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阻却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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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

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
二、法律信仰之于人的内在性与外在性
法治的普遍化和社会化,使得它逐步演绎成为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通过法律而生活成为人的进步和完善的阶梯。而在这个过程中,信仰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正是通过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才成为个人生活的一个环节和台阶,法律才成为不是外在于而是内在于个人的规则,个人才从法律中获得生活的意义和人生的价值。可以说,法律信仰是 以人为本的。人生的最高境界是诗意的栖居,而法律是人诗意的栖居在这个世界上的一 种形式。尽管法律看上去远不是那么的有诗意,但实际上,正是在法律中,人生的真善 美、社会的秩序与变革、自由与权威、社会的整合与冲突,才得到比较好的协调和统一 .虔诚地投身于这种法律生活不正是一种诗意的生活吗?信仰法律就是力图相信法律不 是人的社会生活的枷锁,而是提升人生境界和达到社会均衡的助手。信仰法律也使得人 获得一个新的心灵的家园,因为在宗教为人类营造的精神家园被科学瓦解以后,我们仍 然需要新的精神家园来安顿我们的焦虑和不安的灵魂。也许我们可以从法律信仰中获得 皈依感,如果这个法是为我们而存在的法。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体现着规则和其所承载的意义之间的连接关系,而最 终信仰总是蕴含于特定的人文类型,体现特定的人文价值和价值皈依。没有哪 一种社会秩序不是建立在特定的文化基础之上的,也没有哪一种信仰是脱离特定的文化 背景而遗世独立地超然生成的。文化赋予一个民族以生活的意义,为其提供各种符号和 价值。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奠定了一种特定法律秩序的根基,是法律秩序成长的精神 土壤。只有当规则与一个民族的文化共生共荣,才会有规则的生命力。同样,只有当法 治作为一种制度获得该民族在文化上的认同的时候,在日常的法律生活中深刻体验的时 候,才可能成为其生活的有机部分,成为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
法律的精神家园是在特定的文化氛围中营造的,是通过展示和滋养规则的终极意义和神圣性而营造的。规则和信仰总是与特定的文化样式有着内在共生性。法律规则本身必 然承载着一个民族文化生活的深层意义。这就是早有学者们指出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 规则体系,更是一种意义体系。但问题是规则与其承载的意义方面,有着内在的张力和 内在的紧张关系,因而往往有脱节。当人们的生活哲学和本来生活样式与规则的要求相抵触时,法律规则的现实效力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甚至归于无效。要改造规则适应生 活,或者改造生活以推行新规则,就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要在生活的意义与规则之间 保持张力,才能以规则变革生活,但如果二者的距离过大又会导致规则难以引导生活。 法律与文化的内在关联性,表明法律不是一种冷冰冰的规则体系,更是一种有着深刻人 文关怀的价值体系,它承载着人的关于终极生活意义的思考和选择。只有当规则与一个 民族的文化共生共荣,才会有规则的生命力和活力。这就是伯尔曼曾说过的,守法的传 统“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 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

法律信仰论析

法律信仰论析
摘 要 : 治 已成 为 现代 社 会 文 明的 标 志 。而社 会 民 众对 法律 的信 仰 是 法 治社 会 的基 石 。与 西方 发 达 国 家 法
相 比 , 会 公 众 对 法律 信 仰 的缺 乏 , 一 定程 度 上 已经 影 响到 了我 国 的法 治 化进 程 。 究其 原 因主要 是 我 国缺 乏 社 在
大代 表 , 却 在街 头狂 殴 六 旬 保 姆 , 样 的人 大 代 表 能 代 但 这 表 人 民的 利益 吗 ?其 次 .立 法方 面缺 乏 科 学 性 与 可 操 作
性 。最 近 , 可怜 的 张海 超 开 胸 验 肺 事 件 就 是 由 于 《 业 病 职
南 。本 文 认 为这 既是 对 法 律 信 仰 的 最 为 通 俗 的概 括 也 是
类 严重 社 会 问题 面 前 , 律 所 表 现 出 的无 力 . 法 致使 公 众
如 何认 识 法 律 信 仰
不 禁 要 怀 疑 : 律 真 的能 信 仰 吗 ? 法


1立 法缺 乏科 学性与现 实操作 性 , 、 令公众信仰 法律
的 信 心 不 足
“ 仰 ” 词在《 信 一 现代 汉 语 词 典 》 中的 解 释 是 “ 某 人 对 或 某 种 主 张 、 义 、 教 极 度 相 信 和 尊 敬 , 来 作 为 自己 主 宗 拿
对 法 律 信 仰 的 最一 般 理 解 。 因为 法 律 它 就 应 当是 简 洁 而 明 了 的 ,应 当是
“ 国老 百 姓 所 喜 闯 乐 见 的 ” 中 。 法 治 已成 为 现 代 社 会 的 文 明 标 志 。法 治 的精 神 蕴 涵 于 文 明 社会 主体 对 法 律 的极 度 信 仰 与遵 从 ,法 律 信 仰 是 法 治 社会 的基 石 与 灵 魂 。 随着 法 治 观 念 的深 入 . 们 已 经 人

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本文对于目前中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分析了部分原因,一、文化惯性的影响;二、律师和法官的影响;三、法律程序本身的特点。

在分析了原因之后,提出相应对策。

希望通过对中国公民法律信仰这个问题的研究,使法律在中国能够更好地贯彻,从而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信仰;缺失;原因;对策当前的中国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及信赖程度严重缺失。

这点可以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和所表达的言论中得到有效的印证。

社会上的大多数行业及不同阶层的人,遇有纠纷或有事情需要解决时,首先想到的并不是自己是否拥有某项权利或义务,是应该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是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或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去办理。

大多人的第一反应是通过找熟人,用金钱或者去找领导等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有时你还会在社会上看到谈法律色变的一些现象。

当和这类人谈及法律的时候,这些人会觉得特别不屑。

他们所持有的一般观点是,法律在中国根本没用,它形同虚设,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

而当你问及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知识的非专业的人士,“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时候,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法律工具主义的表现。

如他们认为法律是政府用以管理人民的工具。

一、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首先,中国传统文化所造成的人们对法律认识的片面性。

“法律”一词本身就是一个舶来语。

在中国古代有“法”字,有“律”字,但是没有把法律二字连起来使用的情况。

“法”字在中国古代曾经有公平正义和惩恶扬善的意义。

中国社会的第一部封建法典也是以《法经》命名。

但是自从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法律的工具主义色彩日渐强烈。

法律和刑法在中国古代人的心中逐渐划起了等号。

法律在中国社会就更多的体现为其对臣民的威慑和统治而不是其实现公平正义和惩恶扬善的意义。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伦理社会,为适应当时小农经济发展和政治上皇权统治的需要,儒家思想成为当时社会的正统思想。

儒家思想强调礼治,礼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违反礼才会受到法的制裁。

法律信仰的名词解释

法律信仰的名词解释

法律信仰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信仰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认同和信仰。

法律信仰可以理解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遵守以及对法律体系的信心和信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解释,从法律的本质、社会背景以及在个体与社会中的作用来探讨这一概念。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本质来理解法律信仰。

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体系,是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权益而创建的一种制度。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依赖于社会的共识和信任,而法律信仰则是对这种共识和信任的表达。

通过遵守法律,人们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

因此,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公正、公平和秩序的认同。

其次,法律信仰还与社会背景紧密相关。

社会的法律信仰程度与文化、历史和政治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稳定、成熟的法治社会中,人们通常对法律有较高的信仰。

这是因为法治社会建立在公正、可预见、公平的法律基础之上,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正义。

然而,在一些非法治社会或法治不完善的地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度可能相对较低。

这可能是由于法律执行不公、腐败等问题造成的,导致人们对法律的失望和不信任。

此外,在个体与社会中,法律信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个体来说,法律信仰是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激励和依据。

个体的法律信仰程度也与其道德观念和个人原则密切相关。

例如,一个高度法律信仰的人可能会主动遵守法律、遵守交通规则并愿意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而社会中广泛的法律信仰也能够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经济的发展。

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能够鼓励创新和投资,增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任感,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才加入社会建设。

然而,法律信仰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信仰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的法律实施仍然依赖于执法机构的执行能力和公正性。

如果执法机构存在腐败、滥用权力等问题,将严重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法律制度可能会存在一些瑕疵或者与社会进步和价值观相冲突。

我国法律信仰现状分析及展望

我国法律信仰现状分析及展望

V0 . 9 N . 11 o 2
Jn .0 6 u e2 o
我 国法 律 信 仰 现 状 分 析 及 展 望
孥 岩
(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 209 ) 1 3 0
摘 要: 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对法律信仰 的缺 失。法律信 仰危 机成 为 当前 建设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的主要 障碍之 一。如

诚信 、 安全 、 自由、 平等 、 人权 、 民主 与 宽容 等基 本 价值 与信 仰, 构成所谓世道人心 , 人的生 存 和尊严 , 定而 不变 , 关乎 恒 万古 而长青。而法律信 仰则 是对社会正义和秩序 的信 仰 , 它 体现 出人 类对合 乎正义 、 理性和秩序要求 的法律规范体系 的
人可 以否认 , 法治也是一种需要人去推动实施 的事 业。当现
能力 。法律是理性的 , 是对个 人 、 国家 、 社会及相互 间关系 的一种定位与安排 。但 是 , 法律不 可能 同人 的精神 相脱 离 , 法律也应表达或 主要表达社会公 众普遍 共同的精神 、 情感和 意识 , 只有如此 , 公众才 能产 生对法 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 感。 这种情感不是 因为法律 自身的 严酷 , 不 是 因为外 力 的强 也 迫、 压制与威 胁 , 只能使人 敬 而远之——这 种神 圣 的情感 它
何构 建中国语境 下的法律信仰将 对我 国的法治化进程产 生重要 而深远 的影 响。
关键词 : 法律信仰 ; 法治 ; 法治化进程 中图分 类号 190 0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虽然从亚里 士多德 以来 的政治 法律理论 都特 别强 调法 治是一种规则居 于至高无上 的状 态的治理 模式 , 但是 也没有
维普06年 6月
文章 编号 :09 38 20 )2 O6 4 10 —4 1【060 一O4 —0

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

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钟明霞、范进学关键词: 法律信仰/问题内容提要: 法律信仰的虚无,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

作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

并就法律信仰问题,从法律为何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信仰;法律被信仰应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何在?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还是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表层特征的一个反映,是当前中国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传统文化的以及道德的诸多因素整合的内在矛盾的外现。

这一困境也可归结为法律不被信仰。

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形同虚设”的法律,在于不为人们信仰所致。

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一种“法的统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信仰法律——中华民族精神创造性转化的需要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社会公众总有一种精神上的信仰对象。

如人类早期原始社会的图腾信仰,奴隶或封建社会的上帝或神灵信仰、君主或权力信仰,近现代社会的主义信仰、领袖信仰或法律信仰、金钱信仰等等。

人类对信仰对象的不同选择,或基于人类知识的匮乏,或基于主权者的强制与偏私,或基于思想自由权利的行使与运用抑或基于社会文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等。

在当代中国,信仰法律则是基于中华民族精神适时地创造性转化的需要。

从本质上讲,现代法治精神是理性化的人的精神,保障人、尊重人、颂扬人、赞美人、肯定人是近现代人权、法治的主流,当人的精神、人的价值普遍要求以价值法律化为价值取向时,法治精神、法的精神便成为一种民族精神和社会精神。

而中华民族精神以往是以伦理道德为主要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是与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也是中国长期落后的根源之一。

论法律信仰的构筑

论法律信仰的构筑要建立法治社会,民众法律信仰的构筑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本文从立法体量的科学化、权利意识加强、法律工具主义转变和立法的民众参与四个方面对当前构建法律信仰所遇到的困境以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标签:立法实践;权利意识;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信仰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意义人的认识层面分为感性与理性,而对法律的信仰也包含了制度与精神上的信仰两个层面。

在中国来说制度方面的信仰是对于现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可,表现为对于当前法律制度的服从,这是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要求,同时也是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律精神的内涵包括正义与自由,法律制度追求秩序价值,对这种价值的追求离不开对法律精神中正义与自由内涵的依托。

正义与自由是人类个体与集体的终极追求。

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因素在于作为支撑整个法治体系精神层面的意识与理念的确立。

在中国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更倾向于接受“实质合理”的实用主义法律,因此在立法实践活动中不仅仅要注重程序性问题,更要注重立法结果的合理性,从两个层面达到一种信仰重构。

我国长期以来就处于一个礼制化的社会,即使在法治化程度相对较高的今天,我国多处地区的乡土社会中仍然以礼治秩序来对社会生活进行规制。

这样的一种现实状况体现了中国基层社会普遍对现代法律缺乏信仰,同时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之中部分官员为了达到“无讼、速讼”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

中国想要建成法治国家,构建完善的法律体制,需要紧密的围绕着立法进行展开,同时明确法律是工具而人是法治建设的核心。

法治的实施要求人们对法律要在内心形成信仰,法律要在人们的心目中是神圣光辉的形象,才能驱使人去遵守法律并参与到法律秩序的运行当中来。

二、立法实践对法律信仰的构筑法律是立法机关经过一系列法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用以调整国家、集体与民众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良好的法律运行状态需要这些被制定出来的社会规范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为社会公众的内心所接受,同时信任这些法律,最终自觉的去遵从。

论法理学中的法律信仰问题

摘要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

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关键词] 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信仰缺失一、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

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假如说,你作为一名游客,慕名来到白马寺,从外表看起来,这座寺庙却找不到任何供你顶礼膜拜的神佛。

此刻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我们现在也正面临着这种尴尬和困境,一方面大量的法律被批发出来,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法律殿堂日益恢弘,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着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缺失的问题。

事实上,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

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

现实生活中更有很多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发生纠纷后人们怕打官司?为什么到法院打官司没有关系心里就没底?为什么由于人为的因素干扰可能导致该赢的案子赢不了?为什么官司打赢了,费时费钱,然而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在实践中当官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民谣: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神圣的法律蒙上了耻辱,公平受到了玷污,“社会医生”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加剧,法律条文还真的有用吗?法律还真的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信仰吗?我们用什么办法来唤醒民众对法律的神圣信仰?这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浅析法律信仰

浅析法律信仰作者:秦志律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法律信仰是当今影响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律,本文将从究竟什么样的法才能够被信仰以及如何树立法律信仰进行阐述。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14-0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律信仰以人民对法律认知为前提,随着法律意识观念的强化,使之对法律的信仰形成自觉追求和心理认同,法律信仰才能得以树立。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一句名言也道出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他进而言道:“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

”这番话也道出了法律的无可替代和神圣地位,值得我们深思。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和基础(一)法律信仰的内涵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内心确认和心理认同,对法律崇敬、敬仰的态度,并自觉接受法律统治的心理态度,是一种对自由、公平、正义的信赖,并将这种信赖铭记于心,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法律信仰的基础人民对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律,究竟什么样的法才能够被信仰?我们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是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良法提出了新颖的观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良法善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

“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

能够被人们从内心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其体现和反应的是人民利益和意志,并适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就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有本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因此我们说法律信仰的基础是良法。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作者:刁珊珊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8期摘要:改革开放加快了中国法治化进城,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要真正实现法治,国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其主要障碍。

文章从信仰的概念入手,洞察信仰背后的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探讨法律信仰的概念及其一般意义。

关键词:法律信仰;伦理道德;起源;培养现今,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正在从传统的人治型的规范体系过渡到法治型的规范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地位转换就显得十分重要。

但遗憾的是,法律工具主义思维依然无处不在,国人仍然不能把法律当作信仰来看待。

那么,什么是信仰?一、信仰的一般概念及其发展受限的根源信仰释义。

《汉语大辞典》把信仰界定为“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辞海》又把信仰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

①另据学者所言,“人类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形式质的区别在于,他能从自身的生理需要中解脱出来,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开辟新的领域和新的发展方向:精神的活动领域和精神的发展方向——超越包括自身个性在内的物质世界,以至于某种极境的发展方向,这就是信仰”。

②基于此,信仰既基于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是人内心所建立的一种精神秩序并对其行为的指引。

在历史上,国民并没有普遍的信仰价值观,既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普遍信仰基督教也未像印度那样普遍的信仰佛教,但千百年来我们都一直秉持着特有的传统伦理思想。

自先秦时期开创以法治国直到汉代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的思想以来,儒家思想渗透于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

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总体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礼;二是纳仁入礼;三是德主刑辅;四是重视教化。

孔子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

他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

”他认为人皆有仁心,此心是与天地之大德相通的,故良好的治理应该是仁心的运用,是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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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3日,李鹏在全国法制宜传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做到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个任务是必须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当然,在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所期望的更高: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法律成为国人的”圣经“,让国人信仰法律。

诚然,经过20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普法运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国民的整体法治意识已经大为提高。

但至今一现象还是存在,那就国民对法律仍缺少神圣的信仰。

这是偶然吗?不,我认为它有中国社会历史的必然性。

第一:中国人从来没有宗教。

自古以来,中国的智识阶级就一直是无神论者。

在中国,宗教在虔诚和玩笑之间并无甚鲜明的界线。

中国人的宗教经得起亵渎,不神圣:可以把泼妇比作玉皇大帝;麻姑、八仙之一则是寿宴上的常客。

中国人的宗教不执着:如持斋的人常常留恋着肉。

正所谓“酒肉穿肠过,佛主心中留”。

更好的发明是吃“花素”制度:吃素只限于初一、十五或菩萨的生辰之类。

中国人的宗教很功利:一个从不信教的人会在婚后去求“送子观音”;开店后会供上“财神爷”。

这也就不奇怪在中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大大小小的各路神仙了。

然而,法律是有宗教性的。

脱胎于宗教的法律的血液里必然活跃着宗教的因子。

宗教给与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重所必需的神圣性,法律的宗教性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

信仰共产主义的国家从来都是否认宗教的,自然也不会承认法律的宗教性,他们只看到法律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对于前苏联人民来说,上帝是不存在的,如果一定要说有的话,那就是列宁”。

在中国,仅仅是出于“统一战线”政策的需要,为了团结尽可能对多的教民,对宗教抱着“不提倡也不反对”的观望态度。

信仰在中国是稀缺物。

对宗教的态度尚且如此,那又何敢期待国人对法律会有什么样的坚定信仰。

中国是一个务实、功利的国度。

即使我们移植了西方的法律,也只是复制了法律的形式,而未能将法的精神内部化,没有赋予它宗教内涵,法律还没有成为内在信仰,仅仅是一部外部规则。

在中国,法有“有用”和“无用”之分,如经济法、民商法就叫热门,而法理、法史则为冷门。

这是法的信仰缺失的直接恶果。

正如黑格尔所说:‘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工具“。

梁治平先生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

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

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

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

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标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

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第二:中国人向来对腐败不是深恶痛绝。

自古就有“三年清知府,十万白花银”的说法,也算是老百姓在心中对腐败一定程度上的默认了。

就算某位官员在任期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不是非常的过分),但只要他还比较的关心百姓的疾苦,为百姓做了些实事,那他离任之时百姓也都还把他算个清官、好官。

至少是不会背着贪官的骂名。

而平常百姓的教子更是“学而优则仕”。

为什么要入仕呢?当然,这其中也不乏为国家干出一翻事业的因素。

但更多的是入仕即意味着富贵与发达。

这当然不是所谓的民族的劣根性了,而是中国民众所特有宽容心。

一种朴素的奉献与补偿的心态。

当然,这是一种义务本位的思想了。

其实这种义务本位的思想,现在仍然大量存在并占据着主导方面。

从中学课本或者报刊大肆报道某位官员的份内之事就可见一斑。

其实,他只是做了他应该做的。

报道他,或者是因为现实中这种情况太少,需要借此来宣扬“在其位要某其政”;或者报道者本人就是义务本位思想,觉得民众享受了“礼遇”。

如果是这样,那他作为新闻工作者的觉悟就太可悲了;或者是他虽明白却故意这样的宣扬?那么他的政治动机就值得怀疑。

其实,大家都知道,出现以上情形的根本原因还是上至官员,下至百姓的官本位或义务本位
思想。

这样的话,百姓对官员的腐败所表现出来的漠视与向往也就不难理解了。

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是关键的一环。

如果不能彻底的清除官员“官本位”和民众的“义务本位”思想,那么很难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站到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之上。

更何谈建立起对法律的终极信仰之目的。

第三:中国的人情社会。

人们不信仰法,而是信关系、信人情。

人情社会是中国社会和文化的一大传统,也是东西方文化异趣之所在。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不是国家法律,而是一种称之为“礼”的规定。

即所谓三纲五常。

法只是礼的附庸及补充,法本身没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礼制”带来的是社会的安定、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精神上的皈依。

而经过长期的历史沉积,这种所谓的“礼”的东西仍然不断影响着现在的人们——包容与妥协。

遇到纠纷,人们首先是选择忍让;其次是通过各种私下途径来解决;最后才迫不得已的选择诉讼的途径。

同时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崇拜与服从,远远超过对法律的追求、崇拜与服从。

因为,权力的渗透面太广泛、太普遍,并直接决定着人们的前途、命运及利害。

我国的官员层面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现时的中国,由于直接的民主选举不普遍、不深人,官员的任命往往决定于上级领导,形成了官员只对上司负责不对民众负责的体制。

因此,上下级官员之间,人身依附关系相当突出,形成了大家为其生存与发展相互规避法律的不良局面。

在他们之间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对法律的信仰。

同时,体制上的一些问题也严重阻碍着对法律的信仰:如,我国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

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权都源于地方党委与政府。

法官、检察官由于政治命运与前途据在地方行政官员手中,因此,在受理案件,审案时往往注重甚至服从地方官员的意志,如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要逮捕某个官员时不是考虑法律的规定,而是首先想到征求地方第一把手的意见;法院在审理许多大案时也注意听从地方领导的批示等等。

在国家的政策层面,法律服从于政治、政策的现象依然很突出。

如《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企业甚多,但政府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却在政策上规定企业不宜向法院宣告破产。

虽然这种规定显得适宜、合时,但对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却带来难于估量的负面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法律权威性、神圣性的丧失。

可见,在我们大力普法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对建立起国民的法律信仰意识不可期望过高,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看不到曙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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