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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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承诺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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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承诺书模板契税减免承诺书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宅。

承诺人(签章):年月日申明书本人已知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的契税政策,本次购买住房不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用以上政策,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中介公司盖章)年月日篇二:契税减免通知书(新式样) 契税减免通知书荆房契免: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第一联:市局存根(盖章有效)2012 2012 2012 契税减免通知书荆房契免: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第二联:地税窗口(盖章有效)契税减免通知书荆房契免: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房屋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开具人:(签字)审批单位:(盖章)第三联:办证单位(盖章有效)年月日契税减免通知书荆地契免: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土地权属行为符合契税减免条件,已在我局办结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契税元,你单位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第一部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一、取得土地环节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

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年).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

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湖南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
毛共和国契税 暂行条例》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契税暂行条 例细 叫》 《 、湖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 收征 收管理 答: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下列情形依次确定 : 申请批准 经 占用耕地 的 ,纳税 人为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 中标 明的建设用
去》 及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 、 市有关规定 , 编辑 了耕 地占
() 3 个体工商户 、 农村居 民和其他公 民。
五 、 耕地 占用 税 纳 税 人 的确 定 原 则是 什 么 ?
兑收收入 , 我们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南省 实 、湖
企业 、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危<中华人 民共和 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 《 、业建设。 3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
七 、 地 占用税 计 税 依 据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耕
答 : 地占用税 是国家税 收的重要组成 部分 , 耕 具有如下 四 个特点 :
答 :耕地 占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 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
答: 下列情形 免征耕地 占用税 : ( ) 一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
( ) 校、 二 学 幼儿 园 、 老 院 、 院 占 用耕 地 ; 养 医
为 8元至 4 元 ; 0 ( ) 三 人均耕地超 过 2亩但不超过 3亩 的地 区 , 每平方 米为
6 至 3 元 O元 ;
十 二 、 地 占 用税 有 哪 些 减 征 规 定 ? 耕
各地 区人 均占有耕地面积 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 ,规定高低 不同的耕 地占用税 适用税率 。 一般来讲 , 经济 发达 、 口稠 密 、 人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 副本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 副本
第二部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第一章 拿地阶段业务
一、契税 1、直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 位和个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生权属转移,成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 《》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
《》 房地产企业通过受让、抵债、接受投资、受赠等直接取得土地 使用权,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4)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 元至 25 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上海 北京 天津
地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 45 40 35
5 / 41
3 / 41
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
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
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土
地,存在契税的筹划空间。
现行契税税率为 3-5%
二、耕地占用税 1、占用耕地建房成为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 地占用税纳税人。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方式直接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的征 税依据。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息,国税函 [2002]1094 号规定,以项目换取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 税征收范围。国税函[2004]322 号规定,以土地出资,属于契税 征收范围,即投资方以土地出资,受让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 对价,计税依据则为作价出资额。
土地。 3、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
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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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06•【字号】沪税地[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2001]33号2001年6月6日)为了保证市政动迁的顺利进行,加快本市旧区改造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财法[1997]52号)、《关于本市贯彻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7]48号)、《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沪府发[1997]44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对涉及契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和规定,请遵照执行。

1、征用、占用、拆迁土地、房屋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必须在拆迁人取得拆迁证书或相关证明之后。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时间界限以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3、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是被拆迁人本人。

4、拆迁补偿获得货币的(指沪府发[1997]44号文规定的货币化安置),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不超过原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5、拆迁补偿获得房屋的(指互换土地、房屋权属),凡按规定核定的新房价超过原私房作价补偿费的,但超过部分不超过原私房作价补偿费的三分之一的,免征契税;超过三分之一的则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6、采取上述4、5两条以外方式安置的,重新获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的,但超过部分不超过原私房作价补偿费的三分之一的,免征契税;超过三分之一的,则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7、符合以上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须到所属征收机关办理申报,并递交以下资料:(1)拆迁证书或相关拆迁证明;(2)动拆迁协议书(合同);(3)户籍或权籍证明;(4)新购房屋合同和发票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5)特种存单(货币化安置款)、银行划款凭证或其他付款的有效凭证;(6)新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不动产交易税费一点通

不动产交易税费一点通

不动产交易税费一点通一、个人房产交易
(一)个人二手住房买卖
(二)个人二手非住房买卖
办理时限:对个人住房和非住房交易中,资料齐全、产权清晰、核价无争议、以购房发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扣除项目依据的当天审核完毕。

二、企业销售或者购买二手房
办理时限:对房产权属清晰、核价无争议、以购房发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扣除项目依据、不存在欠税的企业房产交易当天审核完毕。

三、房产交易资料
(一)个人房产交易资料
以上资料如果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获取的可不提供纸质件。

(二)企业房屋交易
以上资料如果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获取的可不提供纸质件。

企业房产交易前请先自行核查房屋是否已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5]39号解读:个人出售满2年普通住房免营业税

财税[2015]39号解读:个人出售满2年普通住房免营业税

财税[2015]39号解读:个人出售满2年普通住房免营业税税收政策——财税[201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土地政策——国土资发[2015]37号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贷款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政策内容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具体操作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三、具体实务操作问题(一)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因此,不同地区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各地都有自己的标准,纳税人应关注本地的具体标准。

(二)购买房屋的时间实务操作关键点:购买房屋的时间非房屋年龄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对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增资涉税法律规定(3篇)

增资涉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增资行为日益频繁。

增资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资本实力的重要途径。

然而,企业在进行增资过程中,涉及诸多税收问题,需要依法进行纳税处理。

本文将围绕增资涉税法律规定,对相关税种、税率、申报程序等进行详细阐述。

二、增资涉及的税种1. 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在增资过程中,涉及以下增值税问题:(1)购买增资所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接受投资、转让股权等行为,可能涉及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在增资过程中,涉及以下企业所得税问题:(1)增资所得,包括接受投资、转让股权等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增资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中介费、评估费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依法扣除。

3.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在增资过程中,涉及以下营业税问题:(1)转让股权等行为,可能涉及营业税。

(2)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可能涉及营业税。

4. 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在增资过程中,涉及以下印花税问题:(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2)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作为出资,可能涉及印花税。

5. 其他税费(1)土地增值税:企业在增资过程中,涉及土地转让、使用权转让等行为,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

(2)契税: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作为出资,可能涉及契税。

(3)个人所得税:股东在增资过程中取得股息、红利等所得,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三、增资涉税规定1. 增资所得的确认(1)接受投资: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确认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的确认,按照投资者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计算。

(2)转让股权: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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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契税暂行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下面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房屋、经营性建筑物的转让和出租,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赠与、继承等行为。

二、征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征税依据一般是不动产的交易价格,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契税的税率一般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不动产和交易情况可以有所差异。

三、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义务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一方承担。

纳税申报一般由交易双方在发生交易后一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并缴纳相应的契税款项。

四、减免和优惠政策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些契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包括首次购房减免、交易给付交易款项产生的差价减免等。

五、税务管理和监督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责任、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建立、涉税争议的处理等。

这些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有助于规范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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