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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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票据行为的实际条件,包托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务。”这是关于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关行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式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既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论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

论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 赵燕芬 提要: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是在票据及票据行为存疑时对其作有利解释,各国的票据制度均体现了对该原则的向往。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持守严格主义的态度,该原则并没有在我国票据立法中成为主导因素。在商法一统的进程中,票据立法从严格主义向自由主义的自觉转变是不可逆转的规律。建构最大有效性原则统率下的票据制度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能的。 关键词: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 合理性 可能性 作者赵燕芬,女,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宁波 315211) 一、我国票据制度对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的 态度分析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是说在票据及票据行为存疑时,应当从有利于票据及票据行为有效的角度进行解释。”①这项原则既确认于英美法系国家,②同样地确认于日内瓦法系国家。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与票据的功能相因而成,并在票据的解释中具有最强的张力,对于票据立法起着指导性作用。 各国的票据立法均反映了最大有效性原则,我国票据立法,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该原则的向往。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6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第2款)。 但是无可否认,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对票据的最大有效性原则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许多规定不合理地限制或阻碍了票据的流通转让。我国票据制度对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的犹疑是因为严格主义的立法理念。纵观世界各国的票据制度,无外乎两种:一为自由主义,即对票据并无太多限制;另一为严格主义,对票据有严格限制,否则将导致票据行为或票据的无效。无疑,我国在票据制度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自由主义和严格主义的分野,体现了票据立法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在票据流通与交易安全、效率与公平之间作出了不同的选择。采自由主义的国家,是对效率和票据流通的选择结果;而采严格主义的国家,更倾向于交易安全及公平。同时,严格主义偏向于通过对票据制度的严格规定保证不使无辜者蒙受损失,以期达到对公平的 ①②郑孟状:《票据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页。 Denis V.Cowen&Leonard Gering,T he law of N egotiable I nst ruments in S out h A f rica,4t h.ed.,Johannesburg,1996, p.134.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论.

国际结算 华东师范大学 杨来科第一部分国际结算概述 ●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国际结算的产生及发展 ●国际结算的主要媒介机构---银行网络 ●国际结算中的法律、惯例及规则 ●国际结算的重要术语 本课程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国际结算中的票据(1—金融票据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及流通形式 ●票据法系 ●票据的特点 ●国际结算中的金融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第三部分国际结算方式(1--国际贸易结算●汇款

●托收 ●信用证 ●福费廷与国际保理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四部分国际结算中的票据(2—商业 票据 ●跟单汇票与发票 ●运输单据 ●保险单及其他单据 第五部分国际结算方式(2—非贸易结算第六部分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审核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 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国际结算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国际结算的手段 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国际结算的主要媒介机构---银行 网络 国际结算中的法律、惯例及规则 国际结算的重要术语

第一部分国际结算概述 1.1 国际支付(结算的概念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Payments International payments and settlements are financial activities conducted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n which payments are effected or funds are transferred from one country to another in order to settle accounts, debts, claims, etc.,emerged in the course of political, economic or cultural contacts among them. 国际支付与结算是一种国家间的金融活动,它涉及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款项支付或资金转移,以结清国家间由于政治、经济或文化活动所产生的账务、债务或赔偿关系。 International payments—国际支付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国际结算 1.2 国际支付的产生 international payments may arise from: https://www.360docs.net/doc/9e3338518.html,mercial settlements ( trade payment. ●In interna tional trade, importers in one country must make payment to exporters in another country for their imported goods. 2. Payments for the services rendered.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

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关键词:票据,法律问题,完善,面对,措施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简介: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随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本文内容: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剖析电子票据的特性,分析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差异,阐述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借鉴国外电子票据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过渡发展的势头不可阻挡,近年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xx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230.47 万笔、金额8.34万亿元,同比增长71.89%、48.96%;贴现83.77万笔、金额5.77万亿元,同比增长69.09%、54.54%.然而我国现行规范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是票据法,其制定距今有20多年,相关内 容与电子票据存在诸多矛盾,如何修订适应电子票据发展需要的法 律制度成为当前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电子票据概述 (一)电子票据概念 电子票据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电子票据和狭义的电子票据两类。其中广义的电子票据包含信息和货币两个层面:一是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即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将传统纸质票据的各种要素信息转化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 绪论 票据功能:1.汇兑2.支付(支票)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5.抵销 第一章票据概述 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2是完全证券3是无因证券4是流通证券 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 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 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 有价证券分类: 依表彰权利分:1债权证券2物权证券3社员权证券 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证权证券2设权证券 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 1完全证券2不完全证券 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 1有因证券2无因证券 依是否记名分:1记名证券2无记名证券 票据分类(学理上) 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 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 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 、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 (法律上)即《票据法》: (属委托他人付款) (属约定自己付款) (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 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应变性4.二元性 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2.安全3.确定4.公平 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付款主体不同 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 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保证制度之有 无不同 到期日不同 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 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 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1、 票据分类 1、 汇票 2、 本票 3、 支票 第二章 概述

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特征: 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由票据法调整 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非票据关系特征: 为法律关系的一种 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 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 由票据法调整 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 、 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 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第四章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 分类: 1、 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 2、 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 3、 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 4、 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 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 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 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 【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 单纯交付不产 生票据权利的转让 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 1、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 2、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 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 票据法体例结构 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 1. 2. 3. 4. 5. 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 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 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 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1、 2 、 3、 12、 3 付款人】 保证关系【保证人、被保证人】 】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修订稿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练习题库: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随机显示题型:判断单选多选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4634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就是讲必须是黑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 题号:Qhx014635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2.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零肆分。 题号:Qhx014628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3.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题号:Qhx014633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4.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为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题号:Qhx014630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5.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的票据不能享受票据权利。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题号:Qhx014623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6.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未允许签发商业本票。 题号:Qhx014627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7.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A、对 B、错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练习题库:票据业务基础知识随机显示题型:判断单选多选打印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4634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 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JH-n ??丁????I*?? W???SI:???ail???WHTU????TH??ITT? 解析: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就是讲必须是黑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 题号:Qhx014635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2. 票据小额金额Y,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票据小额金额Y,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零肆分 题号:Qhx014628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3. 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题号:Qhx014633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4.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为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题号:Qhx014630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5.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的票据不能享受票据权利

B 、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题号:Qhx014623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6. 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 A 、 对 B 、 错 ?wr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未允许签发商业本票 题号:Qhx014627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7.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 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A 、 对 B 、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应于“背书人”栏记载有关事项 题号:Qhx014626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8.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 A 、 对 B 、 错 nw■ VS W ■ ■■■ ■ ■ vr■ ■■■ ■ wr■ ■■■ ■ 9"r ?■ ■ TB ■ ■■ S3 I .■ ■ ■ ■ w■ ■■ ?■?」■ ■ ■ ■■ BW ?■ ■ ■ 正确答案:A 解析:为了保证印章不变形,人民银行于1997年发文要求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作 为银行预留印鉴。 题号:Qhx014629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9.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 A 、 对 B 、 错 nn■ ■?H ■ ■■■ ■ ■ tn:■ ■■■ ■ n■ ■■■ ■ m■ ■■ ■ 正确答案:B 解析:支票应当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题号: Qhx014625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0. 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A 、 对 B 、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 大 写。 题号:Qhx014632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1. 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 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不能使用原子 ~"1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P330)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敏感事项的记载方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如何正确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补充1·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也有效。 【补充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1)通常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解释】某些票据行为(如出票)无效将导致票据无效;但某些票据行为(如票据保证)无效,并不影响票据效力,对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一定产生影响。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5.交付 (1)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涉及伪造签章的,按票据伪造的规定处理,P331案例)

案例分析(票据法)

【案例】 原告:A小学 被告:B公司 1998年3月6日,被告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专利号为xx45xx的专利技术,而被告则支付给C公司1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费。同年3月9日,被告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予C公司。汇票上载明:出票人被告,收款人C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Y支行,票据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同年6月9日。在签发汇票的同时,工商银行Y支行对此汇票已经作了承兑,并有工商银行Y支行与被告签署的汇票承兑协议一份。 C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到其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W支行申请贴现,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同年3月12日,建行W支行电传工商银行Y支行,查询该承兑汇票的真伪。同日,工商银行Y支行复电: “该承兑汇票属实。”同年3月13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按规定贴现率扣除未到期部分利息后,将票据金额划入C公司账户。1998年3月20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该汇票赠与原告A小学。 同年3月23日,原告要求工商银行Y 支行承兑票据责任。工商银行Y支行回称,B公司(被告)至今没有收到C公司的xx45xx号专利技术,不能划款。原告在向出票人B公司、其再前手C公司追偿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C公司没有转让其专利技术,没有支付对价,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而建设银行W支行取得票据权利时,虽支付了对价,但它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予以贴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责任自负;原告通过赠与取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要求原告退还票据。 问: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原因是什么?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法概述 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 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6、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流通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 (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 (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

(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 (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 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这样,进一步增强了票据的信用,节约了票据流通的费用,实现了票据的融资功能。英美法系现代意义上的本票起源于英国内战时金匠签发的便条,但普通法院当时拒绝承认其流通性。至1704年,英格兰的“票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考题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考题 1.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错) 2.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对) 3.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错) 4.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对) 5.银行汇票因为其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故其为远期票据。(错) 6.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对) 7.单位出票人于支票上的签章,可以是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支票专用章。(错) 8.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错) 9.背书的背书日期必须记载,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不得流通转让。(错) 10.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错) 11.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错) 12.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错) 13.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B )。 A、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 B、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C、付款人 D、收款人 14.我国的票据管理部门是(A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银行类金融机构 C、各商业银行 D、所有金融机构 15.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是(B)。 A、业务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B、单位财务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C、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D、单位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16.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不低于(C)元的罚款。 17.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防伪特征包括(C )项。 A、5 B、6 C、7 D、8 18.以下不能于票据大写金额栏书写的中文数字为(A )。 A、弍 B、陆 C、万 D、圆 19.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 )个月。 A、1 B、2 C、6 D、12 20.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入谁的账,(C )不垫款。 21.银行汇票的()不得更改,更改(B )的银行汇票无效。 A、多余金额 B、实际结算金额 C、汇票申请人 D、背书人 2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其金额(B )。 A、可以部分转让 B、必须全额转让 C、可以超过面额转让

第一章金融市场概述

第一章金融市场概述 知识点1: 金融市场概念 金融市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泛指所有金融性交易活动,狭义的则限定在以票据和有价证券为工具的融资活动、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以及黄金外汇交易。一般指的是狭义的金融市场。 这一知识点,最近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过一次,如“如何理解金融市场的涵义?”这启示我们对此概念要能从多角度把握。 知识点2: *直接融资的优点及其局限性 (1)直接融资优点。直接融资指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行为。它的优点在于:资金供需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筹资者成本较低,投资者收益较大; (2)直接融资局限性。第一,在资金数量、利率、期限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多;第二,在金融市场欠发达国家,直接融资使用的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比间接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弱;第三,对资金供给者来说,直接融资的风险比间接融资的风险大。 知识点3: 间接融资优点及局限性 (1)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银行等信用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行为。它的优点在于:灵活方便、安全性高、扩大了资金融通地规模。 (2)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的关注和筹资者使用资金时所随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筹资的成本。 对于直接与间接融资,大纲没有要求把握它们的定义与特征,但往年考试中还是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过考核。建议关注。理解时,抓住筹资者与投资者有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点。题型以选择题和简答题形式为主。 知识点4: *金融市场构成要素 金融市场参与者、金融市场交易工具、金融市场中介和金融市场价格构成金融市场四要素。 (1)金融市场参与者。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包括企业、政府、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和家庭。 (2)金融市场交易工具。即金融工具,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 (3)金融市场中介。即那些在金融市场上充当交易媒介,从事交易或促使交易完成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4)金融市场价格。通常表现为各种利率和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 知识点5: 金融市场的特殊性 第一,不是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暂时分离或有条件的让渡。 第二,交易对象是特殊的商品—货币资金或其衍生物。 第三,交易方式具有特殊性,即在规定的期限界满时,债务人才有责任履行规定的义务。第四,金融市场的价格决定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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