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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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因为只有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被侵害人对侵权者产生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这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下面我将从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条件。

这是由于,侵权责任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或侵犯的基础上。

而被侵权人如果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或侵犯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这种因果关系不能确定,那么即便是侵权行为已经成立,也不能认定被侵权人对侵权者存在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条件,因果关系是和侵权行为、损害等其他条件密切相关的。

只有当侵权行为的成立、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已经证明,而且这种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最终认定侵权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且是最为关键的一个条件。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在侵权责任中,确定因果关系是非常关键和复杂的。

因为这需要考察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必然的联系,也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认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因果关系的确定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下面是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一)侵权行为是确凿存在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存在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

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凿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其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真实的损害是指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关系到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本文将围绕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基本概念、法律特征、认定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侵权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具体来说,侵权因果关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二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只有当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因果关系的法律特征1. 必然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而非偶然联系。

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2. 直接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直接影响,而非间接影响。

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性。

3. 必要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即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符合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也不成立。

4. 限制性:侵权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非完全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并不影响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原因与结果的关联性:判断侵权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2. 原因的必要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3. 原因的充分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则可以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作者:赵志强秦磊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侵责任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必要。

尽管国内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各个法学家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上都有自己的思考。

当今法学界,因果关系作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已经得到认可,所以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

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代表理论的比较,结合我国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及推定,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因果关系;内涵;证明;特殊状态一、因果关系的界定(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某些或者某种现象引起的,而这种或者这些现象的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现象的产生。

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当人们运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指导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形成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念。

(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具体而言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或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关系的情形。

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则是前者的结果。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导语: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的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被法律认定和赔偿的大小。

因此,深入研究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作用及其研究意义十分重要。

一、因果关系的法律定义侵权法中对因果关系的定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相互关联,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是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的。

判断因果关系的一个准则是“但因无他,不应发生之损失即发生之。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特定的侵权行为,那么损害是不会出现的。

二、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的作用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划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车辆碰撞导致的人身伤害。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恶意诽谤导致被害人的社会声誉受损。

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因果关系还可以用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即便有侵权行为,也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三、因果关系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的作用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因果关系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确定赔偿的额度。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高,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而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低,因为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较弱。

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连锁效应。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其他损害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会扩展到后续的损害上,从而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四、因果关系在证明上的困难和挑战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果关系的侵权法律规定(3篇)

因果关系的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部门,其核心在于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损害赔偿。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定义、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例外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理解我国侵权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

具体而言,它是指侵权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而损害后果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在侵权法中,认定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2)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损害事实的结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必然的联系,而非偶然的联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一致,具体表现在:(1)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2)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必要条件说必要条件说认为,只有当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时,才构成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就不会发生。

必要条件说在侵权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2. 因果联系说因果联系说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相当的联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而非偶然的联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形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的条件。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不法、过错等四项。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和特征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某人的行为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为该行为的结果,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对于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判断,只不过是对于一种客观存在事实的还原而已,而不是一种逻辑推理。

其二,社会性。

侵权责任法上确定因果关系的目的,仅是确定行为人是否会承担责任,也就是认定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事实的发生原因。

人的行为是社会性行为,并非自然现象。

因此,只有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有意义。

人的行为以外的因素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与行为人是否应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无关。

其三,时间的先后性。

因果关系是一种前因后果的关系,因和果是有先后顺序的。

只有人的行为在先,损害后果在后,二者之间才会有因果关系。

因此,行为人在损害后果发生后实施的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决不能存在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行为人对损害是否会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如何判定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上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条件说与原因说两种学说。

原因说中又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等不同观点。

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现象即各种条件都为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无此事实即无该结果发生,此事实与结果之间就为有因果关系。

依条件说,如果结果的发生须是相互交错的多数原因共同结合才会发生的,则每个原因均视为等价,因而每个原因均为构成因果关系之原因。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各国民法都对其认定提出许多学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的类型不断变化,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渐渐显露出来。

我国在因果关系的研究方面存在不少误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影响甚深,另一方面,一直注重事实因果关系,忽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文评价了多种因果关系说,同时期望我国能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分两步走。

Abstract:The causality in the tort law has been an unresloved problem all the time , every civil law in the world asserts to it that proposes a lot of theori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fringe the type of the case is changing constantly, and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rel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use and effect come to light gradually. Many mistaken ideas exist in research of causality in our country, the influence of saying in positive causal relationship is very deep, on the other hand , we have been paying attention to causality in fact all the time , have ignored the causality in law. This article appraises many kinds of causality theories , expect our country can learn lesson from Britain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that take two steps in the asserting of causality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都是一个颇具挑战的领域,其中,因果关系更是一个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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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

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

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

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 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

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

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客观说,此说认为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时及行为后的结果有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判断;三、折衷说,此说以行为时一般人拟预见或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

其中,我国大多学者亦支持客观说,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的可能性亦认为有因果关系。

(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也称为近因.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并不直接影响侵权责任,在认定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在事实上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害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件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原因作出判断。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宽松,只要符合无A即无B则认为A 与B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严格,它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的基础上,还要从法律的规定、司法政策以及公平正义、案情发展的逻辑及一般人的感觉等方面综合考虑。

因此分析可知,两大法系对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的区别在于:①从两大法系的渊源而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问题的宏观把握和一般性法规上,通俗讲就是框架性较强。

而英美法系基于其固有的判例法和经验主义,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②在理论结构上,大陆系坚持一元论立场坚持法理逻辑上的和谐统一,而普通法系是由判例积累而来,其因果关系采用两分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③具体判断上,大陆法系是由法官一人的认识为标准,而英美法系是用二分法,事实上的认定由陪审团做出判断有否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则由法官司把握认定;④在证明方法上也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上划分较详细,因此他的证明也有多种原则,对一般侵权适用“盖然说”,对特殊侵权如环境污染案等则法官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而英美法法系国家适用判例法所以无明显划分,坚持以相同的认定理论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致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截取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尤其对于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各种规则、标准之间时有冲突甚至前后矛盾,这给法官和法官指导下的陪审团认定因果关系的主观随意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换言之,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归结均最终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外,其它一切所谓的规则或标准都是虚无的。

二、我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涵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我国民法界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五项: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仅为三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所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特殊侵权中可以说是直接依据。

因此可见,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

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果。

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就是人们所说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如果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违法行为引起的,某一违法行为就是某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审判实践中,法定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

如果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单明了,一因一果,显而易见。

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

第三、要注意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以铁器砸门致人损害。

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间接原因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总之,对于间接原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感。

三、因果关系的证明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观随意性和认定规则、标准的虚化,就要求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进行适当的界定。

(一)证明的主体对于证明主体,在一般情况下,证明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应由原告方负担,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

在国外侵权行为法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有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和理论。

尽管我国同样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123条、127条的规定,但该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系就过错证明责任之倒置,而非因果关系责任倒置。

即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关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证明的方法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满足于一般认知的证明要求,客观存在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性。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的一种,但又不能等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哲学上因果关系旨在强调事物的普遍,掌握事物运动的普遍规律,从而对此加以把握,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旨在“通过结果(损害)回溯寻找原因(加害行为),达到发现责任承担者的目的”。

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证明过程分为两个步骤。

首先,证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成立,在此基础上证明事实因果关系的成立。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好证明,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即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可用必要条件理论加以实质要素补充是较好的选择。

必要条件理论用以下四种方法认定:①反证检验法。

即如果没有A现象,B现象还会出现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二者无因果关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A可能成为B的原因;②剔除法。

排列各种可能的原因现象,然后逐一剔除,如果某一现象被剔除后结果仍然发生,则该现象就不是原因;③替代法。

即用合法行为替代可能成为原因的某一违法行为,观察结果是否仍会发生,如果被替代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被告的违法行为就不是原因,反之则是原因。

④实质要素补充认定法,即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

(三)证明的程度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有学者认为,“要求对因果关系之存在进行充分的证明,以完全揭示出原因现象与结果现象之间的内在。

”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证明性质属于民事证明,民事证明仅要求“高度盖然性证明”(又称为优势证据规则),而刑事证明的要求为“充分证明”(又称为排除合法怀疑规则)。

所谓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仍要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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