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

5.3事故整改: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责任
6.1安全生产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7.2安全生产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生产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和处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
7.3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安全生产透明度。
八、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8.1职业病防治:开展职业卫生监测,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职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15.2安全绩效考核实施:定期开展安全绩效考核,真实反映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绩效。
15.3安全激励机制:建立安全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
十六、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
16.1安全教育制度: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全体职工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事故应急救援责任
4.1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
4.2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3应急物资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
5.1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十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12.1设备设施检查: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正文:----------------------------------------------------------------------------------------------------------------------------------------------------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考核方式:采取自评、 上级考核、第三方评 估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开,接受社会监 督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 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存 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惩处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
监督检查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监督检查目的: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和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者培 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考核与奖惩 监督与检查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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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惩罚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省属、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大中型生产经营类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覆盖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生产单元及其负责人、岗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根据考核标准和考核情况予以奖励或者惩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六条矿山、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3/1000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3人。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政府令[2013]260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政府令[2013]2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7316452b160b4e767fcf30.png)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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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的主要责任。
下面是一份基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700字规定: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基本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职责和权利。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层层传导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掌握和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和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具,保证安全
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济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经济运营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经济考核体系。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资源的安全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关的资料和配合工作。
3. 生产经营单位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履行事后处理的义务。
以上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份700字规定,以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