额。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上述规定(如瑞典、丹麦、比利时、德国、法国等),只是具体执行中有一定差异。

众所周知,业务往来中的商业信用不可避免,货款的损失应该由销售企业自行负担。

但是,本来应该转嫁出去的增值税却也让其负担,未免太不合理。

事实上,数以万计的企业用其流动资金垫支的增值税,使国家的税收膨胀,而这还是以加重企业负担为代价的。

4 o4 X+ t) n7 M2 ~) h. V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笔者建议,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

如丹麦税法规定,企业主可从应税的销售额中扣除坏账损失的81.96%(坏账损失额中包含增值税)。

考虑到我国目前财力状况,可将这一比例适当降低。

具体会计处理是:当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2.将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

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

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

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先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即赊购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和“物资采购”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待支付款项时,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

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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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赊销货物时,先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厂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即赊销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和“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待收到货款后,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销项税额。

这样处理,既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又使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配比,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同时,还能避免购货方提前扣减增值税、销货方提前纳税的现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另外还可避免坏账损失中销项税额不能退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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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一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应将工业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货到付款后,同时,将商业企业分期付款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分期付款时,而不是等到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抵扣。

这样可以使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且符合收付实现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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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货成本的核算均采用价税分离法。

笔者认为,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这对企业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法则。

5.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的内容。

针对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列报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内容。

另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列“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栏,期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分别填人这两栏。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的情况,也有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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