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食药监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鲁食药监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9〕1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许可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换证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提升水平、促进发展的原则。
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进一步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换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企业无挂靠经营、走票行为;无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批发企业和独立非法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执业药师;2.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聘任的国家药品GSP检查员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聘任的国家药品GSP
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90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聘任的国家药品GS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GSP检查员管理,规范检查员队伍建设,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作安排,经系统培训、综合考评,现聘任张松等148名药品GSP检查员,现予公布并核发《国家药品GSP检查员证》。
附件:第一批聘任的国家药品GSP检查员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第一批聘任的国家药品GSP检查员名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鲁食药监安[2007]166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07]166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经营行为,按照《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对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企业定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和领导,各市局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安定出发,重视罂粟壳、毒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要结合定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层层落实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范围(一)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企业定点范围1、原经批准从事罂粟壳批发业务的企业(见附件一)、毒性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拟继续从事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业务的,可以提交申请;2、以下情况可以由新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业务。
①原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企业提交申请,放弃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②原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企业逾期不提交申请的;③原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企业在以往的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④辖区内无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企业的。
以上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当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等类别。
(二)罂粟壳、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类别的药品零售或零售(连锁)企业,可以申请罂粟壳、毒性药品零售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2962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23.p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18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
为加强管理,提高通关效率,根据国务院批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进一步确定了上述城市允许药品进口的具体通关口岸名单(附件1)。
二、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办法》的规定,所有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到岸地必须为上述18个城市的指定通关口岸。
三、根据药品进口备案工作的需要,下列18个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信地址和电话见附件2。
四、根据进口药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及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和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广东省、陕西省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检
验机构名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03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2011年6月3日)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编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和能力扩项,加大食品检验仪器设备投入,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批公布餐饮服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名单,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状况的调整适时更新。
第一批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包括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省(区、市)共计98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一批)
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信息表(第一批)。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增两家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单位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增两家回收过期失
效药品定点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8.01
•【字号】济食药监[2006]106号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增两家回收过期失效药品
定点单位的通知
(济食药监〔2006〕106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回收过期失效药品长效机制,方便群众送交过期失效药品,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定点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企业申请、市局评定、网上公示,确定新增济南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九健康广场药店、济南市天桥区爱心人大药房两家单位为济南市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部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监管单位及个人的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部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监管单位及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3•【文号】国食药监安[2011]433号•【施行日期】2011.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扬部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监管单位及个人的通报(国食药监安[201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在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大医药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共同努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病例报告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在发现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时控制药害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院等66个单位和宋立刚、王育琴等66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发扬成绩,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管工作再创佳绩。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监管单位要以受表扬单位及个人为榜样,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表扬的监测监管单位名单2.表扬的监测监管人员名单3.表扬的报告单位名单4.表扬的报告人员名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表扬的监测监管单位名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清分局河北省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萍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四川省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毕节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附件2:表扬的监测监管人员名单宋立刚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刘珠河北省石家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闫学群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仲平黑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高菁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赵丽湖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林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曾奇兵海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朱舒兵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黄文志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程蓉贵州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陈正光云南省红河州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尼珍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惠平陕西省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科王兰霞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陈兴莉青海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英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董颖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陈爱民新疆建设兵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孙志明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于幼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魏元平山西省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丹辽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吕辉吉林省吉林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吴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冯雪梅广东省广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武煜江苏省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迎庆浙江省宁波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程民安徽省淮北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沈诗彬福建省泉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娄平山东省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邓勇华河南省三门峡市食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王志湖南省岳阳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宋洪涛解放军南京军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附件3:表扬的报告单位名单北京医院天津市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一人民医院山西省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院辽宁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吉林省前郭县医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上海市同济医院江苏省南京鼓楼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福建省厦门市中医院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河南省郑州人民医院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医院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贵州省黔南州人民医院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厚北医院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甘肃省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总医院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计划生育指导站附件4:表扬的报告人员名单王育琴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苏秀琴河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徐萍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杨广文山西省肿瘤医院黄春玲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人民医院马会芬辽宁省抚顺市第二医院马杉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马满玲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季闽春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缪丽燕江苏省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郭佳奕浙江省金华市中心医院居靖安徽省安庆市立医院陈崇泽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冯春雷江西省大余县人民医院张鉴山东省立医院杨秀霞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陈大奎湖北省孝感市中心医院尹桃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周学琴广东省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农晓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朱刚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医院路晓钦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臧云吉四川省雅安市人民医院杨继红贵州省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刘海燕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泽碧西藏自治区第一人民医院任素娟陕西省人民医院姜芳宁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医院万齐华青海省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张淑兰新疆建设兵团医院谭子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李罄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食药监局维稳工作情况汇报
食药监局维稳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受到食药监局的委托,就我所在单位的维稳工作情况做一次汇报。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一直致力于加强维稳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和市场规则的公平有序。
以下是我们的工作概况。
一、基本情况食药监局作为国家监管食品和药品安全的主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加强对食品和药品市场的监管和维稳工作。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的维稳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加强监管力度,提升市场秩序。
我们加强对食品和药品市场的监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不合格产品进行严厉打击,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2. 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信心。
我们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信心,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和有序。
3. 宣传教育,引导市场发展。
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保证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良好。
4. 优化服务,提升监管效果。
我们积极优化服务方式,提高监管效果,确保食品和药品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二、主要工作进展1. 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们查处了大量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保障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2. 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市场监管。
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和修订,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市场监管,提升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3.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场发展。
我们通过多种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高了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良好。
4. 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监管服务。
我们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优化监管服务方式,提高了监管效果,确保了食品和药品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在维稳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验不足。
我们在维稳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经验不足的情况,需要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维稳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五批药品GMP检查员聘任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五批药品GMP检查员聘任
名单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五批药品GMP检查员聘任名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规范检查员队伍建设,根据省局工作安排,经系统培训、综合考评,省局决定聘任于恒军等78人为山东省第五批药品GMP检查员,现予公布。
本次新聘任检查员为实习检查员,应至少经过2次以上省级药品生产检查的跟组实践,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转为正式检查员,并予颁发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证。
请各市局及相关单位加大对本单位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积极组织推荐检查员参与省级检查,不断提升检查能力。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五批药品GMP检查员聘任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
——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天蚕镇痛片”的补充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天蚕镇痛片”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3•【文号】国食药监市[2007]461号•【施行日期】2007.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标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天蚕镇痛片”的补充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查处标示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药品“天蚕镇痛片”(注册证号:Z20050015),国家局组织中检所按照“国家局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编号2006006)”检验,又确认了13批该品种非法添加了双氯芬酸盐(见附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上述13批该品种药品为假药。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被判定为假药的“天蚕镇痛片”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非法添加双氯芬酸盐的“天蚕镇痛片”假药批号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非法添加双氯芬酸盐的“天蚕镇痛片”假药批号目录┌─────────┬─────────────────┬─────────────┐│药品名称│标示生产单位│批号(13批)│├─────────┼─────────────────┼─────────────┤│天蚕镇痛片│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873008│││├─────────────┤│││875006│││├─────────────┤│││875007│││├─────────────┤│││875009│││├─────────────┤│││875014│││├─────────────┤│││875019│││├─────────────┤│││875024│││├─────────────┤│││875027│││├─────────────┤│││875028│││├─────────────┤│││875031│││├─────────────┤│││875033│││├─────────────┤│││875036│││├─────────────┤│││87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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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六查六看”活动,即: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健康证,看工
地食堂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查进货台账,看食材来源是否规范;
查场所卫生,看食品加工过程是否规范;查洗消记录,看餐厨用
具是否干净卫生;查食品留样记录,看管理人的风险意识是否到
位;查各项制度,看规范建设是否得到落实,确保就餐人员的饮
食安全。通过检查,发现工地食堂普遍存在证照不全、从业人员
健康证过期、环境卫生较差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停业1家,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2份。
(通讯员:胡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