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
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
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必要性及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庸赘言。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宪法在维护政治稳定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实践中无法真正得到实施。
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了空中楼阁。
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一、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就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
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指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第二,违宪审查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第三,违宪审查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四,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近年来,中国的宪法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保障宪法权威、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进行探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具有积极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具有最高监督权。
一旦出现违宪的法规、法律行为,将对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违宪审查制度的应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如,迄今为止,中国的宪法法院依法审查了一系列违宪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打造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保障。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宪法法律意识的提升仍然相对较低。
许多公民对宪法和违宪审查制度了解不够深入,缺乏一定的法律素养,往往对自己的权益保护不够重视。
其次,违宪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亟需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违宪案件涉及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利益,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导致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对于此类问题,需要建立更为规范的审查程序,加强公开透明度,确保违宪审查的公正性。
最后,应加强与国际违宪审查机制的对接和学习借鉴。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司法交流的深入,中国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吸收最佳实践。
例如,可以通过与宪法法院等机构的对话交流,学习它们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身的违宪审查水平。
通过促进国内外违宪审查机制的沟通与交流,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将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与使命。
综上所述,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是必要和积极的。
然而,也应意识到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应用,我们应加强宪法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完善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违宪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国际交流与学习,吸收国际违宪审查机制的先进经验。
只有这样,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宪法是最高法律,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宪审查制度成为了一道困扰中国社会的难题。
违宪审查制度指的是政府以不合宪法的理由,限制公民言论、新闻出版、互联网等领域的自由,使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现实情况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一些政治家、官员、媒体等,经常对新闻报道、互联网内容进行审查,扼杀偏差言论,隐瞒不良事实,有激进的思想内容和敏感的政治事件时,审查更是严厉。
在一些情况下,审查还有绝对的力量,有的政府部门执法不当,拒不执行有效判决,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
这些违宪行为,导致了不少通过依法维权的公民和机构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压和威胁。
法律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中是被禁止的,其中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引导互联网文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也规定:“不允许通过设立审查机制、实名认证、强制实名和强制审核等手段进行不合法的审查过滤和干预管理”。
然而,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不遵守法律规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维权领域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
倡导解决为了建设法治社会,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得到彻底解决,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保证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彻底消除违宪审查制度的现象。
要让违宪审查制度获得彻底解决,我们应该对于法制宣传和教育多做努力,提高公民和公务员的依法意识,更要鼓励民众勇于发声维权,促进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信仰教化,树立法治理念和文化,为完善现代法制建设作出切实的贡献。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解禁,个人、组织自媒体渠道不断增加,使得违宪审查制度越来越难以存在,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修正也会提上日程。
结语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宪法具有法统性、宪治性及宪制性,既是最基本的国家法律,也是社会治理的基石。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中国的宪法对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国家法治建设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首先,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加强宪法意识的建设。
纵观中国的宪法实施情况,有一些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官员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还存在一定的盲区。
为了有效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中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
同时,需要建立起宪法学习和研究的长效机制,推动全社会对宪法的深入理解和实施。
其次,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强化宪法法院的独立性。
宪法法院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实施违宪审查的主要机构,必须保持独立自主的地位,不能受到其他机构和权力的操控。
为了实现宪法法院的独立性,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宪法法院组织体系和选任制度,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宪法法院对违宪审查的独立决策权。
第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拓展违宪审查的范围。
当前,中国的违宪审查主要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还未对一些行政行为和公民权利的限制进行充分审查。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将其范围扩大到一些公民权利的限制行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的权利。
最后,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加大对宪法法院的司法保障。
宪法法院作为最高行政法院和违宪审查机构,必须具备足够的司法权威和专业能力。
为了加强宪法法院的司法保障,应该提高宪法法院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完善的案件审理程序和审判规则,确保违宪审查工作的专业化、公正化。
综上所述,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加强宪法意识的建设、强化宪法法院的独立性、拓展违宪审查的范围、加强互联网时代下的宪法保障以及加大对宪法法院的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可以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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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一、序言
当前,现代宪政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我们国家的宪政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不够发达且问题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违宪审查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他的诸多原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倒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因此,我们应当从当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更是宪政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违宪审查的历史演变
从宪法制定到实施的历史经验来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理所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规范得以真正实现。
正是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如此紧密的关系才使我们可以通过某国家的宪法史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史,这两种历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叠的。
但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却没有严格遵循这个规律而是呈现出一个奇特的现象:即立宪目的并不在于行宪。
以制定宪法的统治政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旧中国的立宪运动大致分为清末时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南京国民党时期。
首先是清末时期,这个时期的立宪活动有《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十九信条》。
前者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君上大权以及臣民权利义务;后者同前者相比对皇权则进行了更多的限制,确立了更加接近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式。
接着是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此宪法并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与宪法有关的的有三个,其中《天坛宪法草案》有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但《中华民国约法》没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在南京国民党时期,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三部宪法。
这三部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都有规定,但我认为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最为详尽。
接下来就是新中国成立后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过四部宪法,其中1975年宪法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规定,而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则对违宪
审查制度有一些规定。
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争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说,针对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理论界尚且存在争论。
理论界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否定论”,一种“肯定论”。
其中有的学者持“否定论”,认为我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而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是要有专门的机构,但是我国至今都没有建立这种机构。
另外只有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时,才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满足宪法的最高性和宪法的可适用性两个条件。
然而我国宪法不具有可适用性。
另外我国在法律适用中并没有启动违宪审查制度,使违宪审查制度等同虚设,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
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虽然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一定的缺陷,宪法的适用性也不够强,但这依然不能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有学者认为我国是司法审查模式,也有的学者认为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虽然我国没有直接明文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也没有说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何种审查模式都说明我国是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
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违宪审查的模式选择。
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人认为是司法审查模式,有人认为是立法审查模式,但从实际情况来说,我国有必要明确违宪审查的模式。
因为我国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我国在选择违宪审查的模式时,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比如德国。
因为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将宪法的监督职权再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话未免有惹人非议之嫌,从根本上来说也不利于有效的监督宪法的实施。
另外,从实践上来讲,有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的话,能够有效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出现。
(二)我国违宪审查程序的设计。
在确定了违宪审查的模式后,接下来就是要建立违宪审查程序,我国现在的违宪审查程序是根据立法程序而来的,而对于违宪审查的具体规定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完全无操作性可言。
我们在程序设计上,应着重考虑到,一旦社会上发生违宪审查案件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我认为就目前中国来说,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比如说美国,公民以个人身份提起违宪审查制的诉讼。
(三)我国违
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仍存在有不少的问题,下面从几个方面简单的说。
一方面是我国的违宪审查主体不够明确。
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中规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享有改变和撤销权。
但是事实上却是我国的其他机关并没有宪法的解释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起相应的审查建议,没有违宪审查权。
另一方面是违宪审查的范围过小,审查的对象不全面。
对于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中哪些是违反宪法的,宪法在审查的时候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对象应该是规范性文件和行为,但是在实际中审查的对象仅仅只有规范性文件而没有所谓的行为,更没有明确指出违宪之后应当由谁来处理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因为没有专门的机关来执行违宪审查制度,且公民投诉无门,导致违宪审查制度形同虚设,束之高阁。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够完善。
违宪审查从道理上来说应当属于司法活动,即便退一步讲,违宪审查程序就算不属于一种常规的司法程序,也应当算是一种特殊的准司法程序。
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在现实中却适用了立法程序。
从向全国人大委员会提出议案就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
这些议案其实就是违宪审查的“建议”。
另外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也没有抗辩的双方主体,没有举行听证会,对社会公众不公开,自然而然透明度不高。
五、我国违宪审查的完善与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违宪审查实施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这很大原因是因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
正是因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存在有诸多的问题,因此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应当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国体的违宪审查模式。
在众多的违宪审查模式中,普通法院模式并不适合我国,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不仅能更为有效的进行违宪审查,且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另外要对我国的违宪审查主体的地位和职能进行明确,加强宪法的宣传与监督,维护宪法根本大法,深入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违宪审查制度落实到实处。
其次,还应当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明确违宪审查的对象,例如将法律、军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纳入其中,极大的发挥违宪审查的功效。
最后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等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完善公民以个人身份提起违宪审查之诉,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从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
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公民和法人也作为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
另外为防止公民和法人滥用权利,应当规定只有和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和法人才能提起违宪审查之诉,将违宪审查制度落实到实处,使其不再束之高阁,形同虚设。
加强对宪法的监督也是不可忽视的,以此提高我国违宪审查的适用率。
六、结语
本文笔者浅谈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以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几个方面讲述了违宪审查的完善和发展,虽然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发展与实施都相对缓慢,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极多的问题,但是对此我们也不能气馁,正是因为问题比较多,发展的空间才会更大,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一点一滴的积累经验与一步步脚踏实地的推进与完善,我们坚信一定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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