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PPT(25张)

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
为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 1、行政责任 • A、行政处分 • B、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
营业执照。
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2、民事责任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 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 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 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 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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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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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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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样,在试探中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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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保障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第五编反不正当竞争与其他知识产权春08法学用 PPT资料共125页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
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
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没有将“经营者”限定在传统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 或者营利性服务提供者。作者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主体的要 求,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在本案中,原告湖南王跃文是职业作 家,以创作并发表作品为其从文化市场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被 告河北王跃文亦自称作家,被告叶国军是经销图书的个体工商户,被告 中元公司是图书《国风》的发行人,被告华龄出版社是专业出版机构。 上述主体同在一个文化市场中活动,均在以自己的行为来分享文化市场 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各方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均属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调整的市场主体。中元公司关于湖南王跃文不是市场经营者,双方 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作为文化市场的经营者,作者往往通过在作品上署名,来传扬自己和自 己的写作方式。消费者选购图书时,作品题材和作者是其考虑的主要因 素。知名作家在作品上的署名,已经成为图书的一种商品标识,发挥着 指引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的重要作用。知名作家的署名一旦被借鉴、仿 冒、攀附或淡化,就可能引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从而影响到 署名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这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原告湖南王跃文曾 因创作过系列官场题材小说而知名,《国画》是其创作的又一畅销书籍。 这些作品均以“王跃文”署名,该署名直接指向湖南王跃文本人,明示 着作品提供者的身份。看到这个署名的消费者,无疑会联想起湖南王跃 文创作的系列作品。由于这系列作品已经在市场上享有了声誉,因此以 “王跃文”署名的作品自然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在《国风》一书发行前, 被告河北王跃文没有发表过任何作品。
第五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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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第五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外经典案例
n 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出诉讼,认为后者使 用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去推广IE浏览器, 进而将其他竞争对手排除在外。美国于2011年5月 12日才结束对于微软的反垄断监管。2004年3月, 经过长达数年的调查之后,欧盟也裁定微软垄断罪 名成立,对微软处以4.97亿欧元(折合5.88亿美元) 的巨额罚款。
第五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规定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1、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行为垄断或部 门垄断行为,具体是指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 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限制竞争 的行为: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
3、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 1日起施行。
业,企业大都会通过打击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商业利益,
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采取不正当形式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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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第五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未晚事件/news/20101025/2763218.shtml
n 在“未晚事件”中,公安机关查实,伊利集团委托其 合作公司北京未晚品牌(国际)传播机构采取收买媒 体等方式,广泛制造并传播蒙牛负面信息。在所实施 的5次行动中,双方共签署合同款总额592.17万元。 在全国11个省会城市的平面媒体及网络发表诋毁蒙牛 乳业文章上百篇。标题包括《蒙牛不会做“牛疯 子”》、《蒙牛广告涉嫌欺诈》、《蒙牛现象——皇 帝的新装》、《蒙牛暗藏危机,战略缺失、核心能力 不足》等。这6次行动方案明确提出针对蒙牛乳业的 打击方针:“擒牛”、“斗牛”、“打牛”,最后把 “猛牛”变成“病牛”直至“死牛”。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它不仅关乎企业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创新和进步的推动。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阐述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在深入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何谓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一种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利益,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价等。
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企业创新的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可以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企业创新和品牌形象的合法权益。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资产,它可以包括技术资料、生产工艺、销售策略等。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导致市场资源的不正分配。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可以限制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也是企业的最终目标群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其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的侵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方法为了有效地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在法律层面进行确立,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第5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合法权益。 3. 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在竞争中取胜。 4.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或误导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六、诋毁商誉行为 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 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 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无关的除外。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续)
注意区分:
回扣,是指商品交易一方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便利的交易条 件而在交易成交后暗中在账外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钱 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折扣,是商品价格的折减,俗称为让利,是在商品购销活动 中,售货方在商品价格上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减让办法。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为买 卖双方提供介绍、服务、撮合成交后,由卖方或买方向其支 付一定数额的酬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它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起源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知识点归纳。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恶意抢夺商业机密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
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明确规
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取、窃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
并规
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且对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提供了打击措施。
五、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对
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犯,消除影响,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行政处罚措施
八、民事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九、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
总结起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通过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等措施,该法律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制 定的起因、背景和对社会经 济的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
1 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 2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为
行为
行为
明确说明哪些行为属于谋 求不正当利益,以及这些 行为对商业环境的影响。
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秩序 和公平竞争
阐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以及该法在促 进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
加强法律宣传和维权意识的提高
强调加强法律宣传和提高公众对维权意识的重 要性,鼓励大家拥护该法并积极参与维护自身 权益。
司法惩罚和罚款
概述侵权行为所面临的司法惩罚和相应的罚款 责任。
注意事项
1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引导大家遵守商业道德规范。
2 防和维护自身商业权益
提供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维护自身商业权益的建议和方法。
3 如何维权
提供维权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帮助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人们。
结论
垃圾电话、短信等骚扰行为
介绍垃圾电话、短信等骚扰行为的影响,以及 法律对这些行为的规范。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详细解释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赔偿,以及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恢复商业信誉
阐述商业信誉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 恢复受损的商业信誉。
停止侵权行为
说明侵权行为后续处理措施,包括停止和阻止 进一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提及对他人商业信誉造成 的潜在伤害,并解释其对 商业关系的影响。
分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行为,详细说明对商业活 动的不良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枫叶”诉“鳄鱼”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市某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为“枫叶”西裤注 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 公司的代理商同益公司(开发促进会的下属单位)将服 装一厂生产的“枫叶”西裤的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 标并进行销售。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益公司将原告产品上的商标撕下, 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高价销售的行为,是利用原告 的优质产品为其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 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开发促进会应对同益公司的行为承 担法律责任。遂判决开发促进会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 诉。
市场监管法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概念 竞争法中的竞争是指经济利益相互排
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经济活动 主体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采用能够 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取交易机会和 市场而导致优胜劣汰的行为。
二、竞争的功能
优化资源配置
推动技术革新 调节社会分配 促进消费者福利
知名商品的认定?
①知名商品的抽象界定。 国家工商局《规定》第3条第1款:“知名 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 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②最高法的解释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 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 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 任。
四、竞争立法的规制对象
对于市场竞争(行为),存在
着正当的和非正当的两种情形, 由此形成正当竞争和非正当竞 争(或称竞争行为和反竞争行 为)。
知识产权法学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知识产权法学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销售
(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 殖材料转移他人
(二)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 殖材料转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 殖材料转移他人
(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 生产协议 (五)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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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谈判+地理标志保
护的例外:在来源国不受保护;
善意在先使用、注册或者已经
长期使用;通用名称。 地理标志延伸保护:移民国家 (美、澳)—非移民国家 (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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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理标志保护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部门之争: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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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转让:书面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
登记。 许可: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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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保护期:10年:登记或商业利用 合理使用 权利穷竭 善意买主 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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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可使用。 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体范
围不同,地理标志被滥用时,任何 一权利人均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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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美国模式:商标法(证明商标)+反不正 当竞争:主流模式:德国、加拿大、澳 大利亚
法国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
中国模式:商标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 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法律知识之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知识之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公共基础知识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 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及其行为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规定:(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仇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4)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5)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8)经营者销售商品, 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10)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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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基本概念(一)竞争(Competition)竞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从广义上讲,竞争是指那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力求使自身在某一方面(或领域)与相争对象相比能处于有利、优势地位的行为。
达尔文在进化论中揭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竞争的规律。
在人类社会中竞争更为普遍,广泛存在于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
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经济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导致竞争的产生和发展。
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
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
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实质上是竞争机制。
市场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
市场通过价值规律实现对生产的调节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离不开价格和价格机制的,而价格机制实质上也是一种竞争机制。
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一方面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另一方面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
1、合法竞争合法竞争即正当竞争、公平竞争(fair competition),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unfair competition)(1)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
在同一条款中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1966年11月11日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的第50条“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违反工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竞争行为是非法的。
”这一定义与巴黎公约是一致的。
在该示范法的第51条中将“产地标记和有效地名称的滥用”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第52条“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体列出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中所指出的三种“特别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措词都是一样的。
依据对该《示范法》的解释,还有12种行为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贿赂竞争对手的买主,以获得或保持他们的惠顾(2)通过间谍活动中贿赂其雇员,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交易秘密;(3)未经授权而使用或公开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4)引诱竞争对手的雇员,以破坏他们的雇佣合同或使他们离开其雇主;(5)以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威胁竞争对手的交易量和阻止竞争为目的;(6)联合抵制贸易以妨碍或阻碍竞争;(7)倾销,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有阻止或压制竞争的意图或后果的;(8)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印象,即他正在获得一个以优惠条件购买商品的机会,而事实并非如此;(9)依样模仿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广告或其他交易特点;(10)鼓励或利用竞争对手的违约行为;(11)在制作广告时,拿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作比较;(12)违反不直接涉及竞争的法律,以获得超过竞争对手的不合理的利益。
”(按《知识产权纵横谈》一书所写,上述12种行为应列于《示范法》条款中,应属于对《示范法》解释中的。
《示范法》全文可见陆普舜主编,张保国副主编的《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一书,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1996年1月第1版,第933~951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3年2月草拟的1994年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世界现状分析》的研究报告,把不正当竞争分为两类,一类是巴黎公约中涉及到的(占少数),另一类是巴黎公约中未涉及到的(占多数):1、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2、贬毁竞争对手;3、以夸大等方式进行欺骗,使人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4、侵犯商业秘密;5、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被消费者承认的成果;6、以对比方式作广告;7、有奖销售等其他行为。
前3项属于第一类,后4项属于另一类。
第6项在个别国家(如美国)并未被一般性地禁止,只是要求作广告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不能有贬毁的含意。
第7项在相当多的国家中并未被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明确规定成员应按照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来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第39条),并把协议许可证中的限制性贸易条款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加以限制(第40条),还明确提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第41条第1款),“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第48条第1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时,“当局还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第50条第3款),“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应有关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赔偿”(第50条第7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请边境措施防止侵权行为时,“应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与这相当的担保”(第53条第1款),对予误扣所造成的损失“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该商品的进口人、收货人及商品的所有人支付适当补偿”(第56条)。
(2)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我国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5条至第15条)中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第5条(一)、(二)、(三)项)。
2、贬毁竞争对手(商业诽谤行为)(第14条)3、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示:包括虚假的商品或服务标示行为(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5条(四)项)、虚假广告宣传(第9条)。
4、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5、商业贿赂(第8条)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第13条)7、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第6条)8、低于成本价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第11条)9、搭售行为(第12条)10、串通投标行为(第12条)11、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其中前6项属于传统的(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5项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应属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垄断(monopoly)垄断的一般含义是指把持、独占、专有。
相对于竞争而言,垄断是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由处于有利、优势地位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限制、排挤、抵制相争对象参预正当竞争的行为。
相对于经济而言,垄断是一种由经济竞争而产生的经济现象。
从法律的角度,垄断也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两类。
1、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垄断,主要包括:①自然垄断,指经营者通过合法竞争形成的垄断。
②法定垄断,指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所获得的独占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③国家垄断,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直接控制、管理或授权经营某些行业的行为。
这些行业包括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国防、能源、金融、交通、通信、医药等;涉及社会资源合理利用、配置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邮电等公用事业,黄金等特殊矿藏开采、冶炼等;少数需严加控制的行业,如烟草、酿酒等行业。
2、非法垄断非法垄断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垄断,主要包括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最为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1)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行政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损害、限制合法竞争,使某些企业借助政府的权利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经济垄断经济垄断,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
一般认为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三类:①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②联合损害竞争对手利益(卡特尔);③通过企业兼并谋求垄断。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1、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垄断法。
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竞争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限制竞争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最基本的法律,这充分说明竞争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别(1)法律属性不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经济行政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知识产权法。
(2)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进行合法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竞争,保证经营者自愿参预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实现合法竞争的前提和保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部分中小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去谋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
(4)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手段不同:反垄断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为,是由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机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通过行政命令、发布禁令、许可、行政罚款或者损害赔偿等方式,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干预和管理,有时也可采用司法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