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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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小微企业孵化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有关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全民创业,锻炼和培育创业者技能,降低创业风险,保障**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孵化基地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

织和个人。

第二章定位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基础上,为本地城乡劳动者创办各类小微企业和投资者新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提供生存与成长所需的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组织。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扶持创业为核心目标,

以激励大学生创业为牵引,以导向性、示范性、专业性为

主要特征,以优化企业(项目)结构为动力,以完善政策

措施为支撑,以健全管理机制为保障,以规范管理服务为

手段,建设成一个集科研开发、制造加工、现代服务以及

职教培训为一体的、具有多层次创业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

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平台。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的政策扶持、创业辅导、中介服务、专业技术支撑、融通资金、培训与交流等服务项目,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逐步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为在孵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2、孵化基地根据孵化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下设三个管理部门,既办公室(基地管理部)、项目开发部、企业服务部。服务职能如下:

办公室(基地管理部):(工作人员4人)综合协调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及厂房的维修,办公场所租用,物业管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开发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引企业进入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搜集、筛选、完善项目库建设。为进入孵化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创业项目,负责招商引资。

企业服务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与各中介机构联系,为企业提供会计、法律、人事代理及技术培训、人才引进、创业培训、聘请专家、

教授进行讲座培训等服务。对入驻企业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提供诊断服务,负责对做大的企业向孵化基地外过度的企业提供公共设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项目的准入和退出

第七条创业者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无不良社会治安记录;

3、参加过创业培训,有创业计划书。高新科技项目须

出具有关证明和投资计划书;

4、创业项目可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

5、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按照不同产业类型达到万元/㎡以上。

6、起租厂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特殊情况一企一

议。

第八条优先引入以下创业项目

1、高新技术项目;

2、有孵化潜力,有推广价值,辐射范围广的项目;

3、充分利用我县资源优势,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4、就业型、成长型项目;

5、为孵化基地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项目。

第九条禁止引入以下项目

1、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而无切

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2、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或淘汰的;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4、产品属政府禁止生产的。

第十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材

料、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资信证明等,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入基地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接受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企业应无条件自动退出孵化基地。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租赁合同,应及时退出孵化基地。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时收取一年租金,同时另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的保证金,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提前退出孵化基地,预收的厂房租金及保证金予以退回;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租金不退。

第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租赁的土地与厂房。

第五章租金

第十六条土地与厂房及宿舍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面积按租赁面积分摊。

第十七条厂房租金初定为一楼6元/㎡.月,二楼8

元/㎡.月,宿舍3元/㎡,为孵化基地创业提供用多服务。如物价因素上涨,租金适当提高。超出孵化期限,租金每年按增加50%计算。厂房租金主要用于厂房和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等。

第六章运行服务模式

第十八条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2、信息咨询。通过网络为企业提供产品供求、原材料供应、投融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转让、人才流动等相关信息;

3、协助创业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4、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

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自治区、孵化基地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7、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8、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9、网络服务。组织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我区中小企业信息网,组织远程视频会议,举办网上经济交流、商务洽谈、专题讲座。

10、管理咨询。组织各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对有需求、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发展战略咨询、经营管理重大问题论证。

11、创业辅导。对基地内企业提供财税、法律、劳保等代理服务;借助创业基地的环境和力量,向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服务。

12、人才技能培训。对拟基地内创业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管理人员和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搞好职业经理人培训,造就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

13、技术支持。为企业产品研发寻求技术援助,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平台;与区内大专院校接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

14、市场开拓。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等;促进区域性企业产品市场的形成。

第十九条企业孵化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每年对孵化

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孵化期满,企业必须离开孵化基地另寻场地,独立经营,并逐步做强做大。对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批准最长可延长一年孵化时间。

第二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

理的内容包括:厂房维修、消防、公用供电供水设备、路灯、园林绿化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地清洁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等。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厂房

租赁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元/㎡.月。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按季收取,季首前5日内交清,逾期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

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或随意变更租

赁厂房结构,确因生产需要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的,须经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

地乱搭乱建,已经搭建的非法建筑物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楼梯走道等场所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

第二十七条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进入车间停放。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教育员工爱护孵化基

地内一切公用设施、树木花草,爱护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孵化企业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

件的,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有偿开放服务。

第三十一条孵化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条鼓励孵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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