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合同对第三人具有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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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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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原创版】
目录
1.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
2.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3.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
正文
【提纲】
1.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
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买
卖双方的权益。买卖合同的订立,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是为了担保交易的顺利完成。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支付货款,
而卖方则需要按照约定提供货物。买卖合同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双方的行
为,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有时候会出现第三方需要履行债务的情况。例
如,假设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但是 A 公司无法立即支付货
款,于是 A 公司找到 C 公司作为担保人,保证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C 公司就成为了第三人,需要履行债务。如果 A 公司在
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支付货款,那么 C 公司就需要代为履行债务,这就是
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3.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益都需要得到保障。为了确保买卖双方的权
益,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条款,比如交货时间、货品质量、付款方式等。
这些条款都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如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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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的来说,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通过约定
条款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8篇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8篇
二、甲、乙双方应确保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任何一方不得损害丙方的利益。如有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就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充分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对于可能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解决。
四、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约定的权益,也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因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损失,应由甲、乙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详见附件。
六、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解除。
甲方(委托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 合同内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服务或商品。
2. 甲方有义务保障第三人丙方的合法权益。
3. 甲方享有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服务或商品。
2. 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给甲方。
3. 乙方应当履行合同中对第三人丙方的相关义务。
2. 乙方应尽职尽责,协助甲方履行义务,并监管甲方行为,确保第三人利益不受损害。
3. 若甲、乙双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

简而言之,合同只对合同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而不会影响第三方的权益。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概念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确保了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双方,不会波及到第三方,无论是第三方的权益还是义务,都不受合同的制约。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1.自由原则: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因此,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会侵犯第三方的自由意志。

2.契约权利原则:合同法将合同视为当事人的契约权利,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契约权利。

第三方没有参与合同的形成过程,因此不具备契约权利,合同的效力不会对第三方产生约束。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无论是民事合同、经济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只要是合同关系,都受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约。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只能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无法强制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意义和作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维护合同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保障合同自由:合同相对性原则确保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达成协议,不会受到第三方的干扰。

2.避免不当干涉: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了第三方对合同的干涉。

第三方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从而避免了不当干涉和纠纷的产生。

3.保护第三方权益:合同相对性原则确保了第三方的权益不受合同的制约。

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双方,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局限性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在维护合同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第三方权益保护不足: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第三方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特别是当第三方与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时,其权益可能无法获得充分保障。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对第三人为给付的效力探析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对第三人为给付的效力探析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对第三人为给付的效力探析夏万宏; 田颂【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39)005【总页数】5页(P12-16)【关键词】民间借贷; 对第三人为给付; 有受领权第三人; 拟制清偿【作者】夏万宏; 田颂【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20119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一般而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为给付以清偿债务。

因为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并不能产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由于交易习惯以及借贷行为的不规范等原因,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现象普遍存在。

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都有其认为合理的原因,有听从债权人口头指示向第三人为给付,有向与债权人身份关系密切的第三人为给付,有向其信赖为债权人之外可受领清偿之人为给付。

当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债权人极有可能否认债务人对第三人为给付与其债权的关联性,此时,如何评价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效力殊值研究。

一、第三人受领给付效力的原则与例外传统民法认为,“清偿为依照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1]535-536,债权因清偿而消灭。

要达到消灭债权的效果,清偿应对债权人及其他有受领权人做出。

清偿受领人原则上为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对第三人的给付行为一般不构成清偿,例外情形有两种,一为接受给付的第三人为有受领权人,一为接受给付的第三人虽无受领权,但法律出于对权利外观的保护,通过法律拟制,使给付发生清偿效力。

认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所为之给付是否为对债权人的清偿,关键在于对第三人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差异。

以下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几起案例进行分析:案例1:张某与倪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倪某出借110 万元,借期为一个月,如逾期不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后张某陆续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倪某110 万元。

因倪某未按时还款,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摘要:I.引言- 买卖合同的作用- 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II.买卖合同的概念与作用- 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的目的-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III.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 债务承担协议-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 保证合同IV.结论- 买卖合同在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中的重要性- 建议与展望正文:I.引言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还可以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的概念和作用,并通过举例说明买卖合同在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中的应用。

II.买卖合同的概念与作用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同时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均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且买卖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明确。

2.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买卖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

如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III.担保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例子1.债务承担协议债务承担协议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债务承担协议的担保措施。

例如,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 公司向B 公司购买货物。

为保证B 公司履行债务,A 公司与C 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 公司承担B 公司的债务。

2.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在抵押合同中,买卖合同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来源。

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分析

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分析

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分析[摘要]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应该负有什么性质的责任,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权后应该基于何种法律进行救济,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角度审视此类案件,何者更有利于司法解决的问题尤为突出。

文章主要对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责任的性质进行比较认定,提出应当从侵权法角度解决此类案件的观点,并论述了该观点的合理性。

确定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的法律性质对于解决此类案件的定责问题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侵权责任一、引言1998年8月,王利毅、张丽霞之女王翰为参加商业交流会来到上海,入住上海银河宾馆。

仝瑞宝在尾随王翰于当日14时在未登记的情况下进入宾馆,16时40分左右通过按门铃的方式,诱使王翰主动开门后入室将其杀害并抢劫其随身财物,随后仝瑞宝于17时左右离开宾馆。

银河宾馆系四星级宾馆,监控、防盗等安全设备齐全,但案发期间值班人员未对来访人员作好登记,致使仝瑞宝在宾馆内逗留长达3小时且7次上下电梯而未被质疑询问,有失其旅馆对于登记访客并保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发后王利毅、张丽霞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针对上海银河宾馆的诉讼。

最终法院以银河宾馆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处银河宾馆赔偿王利毅、张丽霞人民币8万元。

上海银河宾馆案是我国司法制度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一起案件。

但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何种法理依据进行判决的,同时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呢?笔者旨在通过下文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二、文涉概念解释笔者认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经营场所的经营人违反依法负有保障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之人员的财产、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作了如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在于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

1.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合同相对性原则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例如,如果A与B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C作为第三方,即使知道合同的存在,也无法直接要求A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尽管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合同中的第三人受益权条款允许合同外的第三人受益;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允许担保人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3.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在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合同相对性原则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外的第三人则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4.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例如,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可能会因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导致转让无效。

5.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相辅相成。

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而合同相对性原则则限定了合同效力的范围,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6.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在中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通过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以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避免合同对第三方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6篇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6篇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6篇篇1协议目的: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各方行为与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特此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和规定,充分考虑合同各方的利益,以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

一、合同各方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第三人:【第三人全称】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通过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保护第三人利益,确保甲方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共同实现合同目的。

三、合同内容(一)甲方和乙方的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款项等。

2. 乙方应对甲方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甲方和乙方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人的权利1. 第三人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第三人有权监督甲方和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3. 在甲方和乙方违约时,第三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合同履行(一)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甲方和乙方应相互协作,共同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违约责任(一)甲方和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和乙方的共同过错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甲方和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一)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第三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地址:[甲方地址]联系方式:[甲方联系电话]乙方(相对方):[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地址:[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联系电话]丙方(第三人):[丙方名称](在合同正式签署时填写)地址:[丙方地址](在合同正式签署时填写)联系方式:[丙方联系电话](在合同正式签署时填写)鉴于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签订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利益,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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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合同对第三人具有保护作用
合同对第三人具有保护作用的现象在比较法上不乏其例,但是,相关规则通常是经由判例法而发展起来的,并不见诸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①。

在不同法律制度中,其存在基础、表现形式以及适用范围方面都有不小的差异,有必要结合具体法律制度加以考察,方能明了其实际功能。

一、比较法视野下不同规范模式的考察
(一)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通常被认为是德国法学家的发明,〔1〕582根据这种制度,第三人虽然不享有合同上的给付请求权,但在发生某些给付障碍时,其仍然可以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2〕591第三人由这种制度获得保障的利益,要么是受绝对保护的法益(人身绝对法益或财产所有权等财产权),要么是具体情形下的其他经济损失。

〔3〕186从这种制度在德国的起源来看,其首先是从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所有权损害的责任中发展起来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第三人由于《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第1款第2句的雇主免责规定而无法依侵权获得救济的问题。

〔2〕590不过,在该制度形成
一段时间之后,越来越多的判决利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认定所谓专家责任,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以及其他专家所作的答复、鉴定或证明,只要被认为是第三人作出决定的基础,就可能要向对职业上的告知具有利益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189在这些情形,第三人所受损失通常为纯粹经济损失,这样,该制度就取得了另外一个功能,即避免《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与第826条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过于严格的限制了。

为了确认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帝国法院最初以《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基础,通过补充的合同解释方式,根据合同的目的、当事人的意图以及交易的性质等,认定合同中包含了赋予第三人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

〔4〕这种做法遭到了拉伦茨教授的批评,他认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系以给付义务为内容,第三人对债务人有给付请求权,而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则表现为依诚信原则而发生的注意及保护义务,第三人除得依合同原则请求赔偿外,对于债务人并无原给付请求权,故其以“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称之,以有别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5〕25该见解得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纳,在德国债法修订前即已取得习惯法的地位。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在德国司法中适用的基本案例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客运合同中非合同当事人的乘
车人因车祸受害。

如某人携妻儿搭乘被告汽车,妻儿因车祸遭受损害;或某修道院雇佣被告马车接运被请来治病的医生,医生因车祸而受伤。

在前述情形,受伤之妻儿与医生虽非合同当事人,均被允许依合同主张赔偿。

二是租赁合同中同住者因房屋瑕疵遭受损害。

如被告将染有肺病病毒的房屋未经彻底消毒即出租给他人,致承租人的亲属染上肺病,被认为应依租赁合同负赔偿责任;或被告将旅馆舞台租赁供他人举办晚会,因舞台旁供演出者休息的房间有通往花园的甬道,其出口处高出地面很多,被告未设置警示与照明设施,致原告于晚会期间进入甬道、跌入花园树丛,眼部遭受严重损伤,法院亦认定被告对可以预见参与晚会之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依合同负赔偿责任。

〔5〕27三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家庭成员或雇员因标的物瑕疵受损。

如出卖人交付的电暖壶因瑕疵而发生爆炸致人损害。

〔6〕293四是咨询合同中专家在受托处理专业事务时因不良履行致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

如被告律师受托处理遗嘱事务,因未及时办理,遗嘱人死亡,使本来可以依遗嘱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原告被迫与他人分割遗产,法院认定原告有权就其本来可依遗嘱获得继承的遗产与实际所得遗产的差额依合同获得赔偿;〔4〕或某评估师应邀对某房产价值和租金收入进行评估,由于其疏忽而给出过高价格的评估,致信赖该评估结论的第三人(原告)遭受了巨大损失,法院认为,职业专家出具的意见往往被其他无合同关系的人用作决策依据,该案中委托人邀请被告出具评估意见以供特定范围人用作决策依据,故该合同具有保护该特定范围之人利益的效果,原告有权依合同主张赔偿。

〔4〕
很明显,如果不对第三人的范围给予限制,由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侵权法规则所构成的责任限制将被完全打破,债务人因不确定数量的第三人被纳入债之关系,将面临难以估量的责任风险。

因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第三人的范围不宜过于扩大是一项原则。

一般认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7〕293〔2〕592 - 595
一是第三人处于近于给付(Leistungsn he)的状态,即可以像债权人一样对债务人的给付或给付标的要求其符合合同的规定,从而处于同样的给付障碍危险之中(如案例类型1 - 3)。

二是债权人对第三人具有保护义务(Schutzpflicht)或保护利益(Schutzinteres-se)。

早先的判决要求债权人须对第三人负有保护义务,这个标准被称为“幸福与痛苦(Wohl - und - We-he)”标准,由其确定的“第三人”通常是与债权人存在人格法上特殊关系的人,主要是家庭关系(如亲属)或雇佣关系(如雇员)中因债务人的给付而受影响之人。

但是,现今的标准已不再支持这种严格的限制,被代之以债权人保护利益标准,即只要第三人“与合同中约定的给付存在合于目的之接触”,或至少在具体情况下,通过合同解释,可以认为债权人想要将第三人纳入合同的保护之下(如案例类型4),就可以将其作为受保护的第三人①。

〔7〕413三是债务人对于合同保护效力的扩张效果(即第三人近于给付和债权人的保护
利益)能够辨识(Erkennbarkeit)。

其判断时点为合同成立或者开始磋商之时,以使债务人对于增强的风险能够加以估算并有机会予以避免。

四是第三人有给予保护的需要,即任何享有自己合同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被允许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不过,如果第三人只享有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则不妨碍保护需要的成立。

〔7〕415
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标准并没有完全发挥限制第三人范围的效果。

首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第三人能够直接对债务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此种协议不会因涉及不履行损害,或者因欠缺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幸福和痛苦负责的要件而落空。

〔2〕595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案件中,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将那些与债权人较远的人也纳入到合同的保护范围之中,甚至是在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存在对立的利益,因而在根本不会对保护第三人感兴趣的案件中,也试图从合同中“发现”合同当事人具有将第三人纳入合同保护范围的意思。

学者对此批评说,合同解释理论是一种狡辩或者只是一种表面的理由(Scheinbegründung),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其实并不是来自于合同,而是来自某些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效力,与合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主观意志无关,“如果强行通过合同解释来牵强附会,将会彻底混淆立法者、法官和合同当事人各自的角色”.〔8〕265即使在经过债法修订,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已由习惯法转化为制定法确认之后,第三人的范围仍然未能取得一致看法。

〔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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