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

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的解读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新方式,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更好的帮助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办法》中所称的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债,是在企业设立后形成的,因此,债权转股权只适用于企业变更,而不适用于企业设立。
(二)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象。
考虑到企业外方股东对企业的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真实性、合法性较易确定,因此,本次债权转股权政策先将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象限定为企业的外方股东,有利于具体操作的执行。
根据《办法》实施后的情况,再适时逐步扩大实施对象的范围。
(三)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方式。
债权转股权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二是企业已经办理增加注册资本手续,但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外方股东视情将原有的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
(四)关于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的界定。
由于企业外方股东对企业的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价值相对明确,因此,政策将可转为股权的债权限于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外债。
目前,外债主要分两种:一是现汇;二是非货币(设备、原材料等)。
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办法》只将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明确为: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现汇外债。
(五)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出资时间。
首先,由于《办法》所指债权是企业外方股东与企业间已经形成的债权,外方股东实际已完成资金注入的行为,并不存在分期缴付的情形,企业应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手续。
其次,按照现行规定和企业登记的实际操作,企业股东的出资时间是以验资报告载明的股东出资时间为准,因此,对于债权转股权的,也应以验资报告载明的股东外债转为资本金的时间为准。
上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现就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适用对象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市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工作机制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政府等。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认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出具审查意见并实施备案管理等。
三、设立备案以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名称中加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一、背景介绍特许经营是指授权方(特许人)将其商标、商号等特许权利授予他人(特许人)使用的一种商业模式。
在我国,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以保护国内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办事指南的制定旨在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二、审批程序1.提交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当地商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授权协议、商标注册证等。
2.领取申请编号: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并受理后,将核发申请编号,并通知申请企业。
3.组织评审:商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对授权协议、商标权等进行审核,以确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4.审批决定:商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许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决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5.领取特许经营资格证书:商务部门对经审批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特许经营资格证书,并通知相关部门备案。
6.监管和督导:商务部门将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督导,并对不符合规定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撤销资格等处理。
三、申请材料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2.授权协议:授权协议需详细规定特许权的内容、范围、期限等。
3.商标注册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特许使用商标的注册证明,以证明其合法权益。
四、审核标准1.合法合规:外商投资企业的特许经营行为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公平竞争:特许经营不应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商务部门将评估申请企业的经营模式和预期影响。
3.品牌价值:商务部门将评估特许经营的品牌价值、知名度,以确保特许经营的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审批时限商务部门将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审批工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更多信息或者进行实地考察等),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一、前期准备工作1.项目策划:明确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并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批申请材料准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准备申请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的申请材料。
二、项目核准1.提交申请:将申请核准的材料提交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门。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计划、产业政策支持文件等。
3.审批决定:核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发出核准文件。
三、项目备案1.提交备案申请:取得核准文件后,将申请备案的材料提交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部门。
包括核准文件、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证明等。
3.各部门意见征询和协调:备案部门会将项目备案材料转发给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并进行沟通协调。
4.备案决定:备案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各部门的意见,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发出备案证明文件。
四、建设审批1.填写审批申请表格: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后,填写建设审批申请表格,详细说明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建设规划。
3.各部门意见征询和协调:建设审批部门会将项目建设审批材料转发给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并进行沟通协调。
4.审批决定:建设审批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各部门的意见,作出建设审批或不予建设审批的决定,并发出建设许可证。
五、施工、竣工验收和投产1.施工:按照建设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项目的施工工作,并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2.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报请建设审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以确保项目的按照规划和许可证要求完成。
3.投产: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有关手续,确保项目正式投入运营。
六、监督检查和验收1.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建设、环保、质监等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营。
2.验收:项目完成一定运营周期后,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以上为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的大致流程指南,具体操作和所需材料可能会因项目性质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2•【字号】沪外资委批字[2003]第1193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沪外资委批字[2003]第1193号2003年8月22日)各有关部门:做好吸收外资工作是上海经济发展和实施“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战略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本着“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方针,全市上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增强合力、扎实工作,抓住国际产业转移、中国加入WTO的机遇,拓宽吸收外资的领域,创新吸收外资的方式,提高吸收外资的水平,把上海吸收外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在新形势面前,如何改进对外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制定以下意见:一、关于项目审批现阶段国家法律仍然明确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等仍需经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
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职能正在逐步转变,从侧重事前的审批向侧重事后管理和服务转变。
上海市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和管理方式上也在不断完善,不断向服务于投资者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向进步。
要把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作为协调、服务和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的过程,解决投资者在项目筹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降低投资风险。
1、审批权限(1)上海市政府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规定为:以每个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为上限,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及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须报中央有关部委审批,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上海可以审批(需要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则依据规定进行审批。
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国家商务部授权,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办理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
1、拟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应先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再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2、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涉及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200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并且在7月1日之后未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三、操作办法:网上在线填写《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
网上填写完成后,将下列备案登记材料送交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接待受理大厅:1、已签字、盖章的《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上海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受理时间:周一、三、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电话:62754440,52881313,52881314。
网上在线填写《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贸发展处联系人:庞春和电子邮件:pangchunhe@联系电话:52881295、52881313、52881314受理时间:周一、三、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sfic/sc/list.jsp?menuId=73&sonMenuId=75&rightMenuId=278&id=99567“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的索引根据商务部令2004 年第14 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 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外〔2009〕398号各工商分局、区(县)商务委:为了规范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工商局会同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现印发至各单位,请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推进落实。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一、为了促进投资便利化,规范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
三、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二)被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三)用于出资的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四)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并经核准。
四、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债权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二)债的产生原因、时间;(三)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四)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五)协议生效时间;(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五、被投资企业与债权人可以在《债权转股权协议》中约定,相关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仅限于被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上海外资设分支机构

上海外资设分支机构商务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办事指南法律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的通知》一、投资者资质属于服务业、特定行业及国家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需符合规定资质二、审批程序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分厂以及商业、餐饮、咨询、美容美发、娱乐等行业的外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应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2、如国家对特定行业设立分支机构由专门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分支机构,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省市设立分支机构:1、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上海市商务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批准文件2、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持上海市商务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1、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2、上海市商务委受到申请材料后,以书面形式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3、上海市商务委在收到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书面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商务部审核批准三、申报文件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5、验资报告;6、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3、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验资报告;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2、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书;3、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4、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5、企业在境外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6、企业近期*审计报告;7、企业近期财务审计报告;8、银行关于企业的*资信证明;9、企业派往境外分支机构人员和在境外聘用外国公民的情况说明及个人身份证明;10、验资报告;11、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12、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四、审批原则属于国家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办理上海市商务委外国投资管理处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电话: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地址:肇嘉浜路号室电话:转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办事指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材料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办理时限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办理时限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名称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名称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材料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6、企业投资?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办理时限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投资方名称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投资方名称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投资方名称的申请材料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投资方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 9、境外投资方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名称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境内投资方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投资方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办理时限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地址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册地址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册地址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企业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材料2、如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跨审批机关的,企业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征询迁出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迁出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意见征询函5个工作日回复意见,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和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 9、公司新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股权转让的申请材料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9、股权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资信证明;股权受让方为境内投资者的需提供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0、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11、股权转让协议;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的申请材料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减资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应有合理理由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减资的申请材料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批复,企业凭初步批复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公告45天后将公告证明和债权债务清偿和担保情况的说明报商务主管部门;3、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减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前终止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前终止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应有合理理由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提前终止的申请材料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3、企业收到批复文件后组织清算,凭批复文件到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4、企业在清算完成并办理完税务、海关、*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后向商务主管部门缴销批准证书四、申请材料清单企业申请提前终止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报告;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章程协议书;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 9、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10、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企业缴销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1、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提前终止的批复复印件;2、企业清算报告;3、清算委员会名单;4、企业清算审计报告;5、税务部门的意见;6、海关部门的意见;7、*管理部门的意见;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 8、原合同、章程及历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申报文件企业股权质押的申请书;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肇嘉浜路号电话:转上海市商务委外国投资管理处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电话:转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办事指南申报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4、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8、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9、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11、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 12、进口设备清单;13、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罚则、股权转让的规定;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违反合同的责任;解决投资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外商投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设立工会;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上海市商务委网址:上海市商务委外国投资管理处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电话: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地址:肇嘉浜路号室电话:转工商局:企业名称预登记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提交申请材料目录: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9、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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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办事指南
2009-12-18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投资者资质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程序
1、投资者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向上海市商务委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导向进行审批,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凭审批机关设立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9、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
11、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
12、进口设备清单;
13、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不需要):
(1)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罚则、股权转让的规定;
(4)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解决投资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
(3)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设立工会;
(9)解散和清算;
(10)章程修改的程序。
四、审批原则
1、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五、项目审批进展查询
上海市商务委网址:/SFI/
上海市商务委外国投资管理处
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电话:52881111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地址:肇嘉浜路301号411室电话:64220000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