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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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第08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第08章
高等教育出版社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委规章,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国务院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 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务院授权条件下,享 有部委规章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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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依据。无此 明文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对行政处罚实施委托。 4.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进行。所谓“法定权限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只能把自己依法 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委托给其他组织, 而不能把自己所没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否则就是 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
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
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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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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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法的设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 的设定规则如下: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的行政处罚。这里所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目前显然 仅是指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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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适用于三类案件: (1)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罚款以上的行 政处罚,以及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 件; (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研究

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研究

三、行政诉讼的相关知 识及对本案的基本评价
宪法
法律 特别行政区 法律、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法律适用及解决冲突规范的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位法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具有同等 . 效力 ;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 5.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 6.裁决、监督机制。 .裁决、监督机制。
3、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 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 实施收回国有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 迁许可证的单位。”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拆迁 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 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 条件。”
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 据 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 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 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 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条例 》就直接将 土地征收的目的界定为兴办公共事业 公共事业,具体 公共事业 内容包括“国防”事业;(2)交通事业; (3)公用事业;(4)水利事业;(5)公 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6)行政机关、 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7)教 育、学术及文化事业;(8)社会福利事 业;(9)国营事业;(10)其他依法可征 收土地的事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 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 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 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 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人。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秀云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或者征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秀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秀云【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孟士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孟士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孟士统【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秀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尚未被批准征收为国有。

XX村XX 户村民,目前绝大部分村民已签订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

原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李秀云的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长安区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由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协商、调解,以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能够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类争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的活动。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当一名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时,司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要求减免罚款。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

2. 行政征收类争议行政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用或者收回个人、组织的财产,对其进行补偿的行为。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征收决定存在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政府可能需要征收某些地段的土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而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可能会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3. 行政执法类争议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执法机关的处理不当或者存在错误,从而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环保领域中,企业可能会因为未能达到环保标准而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产整改等措施。

如果企业认为自己被处罚不当,则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要求减轻处罚或撤销处罚。

4. 行政合同类争议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签订行政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等问题产生争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城市建设中,政府可能会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协议。

房屋征收流程

房屋征收流程

房屋征收流程一、引言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向房屋所有者征收房屋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房屋征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房屋征收的流程,并重点阐述其中的关键环节。

二、房屋征收流程1. 征收准备阶段在征收准备阶段,政府需要制定征收计划并公布征收公告。

征收计划应当明确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方式和征收补偿等内容。

征收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计划的主要内容,并公告在相关媒体或政府官网上,通知受征收人了解相关信息。

2. 征收标的确认征收标的确认是指政府依法确定需要征收的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评估。

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定房屋的评估价值,并通知受征收人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实。

如果受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评估。

3. 征收补偿协商在征收补偿协商阶段,政府与受征收人进行协商,商定征收补偿的具体方式和金额。

征收补偿应当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受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受征收人有权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有权参与征收补偿的协商过程。

4. 征收决定征收决定是指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房屋的决定。

征收决定应当明确征收的房屋、征收的目的、征收补偿的方式和金额等内容,并向受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书。

受征收人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5. 征收执行在征收执行阶段,政府依法实施征收行为,并向受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

政府应当根据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征收补偿金额。

受征收人应当配合政府的征收行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

6. 争议解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

受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争议,并及时解决纠纷。

三、结论房屋征收是一项复杂的行政行为,涉及到政府、受征收人以及评估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

福建师范大学2024年2月课程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考核试题

福建师范大学2024年2月课程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考核试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一、问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一方面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现宪法赋予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控制和监督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防止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件建设。

2.简述行政职权的特征。

1. 法定性:行政职权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2. 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专属性: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其他主体无权行使。

4. 国家意志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

5. 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 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当事人的强制命令力量。

7. 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能任意转让和放弃,因为它是与职责相关的统一体。

8. 优益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3.简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4.简述行政征收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

行政征收主要是基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或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目的,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

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仅表现为受益对象的不确定,也表现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

立法上通常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以限制行政征收权的行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主体不得基于非公益目的如商业目的而进行行政征收。

李向前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向前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向前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新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迪丽娜孜巴克马荣张玉【审理法官】迪丽娜孜巴克马荣张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向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向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向前【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梁兰兰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马宏彬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兰兰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马宏彬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兰兰马宏彬【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向前【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所涉乌鲁木齐国际机场改扩建项目和北航站区交通中心及基础设施项目(即乌鲁木齐机场改扩建项目、G7大黄山-乌鲁木齐改线项目、S102项目),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重点基础性设施建设,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自治区发改委)于2015年7月19日下发新发改交通[2015]181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乌鲁木齐国际机场第三平行滑行道和北航站区交通中心及基础设施工程立项(代可行性研究)的批复》,同意建设乌鲁木齐国际机场第三平行滑行道和北航站区交通中心及基础设施工程,并规定了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建设工期(13个月)。

2015年10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新国土资预审字[2015]79号《关于乌鲁木齐国际机场第三平行滑行道和北航站区交通中心及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称该项目已列入《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该预审意见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6日。

征用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

征用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征用征收是现代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个人或集体财产进行征用或征收的一种行政行为。

这一行为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的权益,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公正、合理。

本文将从征用征收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征用征收的概念1. 征用: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集体财产进行暂时性的使用,使用后应予以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2. 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集体财产进行永久性的征用,不再归还,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征用征收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14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者集体财产实行征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6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房地产。

”第19条规定:“征收、征用房地产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对个人或者集体财产实行征收。

”第10条规定:“征收个人或者集体财产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四、征用征收的程序1. 征用征收的申请:申请征用征收的机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征用征收的批准: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批准。

3. 征用征收的公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征收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4. 征用征收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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