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条文

陕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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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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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条文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省公安厅《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裁量标准。

第二条陕西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标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同时,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八)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具有不予处罚情形,已经受理、登记的,应当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违法情况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应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对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二条除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对重大或者疑难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建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和结论性文书等。副卷主要存放内部呈请类文书、秘密调查材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调查材料,不得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消防大队执行本裁量标准的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依据,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监督工作考评。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九条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执行。第二十条除本裁量标准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除特别规定外,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列表

编号:001

违法行为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4.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适用范围 1.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小于三万平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

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二千平方米的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

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5.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

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建筑高度小于二十四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

楼、档案楼;

7.三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小于二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8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

不停工或停用;

处罚幅度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编号:002

违法行为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4.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 1.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

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

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4.属于二类高层建筑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5.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四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

配电工程;

7.二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二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

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九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十二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编号:003

违法行为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4.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

门诊楼、病房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一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大于五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

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二十一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以

下;二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七万元以

下;

二十七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编号:004

违法行为 1.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2.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和体育馆、会堂,其他多层民用建筑三万平方米以下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

间、库房。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

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三万元;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编号:005

违法行为 1.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2.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高层民用建筑,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和体育馆、会

堂,大于三万平方米小于五万平方米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

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编号:006

违法行为 1.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2.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馆、会堂,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

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编号:007

违法行为 1.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建筑总面积小于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小于一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小于三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

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

编号:008

违法行为 1.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

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编号:009

违法行为 1.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小于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的宾

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大于三万平方米小于五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主动停工或者停用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

仍继续施工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

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十五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十六万元以上—十九万元以下;十九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

编号:010

违法行为 1.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8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总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经消防部门指出后积极改正,对工程质量没有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小的;经消防部门指出后,积极改正,对

工程质量造成较大影响;

经消防部门指出后没有整改,继续

施工,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罚款幅度二十一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以

下;二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七万元以

下;

二十七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编号:011

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2.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9条,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建筑总面积小于五千平方米或装修面积小于二千平方米。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经消防部门指出后积极改正,对工程质量没有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小的;经消防部门指出后,积极改正,对

工程质量造成较大影响;

经消防部门指出后没有整改,继续

施工,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罚款幅度一万元;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编号:012

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2.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9条,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或装修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经消防部门指出后积极改正,对工程质量没有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小的;经消防部门指出后,积极改正,对

工程质量造成较大影响;

经消防部门指出后没有整改,继续

施工,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罚款幅度三万元;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编号:013

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2.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9条,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装修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经消防部门指出后积极改正,对工程质量没有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小的;经消防部门指出后,积极改正,对

工程质量造成较大影响;

经消防部门指出后没有整改,继续

施工,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罚款幅度七万元;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编号:014

违法行为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9条,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违反二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违法情节一般较重

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仍继续施工

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编号:015

违法行为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9条,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违反三条以上五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违法情节一般较重

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仍继续施工

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编号:016

违法行为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9条,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违反六条以上八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违法情节一般较重

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仍继续施工

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编号:017

违法行为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59条,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违反九条以上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违法情节一般较重

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但同时仍继续施工

或继续使用;

既不积极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又不停工或停用;

罚款幅度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编号:018

违法行为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60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经消防部门指出后,能够积极整改;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经

消防部门指出后,拒不整改或虚假

整改;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经

消防部门指出后,拒不整改或虚

假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幅度五千元;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编号:019

违法行为消防设施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60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消防设施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位。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经消防部门指出后,能够积极整改;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经

消防部门指出后,拒不整改或虚假

整改;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经

消防部门指出后,拒不整改或虚

假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幅度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编号:020

违法行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60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个人。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经消防部门指出后,能够积极整改;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经

消防部门指出后,拒不整改或虚假

整改;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经

消防部门指出后,拒不整改或虚

假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幅度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

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

三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

元以下罚款;对个处三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号:021

违法行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60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个人。

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

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经消防部门指出后,能够积极整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经

消防部门指出后,拒不整改或虚假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经

消防部门指出后,拒不整改或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消防安全手册范本

消防安全手册 前言 消防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础与前提,消防安全教育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主要途径之一。 火灾发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绝大多数火灾的发生,与人的因素有关,特别与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消防安全知识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是消防工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也是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因此,我们公司结合新形势下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任务以及宣传贯彻新的《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作,编写了《消防安全手册》。其目的就是为各部门开展安全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供参考。望广大员工认真学习本手册,提高自身安全消防意识,共同搞好公司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共同筑起安全消防的长城。 第一章火灾与消防工作概述 一、火 火是自然界里最早的一种自然现象,是以释放能量并伴有烟活火焰或二者兼有为特征的物质燃烧现象。 二、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危害。 (一)火灾的危害

古往今来,无数的火灾事实告诫我们,火灾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主要表现在危害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生态自然环境和资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经济建设发展。 (二)火灾分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类火灾。 E类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内的的烹饪物火灾。 (三)火灾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

量罚情节汇总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1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正永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 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 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陕西省消防条例

陕西省消防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消防设施现代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

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森林、草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 第七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规划,督促、检查消防规划的实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落实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 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加强消防能力建设,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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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题练习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修订, ( )施行。 A、1998年4月29日……1998年 5月1日 B、1998年4月29日……1998年10月1日 C、20XX年10月28日……20XX年 5月1日 D、20XX年10月28日……20XX年5月1日 2、()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A、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公安部……各级公安机关 C、公安部消防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3、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 A、谁主管,谁负责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4、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 )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A、企业 B、公民 C、单位 D、机关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 )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消防安全 B、保护消防设施 C、预防火灾 D、报告火警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A、机关 B、团体 C、企业 D、事业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并负责组织实施。 A、城市总体规划 B、政府工作计划 C、城乡规划 8、单位的()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A、消防中控室人员 B、主要负责人 C、安保经理 9、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持证上岗 B、经过培训 C、具有相应学历 10、《消防法》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 A、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安全规定 C、消防安全的要求 11、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滨府法制[2010]号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制订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合理行政,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工作。现阶段工作重点是针对行政处罚领域的自由裁量,制定基准制度加以规范。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措施,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开

展“法治滨海”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一般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 罚基准。 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主要是针对罚款、行政拘留这两种本身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本身难以量化,主要是对应当给予此类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订过程中,在确定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幅度方面,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 文 物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二0一七年

秋收起义修水纪念馆文物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的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的亲自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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