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庐政办〔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办〔2019〕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经开区管委会,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区直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庐阳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4日庐阳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国资办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
包括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管理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区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及二级机构自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区属国有企业所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二)对外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20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木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指单位资产发生货币资金损失、呆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08]67号)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08]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46b86f011ca300a6c39079.png)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7号颁布时间:2008-5-30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市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八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仅供大家阅读参考!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5)【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财[资]发[2015]73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武大财字〔2019〕3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六)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
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二)出售。
指固定资产、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等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
(三)出让、转让。
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置换。
指固定资产、库存物品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等值、等价或等量交易的资产处置。
这种处置方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对外捐赠。
指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形式变更所有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六)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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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四)因拆迁、征收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应根据资产性质、市场行情、政策法规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协议调换、捐赠等非市场化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资产处置的决策、审批、公告、竞价、成交、交割、结算等环节,确保处置程序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合法、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合同签订、资金结算等环节,应当依法依规,确保合法合规。
行
政事业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信誉的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确定处置价格。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处置安全、合法、有效。
对于处置涉及国家安全、涉密、涉外等敏感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和处理。
对于造成国家和社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7〕5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___。
四、包括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而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包括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包括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包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其中,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
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具体而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1、省级行政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___管理的,由___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
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
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4、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
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___管理的,由___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的审批程序。
如果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进行调拨,需要按照规定的
权限审批;如果跨级次或跨部门,则需要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程序。
首先需要提交资产处置申请表和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经过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审核鉴定。
如果需要评估鉴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审批和处理需要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并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
如果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则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需要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资产调拨申请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价值凭证、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等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对外捐赠申请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
文章无明显格式错误和有问题的段落。
为了确认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
资产交接清单。
对于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
出具的证明进行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通知财政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时,需要向审批部门提供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等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时,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置换时,需要向审批部门提交资产置换申请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等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报废、报损时,需要向审批部门提供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等资料。
同时还需要提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第五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第六条规定了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
手续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在提交这些文件时,需要注意格式和内容的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所需的资料,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的证明文件、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文件、涉诉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的呆账损失,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
资产的处理程序,需要执法单位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法行为包括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故意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