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1997修正)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1997修正)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1997修正)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1997修正)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7.25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25

【实施日期】1993.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1992年8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3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

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公有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和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有房屋实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产权单位自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本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投资建造的房屋、法院判决和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及按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公有房屋(以下称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按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称

自管公房),由单位自行管理,业务上受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将自管公房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其产权归属不变。也可以自愿将自管公房产权移交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产权移交后,不再移交给原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

第十条公有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监理证》和《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自转移、变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公有房屋拆除、倒塌、焚毁或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房屋产籍资料原件。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屋产籍资料原件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房产测量的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的房产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六条对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的,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契约。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到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2021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1日建设部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3日第34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 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 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 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 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 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 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时的建设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规定中所指的“中小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六年制普通小学与三年制普通初级中学。 本规定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三环路以内区域。 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三环路以外的规划建成区。包括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河南惠济经济开发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四条布局原则。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 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地制宜。 第五条服务半径 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0米。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作特别强调和控制。 第六条选址原则 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接近城市绿化带、方便家长接送、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3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采空区、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中小学校幼儿园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应注意与噪声源之间的距离,以保证教学用房区内有安静的环境。 第七条周边环境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异味源如公厕、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主要出入口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贮运场所等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新建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城市公共安全存在问题

所谓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城市内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未受到威胁,涉及公共领域的秩序、利益、价值能够按照公共生活的固有逻辑正常运转的状态。维护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至关重要,一旦城市公共安全出现危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会遭受损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会凸显出来,城市公共安全将随之进入一个高风险阶段。2009年,我省人均GDP约为26000元人民币,约合3800美元,开始进入到这一阶段,此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呈多发态势,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难度加大,社会安全面临新挑战。因此,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成功防范和控制各类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是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必须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国历来重视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特别是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但是,从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部分领导和群众缺乏安全风险意识。一些领导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把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纳入到城市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中来,得过且过。许多群众缺乏防范风险的观念,对于危机的征兆反映不敏锐,应急避险的常识少,自救互救的能力差;二是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薄弱。我省多数城市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设防标准偏低,再加上年久失修和人为损坏,安全欠账较多。特别是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监测、预警、调查、评估的信息网络系统

建设滞后,严重降低了维护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能力;三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尚未建成。成熟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包括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在内的复杂系统,应急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当前我省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还是以应急处理为核心,忽视了预防、监测与评估,缺少完整的体系和流程设计;四是社会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不足。城市公共安全涉及整个社会,它的实现依赖于政府、社会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市民个人的共同努力。但目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规模较小、主动性也不够,主要是在应急处理阶段通过政治动员形成的捐款捐物和现场支援。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并完善我省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强化对全民的城市公共安全宣传和教育。一方面,要借助专业训练机构常态化、制度化地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全风险意识灌输和相关管理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努力使他们了解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职责所在,并掌握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程序、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处置各类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多样性、经常性地对公众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还应定期开展火灾、地震等危机应急演练,力争让广大群众在面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时不仅能够沉着冷静地开展自救,而且能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进行互救。 第二,加强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 2 职责 2.1分管处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审核工作。 2.2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初审工作。 2.3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复核工作。 2.4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负责接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及附列资料,发放许可决定。 3 质量要求 3.1自收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区域特许经营实施期限为60个工作日;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2 许可决定正确,无差错。

3.3 许可过程资料齐全。 4 工作规范 4.1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科长、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初审,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以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4.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 4.2.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接收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业务的企业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申请资料包括: (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 (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经营公共汽车的,在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

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和批准买卖的文件;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

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 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00292-12第十一章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1.[识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含义是什么?[201104单选、201107单选]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城市政府遵守和执行法律,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和政策消除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的原因,并且及时治理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实现保障生产、生活和城市安全目的的管理过程。 2.[领会]简述不同社会形态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区别? (1)在古代社会,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没有单独设置城市政府,在京城由皇宫专设官员及其部门管理城市安全,在其他地方,由城乡共管的地方政府兼管城市安全;而近代以来,由单独设置的城市政府负责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2)在古代社会,城市的公共安全管理主要限于抵御自然灾害、火灾等,由于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存在着对奴隶主的人身依 附关系,因此,从社会关系方面看,基本上不存在公共安全管理问题;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公民争取权利的进展,城市的公共安全管理不仅有由自然界因素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而且有由社会性因素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 (3)资本主义社会城市的公共安全管理由于其国体的性质,尚具有历史的局限性;社会主义国家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第一次具有比 较彻底的公共性质,它造福于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 3.[综合应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有两方面含义: (1)一方面是对主要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必须通过采取科学、切实、可靠的措施,消除产生公共安全问题的原因和 隐患,从而做到基本上避免这类公共安全问题的发生; (2)另一方面是对自然灾害等不可避免的公共安全问题,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救灾准备,为及时、有效地救灾创造前提条件。 2、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遵循“防治结合”的原则,就是在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时,根据事先准备的公共安全问题治理预案,及时组织 力量,投人物力,采取措施,控制住公共安全问题的扩大,尽量把其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挥的原则。 1、其含义之一是由最高行政首长个人作出决定,把这种决定作为命令统一下达,该行政首长对所处理的公共安全事件负责。 2、含义之二是组建一个由多种相关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其功能一是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为最高 行政首长作出决定提供咨询意见;二是在执行层面,分工负责,执行最高行政首长的决定; 3、含义之三是在处理公共安全事件的整个执行系统中,每个成员都只对一个直接上级负责,服从其指挥,听从其命令。 三、各专业力量分工与协作的原则。 1、在分工方面,其含义是各司其职,运用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行使政府部门的专门职能,发挥专业队伍的功能,解决公共安全事件中 与专业队伍相对应的专业领域问题。 2、在协作方面,其含义一是对职能有交叉的事务,明确某个部门负有主要责任,其他部门负有次要责任;二是明确负有次要责任的部门,具有主动配合负有主要责任部门工作的义务,对不认真履行主动配合义务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应追究其责任;三是各方都有向其他 方提供必要信息、保持及时沟通的义务。 四、确保处置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所必需的物资及时充分供应的原则。 1、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本质上是物质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会造成相关物质资料的缺少、损坏或变异等。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安全 事件,必须补齐所缺少的物质资料,修复被损坏的物质资料,纠正变异物质资料的功能。 2、因此,补齐、修复或纠正相关的物质资料,是解决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决定性、关键性环节。 3、处置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各方面的工作,都是围绕和服务于补齐、修复或纠正物质资料的工作;处理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的其他各项原则,也相应都是围绕和服务于确保处置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所必需的物资及时充分供应的原则。 五、提高市民防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的原则。 1、自然灾害有时难以避免,如果市民具备较强的救灾意识和能力,就能从根本上提高整个城市的救灾能力。 2、对人为引起的灾害,如果市民也都具备在本职工作岗位或生活场所预防和抵御人为灾害的意识和能力,必然能从根本上提高整个城 市的防灾救灾能力。 3、提高市民防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一靠学习,二靠训练。 4.[领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类型有哪些?[201104多选、201107简答] 一、治理自然灾害的公共安全管理 1、与其他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相比较,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拒、影响面广、破坏力大、持续时间长、治理后遗症任务重等特点。 2、自然灾害是城市公共安全最大昀威胁,预防和抗御自然灾害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城市消防类公共安全管理 1、城市消防类公共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2、与其他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相比较,火灾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具有毁灭性、可预防、季节性发生、重点单位和人群尤其需要落实防范、科学技术和设备有助于提高预防火灾效果等特点。 三、社会治安类公共安全管理 1、对社会治安类公共安全问题,总体说来重在治本,控制治标,标本兼治。 2、一方面,各城市应针对本地区社会治安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和根除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 隐患; 3、另一方面,对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员和行为要及时破案,依法惩处,消除危害,在治标方面把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员和行为控制在发案 率较低的水平。 四、卫生防疫类公共安全管理 1、在预防方面,一是制定、健全和遵守国际性公约,在医学、生物学、有机化学等学科的实验室,严格控制病毒和细菌外传,禁止或 限制试验新的病毒和细菌; 2、二是严密监视和控制已有疫情地区的疫情变化和向外传播,严密监视和控制地区类和机构类所饲养的动物界传染病向人类传播; 3、三是在医院系统建立和严格执行传染病预警制度,实行检验人员、医师、分管领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首例和个别首批病例被及时 发现并向上报告;卫生防疫部门立即介入并诊断疫情;以卫生防疫部门为主,医院和公安部门协助,对上述首例或首批病人的接触者和 场所,立即采取隔离和消毒措施。 五、基础设施类公共安全管理 1、基础设施一般可以分为六类,分别是能源类、供排水类、交通类、邮政通信类、环境保护类、防灾类。 2、基础设施类公共安全管理重在预防,应经常对基础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必要时要及时更新,从而消除隐患。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规划和建设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第九条)

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二)关于运营服务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京管字(1991)第503号 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房管一、二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 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房屋租赁契约》作 了修改,制定了新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元 月一日开始启用。 与住户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一项工作量大、群众性强、又非 常细致的工作,也是向广大住户宣传贯彻房管政策的极好机会,请各单位一定 要认真做好。 附件: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填写方法。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1年11月7日 附件一: ┏━━━━━━━━━━━┳━━━━━━━━━━━━━━━━━━━┓ ┃房字第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房屋产别:┃┃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 ┃┃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样本┃住│楼┃ ┃┃宅│区(县)街号房号┃ ┃┃座│胡同┃ ┃┃落│┃ ┃┣━━┿━━━━━━━━━━━━━━━━┫┃┃住│楼间┃ ┃┃宅│结构总使用面积m2其中居室┃┃┃状│平面积m2┃┃┃况│┃ ┃┣━━┷━━━━━━━━━━━━━━━━┫┃┃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月租金元┃┗━━━━━━━━━━━┻━━━━━━━━━━━━━━━━━━━┛续前表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

关于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 ①能否作为合法财产继承; ②户籍非落在该公有住房的同居人,是否能继续承租——户籍制度; ③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公有住房能否作为合法财产继承 因此如公有住房已由承租人购入,成为自有产权房屋,可以作为合法财产继承;否则,其产权仍归单位或国家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内,不能继承,但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办理承租过户手续,并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可以办理承租过户手续。 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户籍非落在该公有住房的同居人,是否能继续承租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的情况: 需满足《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即: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 (2)该同居人与承租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同居人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同居人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 因公有住房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式建立在《租赁合同》的基础上,与户籍制度无关。 2、承租人申请转让的情况: 根据大连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需满足下列条件: (1)被转让人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2)取得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3)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成年共居人书面同意(如有其他共居人的情况); (4)当事双方持相关资料到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办理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并交纳一定费用。 三、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公共安全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所谓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城市内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未受到威胁,涉及公共领域的秩序、利益、价值能够按照公共生活的固有逻辑正常运转的状态。维护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至关重要,一旦城市公共安全出现危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会遭受损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会凸显出来,城市公共安全将随之进入一个高风险阶段。2009年,我省人均GDP约为26000元人民币,约合3800美元,开始进入到这一阶段,此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呈多发态势,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难度加大,社会安全面临新挑战。因此,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成功防范和控制各类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是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必须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省历来重视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特别是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但是,从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我省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部分领导和群众缺乏安全风险意识。一些领导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把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纳入到城市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中来,得过且过。许多群众缺乏防范风险的观念,对于危机的征兆反映不敏锐,应急避险的常识少,自救互救的能力差;二是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薄弱。我省多数城市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设防标准偏低,再加上年久失修和人为损坏,安全欠账较多。特别是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监测、预警、调查、评估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滞后,严重降低了维护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能力;三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尚未建成。成熟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包括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在内的复杂系统,应急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当前我省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还是以应急处理为核心,忽视了预防、监测与评估,缺少完整的体系和流程设计;四是社会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不足。城市公共安全涉及整个社会,它的实现依赖于政府、社会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市民个人的共同努力。但目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规模较小、主动性也不够,主要是在应急处理阶段通过政治动员形成的捐款捐物和现场支援。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并完善我省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强化对全民的城市公共安全宣传和教育。一方面,要借助专业训练机构常态化、制度化地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全风险意识灌输和相关管理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努力使他们了解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职责所在,并掌握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程序、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处置各类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多样性、经常性地对公众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还应定期开展火灾、地震等危机应急演练,力争让广大群众在面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时不仅能够沉着冷静地开展自救,而且能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进行互救。 第二,加强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增加防灾减灾的内容,对公共交通、通信、电力、煤气、水利、热力、气象等重要基础设施,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抗灾设防标准,积极开展灾害风险评估,增强抗灾基础能力。提高企业、医院、学校、大型商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抗灾设防标准,统筹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定期深入开展地毯式、全方位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合理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科学确定储备物资的品种和规模。建立吉林省城市公共安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将独立分散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努力构筑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尽快实现从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到“全面管理”的转变。对于城市公共安

《安全管理制度》之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1、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检查未带者;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锤、灭火器,检查未带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器(灯)、灯光装置齐全有效。驾驶员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驾车下陡坡严禁脱档滑行及不得熄火脱档滑行,查获一次扣50元。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闲谈、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听音乐(MP3)、嬉戏,违者每次扣50元,如引发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5、驾驶员应禁止危险品等危及车辆和乘客安全的违禁物品上车。如发现车内有危险品的扣50元。 6、驾驶员在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压线、乱停放车辆、)等造成罚款、扣证,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并处相应的处罚,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岗。 7、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50元。 8、单手操作方向盘,行车中驾驶不规范,扣50元。 9、车辆每日检查登记不按时填写或胡乱填写,车辆每日检查登记表丢失,扣50元。 10、收车后不关闭电源开关、不锁车门和关闭窗户,扣50元。 11、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试时,迟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动设备、电脑及摄像头,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停靠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车门未关不得起步,行驶中不关车门扣100元。乘客上下车时,因驾驶员原因,造成乘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14、严禁将车辆交给未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5、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故的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注:如驾驶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标题】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分类】租赁类合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 │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 │住│小区楼│ │宅│区(县)街号房号│ │座│胡同│ │落││ ├─┼────────────────────────────────┤ │住│楼间│ │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 │状││ │况│平平方米│ ├─┼────────────────────────────────┤ │租││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期││ ├─┼────────────────────────────────┤ │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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