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XX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管理规定

北京XX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籍管理的严肃性,使学籍管理更加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休学、保留学籍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休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六周或三分之一);2.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六周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六周或三分之一);3.应征入伍的;4.自费留学的;5.休学创业的;6.女生在学期间妊娠者或生育者;7.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休学手续:1休学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XX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一式五份),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
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学校卫生院在《北京XX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填写审核意见。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除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因病可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因创业可休学三年,累计不超过三年。
学期中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3.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4.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休学期间,停发在校生应享有的各种补助费。
6.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7.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得参加课堂教学与考试活动。
2.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件,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3.学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时,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考试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考试未通过的应当重修。
考试违规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分绩、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学校用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考试违规的按“0”分计)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和全面素质,本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册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基本功、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以学科为基础,以班级为单位,以个别化的学业指导为主要形式的新机制。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本科学生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优化,并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而成。
第二条本规定全面覆盖并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所有在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实施学籍管理策略的根本依据。
第三条在进行学生学籍管理时,核心目标在于强化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管理学籍工作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序的基本原则,确保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条学校特此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该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及监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主体第六条学校作为学籍管理的主体,对学生学籍负有主要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第七条学生则作为学籍权益的主体,依法享有接受教育和相关服务的权利,并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学生需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学校自主组织的本科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既定的招生标准后,方可获得录取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被正式录取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及程序完成入学注册手续,以确保学籍的正式建立。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学生需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参与学习与考试,确保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以此作为毕业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学生应依据学校设定的学制,完成指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学校的学术评定流程,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认可。
第五章成绩与评定第十三条学生的学业成绩需依据学校既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记录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以供后续查阅。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成绩查询与反馈机制,确保学生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到自己的学业成绩信息。
第六章奖惩与荣誉第十五条对于在学业、科技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与表彰,以资鼓励。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5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____、____思想、____和“____”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____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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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卫生所按照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健康复查。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招生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遣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暂缓注册。病假必须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药费报销凭证,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学院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四条第六款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准。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二年(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少数民族生(特指: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和民族预科班学生)、台港澳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生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案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理论课、实验课、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方法,采取点名、抽查、小测验等方式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教办累计登录。 第八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中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日学时计,迟到或早退次以旷课学时计,并参照第三十八条处理。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九条 学生请假需写请假申请书,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病假应提供校卫生所证明。学生一次请假在日内由学院学办批准,一次请假在天至周以内由学院主管教案领导批准,一次请假在周以上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假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及时存学院教案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周(含周)者,应参照第十九条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在校外上课与实习期间需要请假,日内(含日)由承担教案任务单位的教务部门核查批准;超过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承担教案任务单位应及时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办联系,并由学院主管教案领导批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案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案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以百分制(以整数记录)评定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跨学期课程分学期评定成绩。考试一般在期末考期内进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考查在课内安排完成。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考核成绩分以上(含分)为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分以下为不及格,不取得学分。教案计划中必修课程(专指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参与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百分等级记分 绩点 百分等级记分 绩点 — — — — — — — 以下 — —
.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三条学生因体残、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体育教案部批准方可安排,成绩评定采用保健体育课评定办法,成绩最高记分,成绩单上注明 “保健”标志。 第十四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以计入相应学期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凡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教案计划要求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及每门课程的实习、实验及各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不能自修。 选择自修方式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本学院教案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应事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经开课学院批准后,一份存开课学院,一份送任课老师,一份本学院自存。自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需经教务处批准。被批准自修课程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分记,成绩单上注明“无资格”标志。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及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应在业余时间利用教材、网络课件等工具自学完成,并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在全学程中有次补考机会;缓考、缺考均视同占用考试机会。选修课只有次考试机会,不办理缓考与补考。缓考、缺考、补考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缓考 学生因病、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办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教案领导批准可以缓考。教办应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教师,成绩单上注明 “缓考”标志。考试后补假无效,按缺考处理。同一门课程只允许办理一次缓考,缓考学生应在开学初与补考学生一同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如实记分。 (二)缺考 学生不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以“”分记录,并注明“缺考”标志。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缺考,经学生所在学院核查情况属实后,可申请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 (三)补考 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初组织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该次卷面考试成绩为准,成绩超过分,按分记录;低于分,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经校卫生所诊断,一学期内需休养周(含周)以上停课治疗者; (二)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周(含周)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需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供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等,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台港澳学生服兵役参照此条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四)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卫生所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保留学籍学生应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再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和年级交纳学费; 学生休学时所在学年已交学费者,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教案活动、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不计入处分): (一)连续两个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补考是否通过。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学分以上(含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补考是否通过。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四年制学生累计达到学分以上(含学分)者,五年制学生累计达到学分以上(含学分)者;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案活动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同时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对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 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 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