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问题分析
我国就业歧视司法救济机制的问题研究及对策

我国就业歧视司法救济机制的问题研究及对策现阶段我国的就业歧视的样式无万大千,导致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这样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完善就业歧视的相关司法救济机制义不容辞,使得平等就业权真正得到保障。
标签:就业歧视;司法救济;平等权一、就业歧视的理论分析(一)就业歧视的内涵就业歧视是指基于政治见解、宗教、性别、户籍、残障等劳动者自身体征的原因,没有法律上合法的目的和原因采取排斥、给予特殊优惠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即对基本能力相同或相近的劳动者不公平或者有差别的对待。
需要明确的有以下三点:首先,就业歧视不仅仅只可能出现在求职过程中,并且有可能出现在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以后。
其次,我们所反对的就业歧视并不是要求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做到毫无差别的对待。
基于法律合法目的,有些必要的就业差别对待则是合理的,如对于残疾人群的特殊照顾等等。
第三,一旦构成就业歧视,侵害的不仅仅可能是同样的就业机会,也可或是原本属于劳动者同等的职业待遇。
(二)我国就业歧视的分类我国就业歧视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第一,性别就业歧视。
分为对于男性和女工作者的就业歧视,而我国对于女性工作者存在较大意见,认为男性工作者的工作能力较强,女性工作者则在求职时常常被拒之门外或者在就业岗位上很难有机会晋升。
第二,身份就业歧视。
身份是我们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本质上其不会导致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有所差别。
但在我国很多招聘单位列出条件往往会有籍贯、户籍地一栏,由此来筛选他们所需要的工作者。
第三,身体健康就业歧视。
很多企业会对于有身体健康方面原因工作者的就业机会加以限制,比如乙肝病患者。
然而,这些工作者通常不会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更不会对于工作本身产生影响。
当然,基于公共安全卫生的考虑,对于劳动者相关的健康方面加以限制,其不属于身体健康歧视的范畴。
二、我国现阶段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的现状与不足根据《促进就业法》第62条、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我国现阶段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是以下三种: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就业歧视立法探讨(上)

反就业歧视立法探讨(上)摘要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不断严峻,就业歧视作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日益突显,其不仅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带来社会稳定问题,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反对就业歧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立法与司法被视为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就业歧视的概念及种类出发,展示并分析了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和表现形式,在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在就业歧视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后,立足于本国实际,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肯定了我国在反就业歧视立法方面的成绩,并列举了我国的不足和在立法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最终提出制定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是解决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必由之路。
同时,文章对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动因以及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和重点强调的问题,如:就业歧视的概念界定、举证责任、例外情况以及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责任也进行了论述。
总之,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歧视;平等就业;反就业歧视前言2003年3月26日《环球日报》报道,1100名妇女在长达23年的诉讼后获胜,她们状告的是美国之音电台及其上级部门的美国新闻署性别歧视,获得5.5亿美元的罚金,创下美国民事赔偿的最高记录;2000年11月1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可口可乐公司同意向以种族歧视起诉该公司的黑人雇员支付1.925亿美元。
2000年9月26日《半岛晨报》报道,深圳市迅兴塑胶模具厂在媒体上发布招聘广告,所需要的主管、领班等5个职位后面均注明不招四川人,惊爆劳动力市场地域歧视。
2003年3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一场专为女大学毕业生量身定制的招聘会,因为邀请不到用人单位而宣告流产,与此相联,2002年4月12日,黑龙江大学举办的“毕业生招聘大会”上,53家企业在招聘广告上公开标明“只招男生,女生免谈;2001年4月2日《南方日报》报道, 女性在智力型职业中的比例小,在体力型职业中所占比例大。
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困境综述

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困境综述摘要: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异对待。
法律禁止就业歧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并实现社会正义。
在市场化就业背景下,反就业歧视决不能仅仅满足于各种原那么性规定,而必须遵循市场化就业的根本规律,正确处理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这对“轴心〞权利的相互关系。
我国反就业歧视仍处于制度短缺阶段,反就业歧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都还面临诸多法律困境,我国反就业歧视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就业歧视;权利短缺;积极行动;执法机构;司法救济机制一、问题的提出经过30年的改革开展,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政策推动下,一个以市场为根本导向的就业机制正逐步形成。
然而,面对社会日益增加的就业压力,一些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被无限地扩大了,无论是在招工单位所规定的具体招工条件中,还是在涉及就业的政府行政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中,都包含了大量的与用工岗位无关的歧视劳动者的条款。
就业歧视几乎无所不在,就业歧视的名目把戏翻新,譬如性别歧视、身份歧视、户籍歧视、健康歧视、歧视、年龄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不一而足,很多人的平等就业权遭遇了莫名其妙的侵犯。
自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身高行政诉讼案以来,与就业歧视相关的报道接连不断。
无论是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的蒋韬案,还是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诉讼案,都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另外,自?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就业歧视问题依然严重,已经开展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程度。
就业歧视问题成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如何建立—个健全完备的反就业歧视法律规控体系,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议题。
然而,我国反就业歧视还处于制度短缺阶段,反就业歧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都还面临诸多法律困境。
二、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就现状而言,虽然我国已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有关禁止歧视的三个国际公约,即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妇女歧视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在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但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YeT等就业和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和规定非常分散,主要包括:(一)?宪法?确立平等权原那么?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规定“〔中国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平等权容提要: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目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日益凸现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予以完善。
当下中国就业歧视日趋严重。
就业歧视的名目花样翻新,举凡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基因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血型歧视、歧视……不一而足,不少人的就业平等权遭到莫明其妙地侵犯。
就业歧视渐渐凸现为一个社会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声也愈来愈高。
然而我国日前反就业歧视立法尚不完善,理论研究也不够充分,本文在对就业歧视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探讨中国目前的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求对反就业歧视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一、就业歧视的界定(一)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为了消除歧视,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就业歧视的国际公约,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这三个公约均对就业歧视作了界定,具体包括:(1)歧视行为,包括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2)歧视后果,即取消或者损害平等,此处的平等包括机会平等和结果上的平等;(3)歧视类型,包括故意歧视和事实上导致歧视的行为;不仅指直接歧视,也包括间接歧视;(4)歧视领域,该领域涉及但不限于获得职业的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方面;(5)歧视原因,包括种族、肤色、性别、、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6)歧视例外,即旨在消除歧视的积极行为(affirmative action)不视为歧视,基于工作在需求而采取的区别对待也不被视为歧视。
《反就业歧视立法研究》范文

《反就业歧视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就业歧视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反就业歧视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反就业歧视立法的深入研究,探讨其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必要性1. 保护劳动者权益:反就业歧视立法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歧视。
2. 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反就业歧视立法,可以减少社会不公现象,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3. 推动经济发展:消除就业歧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推动经济发展。
三、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然而,由于就业歧视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等特点,现行法律体系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和行业存在明显的就业歧视现象;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就业歧视案件时存在一定难度等。
四、反就业歧视立法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够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对就业歧视的定义、范围、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难以全面覆盖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
2. 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机构在处理就业歧视案件时存在一定难度,执法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劳动者无法及时维权。
3. 社会观念影响:部分地区和行业仍存在传统的性别、年龄等观念,对反就业歧视立法产生一定影响。
五、解决措施1. 完善立法:加强对就业歧视的定义、范围、责任等方面的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机构对就业歧视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 推动企业自律: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企业内外部监督,提高企业形象。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
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
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1. 户口歧视。
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
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
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
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
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
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
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
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
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
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
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
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
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
关于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对策
关于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的问题分析及优化对策摘要:就业是大学生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的迅猛增长和各个高校的扩招致使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 就业率下降。
其中, 困扰大多数大学生的一个主要问题就业歧视, 是无法避免的。
关于就业歧视, 笔者认为是无法被消除的, 但是如何改善这一现状, 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就业歧视,高校,问题分析,大学生一、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 一) 大学生就业压力大我国人口基数大, 然而我国因为发展的不均衡, 同时人口走向多元化, 导致局部人口密度不均匀, 同时, 在一些地方因为优越的环境和条件基础, 致使我国人才流动也很不平均。
二三线城市人才留不住, 一线城市压力大并且人才闲置状况明显。
( 二) 大学生的就业心理和现状比较"学而优则仕";是句古话, 同时也代表了广大学子们和家长们的心理。
家长们都期待孩子们能有很好的出路, 这也就导致大学生大多有"眼高手低";、"好逸恶劳";和"自视清高";的毛病, 不肯吃苦和受累, 多少的大学生毕业以后开着两三千的工资拿着苹果的手机, 在一面享受着家里的优待又一面谴责制度的不合理。
我国人口基数大, 人才也众多, 导致大多数大学生一毕业是无法达到他们理想的工资水平和取得他们理想的职位, 也是因为大学生刚毕业没有真正的适应社会, 适应这个职业所需的能力。
因此大多数的大学生在就业上的"挑三拣四"; 就会注定他们成为"剩男";或是"剩女";, 待到一年以后, 就会失去应届毕业生这个优势的。
( 三) 大学生就业渠道大学生的就业渠道多种多样, 但是现下大学生就业渠道令人担忧, 不少违法企业或是商贩, 骗子利用大学生就业难、焦虑或是迷茫的心态来实施各种犯罪行为, 造成了骇人听闻的案例, 或是得到法律制裁或是逍遥法外, 这无疑导致了家长们对于大学生就业的担忧。
我国就业歧视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就业歧视法律问题探析作者:胡小梅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9期摘要:就业歧视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世界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就业歧视的大量存在严重的限制与侵害了公民的就业权。
就目前来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有反就业歧视的原则性条文规定,但没有专门的规制就业歧视法律。
因此,本文通过深入探析我国就业歧视的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就业歧视法律规定完善一、就业歧视的概念及特点1.就业歧视的概念。
就业歧视是指给予各种原因,取消或损坏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的行为。
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是不断变化的。
实施歧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员、团体和机构。
歧视的形式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地,而歧视的实质是不会变的。
2.就业歧视的特点。
首先,就业歧视主体的多样性。
任何在就业领域采取不合理区别对待行为的组织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就业歧视的主体。
除了传统所认为的就业歧视发生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外,就业歧视还可能发生在雇员之间,如有歧视偏好的雇员不愿意与某类员工一起工作或者进行性骚扰等。
国家和政府也可能成为就业歧视的主体,一方面国家和政府可能颁布具有歧视性的立法和政策,形成制度性就业歧视;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也可能直接实施歧视行为,如在招录国家公职人员时不合理地限制身体条件。
其次,就业歧视理由的复杂性。
就业歧视往往没有合理的依据而欠缺基本的公正性。
这些理由是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特征,但与我国很多学者所认为的不同的是,并非完全是个人的自然因素或者说先天性因素,有时后天的社会性因素也可以构成就业歧视的理由,如政治见解。
因此在具体认定的时候将会比较复杂。
再次,就业歧视故意的不必要性。
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不论在直接歧视还是间接歧视中都无需证明雇主歧视的故意[],也即无需证明雇主是故意采取歧视行为的。
主要的原因在于证明歧视的故意非常困难,而且很多时候歧视的发生源于无意识的偏见,当雇主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歧视行为时,歧视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社会,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然而,就业歧视现象却屡见不鲜,给求职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公平待遇,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户籍、残疾等因素,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这种歧视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尊严和权益,同时还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
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就业歧视,并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规范。
然而,与现实需求相比,我国的就业歧视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涉及到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这些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执行。
例如,对于“就业歧视”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于一些新型的歧视形式如基因歧视、外貌歧视等缺乏规范,对于歧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合理,使得劳动者在维权时面临很大的困难。
其次,执法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劳动监察部门在查处就业歧视行为时,往往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此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等,使得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社会公众的反就业歧视意识淡薄。
很多人对就业歧视的认识不足,甚至认为一些歧视行为是理所当然的。
这种观念上的误区不仅助长了就业歧视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也使得劳动者在面对歧视时缺乏维权的勇气和信心。
禁止就业年龄歧视法律问题
确定合理的年龄界限
为避免模糊的年龄界限带来的争议,法律应明确规定年龄界限的合 理性,以避免雇主滥用权力。
强化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应强化其法律责任,严格追 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
强化司法独立
国内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享有平等 的权利,包括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就业、职业培训、工资报酬、社会保 险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要点一
各省市制定的《反就业歧视条例 》
法律空白
尽管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 反歧视法律,但关于年龄 歧视的法律条款仍然存在 漏洞和不足。
社会影响
年龄歧视不仅对个人造成 不公平待遇,还可能对家 庭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禁止就业年龄歧视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现有法律的不 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
研究方法
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 法权,不受任何干扰,保 证审判公正。
引入专家参与
引入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审判,提高审判的专业性 和准确性。
严格判决执行
对于判决结果,要严格要 求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 权威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实践
加强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禁止就业年龄 歧视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确保 所有企业和个人都遵守相关规定
禁止就业年龄歧视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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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禁止就业年龄歧视法律规定 • 禁止就业年龄歧视法律实践 • 禁止就业年龄歧视法律问题分析 • 完善禁止就业年龄歧视法律的对策建议 • 研究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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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问题分析曹义孙徐航摘要:现实生活中,价值多元和生活方式多元的存在导致了在就业、教育和公共领域中各种各样的社会歧视现象不断出现。从身高到基因的歧视现象不断演进的社会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就业歧视案件数量的巨大增长,给中国的司法提出了严肃的课题。针对这一问题,文章分析了中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历史背景、学理依据,梳理了典型国家的相关经验,以此为基础,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反就业歧视的法律类型、反就业歧视的机构、反就业歧视的救济机制和相关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论述了中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规制的基本内容框架。关键词:就业歧视;立法背景;平等机会委员会;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15)04—0041—06
一、“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背景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种主流价值已经被人们广为接受,但在现实生活中,价值多元和生活方式多元的存在导致了在就业、教育和公共领域中各种各样的社会歧视现象不断出现。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日益提高,又使得很多社会歧视和社会偏见从社会生活走到法律面前。从身高到基因的歧视现象不断演进的社会现象,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就业歧视案件数量的巨大增长,给中国的司法提出了严肃的课题。周伟教授在对2000—2011年间见诸媒体的92件反歧视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反歧视诉讼案件出现了数量逐年增加、类型逐渐增多的情形,但在裁判结果中,胜诉率只有38.5%。这个胜诉率的出现,除了一定的国情等原因外,法律障碍的存在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④就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而言,存在三个突出的“制度缺陷”:一是当前反就业歧视立法适用
收稿日期:2015旬3一14作者简介:曹义孙,男,江西景德镇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航,男,河南郑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预防灾害法治保障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美国特拉华大学访问学者。(北京100088)基金项目:本文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华项目“国家预防灾害培训体验和法治保障文化基地建设(项目编号:cPR/13/303)的子项目“国家预防灾害法治保障的法理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①周伟:《从身高到基因:中国反歧视的法律发展》,《清华法学》2叭2年第2期。41
万方数据曹义孙徐航中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问题分析范围“太窄”。如《劳动法》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该法保护的“劳动者”的范围远远小于在宪法上享有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公民”范围,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求职者)等遭受就业歧视时无法适用该法得到救济。同样,《就业促进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在立法功能上,现行的《就业促进法》不能解决就业歧视问题,而这本应是就业促进立法的基本功能。二是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定事由“太少”。如《劳动法》仅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就业歧视类型。现实中一些相当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没有规定或仅仅散见于部分红头文件,如2013年春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毕业院校(985高校、21l高校)不得在户籍、年龄、学历等方面存在就业歧视,该类政策规定亟待在法律上加以确认。三是现有法律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太软”。该类规定大都属于权利性的宣告,缺少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以及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严重缺乏可操作性。针对这一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为主体的研究机构组织了部分学者进行调研研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并于2015年两会期间作为政协委员提案向两会提出。作为该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人和提案发起人,笔者有必要对该专家建议稿所涉及的问题略作说明。故,本文试图从中国当前的就业歧视现象出发,分析反就业歧视的法律类型,探究反就业歧视的学理依据,进而建构中国的“反就业歧视法”,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内容,以期解决当前中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所面对的诸多就业歧视问题。二、“反就业歧视法”的学理依据从学理上分析,“反就业歧视法”中所设定的就业歧视类型,综合了就业中的形式平等和实质42平等。因而,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反就业歧视中的平等就业权具有形式性和实质性双重属性,是形式平等就业权和实质平等就业权的统一。故,从类型学上分析,无论是直接歧视还是间接歧视,所针对的就业权都兼具形式性和实质性。(一)形式属性平等就业权的形式性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劳动者能够在平等身份、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规则等基础上享有形式上的平等就业权。这强调的是一种机会平等,是基础性的、第一性的权利属性。因而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所谓形式平等就业权,实质上是在平等与自由两种价值之间权衡的法理选择。原因在于,平等是对封建身份不合理歧视的否定,自由则是对自治的承认,要把个人的自主自治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对此作最大的尊重。①形式平等就业权,就是将这种自由予以充分尊重。如果从西方经典的政治哲学理论来看,形式平等就业权也就是哈耶克所讲的程序平等与结果平等中的程序平等。依据哈耶克的理论,两者不可同时相得。如果要追求就业程序上的平等,即所有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都平等地向每个人提供,但由于人的个体差异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程序平等和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使一部分人获得就业机会,而另一部分人则不能获得就业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结果是不平等的。但是,如果要在结果上保证每个人都获得就业机会,这不仅不现实,而且从程序上看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它否定了按程序规则而自由公平的竞争,结果均等显然是与自由相抵触的。②那种以牺牲程序平等为代价的结果平等实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平均主义,它扼杀了程序的平等。这种不平等在技术上很难补救,因为平均主义的错误观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会竭尽全力地阻止一切补救的努力。③事实上,程序上的平等就业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获取就业岗位的机会,使人们在观念上能够普遍接受,同时,程序上的平等就业所造成的结果不平等还可以通过相关措施加以补救。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
①[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②[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7页。③何中奎:《论法治社会中的平等就业》,《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万方数据曹义孙徐航中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问题分析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够容忍。①(二)实质属性如前所述,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语境之下,平等就业权仅仅具有形式属性是不够的,无法体现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优越性。因而,平等就业权还必然具有实质属性。这里,所谓的实质属性就在于,它是对形式平等就业权之不足的补救,是形式平等就业权在社会层面的衡平要求,是平等就业权更高层次的形态和目标。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言,如果从历史进程考虑,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伴随着近代化的历史而逐步展开的,这个历程通常也就被学者描述为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②在这个过程中,平等的逻辑起点与自由紧密关联。因为“对于法律面前的平等来说,其重要之处在于,平等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理念并不是实质上的,而是形式上的。……只有这样的形式上的平等,才和自由连结在一起。”④基于人权与自由保护的形式平等反对的是基于各种因素的特权,无论何种特权,其目的自然都在于不受法律规范的约束,或赋予法律所未禁止的某种事物以专属权利。④尽管平等在市民革命中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但是这种平等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是一种“纯粹的资格式”平等,在平等的理论中,它是基础性的初级状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平等与自由的悖论出现了,集中表现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矛盾关系中。纯粹的形式平等无力回应现实中因为个体之间正常的高矮胖瘦勤奋与否等具体差异,最终导致诸如失业、贫富差距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而,对它的有效救济就成为一种时代需求,实质平等正是以这样一种面貌出现在历史舞台的,它关注人的个体差异性,追求社会成员在结果上实现某种程度的利益平衡。从反就业歧视的视角来看,所谓实质平等,是指作为平等就业权的主体劳动者,由于其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事实上的差异,并基于平等就业权所承载价值功能的客观需要,国家采取适当、合理和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的旨在纠正形式平等不足的、一定程度的帮助和区别对待。其中,禁止就业歧视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在当今之中国,对劳动者歧视最严重者,一般而言为用人单位。原因在于,尽管媒体说中国的人口红利正在消失,⑤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在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将客观存在,就业岗位不足是一个客观事实。⑥与此同时,法律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规制还很不足。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挑选地位,对于求职者的歧视招数不断推陈出新,甚至名目张胆地使用歧视性的招聘广告。因此,在保障就业平等的基础形式权利之后,还必须通过立法规制用人单位的歧视性用工规则。通过反就业歧视,依法规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从招工标准、招工程序、招工监督和招工控制等环节,加强对特定社会群体平等就业权的倾斜保护,保障他们在实质意义上享有平等就业权。对于形式平等就业权所可能导致的市场统治一切、资本决定一切的不平等现象予以矫正和救济。三、“反就业歧视法”的域外经验对于反就业歧视而言,诚如歌德所做的经典判断一样,不知他国语言者,对本国语言也一无所知。⑦因而,如果要理解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度意义,我们也需要对他国在此领域的做法略作了解。《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就业歧视的立法框架和处置策略的。⑧因而,这里也就简单介绍一下美
①[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②[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0页。③[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④[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页。⑤例如朱达志:《人口红利的消失倒逼“中国创造”》,《中国青年报》2015年2月26日02版。⑥根据媒体报道,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预计达到750万,创历史新高,就业压力十分很大。见网址:http://career.e01.cn/kual—xun一4343/20141202/t20141202-1208601.shtml,访问时间:2015年4月13日。⑦[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译本序部分。⑧关于各国反就业歧视法的相关规定和研究,可参见蔡定剑、张千帆:《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蔡定剑、刘小楠:《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及海外经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lo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