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债权的保证人【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保证人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保证人什么是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
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是以人的信用和财产来为主合同债务的实现提供担保的,它要求债务人不能发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就当然要求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代偿能力”并不是担任保证人的必要条件,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何况,代偿能力”问题,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考查操作标准,在实践中债权人也难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正具有代偿能力,只能在签订具体的保证合同过程中凭其所获得的有保证人的资料来作出主观判断。
而且,有可能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具备代偿能力”这一条件,但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往往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在经过几年时间后,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已经没有代偿能力了。
所以《担保法》中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只起到警示债权人注意的作用,并无多大实际操作的功用。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债权的保证和担保责任

债权的保证和担保责任在债权关系中,借款一方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和担保,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追偿债务。
保证和担保是常见的债权保障措施,它们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信心和保障。
本文将就债权的保证和担保责任展开讨论。
保证和担保是两种不同的债权保障方式。
保证是指第三方(即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或权益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获得相应的支付。
下面将对保证和担保责任进行分别论述。
保证责任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与债务人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在债务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追偿。
保证责任的主要特点是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在追偿时可以选择先追讨债务人的债务,如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拖欠,则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人的责任和债务人一样,是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相同的连带责任。
同时,保证人还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责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通常以保证合同的形式来规定。
保证合同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并明确规定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身份,债务的类型和数额,保证期限等重要条款。
在缺乏书面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可能无法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责任是一种主动承担的责任,保证人应当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保证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担保责任是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或权益来确保其债权得到保障。
担保责任通常以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形式存在。
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利,如土地、房屋等无形财产,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
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如存款、证券等有形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保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债权人提供保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担保,担保物的提供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抵押质权注销手续。
破产债权的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的名词解释
嘿,咱说说啥是破产债权。
就说我有个远房亲戚开了个小公司,后来经营不善破产了。
那些曾经借钱给公司的人、给公司供货没拿到货款的人,他们手里的这些权利就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呢,就是企业破产的时候,别人对这个企业拥有的要求还钱或者得到补偿的权利。
比如说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破产了,银行就有破产债权,可以要求从企业剩下的财产里拿回自己的钱。
还有那些给企业干活没拿到工资的员工,他们也有破产债权,得想办法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
咱平时要是听说哪个企业破产了,就得知道有这么个破产债权的事儿。
那些有权利的人得赶紧去申报,争取能拿回自己的那一份。
所以啊,破产债权就是企业破产后别人手里的那些要债的权利,就像我那个远房亲戚的公司破产后那些债主们的权利一样,得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
保证人破产后担保债权如何处理

保证人破产后担保债权如何处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即如若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当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债权人的破产债权额)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一般保证中,除非债权人自动放弃保证权利,则可在保证人的破产财产中提留一部分财产,其数额应以就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所能分得的财产额为限。
待主债权债务到期后,被保证人如不能清偿债务,则以提留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如被保证人能够清偿债务或能够部分清偿债务,则应将提留财产根据破产分配比例进行追加分配。
二、担保债权在破产中的实现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论保证人破产案件中保证债权的处理

·223·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2019年4月20日Apr.20 2019第39卷第4期
Vo1.39 No.4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4.104
论保证人破产案件中保证债权的处理
雷一鸣(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摘 要:当破产企业担任保证人时,主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保证债权如何行使,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破产法》与司法解释都没能给出较好的答案,学界对该问题也存在很多争议。本文拟从现有法律法规中分析问题解决的可能与不足,结合理论与实践,并衡量当事人利益,寻求问题解决对策。关键词:保证人;破产;保证责任;保证债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19)04-0223-03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问题见51条,但对于保证人破产时要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并无直接规定。也就是说,当作为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是否能够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解决方法也各不相同。例如:2013年7月26日,甲因业务需要,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三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A公司以及B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甲逾期未归还,乙遂以甲、甲某妻子、A公司以及B集团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立案受理日期为2014年1月9日。而A公司已于2014年1月6日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B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该案例存在很多争议:第一,保证人A公司和B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后,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该案的诉讼程序该如何进行,应该中止审理还是继续审理;第三,债权人乙是否能直接申报破产债权,又该如何操作。基于该案例,笔者又发现了一些其他问题:第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这类案件中有怎样的区别;第二,对于未到期的债务,保证人破产后该如何处理。由此可见,当保证人破产后,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债权人能否行使债权、如何行使债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破产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不明确时,讨论保证人破产后的保证责任问题对《破产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二、保证人破产是否导致保证责任的消灭上述案件中,保证人企业破产,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保证责任的存在,倘若破产会导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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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债权的保证人【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
1.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最
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
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
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
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
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
(2)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
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破产
1.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2)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
期的,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
偿。
2.一般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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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偿(一般保证人的期限
利益丧失)。
(4)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
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债权
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
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
再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按照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
(5)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而非“实际分配数额”)确定。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
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
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
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
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
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