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合集下载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背景案例(一)孙志刚案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案首报于2003年4月25日的《南方都市报》,事件披露之后迅速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网络上更是一片渲染大哗。

强大压力之下,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18名涉案者被全部抓获归案;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超过100年。

(二)案例评析法律有善恶之分。

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歪曲、剥夺,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这样不公正、违反社会普遍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孙志刚案件的发生,公民竟以生命为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

这不能不说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挫折。

因此,面对恶法,我们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公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否则“恶法”的存在会从根本上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最终摧毁法治的大厦。

孙志刚案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这一胜利可以被看作是启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先河。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

1978年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全国一切审判工作,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这一条举国瞩目的规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那个时代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宪法的违宪审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得到实践和发展。

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提起,现代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启动违宪审查,审查行政、立法等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可以发布违宪决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迫使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它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宪法上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权力的边界问题。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判断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力运用的慎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相关主体的参与问题。

尽管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构,但在一些特定的案件或情况下,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也可能涉及违宪审查,这些机构的权利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挥。

同时,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民主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制度的优化和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完善违宪审查的中国模式——建立违宪复合审查制度

完善违宪审查的中国模式——建立违宪复合审查制度

随着 我 国社 会经 济 的快速 发 展 ,国 际地 位 的显 著提 升 , 政治 民主化进程 的深入, 国民对 正义的维护和权 益的保障意识 不断提高 ,现 实生活中越来越 多的 问题需要通过权 威 、及 时、 有效的违宪审 查制度 加 以解决 。同时,我们正面 临着 宪法大发 展,宪政大展 的 良好机 遇 。因此 ,我 们有必要从完善 违宪审查 制度入手 ,使宪法维护人民根本权益的作用更加彰显 。 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时候,必须要从我国的国 情出发,从现行的政治制度 出发,特别要从现行宪法和法律所确立 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原则和基本框架出发 。既要保证全国人大对宪法 审查的绝对权威,又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 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违宪 问题 保证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得到落实,规定的人民的基本 权利切实予以实现 ,使宪法在发挥政治纲领作用的基础上,最大限 度的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 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 依笔 者之见 ,要 在现 有 政治 体制 的框 架 内实 现上述 之 目 标 ,要充 分考 虑 不 同违 宪 审查制 度产 生 的政 治背 景和历 史 背 景 ,不能全盘 照搬 国外现行 的三 种模式 ,唯有在 充分考虑我 国 国情 的基础上 ,汲取 国外违宪 审查制度 的先进经 验,创造 出有 中国特色 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确保宪法更加有效的实施。 照搬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之不 能 美 、英 、法 等西方 国家 的违宪审查制度 是建 立在 “ 三权 分 立”的权力分配模式的基础上 的,尽管他们对 “ 三权分立 ”的理 解存在差异,但是对权力 的分立这一点上还是有很 多共 同点的。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选择的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三 权 分立 ”学 说在 我 国既没 有历 史渊 源 也没有 现 实土壤 ,因此 说,我们不能照搬西方违宪审查制度 。 ( 一)照搬德法式专 门机关模式之不能 萧蔚云教授认为 : “ 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个宪法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为了使宪法从名义宪法成为规范宪法,建立和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是必不可少。

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含义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现状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1-0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作出基本的规定。

但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如果不能实施或不能有效的实施,那它就不可能达到控制、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效果,只会是“名义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维持宪法最高法地位并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从宪法学理论上看,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违宪审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依据宪法进行的违宪审查。

狭义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审判机关在审议宪法争议的过程中,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所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1]它是监督宪法实施,防止宪法危机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具体由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宪法做为国家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能够以宪法为基准判定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违宪的机关,必须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专门机关。

只有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才能承担保护宪法的资格和能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及其权力,如法国,但也有例外,美国的宪法并未规定违宪审查机关,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将违宪审查权自己赋予自己。

2、范围是立法和国家机关的行为。

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的行为等。

3、标准是以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即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精髓;是否违背立宪的目的;是否符合宪法条文的规定。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必要性及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庸赘言。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宪法在维护政治稳定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实践中无法真正得到实施。

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了空中楼阁。

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一、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就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

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指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第二,违宪审查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第三,违宪审查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四,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有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虽然有宪法,但却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实施而建立的制度。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法规、政策、行政行为等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是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监管机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珠海市案件2019年9月,珠海市某小区因政府在不经过公开程序的情况下更改小区规划产生纠纷。

珠海市居民经过自行调查发现,政府的规划涉嫌违宪。

然而,由于当地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居民诉求长时间无人接受。

这表明,如没有监管机制,很多违宪行为可能会被“掩盖”或误判。

2.旅游文化案件2018年,某旅游文化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涉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可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旅游文化公司继续进行其活动,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

如果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就可以及时揭露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司法审判案件2016年,江苏某地法院因贪污受贿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在司法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宪行为,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医疗卫生案件2015年,某地医院因在手术室内私自发广告而受到罚款。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发现这一违法行为,保证医患交流的正常、良好进行。

5.政策制定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公民权益。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发现违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有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保障政府合法权威和公民权利。

总之,针对上述案例和问题,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非常必要。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内容提要:违宪审查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文认为,中国宪法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建立有效的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

作者强调中国建立这一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政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详尽的规定了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基本制度,决定了一国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在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为了更好地维护宪法尊严和保障宪法的实施,各国基于本国的国情,都建立了适合自己的宪法保障制度,通过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来预防和遏制违宪行为的发生。

我国已明确地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写入宪法,要维护宪法的权威,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的探讨和分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由来和类型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经过特定程序对本国法律、法规、行政行为等是否合宪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这是适应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的特点而设立的制度。

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司法审查,即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曾是盛行于我国学术界的一种误解。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即司法的审查,包括对立法的审查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源于十六、七世纪的英国,当时枢密院对殖民地的立法具有监督权,凡经其司法委员会审查被认为是违反英国法律的,得宣布是无效而加以撤销;而违宪审查实践始于1780年的美国Holmes v walton案,开创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是否符合州宪法的先例。

1803年的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J.马歇尔(John.Marshall)在解释1789年联邦宪法第6条第2款中的词义时正式宣告法院受成文宪法的约束并有权判决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从而在美国历史上使联邦最高法院具有审查国会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权利。

①随后,各国基于本国的国情,如不同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法律价值选择确立了适合自己的宪法保障制度。

总之,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两者不能等同。

现代宪政国家依据违宪审查的主体不同,确立了以下几种违宪审查模式:(一)由立法机关实施违宪审查的模式,这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是议会至上的国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拥有制订和废除包括宪法性法律在内的任何法律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证了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从而保障宪法的权威。

但是立法机关代表的意志有的时候不是人民意志的真实和完全的反应,当发生冲突时,由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的方式无法达到违宪审查的有效效果;更何况,立法机关往往是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要处理的事情很多,没有更多的精力进行违宪审查。

(二)由司法机关实施违宪审查的模式,这以美国为代表,其直接渊源于Marbury v Madison一案。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有效的制约了立法权和行政权,更好的保证了权力的分离和平衡,促使整个国家的各项职能高效运转,而且由于宪法的经常性的运用和审查也使宪法的地位得到实际的尊重,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但在美国,法官判案时通常采用自由心证的方式,这必然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也就难保违宪审查的司法过程中的最大限度的公正。

(三)由宪法委员会实施审查的模式,这以法国为代表。

法国成立了宪法委员会,集中行使违宪审查权,这就避免了议会和法院在违宪的问题上的弊端,保证了这项权力的统一。

但是在实践上,委员会最后的判决常常受政治势力的影响,这是作为政治性机关的宪法委员会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

②(四)由宪法法院实施违宪审查的模式,这以奥地利为代表。

奥地利于1920年成立了宪法法院,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

这种模式集中了议会审查和法院审查的优点,但同样也无法避开政治势力的影响,所以在实践操作上容易受到政策的左右。

③我国的学者一般将后两者归为一类,统称为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

①亚菲德. 凯雷《美国宪法之溯源及其演进》第39页台湾中华文化事业出版社②罗淼《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002年第9期《人大研究》③同②由此我们发现,违宪审查不能仅是抽象的条文规定,还必须有具体的制度保障,而这种制度的设立应该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能使其落到实处。

二、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的必要性违宪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机制,来保障宪法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处理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真正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真正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而体现宪法的宗旨。

但是我国在实践中没有设置具体负责受理与审查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没有制定具体的违宪审查的特别程序,也没有设计出一套系统的进行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原则。

那么中国是否有必要建立违宪审查制?答案是无庸置疑的。

我认为中国有必要建立违宪审查制是基于以下理由:首先,从历史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出现了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所谓“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其内容和形式上,是借用资本主义宪法的名义,来维护和延续其封建集权的统治,无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也就没有违宪审查的可能。

北洋军阀时期的袁世凯《民国约法》、曹锟贿选《宪法》和国民党时期《训政约法》、《五五宪草》、《民国宪法》,均吸收了西方国家的立宪体例,但由于其统治者在本质上是反对人民的民主和自由的,所以对立法者的限制是虚设的,也就在实践上无审查宪法的可能。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具有资产阶级的性质,也有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意图,但由于民族资产阶级自身的软弱、妥协极其当时中国的现状,既无完备的机制也无现实的能力来维护《临时约法》的权威。

总地来说,没有政治中的民主事实,宪法本身就没有被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起码的保障。

解放后,我国通过了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对各级机关的权力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由于把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排除在外,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仍旧难以真正建立起来,而且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因为违宪而被审查或撤销,只是内部解决,这必然造成立法权的频繁使用,损害了立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效率。

要解决这一缺陷,制度性的规定必不可少。

其次,中国有立法权优位的传统,立法机关的职责庞杂。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议行合一制,所有国家机构都要向人大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并不是所有权力都应该归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不搞三权分立,但应该有分工,各个国家机关都有自己不容干涉的权力。

以人大制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决不应是集权制,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同样应该有分权与制约。

但是在实际中,国家的立法权集中于人大,而立法权具有扩张的欲望,所立的法具有违宪的可能,在实践中有些法律已经侵害到人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调整国家和人民关系所采取的基本立场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我国的54年宪法实施仅8个多月就处于半瘫痪状态,而且50多年来,还没有处理过一件违宪案件,这说明缺乏卓有成效的宪法保障措施,终将使宪法变成一纸空文,尤其是当公民或单位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依据宪法提起违宪诉讼,请求国家机关对自己的宪法权利作出保护。

所以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不仅要认识到宪法首先是作为法律存在,受到尊重的同时,也要使其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提高人民普遍的宪法意识,这样才能通过关注自己的权利来维护宪法的尊严。

确立违宪审查制就是对立法权的有效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为了确保自然权利的执行,立法权不仅必须同司法权分离而且还必须同审查法律是否符合美国宪法所承认的高级法原则的权力相分离”。

④再次,宪法至上已成为现代宪政国家坚持的理念,这也是我国学理界的共识。

正如有些学者认为:“违宪审查制的价值在于通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来体现法治原则”、⑤“古代思想最大贡献在于强调了法治,强调了法律对于统治者的至高无上,它强调必须要有确定的法律规则,这些确定的规则将统管国家的生活,使之稳定并保证对同等人实行正义”⑥。

法治是与传统的人治相对立,排斥强权,一切依照法律办事,依法治国实质是依宪治国,而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违宪审查是实施宪政、法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

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在中国比比皆是,④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5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⑤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路》第187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⑥同④第235页比如对共产党员的“双规”、行政干预司法、地区审判权受地方保护势力的干扰等就是比较明显的例证。

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使宪法至上的理念深入人心,真正让宪法的法律效力得到体现。

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能性从理论学说看,随着对宪政的研究进一步深入,我国学者逐步认识到,宪法不只是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同时也必须有具体实施途径和方法、能发挥实效的法律,即它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存在。

“立宪不等于起草一份最高纲领,而是建立一个可变而又可控的法律再生产的有机结构。

……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

”,⑦因为意识到这点,“如何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年来,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各种设想和见解。

”⑧,这些设想都是植根于对本国的实际和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认真的比较、仔细的分析而得出的,完全说明了中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可能性。

从宪法规定看,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9月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当时国家的根本大法,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已有宪法监督的规定;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是以五四年宪法为代表,1954年宪法是1982年宪法之前最好的一部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1975年宪法把宪法保障制度全部取消;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1982年宪法是目前最为完善的宪法,把监督宪法的权力扩大到人大常委会,通过常设机构来加强监督,它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及其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⑨。

由此不难看出,1982年宪法虽然⑦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