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线合同模板

集团信息化合同(互联网专线)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甲方名称: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名称:

乙方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2 年月在市签订。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的信息化整体解决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建设其需要的信息化解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合作标的物

1.1甲方使用乙方的信息化整体解决业务。

1.2甲方信息化整体解决业务需求:甲方使用乙方 M互联网专线条,合同期限年,费用标准为:(大写:),。付费周期为。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配合协调,以便整个合同的顺利实施。

2.1.2应合理使用使用的互联网专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使用的互联网专线转使给第三方使用。

2.1.3甲方依照双方达成协议的资费按期向乙方交纳互联网专线月使用费。

2.1.4甲方向乙方书面提供互联网专线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使期、联系人、联系等信息。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完成第一条款中所述互联网专线的建设、开通。

2.2.3乙方提供的线路质量及传输通道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2.4乙方对互联网专线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2.6乙方因为特殊原因需临时中断线路,应该提前一周告知甲方,协商解决办法,并确保甲方通信线路的正常使用。

2.2.7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线路及设备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直接向乙方申告,乙方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专线开通、使费及付费方式

3.1甲方所使专线在双方确认验收合格10日后开始计费。根据每条专线开

通情况,双方签署开通报告,并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开通报告中的专线数量及计费时间作为乙方确认收费的依据。

3.2甲方遵照专线使费及付费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专线使费,如有逾期,甲方除向乙方补交专线使费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滞纳金。三个月后甲方仍不缴纳使费,乙方将拆除甲方所使互联网专线,并视甲方违约而追究赔偿。

第四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4.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4.2 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专线质量要求,保证甲方使用互联网专线畅通。

4.3 若协议执行期间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

5.1、甲方保证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5.2、甲方使用互联网专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经营性质: a互联网访问 b 服务 c 及BBS服务

经营性质:a 网吧 b 向社会提供IDC业务即虚拟主机等服务类型

5.3、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并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和有关备案手续,并向乙方提供经营许可和备案证明材料,否则乙方将终止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由此产生的纠纷、起诉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违约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协议期限

9.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年有效。

9.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按一年为一个周期自动延续。

9.3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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