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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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原则;(三)实事求是、依法治校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我校正式录取;(二)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三)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延期注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注册:(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二)不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的;(三)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因故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后,因故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当为其恢复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学校将对其学籍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变更学籍:(一)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二)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学习形式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变更学籍的其他情形。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9〕27号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学籍注册管理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在入学报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参军入伍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状态,提高学生的管理水平,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是指统一管理学生学籍信息,维护学生学籍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状态。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系统,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和更新功能,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维护第七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根据学生的入学条件、准入资格和相关手续,将学生登记入学。

第八条学生学籍的维护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保持学籍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学生入学时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二)学校对学生进行审核核实,验证其入学资格和手续的真实性。

(三)学校在学生入学后,将其纳入学籍管理系统,并录入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时间等。

(四)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籍状态、转学情况等。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维护工作,需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

相关人员应熟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备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移交与注销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移交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的过程。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的注销是指学生因完成学业、退学或其他原因,学校将其学籍从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的过程。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的移交和注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学生移交或注销学籍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学生本人申请、学校的审核意见等。

(二)学生的转学情况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注明。

学生管理规定学籍(3篇)

学生管理规定学籍(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依法治校原则;(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四)以人为本原则。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录取通知书;(三)入学前学历证明;(四)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

第七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凭证。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在学籍管理期间,因下列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学籍;(六)其他应予变更学籍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二)学习成绩良好;(三)所在专业已完成规定学分;(四)申请转入专业有空余学位。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病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二)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期;(三)休学期间应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复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休学期满;(二)身体条件符合学习要求;(三)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退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愿退学;(二)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学籍变动,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相关证明材料;(三)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落实学生信息化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科学、规范、公正、便捷为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尊严和知情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协作。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学籍和档案。

学生有权知晓自己的信息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统一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录取信息、学业信息、考核信息、奖惩信息、学籍状态信息、毕业信息等。

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第八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后,由学校出具成绩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存档,保留学生完整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便捷。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考试,限制使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服务。

学生复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参加教学和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学籍状态改为“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转校,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转校。

第十五条学生因为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籍处分,应当依据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

学历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历教育管理,规范学籍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历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历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第六条学生学籍包括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

第七条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学号、专业、班级等。

第八条学业成绩管理:(一)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学生成绩分为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30%,考试成绩占70%。

(三)学生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四)学生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取得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奖惩记录管理:(一)学生有优秀表现,可给予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二)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条转学管理:(一)学生申请转学,需提交转学申请、学籍证明、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二)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审核其转学资格。

(三)学生转学后,其学籍信息、学业成绩等按学校规定进行转换。

第十一条休学、复学管理:(一)学生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

(二)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满后,可申请复学。

第十二条退学管理:(一)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可申请退学。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将终止其学籍。

第十三条毕业管理:(一)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且无不及格课程,方可申请毕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高校学生学籍,建设高质量教育教学体系,培养优秀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业管理、学籍变动、学籍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生学籍以高校举办的学位授予教育为准,包括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学历层次。

第四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权益,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学籍信息的获取、存储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第七条高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录取学生,学生应按规定报到。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相关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考成绩单等。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相关材料,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学历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

第十三条学生应如实提供学籍注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颁发学生学籍证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籍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凭证,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籍证书。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学业规划和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选课、参加学习,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和科研实践,提高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学校应及时提供学术指导、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学生学业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二十一条学籍变动包括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和其他学籍调整等。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高校学生的学籍相关事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的范围:规定适用于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明确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

3. 学籍的建立与确认: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程序,为学生建立学籍,并核定学生的身份、专业和学历学位。

4. 学籍的变动与调整: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以及学生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调整与更新。

5. 学籍的管理程序:规定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注册管理、学籍核实、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6. 学籍的监督与考核:规定学生学习进度、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籍争议的处理方式。

7. 违纪与处分:规定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8. 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学校对学籍档案的管理、保密和使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 其他相关事项: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的退学与开除、学籍证书的发放等其他相关事项。

不同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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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徐工院行教[2007]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核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免听者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学生请假审批权限(一)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二)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三)请假两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四)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五)学生离校驻外进行实践性环节教学活动,因故请假,两天以内由学校带队教师批准;超过两天,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六)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及任课教师。

第十条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请3天以上病假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并附医生诊断证明。

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

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学院备案。

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处理。

旷课一天,上课学时超过4学时的,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算,不足4学时的,按4学时计算。

上课(包括实验、实习、军训等)不得迟到,一学期内迟到5分钟以下累计三次者以旷课1学时计。

迟到5分钟(含5分钟)以上不足1学时者,按旷课1学时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或处理: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实习期间,请假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应补做实习。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

学校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阿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

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可以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如要改变考试方式应于开课前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可采用多种形式。

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的能力水平。

各种考试将逐步实行考教分离制度。

第十六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任选课不实行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补考以及缓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

缓考随下次相同课程同堂考试,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缓考没有补考。

任选课没有缓考。

必修课、限选课学生若未经同意擅自缺考,以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注明“旷考”并以零分记。

旷考学生应重修相应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成绩单上该门课程注明“作弊”字样),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方可重修。

第十九条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注明“未准考”并以零分记。

该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凡考核总成绩未通过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确因健康原因,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可申请上保健体育课。

经体育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即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在开学后四周内办理)。

保健体育课考核通过者可取得体育课的学分,但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一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一级或以上考试,其相应课程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奖励学分(一)分类及计算办法1、参加科技活动取得成果在校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记4学分,第二作者记2学分,第三作者记1学分;在非核心期刊但为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记2学分,第二作者记1学分;在校期间发明制作获国家专利记4学分。

2、参加各类竞赛获奖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学分、2学分、1学分;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学分、3学分、2学分;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学分、8学分、6学分。

3、获得能力、职业资格证书本科及专科特殊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六级报名资格,奖励2学分;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合格奖励2学分,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六级报名资格奖励3学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省或国家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一级证书奖励1学分、获得二级证书奖励2学分、获得三级证书奖励3学分;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的学生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汉语言文学非教育专业及其他师范类专业的学生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其他专业学生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奖励1学分;学生获得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奖励2学分。

4、获得优秀教学信息员称号学生信息员因工作突出,被评为优秀教学信息员,每次(一般一学年评选一次)奖励0.5学分。

(二)管理办法知识能力类、优秀教学信息员奖励学分由教务处管理,科研成果类奖励学分由科研处管理,文化艺术类奖励学分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管理,体育竞赛类奖励学分由体育学院管理。

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学生可能取得学分的竞赛)的单位,需要先将计划报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实施。

根据学生当学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证书(或成果证明),由管理部门填写“学生奖励学分报告表”一式两份(附证书复印件),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

竞赛项目如获得多次奖励,以最高奖励学分记入1次;团体比赛获奖,主力队员(约30%)和一般队员(按低于主力队员一个等级奖励学分)可参照上述标准奖励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分绩点计算(一)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

(二)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百分制成绩 5级分制成绩课程绩点90~100 A 优秀 480~89 B 良好 370~79 C 中等 260~69 D 及格 10~59 E 不及格 0∑(课程学分×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课程学分(三)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计算一次。

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专转本等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修课程学分数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课程选修、重修与免修第二十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

必修课包括公共、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限选课是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业务范围所开设的若干门(组)专业课程(群),学生必须选修其中一组或一组内的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任选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体现不同学科交叉和渗透而开设的可供本专业、本学院及全校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

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外,还必须修读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各类选修课程。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从第二学期开始选课。

学生选修课程应参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由所在学院指定专业教师予以指导,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

学生在修读本专业本年级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身能力,跨系科、跨年级选修课程。

对公共及实行分级教学的课程,逐步实行自由听课制度,即允许学生选听不同要求的同类课程,允许低要求专业的学生选听高要求专业的同类课程,允许修少学时课程的学生选听多学时课程。

第二十六条选课程序(一)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有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务处(专业学院)提供的选修课程表及选课流程图,听取导师的指导。

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任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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