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

反方原始报告尊敬的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再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辩题。
安乐死,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
合法化,是指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我方观点是,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在法律制度上撕开了一个口子,为谋杀大开方便之门。
安乐死的立法,为犯罪提供了看似光明合法的手段,为残忍的行为披上法律的外衣。
的确,安乐死有其限定的条件,病人确实患有不治之症不堪忍受病痛自己提出,亲属同意,医生认可等。
但是谁来保证其中的环节不被不法分子利用,联合医生,捏造病情,伪造协议,造成病人的被安乐死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明知道这是一把刀,还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你还把它交给凶犯?第二,安乐死合法化既违背了中国传承上千年传统伦理孝道,又违反了传统医德。
“父母之德,昊天罔极”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根深蒂固,当父母患病时,相信任何一个要为父母实行安乐死的子女,都无法避免这种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
家属放弃治疗、选择安乐死,无论出于是病人自身意愿还是家属意愿都是违背亲属间伦理道德的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是对人伦的极大挑战。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对病人的人身健康应是无限忠诚的。
安乐死的合法化使救死扶伤的医生去执行结束病人生命的手术,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相悖,这就不可避免的伤害了传统医德。
扪心自问:这样的“合法”却不合情的触及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第三,我方不否认安乐死有积极合理之处,但是这些合理之处就无可替代了吗?显然不是。
安乐死存在的难操作性,标准难定,是非难明等不可避免的弊端,它既不是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佳途径。
安乐死是以提前结束生命为代价的,而注重提升病人及家属生活质量,减缓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临终关怀等更加尊重了生命的价值,是更好的选择。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辩论赛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正方一辩:;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正方一辩: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十一(女)春天的阳光是多情的,它用叶的浓清,花的娇艳和风的缠绵为我们编织着迷人的梦境。
让我们用喜悦去寻找春天的阳光,用欣慰去感受春天的温暖。
下面请欣赏诗歌朗诵《一树春天》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06、07级各班各派一支队伍(4人)参加本次辩论赛,法律协会与学习部各派一支队伍(4人),共3支队伍参加本次辩论赛。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
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

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正方一辩申论稿各位评委,反方辩友你们好,我方观点认为中国大陆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而安乐死之所以在我国作为一个问题出现,就在于它已成为社会需求的强烈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的或隐蔽的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做法虽然比比皆是,但法律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各种制度还没有建立,使其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例如,我国大多数医院公开规定拒收晚期癌症病人,放弃对其救治,这实际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安乐死方式。
我国卫生部关于对晚期癌症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物限度的规定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安乐死变相的认可而且,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不管投入多少资源来设法推延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极其痛苦。
全世界每年大约有五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
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60%以上。
发达国家癌症的治愈率为45%~50%,有一半以上的癌症患者不能被治愈;发展中国家,癌症治愈率更低,在我国,尽管一些省级肿瘤医院的治愈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全国癌症平均治愈率只有20%左右,也就是说有80%的患者尚不能治愈,而他们都将在痛苦之中度过余下的岁月。
在北京卫生部门所做的、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基本态度的历次抽样调查中,每一次的调查结果中,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率都不低于80%.这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安乐死合法化与我国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相吻合的,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最基本的意识支持过度治疗对晚期癌症病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有的晚期癌症病人,已经多处转移扩散,无法进行根治性手术,如果没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合并症,则手术有害无益;有的病人反复化疗,造成白细胞低,身虚弱,此时化疗只会增加痛苦、加速死亡;有的癌症病人放疗过度引起的放疗后遗症往往比肿瘤本身还要难治并且痛苦万分。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辩题:在中国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正⽅:在中国安乐死该合法化辩论资料(仅供参考)(⼀)安乐死定义: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认可,⽤⼈道⽅法使病⼈在⽆痛苦状态中结束⽣命过程。
(⼆)分类:⼀般分为两⼤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死亡的措施,结束其⽣命,如当病⼈⽆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如垂危病⼈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垂危病⼈的安乐死。
这⾥,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些。
⾮垂危病⼈的安乐死。
若不进⾏安乐死,病⼈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定⾃觉痛苦,但他的⽣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以及植物⼈等。
⽆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然死亡,⽽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
(三)实施条件: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实施使其在⽆痛苦感受中死去的⾏为。
狭义专指对⾝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痛苦死亡的⼀种⽅式。
⼜称⽆痛苦死亡。
⼀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死前痛苦,⽽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实施;4.必须有病⼈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6.必须采⽤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法。
(四)法律现状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积极安乐死的⾏为,仍然构成故意杀⼈罪;既不能认为这种⾏为不符合故意杀⼈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
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
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
《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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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原始报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下面由我来宣读我方原始报告,就“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从字面上看,安乐死即安然而愉悦的离开人世。
纵然表面上的美好的定义让人感到舒服,但是我方在立足国情考虑到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和完备,还存在亟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的情况下,认为现在我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还为时过早。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述:
第一,患者真实意愿不确定。
安乐死应以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一般性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
而且只有当患者的情绪处于稳定状态时,所做出才是理性的判断,但在处于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状态下,在考虑到家庭和家人的情况下,容易感情冲动,失去自制力,在这种状态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表达对死亡的渴望,这个选择并不能算是患者的真实意愿。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雷克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
第二,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标准难以确定。
安乐死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依据。
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对安乐死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性质,适用对象,和条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安乐死的立法内容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要为安乐死立法,对于适用对象,“濒临死亡”,“不治之症”的认定,应当由相应的医疗权威机构制定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这是安乐死合法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的关键。
而在我国,“濒临死亡”和“不治之症”的判断标准在短期内也不能达成一致。
第三,医疗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意识尚需强化。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要与社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由于技术水平和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在技术,设备,和诊断水平上与发达国家比仍存在巨大差距,同时我国各个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的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除了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硬件设施的限制外,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必然出现安乐死实施和监管不力的现象,允许安乐死实施,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很好的遵守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管理体制出现漏洞,法律意识淡薄,出现监管不力等现象,必然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产生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本着慎重的原则,我方坚定认为在此时的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