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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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管理制度及规定

助学管理制度及规定

助学管理制度及规定一、助学资金管理制度2.确定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建立严格的申请条件,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发和使用。

3.设立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程序,包括审批、核准和支付等环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位。

4.加强财务监管,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和检查,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5.在助学资金使用方面建立统计、报表和公示制度,提供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查性。

二、学生资助政策1.建立不同类型的助学金制度,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成绩和奖励等因素,提供不同层次和形式的资助。

2.制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确保评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设立勤工助学和贷款资助制度,鼓励学生通过自助助学的方式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4.对困难学生进行特殊照顾,建立家庭困难学生和其他特殊群体学生的资助项目和政策。

5.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查核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合法。

三、信息公示和服务制度1.建立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确保申请和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3.定期公布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向社会公众反馈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4.建立助学金的返还和反馈机制,使受助学生在经济条件改善后能够给予帮助其他需要的学生。

5.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指导和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规划、心理辅导和社会实践等服务。

四、制度执行和监督1.建立助学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申请的审核和项目的执行。

2.设立助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助学政策、决策助学金使用、评审等重要事项。

3.加强对助学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定期组织对助学资金使用情况和学生受益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和审核工作。

4.鼓励校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参与,建立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机制,确保助学工作的多元化和社会化。

以上是助学管理制度及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能够更好地管理助学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学生的公平受益,为实现公平教育和优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沪海洋财〔2014〕4号(2017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体系。

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取得学籍,定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1·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国家助学金:(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月起,重新发放;(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五)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温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经学校根据《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中专生)学生,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独立学院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中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无偿资助,原则上向低年级学生倾斜.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资助工作.第六条学区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副组长,专(兼)职科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代表等为成员的资助工作组,负责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三章资助政策体系第七条学校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技能帮扶计划、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生活专项补助等)、绿色通道等.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为主,以困难补助等为辅;解决在校学习期间患严重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损害急需救助的经济困难问题(指常规资助评审工作结束后或常规资助无法解决的),以社会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为主,以其他临时困难补助为辅;解决在校学习期间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XX〕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XXXX〕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树立学生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以及培养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自主申请,择困录用,谁设岗、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中心审批、登记,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中心设立全校经济贫困学生信息库,用工单位按照“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中心开通“XX大学勤工助学网”,为用工单位选用人才、学生寻找用工信息提供网络化的服务平台。

中心于每年年底受理下一年度校内用工单位固定性和阶段性岗位的岗位申请,经职能相关部门复核后由中心通过“勤工助学网”公布校内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中心在每年年末汇集各方意见对当年各用工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XX大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在“勤工助学网”下载),中心优先推荐申请人中的经济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应遵循“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一、前言
2018年11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主要围绕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基金的整体安排工作,以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注意事项等提出具体规定,旨在引导学生正确实践勤工助学。

二、法规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细则明确,学校应当建立以学生就业创业
为主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总体方案,明确规划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

学期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要求学生以就业创业保障自身利益,加强职工社会保险意识;勤工助学的学生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收研究生总数的一半;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应按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考勤和奖惩,每月可给予5%以下额度的奖励礼物;勤工助学内容与学籍信息同步,学
校定期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验收及统计,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三、发展潜力
学生勤工助学不仅体现了学生自动发挥自身优势的力量,同时丰富了学生的学习、发展和实践技能,使其在学校、市场和社会中增强认知能力和处世能力,从而成就优秀精英人才。

此外,学生勤工助学还有助于强化学生的办学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以及使学校和社会之间形成互利共赢的双赢局面。

鉴于此,高等学校应不断加强社会关系,激发学生自主创造的积极性,提供更有利的支持,推动学生勤工助学的发展,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语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以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培养更多实干励志的创业者及未来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奖学金助学金发放方案

奖学金助学金发放方案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

以下是分享的奖学金助学金发放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奖学金助学金发放方案一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引导学生关心社会关心他人,提高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积极向上。

同时确保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使学校助学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奖学金、助学金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1.成立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保证资金及时支付;确立贫困生名单;组织申报工作。

2.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名单和发放形式。

3.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设政教处。

三经费来源社会爱心企业资助专项经费作为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以保障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四奖学金类别:(一)学生个人方面奖励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进步生奖学金两类。

奖励办法和条件:1.优秀学生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学期颁发一次。

奖给本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科成绩优异的学生,奖励名额:各年级20名。

(1)、七、八、九年级在每学期开学初根据上学期期末成绩,综合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情况,通过考核确定20名学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各年级分设一等奖学金4名,二等奖学金6名,三等奖学金10名。

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元。

2.进步生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学期颁发一次,奖给本校在学习方面有明显进步的学生。

参加期末考试,各门考试学科总分成绩比段考(期中考试)成绩有明显提高,在校能遵守纪律,思想端正的学生,经班主任推荐,年级组同意,学校审批后可获进步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元。

每班推荐2名学生参评。

(二)颁奖时间优秀学生奖学金、进步生奖学金在每学期的开学典礼上进行表彰,发给证书和奖学金。

学校济困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学校济困助学基金管理方法学校济困助学基金管理方法一、总则为解决我校教职员工子女、经济困难同学的生活资助问题,落实我校“立德树人、扶持贫困生”的学校文化,特订立本方法。

二、资助对象本基金的资助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我校教职工子女,另一类是学校经济困难同学。

三、申请条件1、教职工子女需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下;(2)本人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子女,且投保社会保险;(3)家庭经济情形较为困难,无法支出保险金和学费。

2、学校经济困难同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身份是学校在籍同学;(2)家庭经济情形较为困难;(3)无法缴纳学费、留宿费等相关费用。

四、资助标准1、教职工子女本基金资助教职工子女1000元/学年,在全年校内表现优异或在体育、艺术方面特长突出,可酌情加添资助标准。

2、经济困难同学(1)学费方面:资助标准依照学校规定的学费标准进行资助,每人1年资助不超过5000元;(2)留宿方面:资助标准依照学校规定的留宿费标准进行资助,每人资助不超过2000元/年;(3)生活费方面:困难生在本科阶段每人资助不超过2000元/学期,讨论生阶段每人资助不超过4000元/学期。

五、申请流程1、教职工子女教职工本人出具申请,由所在部门办公室、团委等单位审核并上报学校财务处、教育处备案。

2、经济困难同学(1)申请表格下载:同学可在学校本科生处、讨论生处、财务处网站上下载济困助学基金申请表。

(2)申请材料:填好申请表格后,要同时供给本人身份证、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同学证、父母收入证明、银行账户等证明材料。

(3)提交申请:经济困难同学的申请材料需提交至同学所在学院心理咨询室或班主任处。

(4)审核认定:学院心理咨询室或班主任将审核认定材料报学院同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讨论生处或本科生处备案。

六、基金管理1、流程透亮:财务处会公示每年度济困助学基金的收支情况,包括基金收入、支出、余额的核对情况。

2、管理规范:学校财务处是基金的管理部门。

北京交通大学各类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

北京交通大学各类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助学金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充分体现了国家、社会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关爱,是学校育人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各类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各类社会助学金和学校专项助学金等三大类。

第三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各类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实效性,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材,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单位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育基金会、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

具体工作部门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各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组成。

第六条各班委会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助学金的申请,并完成班级评议工作,由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七条坚持评审过程与教育帮助相结合,在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加强思想教育,鼓励受助同学自强自立,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成才报国。

第八条坚持按需分配和个人学业状况相结合,充分发挥助学金评审对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上的激励导向作用,在确定助学金等级及资助标准时,坚持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察学生个人学业状况。

第九条评审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公平、民主公开。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对于初次参加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以下条件确定助学金的具体资助标准:1.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年。

2.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比较困难”的学生,每人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年。

3.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困难”的学生,每人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年。

4.对于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一般困难的学生,助学金评审根据名额指标确定,每人所获资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年。

山东大学昱鸿助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昱鸿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条吴官正同志、张锦裳同志捐资设立山东大学昱鸿助学基金,以基金收益部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使用好助学金,切实有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大学昱鸿助学基金会章程(2012年修订)》和《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昱鸿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评选条件
(一)全日制二年级本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作风踏实;
(五)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亟需受到资助。

第三条资助标准
每人每学年接受资助6000元,受助学生如无违反评选条件之行为,可连续受助三年,直至大学本科毕业。

第四条评选程序
学生提出申请;
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日常表现,推荐候选人;
学生工作部对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走访,提出评选建议名单;
山东大学昱鸿助学基金理事会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公示无异议,确认受助名单。

第五条考核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对受助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山东大学昱鸿助学基金理事会审定,合格者可连续受到资助。

受助学生应在学年末向基金理事会和捐助方书面汇报学习及生活情况。

第六条发放方式
助学金于每学年初发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受助学生。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_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定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_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定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_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定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仅适用于被学校认定的,确实无力承担上学期间全部或大部分学习、生活等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第四条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新生报到绿色通道等方式获得资助。

第五条根据第四条的资助方式,学校分别制订《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黄山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黄山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管理办法》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要求、方式和方法等进行规范。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与额度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四)道德品质良好,生活俭朴,无学习、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高档消费品。

(五)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及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等;第七条资助等级和额度(一)国家等各类资助的等级及额度,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基金,由学校集中统一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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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大学生助学基金的
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大学生助学基金每年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援藏
资金及部分社会捐助资金组成。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行政主管单位为XX县教育(体育)局。第
三条大学生助学基金的审核和发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县教育(体育)局、民政
局、团委和各乡镇政府负责。第2章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和资助金额第四条大学生助学基金
分资助和奖励两部分,以资助为主,奖励为辅。资助的主要对象是:在校就读大学生中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农牧区低保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国企特困家庭学生和临时困
难家庭学生等)、孤残学生、烈士家庭学生。奖励的对象是:我县参加当年高考并被区内外高
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第五条大学生申请助学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例:1、热爱祖国,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生活简朴;3、学习成绩优秀,关
心公益事业,热爱集体活动;4、户籍系我县常住户口,参加当年高考被区内外高等院校录取
的大学生。第六条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资助,改善在校贫困生的学习条件
和生活质量,同时也激发我县广大中小学在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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