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中注意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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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拖欠工程款法律规定(3篇)

国企拖欠工程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款拖欠是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国企拖欠工程款现象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拖欠工程款不仅损害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国企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国企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核心法律,其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规定如下:(1)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2)合同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支付工程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工程款支付的规定如下:(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支付利息;(3)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拖欠工程款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受偿。

三、国企拖欠工程款的应对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1)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2)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3)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国办发〔2004〕78号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建筑企业如何解决工程拖欠款难题

建筑企业如何解决工程拖欠款难题

质量 达 不到 合 同规定 、工 期 延误 ” 等纠 纷 ,建设单 位 以 此 为借 口有 意 推迟 工程 验 收 、工程 结算 ; 3 对 应 收 的 ( ) 工 程款 、企 业资 金周 转 困难 、财 务风 险 不断 加大 等 问题 重 视不够 ; 4 很 少企业 通过 司法途 径解 决应 收工程 款 , ()
查建 设单位 的资信情况 ,进 行充分 的工程 项 目风险评估 , 对 于建 设 资金 未落 实 、可 能不 落实 或 相关 手续 不 全 的项 目不要 急 于盲 目承包 。特 别是 要严 格 按照 各 地 区对 工程 项 目的报 建要 求 ,坚 持先 报建 再施 工 ,取 得施 工 许可 证 后 再 施 工 的原则 ;对 缴纳 质量 保 证金 的 问题 ,可 与建 设 单 位 在合 同签订 前约 定 以银 行保 函的形式 来 对质 量进 行 保证 ,这 样 既可 以对 工程 质 量起 到保 证 作 用 ,又 可利 用 自身在 银行 的 信用 额度 使 资金 流 动起 来 ,用于组 织施 工
二 、解 决工程款 拖欠 的措 施 ( )政府 加强建筑 市场监 管力度 一

工程拖 欠的原 因分析
发 生工 程 拖欠 款原 因 是多 方 面的 ,既有 企业 外 部 的 因素 ,也有 其 自 的原 因。 身 1建 筑市 场供 求 失衡 。随 着 国 内建设 领域 扩 大 ,全 . 国建筑施工 队伍也迅 速增 多 , 造成建筑 市场 “ 僧多粥少 ” 、 供 大于求 。在 建筑 领 域里 出现 了不 良竞争 、过 度 竞争 的
是很少有建筑企业敢跟建设单位提要求 、讲价钱 的,因
为 建筑 企业 在 这个 失衡 的 市场 上 ,是始 终处 于被 动 地位
的。

施工企业开展催收工程款工作思路

施工企业开展催收工程款工作思路

施工企业开展催收工程款工作思路摘要:进入21世纪后,PPP、BT和BOT等项目越来越多,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

在施工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工程项目未批先建、银行及金融机构压缩信贷和建设方资金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阻碍了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笔者结合二十多年财务工作经历及多年清收清欠工作经验,深入分析施工行业特点,提出施工企业如何开展工程款催收工作。

关键词:施工企业催收工程款工作思路前言近几年以来,伴随经济建设的逐渐增多,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全国各地纷纷上马了大量的工程项目,为施工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极大的便利条件。

在新形势背景下,为了抓紧良好的发展机遇,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资金需求越来越大,施工企业必须将工程款项的催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控制企业的资金成本。

所以,在施工企业的运转过程中,各施工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成立了清收清人办公室,明确工程款催收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流程,将其当成一项常态化工作,保障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收益,实现施工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1 施工企业催收工程款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原因分析现阶段,在施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企业都面临着工程款催收难等问题,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近几年以来,施工企业项目工程款回收滞后问题重视不够、紧迫感不强,重施工、轻收款的现象仍较普遍。

应收款项逐年增加,应收款项屡清不降,催款工作效率不高,存在较大的潜亏风险。

施工企业清收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不够健全,激励作用不明显。

大量实践数据表明,施工企业开展催收工程款工作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施工企业和业主单位没有严格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和方式等,与此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工程款项拖欠的判定及解决措施,给施工单位工程款催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政府对铁路、高速公路等道路的建设投资规模在逐年缩减,以致工程建设进度与投资规模极不平衡,再加上一些小型的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甚至是破产等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更是被一拖再拖。

工程款支付相关法律规定(3篇)

工程款支付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工程款支付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障。

以下是对工程款支付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工程款支付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工程款支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予以纠正。

2. 公平合理原则:工程款支付应当公平合理,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及时支付原则:工程款支付应当及时,不得无故拖延,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4. 专款专用原则:工程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支付工程款。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工程款支付应当与工程质量、进度相符合。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工程款支付应当与工程安全生产相符合。

三、工程款支付的具体规定1. 工程款支付方式:-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 竣工结算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

- 保修金: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

2. 工程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的支付期限一般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进度款的支付期限一般在每个工程进度阶段完成后10日内。

-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一般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保修金的支付期限一般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

3. 工程款支付比例:- 预付款比例一般为合同价的10%。

- 进度款比例一般为合同价的30%。

- 竣工结算款比例一般为合同价的50%。

- 保修金比例一般为合同价的5%。

精选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

拖欠工程款确实是不好的行为,那么如何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下面推荐介绍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范文,欢迎阅读!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1】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

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

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

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

浅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浅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按照《通知》精神,我局分别走访调研了我县三家建筑企业和局清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调研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随着我县城市框架的逐步拉大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增长,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建筑施工企业XX家,其中总承包企业XX家,专业承包企业XX家,劳务企业XX家,外来我县设立分公司XX家。

全行业吸纳从业人员年均XX万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XX人,建造师XX名,企业管理人员约XX人,农民工约XX万人。

2008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

2009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

2010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

2011年上半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

二.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现状(1)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制职工,主要是公司和项目管理人员;二是劳务企业用工(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但数量不多;三是代班班长式用工,这是目前建筑业主要用工形式。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决策和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分离,从事一线建筑劳务作业的基本上是农民工。

这些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是由代班班长(俗称“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成建制劳务队伍。

(2)对农民工日常管理情况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但建筑劳务由项目部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又分包给代班班长,个别代班班长还存在再次分包现象,出现三包四包五包等情况。

专业劳务人员(主要是农民)由代班班长负责招用,项目经理与建筑劳务企业发生劳务承包关系,代班班长与专业劳务人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对于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代班班长进行管理,管理链为:企业→项目经理→建筑劳务企业→代班班长→农民工。

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精选6篇)

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精选6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承诺书对我们的作用越来越大,相比于口头承诺,承诺书的约束力更强。

你所见过的承诺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精选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为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节”、“两会”期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行业自律环境,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徐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联合我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及全体会员单位,向全市建筑业企业发出遵守社会诚信、不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倡议,并向社会公众郑重承诺: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二、企业使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约定的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

三、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发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四、工程承包企业不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防止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负总责,五、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知识教育作为农民工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帮助农民工共同打击恶意欠薪、携款逃匿、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通过正确的方式和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我市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承诺人:xxx20xx年x月x日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2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如下郑重承诺: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邢台市有关农民工工资文件精神以及合同文件等有关规定,并按相关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依法和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鄂建设文〔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开工前审核1.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要对报备的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凡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阴阳合同、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有失公平情形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前的资金审核。

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

各地在积极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发生,确保风险可控。

二、加强项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约监管1.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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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工程费常见理由 1工程未经验收。2承包方没有提
供竣工资料。3结算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4迟延完工。5承包人没
有完工。6工程质量存在问题。7时效抗辩。应对措施规范合同,细
化工程款支付的条款细化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
开。一明确工程款支付时间 (1)对于预支款,一般应在开工前七日
内支付,否则施工企业有权停工。(2)对于工程进度款应注意细化
计算和支付问题。
关于工程进度款的计算,规范的做法是施工人按专用条款的约
定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在七日内应当核定,七日
内不予核实的,施工人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关于工程进度款
的支付,规范的做法是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十四日内,发包人应向施
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
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3)对于保修金,应事先作出约定。 法
律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
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明
确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 有关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有专门条款做约定。 比如说可以
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1%支付违约金。 三明确与工程结算款支付挂钩的竣工工程范围 应明
确与工程结算款支付挂钩的竣工工程范围,是施工方承包的部分工
程,还是全部工程。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
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明确与工程结算款支付挂钩的竣工工
程范围应明确与工程结算款支付挂钩的竣工工程范围,是施工方承包
的部分工程,还是全部工程。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
款,但是全部工程验收还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验收并不明确,有
时发包方往往声称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扫尾工程)未完工,
无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
算款。 五明确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
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
算。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拖欠工程款的计息计算问题。重视签
证管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 根据
国际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
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作好工程签证工
作势在必行。 工程签证主要包括:开工延期、图纸延误、工期延误、
合同价款调整及工程量确认等。加强工程索赔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索
赔时,应把握三个题目: 一是工程索赔是在发包方不同意签证或不
完全签订的情况下进行; 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进行; 三是索赔
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防范不按约定付款及异常收款现象建筑企业
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进度工作量完成后向业主收取的,这样的
收款方式能保证正常的组织施工与工程进度。 但是在目前的建筑工
程市场上,一些建筑单位往往采用“异常”收款方式来承诺工程款回
收方式,所谓异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工作量收取工
程款的资金结算方式。

异常收款承诺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后收款、按建设单位要求到其指
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或以存吸贷、参建业主的物业、以货币资金向建
设单位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业主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业主的采
购设备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担保、为业主办理非本项目范围内的收支行
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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