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的解读基本知识

法律条文的解读基本知识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述形式,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理解,能够帮助人们准确认识法律内容,进而正确遵守和运用法律。
本文将介绍解读法律条文的基本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
一、法律条文的基本结构法律条文通常由几个基本部分组成:标题、正文、附则等。
其中,标题用于简要概括条文的内容,正文则是最主要的表述内容,附则则包含一些与正文相关但又不属于主要内容的规定。
二、法律条文的解读方法1. 逐句理解解读法律条文的第一步是逐句理解。
首先,仔细阅读每一句话,理解每个字词的含义,特别注意一些专业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对于语义不明确或有歧义的地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文献,以帮助理解。
2. 梳理脉络理解单个句子的含义后,需要将其与上下文内容相结合,梳理出条文的脉络。
通过理解每个句子之间的关系,可以更好地把握条文的整体含义和逻辑。
3. 注重细节在解读法律条文时,细节非常重要。
法律条文常常对特定情形和细节有详细的规定,读者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具体规定。
此外,一些使用的限定词如“必须”、“可以”、“应当”等也需要注意,它们对权利和义务的表述有具体的规定。
4. 考虑目的和原则法律条文的制定通常有一定的目的和原则。
在解读法律条文时,需要考虑这些目的和原则,以帮助理解条文的内涵和目的。
例如,某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则在解读时应当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核心考虑。
三、法律条文的解读案例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法律条文的解读方法。
案例:某国家《劳动法》第30条规定:“雇佣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工作年限折算补偿金”。
解读方法:1. 逐句理解:- "雇佣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指的是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劳动者享有工作年限折算补偿金",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有权获得工作年限折算补偿金。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条文与解释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条文与解释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条文与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和公民的生活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深入了解法律的条文与解释,对于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律基本知识中的法律条文与解释。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定的核心部分,包含了行为规范、权利义务以及制度安排等内容。
法律条文通常以清晰明确、具体精炼的语言表达,以便于法律适用者准确理解和运用。
法律条文常常由多个部分组成,包括前言、正文和附则等。
前言部分通常包含法律的设立目的和依据,为正文部分提供了背景信息。
正文是法律条文的主体,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附则则包括一些补充性规定,如法律的实施时间、罚则和违法行为等。
法律条文的内容通常具有一定的结构和组织形式。
一般来说,法律条文会按照章节、节、款的结构来编写。
章是法律条文的大分部,通常包含了某一类事项的规定;节是章下的一个小分部,用于进一步细化规定内容;款是节下的最小单位,通常是对具体情形或者具体对象的规定。
法律条文的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通过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的解释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文字解释和裁判解释。
文字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在文字解释中,重要的是理解法律条文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以及法律各条文之间的关系和依据。
裁判解释是指通过法院的判决和裁决来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的目的和原则进行裁判,从而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也要根据法律解释的精神和目的,进行合理的理解和应用。
法律条文与解释的结合,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和指导,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结起来,法律条文与解释是法律基本知识的核心内容。
了解法律条文和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对于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文书中的法律解释与引用技巧充分发挥法律条文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中的法律解释与引用技巧充分发挥法律条文的权威性在法律文书的准确表达与解释中,合理运用法律条文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条文作为法律文本的核心,其权威性和明确性对于法律文书的解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法律解释与引用技巧进行探讨,以发挥法律条文的权威性。
一、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法律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中包含的复杂概念和规定转化为简明扼要的解释和表述的过程。
准确的法律解释对于正当裁决和法律实践至关重要。
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影响者法律文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因此,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二、法律解释的技巧为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解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解释技巧:1. 文本解释:首先,法律解释需要从法律条文的文字本身入手。
仔细研读法律条文中的字面意思,并分析法律文本中的关键词语和用词习惯。
通过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句法和含义,可以确保对法律的解释更准确和权威。
2. 逐条解释:法律文书中通常会引用多个法律条文。
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逐条解释是一种常用的技巧。
通过逐条解释,可以确保对每个法律条文的理解准确无误,并将其融入到整个法律文书的逻辑框架中。
3. 同条件解释:在法律文书中,当引用多个法律条文解释同一条件或情况时,需要通过同条件解释的技巧将其整合在一起。
通过将多个法律条文的解释联系在一起,可以形成一种统一且一致的解释,增强解释的权威性。
4. 相互参照:有时候,为了对某一法律条文进行更准确的解释,需要引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
这种相互参照的技巧可以加强解释的权威性,并确保解释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一致。
三、法律引用的技巧除了准确解释法律条文之外,正确引用法律条文也是实现法律文书权威性的关键。
1. 引用准确: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确保引文准确无误,并遵循所用法律条文的规范格式。
可以通过查阅官方出版物来确保引文的准确性。
2. 引用精简:为了保持法律文书的简洁性,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尽量精简。
只选择与论述直接相关的部分,避免重复引用过多的法律条文。
举例说明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

举例说明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
一、文义解释(语法、文法、文理解释)。
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是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
所谓“望文生义“、“咬文嚼字”。
二、历史解释。
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目的是探求某一个法律概念、条文、制度,甚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
三、比较解释。
利用外国的立法例和和判例学展开解释。
比如刑事责任年龄,是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的,同时解释者会考虑到其它国家大陆体系的相关规定以求深化理解,这属于比较解释。
四、体系解释(逻辑、系统解释)。
将被解释的法条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系争大条与其它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进行解释。
比如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那么被害人是否属于证人?刑法里没有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和证人分别规定,所以按照体系解释,认为被害人不属于证人是合理的。
被害人做伪证也不构成伪证罪。
五、目的解释。
其一,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是指以一定的立法资料为根据,探究立法者当时的立法意图。
比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是指他人而不包括自身。
立法者的意思,自杀不构成犯罪,应用的就是目的解释。
其二,客观目的解释,探究法律自身的目的,即内在于法律的目的。
比如走私淫秽物品罪,是以传播和盈利为目的,如果只是自己观看,则不构成犯罪。
在诸多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可以说是法律解释的“桂冠”,在其它解释方法都得不出满意或合理的答案时,目的解释就粉墨登场了。
解释刑法的方法有哪些

解释刑法的⽅法有哪些《刑法》是我国适⽤范围⾮常⼴的⼀部法律,为了更好的适⽤法律来惩罚犯罪,保障⼈权,在适⽤法律时需要对法条进⾏解释。
那么解释刑法的⽅法有哪些呢?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的内容,⼀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解释刑法的⽅法有哪些1.⽂理解释:按照刑法条⽂⽤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语顺序等产⽣或者决定的含义。
⽂理解释的说服⼒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对于法律解释来说,⽂理解释是⼀种⾸选的解释⽅法。
在⼀般情况下,通过⽂理解释可以获得对于刑法条⽂的正确理解的,就不应当再采⽤其他解释⽅法。
⽂理解释依赖的是法律赖以表达的语⾔的⽇常意义。
由于语⾔的⽂义具有多重性,因⽽有时需要在数个⽂义中根据⽴法精神加以选择。
为了避免⽇常语⾔这种歧义性⽽引起对法律的误解,在法律实践中创设了专业语⾔,即所谓法⾔法语,这种专业语⾔是法律所特有的,例如刑法中的累犯、假释等概念,对这种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被认为是⼀种特殊⽂义解释⽅法。
当然,在法律⽂本中,法⾔法语只是少数,⼤多数采⽤的是⾃然语⾔。
由于⾃然语⾔的含糊性,因⽽⽂理解释⽅法是有很⼤局限性的,正确的法律解释还须借助于论理解释⽅法。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在整个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的含义,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法原意,即并⾮主观解释论。
4.⽐较解释:借鉴外国⽴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但要善于辩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论什么解释⽅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的。
解释理由之间并⾮相互排斥,彼此之间需要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
当然,⽂理解释是基础,其他解释理由都必须从⽂理解释为前提。
否则⽂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否定⽂理解释的结论。
进⾏体系解释时,要善于运⽤当然解释检验解释结论。
法律解释历史解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民商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9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
”这一条款旨在解决合同解释中的争议问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探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的历史解释方法。
二、案例介绍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当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进行解释。
乙公司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当理解为允许存在一定的质量差异。
因此,乙公司不构成违约。
三、法律解释历史解释方法1. 概念解释概念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概念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
在本案中,对于“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1)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指合同签订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合同订立时的习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所在地区或行业普遍遵循的习惯做法。
2.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历史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揭示其立法意图和目的。
针对本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历史解释:(1)立法背景: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
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将合同解释问题纳入合同法中。
(2)历史演变: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合同纠纷案件在解释上存在较大争议。
民法文义解释的例子 -回复

民法文义解释的例子-回复什么是民法文义解释?民法文义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中的词语和用语进行解释的方法。
当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法官和学者都会采用文义解释来解决问题。
文义解释要求通过分析语言文本的字面意义、上下文的逻辑关系以及法律体系的整体精神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这种解释方法既注重法律文字的明确性,又注重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以下是一个关于民法文义解释的例子: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婚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法典。
在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制度。
”这句话看似简单明了,但是却给法官和学者带来了不解之处。
夫妻是否能够自由约定财产制度?如果可以,如何理解“可以”字眼的具体含义?如果不可以,那么财产制度应该如何确定呢?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需要通过民法文义解释来揭示婚姻法的具体含义。
首先,我们需要通过字面意义来确定婚姻法第十六条的含义。
字面上看,“可以”意味着夫妻对财产制度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这也符合婚姻自由原则,即夫妻在财产制度上享有充分的自由决定权。
然而,仅凭字面意义的解释还不足以解决问题。
接下来,我们需要通过上下文的逻辑关系来推断婚姻法第十六条的涵义。
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有多个条文涉及夫妻财产关系,如第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行使财产权的规定。
通过对这些条文的整体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制的关系来处理。
因此,在考虑到婚姻法的整体体系和目的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认为夫妻在约定财产制度时的自由度是有限的。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婚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以便形成一种合理而正确的理解。
婚姻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民法条文和原则相协调。
例如,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婚姻法第十六条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就否定了婚姻法第十五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因此,我们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婚姻法的含义及财产制度的界限。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有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有
盘点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几种:
一、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
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通常也叫法定解释,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
解释。
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
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
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根据解释尺度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
三、根据解释方法: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
的解释。
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
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从逻辑上进行解释,以合理的目的进行的解释。
(1)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是法律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法律的真实含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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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法律条文 一 法律解释方法概论 法律解释方法是指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分析事实、得出正确判断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曾经提出在法律的解释中可以采用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四种解释方法。德国法学家沃尔夫则认为有文法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发生学解释、目的论解释。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有三种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和论理解释。我国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法意解释方法、扩张解释方法、限缩解释的方法、当然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方法以及社会学解释方法等。 本文主要从以下六种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分析。 1语义分析方法:所谓语义分析是指对语词的所指、能指和意义进行的分析。语义分析探究的是语词的意义以及语词与其所指世界中的对象的联系。 2系统分析方法: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例如,《合同法》116条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应当选择适用。但《担保法》89条规定的定金显然仅仅属于违约定定金,《担保法解释》又增加了数类定金,性质上与违约金并不冲突,因此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看出《合同法》116条规定的选择适用仅针对违约定金。 3目的分析方法: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的目的,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之目的(主观说),也可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客观说);可指具体的规范目的(衡量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利益),也可指抽象的目的(如社会公平、效率)。此种解释方法赋予解释者更大的自由解释空间,使其不必拘泥于条文的字面含义,根据解释的不同结果,可分为目的性扩张解释和目的性限制解释。 例如,《民法通则》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按照严格文义必要费指进行管理活动所不可不支出的费用,而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所受损失具有偶然性,显然不包括在内,但该损失不予赔偿又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民通意见》将其解释扩大为必要费用之列。 4意图分析方法:广义的立法意图包括立法者关于某种立法对象所有的意志,狭义的立法意图指除了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之外隐含的立法者的剩余意思表示。意图论点存在的假设是法律文本中的文字与结构可能不足以充分表达立法者的全部意志,所以要通过合理的材料发现立法者可能存在的剩余意思。这些意思可以是从立法理由书及论证报告、立法会议的讨论记录、法律起草者的言论、立法者的行为等信息来源中分析出来。因此,其分析过程作出的判断是意图分析方法具体的论据。 5比较分析方法:就是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并将被解释的条文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以明确其含义。 例如,前面所举的“孳息”这个概念,国内法并无详细解释,而此于德、法、日、台等国家和地区均有较为详细定义,且各有差异。诚然,国外法不具备域内效力,但无论是国内立法亦或司法,绝非打造万里长城,吸收国外立法和学说方能使法律与时俱新,实践其规范机能,故其中的法理精神无疑可以为国内借鉴。尤其是在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的我国,比较法解释更应受到重视。 6功能分析方法:是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影响、实际发挥的作用而进行解释的方法。
二 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条文 (一)杨某(男,17岁)伙同黄某盗窃电脑等价值1万余元的物品。杨某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但未对其传唤时由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伙同黄某盗窃的事实,但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年龄,而谎称自己作案时不满16周岁,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黄某后,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杨某作案时己满16周岁,杨某被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杨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语义分析方法。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法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系统分析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1条第2项规定:„„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本案中,杨某在公安机关未召唤时,由其母陪同投案,部分如实供述了共同盗窃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3目的分析方法。我国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实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使其改恶从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愿意悔改自首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事实和具体情况,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可以从宽处罚。所以,我们应当把自首理解为体现我国刑罚目的的一种刑罚制度。 4意图分析方法。自首制度,在刑法历史上源远流长,广泛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的不同法律之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的鲜明体现。自首制度的设立与完善,有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恶从善,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助于深挖余罪,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比较分析方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规定:“个人贪污二千元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专题报告的通行》的规定:“凡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立功的,应予以从宽处理。”由此可见,不特别自首在我国早已存在。在1997《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三种特别自首,即《刑法》分则第164条第3款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刑法》分则第390条第2款对行贿罪规定:“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刑法》分则第392条第2款对介绍行贿罪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这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对现实挑战提供了制度保障。 6功能分析方法。自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刑事政策中占有显赫地位,正确理解自首制度,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合理对犯罪分子量刑,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被羊咬伤,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医药费1000元,草料费200元。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甲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乙偿付医药费和草料费。 1语义分析方法。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系统分析方法。《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额度,《民通意见》第132条作出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其从事管理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对此,《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当然,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时,那么依据物权法本条的规定,其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费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