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3】见义勇为认定(标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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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活动中,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

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见义勇为救助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这一规定为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3)对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处理: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当依法给予抚恤、优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3)对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当依法给予抚恤、优待。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首先,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行为人应当是出于真心实意,自愿地进行见义勇为行为,而不是被迫或受到利益驱使。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这种行为应当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受到伤害而进行的。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见义勇为行为不应当违反法律法规,而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

其次,对于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具体操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危险。

见义勇为行为往往需要冒一定的风险,因此行为人是否面临危险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感谢。

如果当事人对行为人的行为表示感谢和认可,也可以作为认定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赞扬,也可以作为认定标准的依据之一。

最后,对于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应用,我们应当理性客观地进行评判,不能轻易地对行为人进行指责或者表扬。

在具体案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行为的真实性以及社会的反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和鼓励,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一定争议的问题。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在思想上加强引导,让更多的人树立见义勇为的意识,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见义勇为认定标准能够更加清晰明确,见义勇为行为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和鼓励。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见义勇为是指在遇到他人遭遇危险或者遇到不公正的情况下,自觉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去帮助他人或者维护正义。

在我国,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公德,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认定一个行为是见义勇为呢?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首先,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在危急情况下自觉挺身而出的。

这里的危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他人生命受到威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要能够及时做出反应,并且在没有时间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去帮助他人或者维护正义。

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善意的。

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不良动机,纯粹出于对他人的关爱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

行为人的出发点应当是为了帮助他人、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者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

再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在必要范围内的。

这里的必要范围包括行为人所采取的行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人的行动是合理的,不会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损失;行为人的行动是适当的,不会引发更大的风险或者危害。

最后,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的。

这里的社会公众包括但不限于目击者、受益者、相关部门等,他们应当对行为人的行动表示支持和认可,认为行为人的行动是正确的、值得肯定的。

总的来说,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出发点、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标准,并且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够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在遇到危急情况时,能够勇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为社会公共利益和正义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支持和保护,让见义勇为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

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

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一、什么是见义勇为?大家都知道,见义勇为其实就是遇到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挺身而出,毫不犹豫地去帮一把。

这不是一个空洞的词儿,它背后包含着一种责任感,也代表了一个人心底的正义感。

你会发现,这种“见义勇为”不是那种让人一眼就看得出来的英雄主义,而是藏在你我日常生活中的点滴。

比如,看到有人摔倒,你会不会冲上去把人扶起来?看到有人需要帮助,手里明明没多余的零钱,你会不会掏出钱包帮一把?你心里想着“算了,别人能解决”时,抑或是在心里悄悄掂量“帮不帮会不会麻烦到自己”时,实际上,可能这就是一个见义勇为的机会。

有些人往往会在这种瞬间选择行动,或许正是因为心底的那份“做个好人”的冲动。

二、见义勇为的行为到底是怎样的?见义勇为,最直接的理解就是看到别人有困难,你果断出手。

可是,具体的情形会有很大的差异。

像是,你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位老奶奶扶着栏杆,眼看着就要摔倒了,你的第一反应是赶紧扶她一下;或者,你路过一个小巷子,看到两个小孩被几个流氓欺负,心里一紧,马上冲上去制止。

这些看似简单的举动,往往没有引起大规模的关注,但却非常重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有时候并不需要什么轰轰烈烈的大场面。

比如你在地铁站看到有人丢了钱包,你会不会心生一念:捡起来交给失主?甚至你可能根本没想过自己是否会因此“多事”,反而出于本能去做。

这就是见义勇为的精神所在。

不过呢,见义勇为可不是随便乱来。

说实话,有些人以为见义勇为就是盲目冲动、轻率行动。

真正的见义勇为,是要有一种明辨是非的能力,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不是什么都去管、什么都去插手。

比如有的人看见人家争吵,觉得自己能解决,就上去劝架,结果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

这就不叫见义勇为了,这叫“自作聪明”!做这种事,不仅自己可能惹上麻烦,旁人也未必感激你。

三、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那见义勇为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有不少人心里有这个疑问。

说实话,认定的标准并不复杂,简单说就是看你帮忙的行为是不是出自真心,是不是正义感驱动,是不是在那个当下力所能及地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见义勇为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体现了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和对于他人生命的尊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愈发频繁,然而,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和保护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见义勇为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与规范。

二、见义勇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遇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维护正义的行为。

2. 特征(1)自愿性:见义勇为行为是个人出于道德、良知和正义感,自愿选择的行为。

(2)即时性:见义勇为行为通常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具有即时性。

(3)无私性:见义勇为行为不追求个人利益,以维护正义为目的。

(4)合法性: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1. 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2. 民法典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见义勇为方面规定了以下内容:(1)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救助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见义勇为行为的免责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与奖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其他法律法规保护(1)刑法保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见义勇为是指在见到他人遭遇危险或困难时,能够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地帮助他人解除危难的行为。

而要对一个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来进行评判。

首先,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

即行为者是否出于对他人的真诚关心和帮助之心,而不是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不良动机。

如果行为者的出发点是出于对他人的真诚关心和帮助,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更容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其次,需要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

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现在于行动的果敢、果断,以及是否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性。

行为者在面对危险或困难时,能够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积极地采取行动,这种果敢的表现是见义勇为的重要标志。

再者,需要考虑行为的社会效果。

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对社会大众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否带来了正面的社会效果。

如果行为者的见义勇为行为能够挽救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者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更容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者在见义勇为时,应当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最后,见义勇为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者的个人能力和条件。

行为者在见义勇为时,是否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条件,能够有效地帮助他人解除危难。

行为者的个人能力和条件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社会效果、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及行为者的个人能力和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

见义勇为是社会公德的具体体现,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在面对危险和困难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
首先,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的。

也就是说,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应当根据事实和行为本身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而不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或动机来定性。

只有在客观上符合见义勇为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其次,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应当是合理的。

这就要求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行为时,要考虑其是否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行为水平和道德标准,是否符合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只有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再次,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应当是全面的。

也就是说,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行为时,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方式、结果以及行为人的动机、态度等因素,不能片面地看待问题,要全面地进行认定。

最后,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应当是权威的。

也就是说,认定见义勇为的权力应
当属于有关部门或机构,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他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行为规范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应当是客观、合理、全面和权威的。

只有在符
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对行为进行正确的认定,从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

希望广大市民在遇到危险时,能够勇敢地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风尚的重要体现。

为了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奖励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见义勇为的认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认定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非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2)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见义勇为行为是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见义勇为行为是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

三、见义勇为的奖励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保护。

”2. 奖励形式(1)物质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品或者物质补助;(2)精神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证书、荣誉勋章等;(3)荣誉职务: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相应的荣誉职务或者晋升职务的机会。

四、见义勇为的保护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法给予保护,不得歧视、报复。

”2. 保护措施(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如工作、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权益;(2)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医疗、康复、赔偿等帮助;(3)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保护,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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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见义勇为者开路撑腰
不久前,广州一名货车司机在暴雨中救落水者时不幸遇难,广州市拟确认其为见义勇为人员,释放了“保护见义勇为”的鲜明信号。

如何进一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撑腰鼓劲、解决后顾之忧,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近日通过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系统性回答了这一问题。

从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到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期保障,该办法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重点突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谁来保障、怎么保障”等问题,比如将见义勇为奖励标定为最高100万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还会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

和许多地方的条例相比,在笔者看来,广州版条例有三个亮点值得一说。

其一,重奖见义勇为,有利于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近年来,越来越多见义勇为的动人故事不断涌现,让人肃然起敬。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导致出现了一些不敢正当防卫、不敢见义勇为的社会现象。

突出保障性,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播撒爱心,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其二,明确了定义,有利于破解长久以来的社会成见。

一般来讲,
人们对见义勇为者的理解有前置条件,即“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像警察抓小偷、医生救病人等,因为有职责和义务,不被列入其中。

这样固然能保证概念的准确性,但也容易忽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这类群体,他们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接触几率大,但往往又超出了法定的职责义务。

办法将这类群体纳入其中,破除了争议,也让他们在工作中底气更足。

其三,没有类似“不顾个人安危”表述,标志着一种文明理念的更新。

过去一段时间,人们对见义勇为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过分突出“毫不利己”“舍己救人”。

如此要求,容易诱导不恰当的救人行为。

摒弃“不顾个人安危”,不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定,而是更加强调以人为本,力求避免不顾客观条件、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

显然,这样的规定更符合文明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对“见义智为”的价值认同。

此外,条例规定明确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因见义勇为误工可视为出勤等,也充分考虑到了见义勇为者的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社会上还有“见义勇为者遭刑拘”的案例,要求司法实务更有所作为,须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从而为见义勇为开路撑腰。

总之,法律要不断适应时代的呼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以更为公平有效的规则设计,激发见义勇为的正面效应。

(via新华网)
保安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畴是善治回归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近年来,见义勇为的评定与认定颇受关注,一些地方严格缩限见义勇为者认定范畴,引起公众疑虑。

现在广州市放宽认定标准,将负有约定义务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范畴的做法,有利于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引导更多急公好义者挺身而出。

以约定义务人员中的保安员为例。

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的职责就是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据此不少人认为,既然保安的职责是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那么保安在上班时间抓小偷、抓凶犯等,就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应尽的义务,不是做职责外的事情。

然而,不能因此将履行抓小偷职责而受伤、牺牲的保安、辅警等人员,排除在见义勇为认定范畴之外。

保安虽然有保护单位平安、维护单位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任务与职责,但这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

而且,这种职责和义务
并非十分迫切、不可推脱的义务。

譬如,虽然大多数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保安应该保卫安全,包括抓小偷、罪犯,或救助遇险人员,但法律和劳动合同都没有要求保安必须抓小偷、罪犯,必须救助遇险人员。

保安、辅警、协管员等负有的约定责任义务,与警察、消防员等负有的法定责任义务有本质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必须履行特定职责,不能有丝毫推卸退缩。

如警察接到报警时,应当依法抓捕小偷等违法犯罪人员,应急消防人员接到求救时,应及时出警救助遇险人员。

法定责任人员实施相应的行为属于职责所系,如果不积极履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政纪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当保安、辅警、协管等发现不法侵害或危险时,在可以报警求助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就属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急公好义和见义勇为。

对此,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外,保安、辅警等一般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保障有时跟不上,他们如果受到伤害,如果没有制度兜底,极易落入凄惨境地。

而具有正规编制的公安干警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伤害的,均有工伤保险等国家财政兜底,没有后顾之忧。

所以,保安、辅警等约定义务人员若因见义勇为付出了巨大牺牲,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充分保障,必须为他们提供全面、持续、稳定的褒奖与抚恤。

让见义勇为者得到本该得到的保障和褒扬,这是人性和常识的回
归,也是公平和善治的回归。

(via新华网)
粉笔视角:从古至今,中国的政府历来都负有道德引导、教化育人的职能和责任。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扶不扶”“救不救”的争论,说明我们的传统道德规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遭遇了挑战,也说明了法律体系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还不够,英雄有可能出现流血又流泪的情况。

在这样的节点,广州出台相关政策,意义十分重大,体现了政府价值引领的责任。

具体条款中,既避免不顾客观条件的盲目行为、又打破固有认知,为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群体的见义勇为“站台”,更体现立足现实、回应关切的政治智慧。

希望这份保障和奖励办法,能为其他地区带来启发,更大力度支持和保护善行义举,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的褒奖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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