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信用瑞安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科学监管到位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信用监管是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户口信息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为组成,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信用征集、信用监管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公示等方式,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进行信用监管等级评定,并依此指导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的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可以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为部门监管企业提供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瑞安市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企业信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信用的具体实施和指导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瑞安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在企业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评价、使用和管理,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资源网站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为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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