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监理行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合法权益,增强监理行业信誉,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监理单位和个人在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四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第二章监理单位

第五条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中,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守法经营。

第六条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核准的专业监理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和租借监理专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参加铁路建设市场交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第八条监理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不得将承接的监理业务擅自分包和转包他人。

第三章监理人员

第十条铁路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下统称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应认真、规范地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应努力学习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标准,熟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依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工作,并对所监理工程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要维护监理业务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担任监理岗位。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在所属监理单位任职或聘任期间,不得将个人执业资格证书转让或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报酬及有价证券。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监理委员会每半年组织检查各监理单位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对严重违反自律准则的监理单位,由监理委员会采取行业内通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建议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限期取消投标资格的措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监理人员执行自律准则的情况,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对违反自律准则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聘任合同,直至报请监理人员个人资格证书颁发主管部门吊销证书。监理单位处罚监理人员违反自律准则情况,应报监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铁路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权举报。举报电话:监理委员会路电45664,市电51845664.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2004年8 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AA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AA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为促进首都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在京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AA市建设监理协会倡议、会员单位讨论和试行,决定制订以下自律公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自觉遵守本公约。 一、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制订的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及深度,提供监理服务。 二、正确行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忠实履行合同义务,认真承担合同责任,切实维护各方正当权益。 三、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维护行业声誉,与被监理单位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不向被监理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四、共同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鼓励合法有序竞争,不得以低于AA市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接监理业务,拒绝含有明显不公平条款的监理合同。 五、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恶意诋毁同行的声誉,不妨碍同行的工作。 六、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七、努力树立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敬业的社会形象。AA市建设监理协会建立会员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八、凡签署本公约的企业及所辖从业人员,如违反本公约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后,由AA市建设监理协会报请市住建委依法查处。并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公约由所有在京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签字后生效。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最新版本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监理人员职责 3.3 监理设施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2 监理规划 4.3 监理实施细则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5.1 一般规定 5.2 工程质量控制 5.3 工程造价控制 5.4 工程进度控制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6.3 工程变更 6.4 费用索赔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6 施工合同争议 6.7 施工合同解除 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1 一般规定 7.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8.1 一般规定 8.2 设备采购 8.3 设备监造 9 相关服务 9.1 一般规定 9.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附录C 通用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

铁路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新建上海至南通铁路(南通至安亭段)工程Ⅳ标风险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长沙中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沪通铁路工程Ⅳ标监理站 二0一四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4) 第三章风险源识别 (5) 第四章风险管理制度 (5) 一、安全风险会议制度 (5) 二、安全风险工点领导包保制度 (6) 三、安全风险工点定期检查制度 (6) 第五章主要工程风险源控制措施 (6) 一、路基土高边坡、高填方 (6) 二、桥梁钻孔灌注桩 (10) 三、桥梁墩柱浇筑 (11) 四、桥梁梁板架设 (16) 五、施工临时用电 (21) 第六章信息管理 (23) 第七章考核 (23)

第一章总则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监理站所管标段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铁路总公司和XX铁路局、XX城际铁路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监理标段工程实际,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有效,重点防范,动态调整”的原则,使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细则。 2、按照共同参予、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理站成立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动态安全风险工点管理台帐,将承担的所有工点全部纳入安全风险管理。 3、监理站管内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除要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4、编制目的:明确XX铁路工程Ⅳ标DK73+750.785~DK96+662.885段风险源在施工期间的监理要点与控制重点,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精心组织施工,用于指导今后的施工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及检测结果符合设计文件与规范要求。 5、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3)原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 (4)原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5)《上海铁路局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6)《上海铁路局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一图四表”法实施意见》(上铁建发[2012]434号)。 (7)铁建设【2008】189 号文《铁路大型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8)设计院提供的定侧、勘察、调查资料。 (9)设计院提供的《初步设计总说明书》。 (10)国家和铁道部现行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 (11)经批准的本标段监理规划。 (12)经批准的本标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6、编制范围: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铁路工程Ⅳ标DK73+750.785~DK96+662.885段风险源监理工作。 7、工程概况 (1)工程地貌 为长江冲积平原河口新三角洲平原区,局部为湖沼积平原区。全线地形平坦,地势开阔,海拔标高 2.0~4.5m。沿线河网密布,线路除跨越长江主河道外,还要跨越其支流包括望虞河、新浏河、白茹河等河流。沿线水塘湖泊星罗棋布;通道内公路交通发达,城镇化较快,长江以南厂房、民居密布;其余空地多为高产农田、菜地。路基工程主要以路堤形式通过。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特征 1)工程地质特征 线路所经地区为长江入海口新三角洲平原区,均为深厚第四系地层。成因主要为冲海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A类表:监理单位 表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表A.0.2 工程 表A.0.3 监理通知单 表A.0.4 监理报告 表A.0.5 工程暂停令 表A.0.6 旁站记录 表A.0.7 工程复工令 表A.0.8 工程款支付证书 B类表:施工单位 表B.0.1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表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表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表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表B.0.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审表 表B.0.6 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 表B.0.7 报审/报验表 表B.0.8 分部工程报验表 表B.0.9 监理通知回复 C类表:通用表 表C.0.1 工作联系单 表C.0.2 工程变更单 表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表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表 A.0.2 工程开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表 A.0.3 监理通知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4 监理报告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表 A.0.5 工程暂停令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6 旁站记录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表 A.0.7 工程复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8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编号: 表 B.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2012/2/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律机制,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部令)、《造价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公约签约自愿。自愿签署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公约。签约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范和造价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诚信敬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四条本公约是规范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的行为准则。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是公约的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实施本公约;负责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负责组织部分签约企业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并对签约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公约经三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议,并经超过半数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七条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京价协对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二)可列席京价协关于对违约或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的不正当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三)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投诉中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辩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表格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表格 A类表〔施工单位报审/验表〕 A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A2 开工报审表 A3 复工报审表 A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A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A6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A7 报审/验表 A8 分部工程报验表 A9 监理通知回复单 A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表 A11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A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A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A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B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B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B2 开工令 B3 监理通知 B4 工程暂停令 B5 监理报告 B6 旁站记录 B7 复工令 B8 工程款支付证书

C类表〔通用表〕 C1 工作联系单 C2 工程变更单 C3 索赔意向通知书 A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2

开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3 复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6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A7 报审/验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A8 分部工程报验表 工程名称:编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

自律公约

附件一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制药装备行业全体从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商业行为,依法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环境,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中国制药装备行业是指国内各类法人组织或个人从事制药装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制药装备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认证等从业群体和从业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商德诚信、竞争公平、秩序规范、行业公正。 第四条凡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并倡议:全行业从业组织与从业人员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从我做起”推进行业整体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非协会会员,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向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申请加入本公约,并经同意,成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六条自律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在全行业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声明 第七条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中国制药装备行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八条在制药装备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制药装备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等从业活动中,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的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 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 铁建设[2007]136号 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铁道部《关于编制2006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1026号)和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修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函》(建技函[2005]15号)要求,在原《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l0402-2003)基础上修订而成。 2003年颁布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填补了铁路监理行业的空白,明确了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范围以及相应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的深入开展,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迫切要求准确把握监理工作地位和作用,合理调整监理工作内容,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理工作。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监理工作等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必须对原《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时进行修订,使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具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适应铁路建设的需要。 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两章内容,删除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一章,合并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两章,同时对原有章节内容做了适当修改。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3章,另有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开工前监理工作、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工地会议、监理资料管理。

建筑行业自律公约.doc

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业、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从事我县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条坚持正当竞争,不与他人围标、串通投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规费),不损害、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确

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确保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不允许其他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在本企业的工程中执业。 第七条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坚持文明施工,重视环境保护。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扬尘、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为施工人员提供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和条件,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境。 第十条义利并举,诚实守信。坚持互惠互利,严格履行与建设方、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借贷方等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依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注册成为**市**商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监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贯彻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要求。制定监理管理办法、完善监理考核机制,批复监理规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考察进场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核对进场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组织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掌握监理动态,通报监理情况,报送监理工作信息。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监理工作检查计划,检查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落实各级检查部门有关监理工作问题的整改回复,做到闭环管理;收集、分析监理工作情况、建立管理台 —1 —

帐、报送监理信息。 第三章监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委托合同,配齐监理单位人员,配备监理所需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生活、交通设施设备,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第八条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依法合规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坏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编制《监理规划》,报建设单位审批;依据批复的《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监理单位是安全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监理—2 —

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在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所有在重庆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单位自律 第四条监理单位在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第六条发现任何监理招投标公告、监理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应拒绝参加投标并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八条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串谋损害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九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依据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配置相应监理人员,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强化监理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保证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重庆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监理人员工资,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积极协助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五条自觉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不利用从事监理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推销工程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对于不符

兴旺管理----无水印版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新表-201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单位用表 (电子版)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

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JL-A0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JL-A002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使用授权书 JL-A003 监理规划 JL-A004 监理实施细则 JL-A005 工程开工令 JL-A006 监理通知单(质量/安全) JL-A007 监理报告 JL-A008 工程暂停令 JL-A009 旁站记录 JL-A010 工程复工令 JL-A011 工程款支付证书 B类表(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JL-B001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JL-B0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JL-B0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JL-B004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JL-B00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JL-B006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JL-B007 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 JL-B008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 JL-B009 分部工程报验表 JL-B0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JL-B011 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安全) JL-B012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JL-B01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JL-B014 施工机械、设施报审表 JL-B015 费用索赔报审表 JL-B016 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 JL-B017 报审、报验表 C类表(通用表) JL-C001 工作联系单 JL-C002 工程变更单 JL-C0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JL-C004 会议纪要

JL-A0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工程名称:编号: 致:(建设单位) 兹任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为我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证书复印件 监理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试验室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试验室管理办法 1.1 试验室设置 1.1.1监理单位必须独立设置试验室。当监理标段不超过60km时,可只设中心试验室。当标段超过80km时,除应设中心试验室外,还应增设试验分室,每个试验分室管理跨度一般为60km;中心试验室宜设在管段的中部且交通便利。 1.1.2 监理单位试验室应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1.1.3监理单位试验室应是有资质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其试验检测工作应在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范围内进行。 1.1.4各级工程试验室应经工作条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工作职责及管理要求 1.2.1中心试验室工作职责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和过程控制等计划。 2 负责对施工单位试验分室工作条件的确认,并应在收到

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 按母体试验室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试验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试验检测记录管理制度、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试验检测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 4 制定试验室组织机构图、检测流程图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图。 5对试验分室以及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6 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7 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检定和校准工作。 8 按照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进展,对进场各种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性能、实体质量等进行见证检验、平行检验等;审核配合比设计资料,及时做好记录。 9 定期对施工单位进场的原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工序质量等进行抽样检验,做好抽查记录。 10 组织管段内监理试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 细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编写说明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对铁路建设的参建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在实施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力。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组织编写《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用以指导铁路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的开展,同时对工程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也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本细则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查阅和收集了现行规范、设计文件、常用施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借鉴建设部、交通部和各地方工程建设监理细则的有关内容,总结在工程监理和建设管理方面的经验,组织一些具有监理工作经历的人员进行编写,并邀请若干名在工程监理和建设管理方面造诣较深的专家参与编审工作。按照力图做到“全、细、好”的要求,出一本既能满足目前铁路建设各专业监理需要,又能与现行规范和标准相符合,而且方便实用的细则。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3

3基本规定 5 3.1 监理工作依据和准则 5 3.2 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和目标 5 3.3项目监理机构和职责7 3.4 监理设施10 3.5 监理规划10 3.6项目监理实施细则11 3.7 协调与沟通12 3.8 监理工作时效 12 4 工程开工前的监理工作 13 4.1 工程开工前的监理工作流程 13 4.2 监理工作准备 13 4.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14 5 工程质量控制18 5.1 一般规定18 5.2 进场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 21 5.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22 5.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24 5.5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26 5.6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27 6 工程进度控制28 6.1 一般规定2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