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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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省政府1986年8月23日以粤府〔1986〕12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园林部门”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摘花一朵罚款1至2元;摘果一个罚款2至4元;采集树木花草种子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须补种活1至3倍的树木;
(三)毁坏花坛、草坪的,处以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第十七条修改为:“非法占用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应改为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结束——。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5年修订)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广州市绿化条例(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州市大会常务委员【发布时间】2015-12-03【生效时间】2015-12-03【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较大型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生态绿地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林业、水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较大型绿地的绿线。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护市民身心健康,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主要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辖区内的所有区域以及所有市民。

并指出了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建设。

规定了广州市应当进行的市容环境建设,包括了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等方面。

要求对这些区域进行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布局,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具体措施。

包括清扫、除污、除积雪等方面。

强调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周期性和可持续性,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城市整治工作能够全面落实。

第四章,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

包括对公共设施、垃圾收集设备、道路设施等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指出了市民应当正确使用市容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第五章,垃圾分类管理。

规定了广州市的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同时,也要求各相关部门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包括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同时,还规定了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者的处罚措施。

此外,本规定还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和规定,包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市民。

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促进各方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总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通过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落实管理,广州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明显改善。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0701)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0701)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10日广州市绿化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0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2]98号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2]98号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2〕98号)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

请认真实施,切实加强绿道管理,促进我市绿道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附件广州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绿道的管理,巩固和提升绿道建设成果,促进绿道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绿道,以及规划确定的绿道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第四条根据省绿道技术指引,绿道涵盖十六个基本要素:绿化保护带、绿化隔离带、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衔接设施、停车设施、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信息墙、信息条、信息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绿道绿化的养护管理;(二)绿道游径的管理维护;(三)绿道驿站的管理;(四)绿道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五)绿道自行车运营的管理;(六)绿道相关农家乐、农产品销售、零售等的管理;(七)其他需要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绿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划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8平方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上款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做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广泛听取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现在网上组织开展意见征集活动。

本次征集意见主要围绕以下问题:
1、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公示问题;
2、绿化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问题;
3、鼓励发展立体绿化的相关措施问题;
4、绿化工程的建设、管养主体问题;
5、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审批权限问题;
6、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问题;
7、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问题;
8、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及其他在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

意见征集截止7月10日,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

对您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感谢您为《广州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提出的宝贵意见!
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
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cn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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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修改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与养护树木、花草等得城市绿化得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规范与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得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就是指城市、镇与村庄得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与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得区域。

规划区得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得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与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统筹城乡发展得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得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得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与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得职权划分,负责辖区得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得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与《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得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得全民义务植树与造林绿化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得日常工作。

”第三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得建设与维护列为城市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得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与维护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

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与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

说明:新增内容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修改。

义务植树、表彰奖励内容集中列入第四条,绿化科研内容集中列入新增得第六条。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得建设与维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与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五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得单位与有劳动能力得适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她绿化义务,。

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得行为进行制止、检举与控告。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

说明:第一款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明确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得管理机构,第三款内容为原第三条中部分条文。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与奖励。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得全民义务植树与造林绿化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得日常工作。

”第六条加强与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得转化,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鼓励发展节约型园林绿化。

说明:突出科技进步在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得主导作用。

《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得意见》(建城[2007]215号)指出:“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就是要按照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得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与浪费,获取最大得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

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得必然要求,就是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得重要载体,就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得生态基础,就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必须长期坚持得发展方向。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七条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与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市辖各区得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制镇得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中得绿地系统规划专项。

说明:第一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修改,第二款就是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得编制与审批程序,增加对其中绿地系统规划专项得编制要求。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设市城市得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八条编制城市绿化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与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与风景林地。

确定城市绿化目标与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得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得绿线。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与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与本市实际制定。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

城市绿化规划得近期目际,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得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得城市绿化各项指标。

说明: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得规定,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得重点内容。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就是城市总体规划得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与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得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得绿线。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得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得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说明:参照《广州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增加对编制详细规划与设计方案得绿化要求。

《广州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得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得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限。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防护绿地与公共绿地得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得,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得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得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得,应当落实新得规划绿地。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绿线调整完成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调整结果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说明: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并参照其她地市得绿化条例,增加该条款,加强绿线管理以对城市园林绿化进行保障与维护。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绿线得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得规定进行。

”;第九条规定:“批准得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定:“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得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得,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得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得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得,应当落实新得规划绿地。

”第八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得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设施及社会福利保障设施,在新城区得,不低于45%;在旧城区得,不低于百分之四十40%。

说明:绿地指标调整后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得要求保持一致,取消新旧城区得区分。

同时采纳市规划局意见,对社会福利保障设施得绿地率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得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她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得重污染单位与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得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得,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得,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与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得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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