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关于加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办法
铜仁市市民文明公约

铜仁市市民文明公约铜仁市市民文明公约作为铜仁市的市民,我们应该以文明的态度和行为来建设和发展我们的城市。
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友善、文明的社会环境,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市民文明公约:1. 尊重他人: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
我们要以礼貌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并且不歧视或侮辱任何人。
2. 遵守法律:作为市民,我们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规章制度。
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不乱扔垃圾,不随意破坏公共设施,并且不从事非法活动。
3. 爱护环境:我们要保护环境资源,减少污染和浪费。
我们应该垃圾分类投放,节约用水用电,并且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4. 文明交通:在道路上行驶时,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尊重行人权益。
不闯红灯、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不乱停乱放车辆,并且礼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5. 文明用语:我们要用文明的语言交流,不使用粗俗、侮辱性的言辞。
我们要尊重他人的意见,不进行恶意中伤或谩骂。
6. 社会责任:作为市民,我们应该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
我们要帮助有需要的人,关心弱势群体,并且为社会做出贡献。
7. 文明旅游:作为旅游城市的市民,我们要向游客展示友善和热情的一面。
我们应该尊重游客的权益,不欺诈、不侵犯他们的隐私,并且提供帮助和指导。
8. 文明购物:在购物过程中,我们要遵守商家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应该排队等候、不抢购、不偷窃,并且保持良好的消费行为。
9. 文明上网:在互联网上,我们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隐私、不传播谣言、不进行网络欺诈,并且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0. 传承文化:作为铜仁市民,我们应该传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
我们要尊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古迹,并且积极参与文化活动。
以上是铜仁市市民文明公约的主要内容。
我们希望每个市民都能遵守这些规定,以文明的态度和行为来建设我们的城市,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铜府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15〕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铜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等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起草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铜仁市委十项规定

铜仁市委十项规定铜仁市委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从改进调查研究、严格精简会议、改进新闻报道等十个方面,对市级领导同志提出具体要求。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铜仁市委十项规定。
欢迎阅读!铜仁市委十项规定一、改进调查研究市委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调研中做到“六不准”,即不准走马观花、不准迎来送往、不准烦民扰民、不准铺张浪费、不准增加负担、不准违纪娱乐。
二、密切联系群众市委每年要安排5天以上时间驻点帮扶,与群众共同生产生活;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带队督查,推动干部下基层工作常态化。
扎实做好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化解矛盾工作。
三、严格精简会议压缩会议数量、规模、时间,简化会议议程,推行“无会周”、“无会月”制度。
能通过发文或电话通知部署的工作不召开会议,能通过召开视频会议安排的工作一律召开视频会议。
四、规范节庆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级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开业、挂牌等庆典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不为各类会议和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五、精简文件简报减少发文量和印制数,能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等形式解决问题或利用信息网络、内部刊物发布的事项,一律不发文件。
控制公文篇幅,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炼、意尽文止。
六、控制检查考核对各类检查、评比、考核、达标活动进行严格清理。
除中央、省、市明令开展的检查、评比、考核、达标外,市直部门开展检查活动必须报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批,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七、加强外出管理市级领导同志外出离开铜仁市境,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
因公外出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外出考察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外出培训学习必须遵守有关纪律规定。
出国、出境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审批部门要从严把关。
严禁以参加学习、考察、培训等为名组织干部外出公款旅游。
八、改进新闻报道市级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会议或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铜府办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8〕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30日铜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升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人民群众参与,强化公共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区(县)及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均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议事协调机构。
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卫会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研究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四)指导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村镇活动;(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六)指导开展全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七)完成省爱卫会、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铜府办发〔2017〕17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7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铜仁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2号)和《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铜仁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完善城市管理部门职责,下沉城市管理事务和力量,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事权划分,落实碧江区、万山区城市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市、区城市管理事权明晰的长效机制。
二、调整事项根据中央、省、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和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体制,下沉具体管理事务和行政执法事务到碧江、万山两区,明晰市、区城市管理事权,落实两区管理责任,调整完善市城市管理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机构编制事项。
(一)管理体制调整。
撤销铜仁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碧江分局、万山分局及市一级设在碧江区、万山区的城市管理相关机构,将相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规划领域的行政处罚暂保留由市一级行使)等方面的具体事务下沉至碧江区、万山区政府负责,由碧江区、万山区政府明确相关工作部门实行管理。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7•【字号】铜府办发〔2014〕224号•【施行日期】201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4〕2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7日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和惩防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列入不良行为的对象及范围(一)投标人(供应商、产权受让方、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1.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信息、虚假和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2.报名或资格预审通过后,累计三次不参加投标的;3.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低报价行为的;4.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5.不遵守招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秩序的;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事由放弃中标资格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7.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取得竞买资格的;8.不按相关规定的程序或不能列举具体质疑事项进行质疑的;9.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铜府办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6〕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铜仁市城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6日铜仁市城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文明在行动、满意在铜仁”活动,积极营造“舒适、平安、快捷、优美、文明”的道路通行服务环境,努力提升城市品位,树立铜仁对外开放形象,为铜仁大旅游、大发展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在铜仁城区开展为期100天的交通综合整治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整治,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基础设施,切实解决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堵点、难点、乱点,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行车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实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城市品位和城市文明程度明显提升、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通行能力及广大市民对城区交通环境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铜仁市城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明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亚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丽萍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夏康宁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成员:金超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勾文明市文明办副主任杨林市综治办副主任石俊民市城管局副局长何建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夏兴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宋建华市农委副主任强自高市质监局副局长方洪孝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支队长史国军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何茂碧江区政府副区长高菊万山区政府副区长赵旭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警支队,金超兼任办公室主任,勾文明、何建华、史国军、强自高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市交警支队、文明办、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各抽调1-2名同志到办公室专职办公。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市容貌标准(暂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9〕9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市容貌标准(暂行)的通知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市容貌标准(暂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城市容貌标准(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日铜仁市城市容貌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塑造清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区(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容貌管理。
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广告标志、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共水域、施工工地、居住区、环境卫生等容貌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乡(镇)政府驻地的集镇容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城市容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
第四条城市容貌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提高市民城市容貌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推动城市容貌共建共享共治,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五条城市道路路面、人行道、侧石、平石等应保持平整、连续、通畅,同一路段使用材质应统一,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整。
出现坑槽、裂缝、拥包、塌陷、积水等路面病害应及时维修,路面完好率不得低于95%。
多彩贵州桃园铜仁文明行动实施方案
多彩贵州桃园铜仁文明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贵州桃园铜仁文明行动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加强文明教育、提升公民素质、培养文明习惯、推广文明礼仪等措施,营造全民文明习惯,倡导文明生活,推动铜仁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向深入发展。
二、具体措施1.加强文明教育(1)举办文明教育大会,倡导全民文明行动的理念。
(2)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合设立文明宣传栏,发布文明习惯。
(3)在公共场所,如车站、商场、公园等设置文明提示标识,提醒市民积极维护文明秩序,养成文明习惯。
(4)开展文明促进会,邀请专家学者、优秀志愿者和典型代表进行讲座、交流和授课。
2.提升公民素质(1)开展茶艺、书法、美食、美术等文化活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
(2)加强义务教育,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和道德品质。
(3)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加强党员的党性教育,强化思想道德建设。
3.培养文明习惯(1)设立倡导文明旅游秩序的标志和标识,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
(2)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市貌,严格规范城市秩序和环境卫生。
(3)建立文明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违法违规交通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工作。
4.推广文明礼仪(1)制定文明礼仪标准,并在公共场所积极推广,加强文明礼仪培训活动。
(2)开展文明礼仪评选活动,颁发文明礼仪示范单位标识和个人荣誉证书。
三、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上述措施,铜仁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将取得以下预期效果:(1)全民文明习惯得到养成和推广,形成文明城市常态。
(2)市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养得到提高,全民素质水平不断提升。
(3)城市市容市貌得到改善和提升,城市环境更加整洁优美。
(4)交通秩序和文明礼仪得到提升和推广,城市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四、落实方式(1)建立文明城市立体化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形成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2)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3)充分发挥媒体宣传的作用,广泛宣传文明行动中的好事好人,营造浓厚的文明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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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铜仁市关于加强不文明行为管理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整体文明程度,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文明行为,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条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本办法的协调推进、督查通报。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严格带头遵守本办法并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七条鼓励和倡导公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穿过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五)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定,尊重当地民风民俗、传统文化,爱护文物古迹;(六)保护生态环境,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七)文明就餐,节约粮食、用水、用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八)文明过节,红白喜事厉行节约,不举办低俗、庸俗、媚俗的仪式;(九)遵循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诚信友善,团结互助;(十)遵循尊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第八条公民在公共环境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办公场所、公共电梯间、体育健身场馆等及其室外观众席和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外等候区等公共场所吸烟;(二)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确定的主要景观河道内实施洗涤、游泳、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废弃物;(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七)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未保持其整洁和完好,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和污染周围环境,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八)商业油烟不按规定排放;(九)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公民在公共秩序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在禁养区、限养区内养犬,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及时清除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二)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四)损坏或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文体设施、旅游设施等公共设施;(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六)在公共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商业宣传、施工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70分贝,且扰民;(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八)生产、运输、经营淫秽色情物品,或利用各种媒体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九)互联网经营场所引导或者接纳未成年人,或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十)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向未成年人提供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公民在公共交通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垃圾及其他物品;(二)驾驶车辆时,手持或使用电话、随意变道,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和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不礼让行人,违反规定乱行、乱停、乱放;(三)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横穿道路,跨越交通护栏;(五)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猫、犬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六)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列行为:公民在居住区域中,禁止下(一)违规搭建建筑物;(二)擅自占用、损坏公共设备设施及场所,在公用部位、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张贴;(三)违规饲养家禽畜、信鸽等动物或不及时清理其排泄物;(四)严格控制房屋装修噪声、粉尘等,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生活;(五)其他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十二条公安、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文化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十四条文体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和文艺团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先进事迹,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管理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鼓励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公民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参加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定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管理规定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投诉、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依据《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1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关规定,由当地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一)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