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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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碌铁矿石悬浮磁化焙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碌铁矿石悬浮磁化焙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碌铁矿石悬浮磁化焙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第1 章概述 (1)1.1任务由来 (1)1.2项目概况 (4)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5)1.4相关情况判定 (6)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7)1.6本环评报告主要结论 (8)第2 章总则 (9)2.1评价目的及评价重点 (9)2.2编制依据 (10)2.3评价标准 (14)2.4区域环境功能属性 (20)2.5评价工作等级 (21)2.6评价范围及因子 (26)2.7环境敏感目标 (28)第3 章现有项目回顾性评价 (31)3.1海南矿业项目构成 (31)3.2现有工程概况 (32)3.3现有200 贫矿厂项目建设情况 (44)3.4现有200 贫矿厂生产工艺及生产过程 (47)3.5现有200 贫矿厂项目回顾性评价 (50)3.6现有200 贫矿厂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66)3.7现有工程存在环保问题 (67)第4 章技改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69)4.1技改项目概况 (69)4.2项目四置及总平面布置 (77)4.3预选脱硫工艺 (79)4.4焙烧工艺 (85)4.5焙烧矿分选工艺 (102)4.6物料平衡及水平衡 (106)4.7施工期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分析 (110)4.8营运期污染源分析 (113)4.9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135)4.10本项目技改后污染物排放“三本帐” (137)4.11清洁生产分析 (138)4.12污染物总量控制 (147)第5 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49)5.1自然环境概况 (149)5.2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51)5.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57)5.4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59)5.5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60)5.6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69)5.7周边污染源概况 (177)第6 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79)6.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79)6.2环境空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80)6.3声环境影响评价 (214)6.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218)6.5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236)6.6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分析 (239)6.7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241)第7 章环境风险评价 (242)7.1评价依据 (242)7.2环境敏感目标概况 (244)7.3环境风险识别 (244)7.4环境风险分析 (251)7.5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 (263)7.6还原气泄漏应急预案 (267)7.7 小结 (269)第8 章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271)8.1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论证 (271)8.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论证 (275)8.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82)8.4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283)8.5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288)8.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288)8.7悬浮磁化焙烧工艺技术的可行性论证 (293)第9 章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295)9.1社会效益分析 (295)9.2经济效益分析 (296)9.3环境损益分析 (296)9.4 小结 (299)第10 章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300)10.1环境管理 (300)10.2本项目的环境管理要求 (300)10.3监测计划 (302)10.4排污口规范化 (304)10.5污染物排放清单管理要求 (305)10.6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307)第11 章项目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 (310)11.1产业政策分析 (310)11.2规划相符性分析 (310)11.3与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分析 (319)11.4与《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相符性分析 (322)11.5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323)11.6总图布置合理性分析 (324)第12 章结论 (325)12.1项目基本情况 (325)12.2区域环境现状评价结论 (325)12.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论 (327)12.4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 (330)12.5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结论 (332)12.6环境风险结论 (333)12.7公众参与结论 (333)12.8项目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结论 (334)12.9综合结论 (335)第1章概述1.1任务由来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矿业”)是一家以铁矿石开采为主业的股份制企业。

海南无居民海岛的利用与保护——从完善立法的视角

海南无居民海岛的利用与保护——从完善立法的视角
无 居 民海岛 一般面积 狭 小, 但蕴 含有丰 富 的渔类 、 矿产、 油气
无 居 民海 岛利用 与保 护 的立法 涉及 国家 和地 方两 个层 面 。
等 自然 资源 。 无 居 民海 岛 的合理 开发 对促 进海 南经 济发 展 、 提 升 2 0 0 3 年, 国家 海洋 局 、 民政部 、 总参谋 部联 合发 布 了《 无居 民岛屿 国际旅 游 岛 内涵 , 拓展 海 南国 际旅游 岛建 设 的广度 和 维度 , 维 护 保 护与利 用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规 定》 ) , 开始 了我 国无居 民海 南海 海 洋权 益和 国家 主 权具有 十 分重要 的作 用 。
式运 营 的有 分界 洲 、 蜈 支洲 岛 、 边溪岛、 东屿岛。 野 菠萝 岛是 作 为 பைடு நூலகம்《 海 岛法保护》 明确 规定无 居 民海 岛属 于国家所 有 , 由国务 院代表
自然保 护 区对外 开展 红树林 观光旅 游活动 的一 个景 点 , 小青 洲旅 国家行 使所有 权 , 确 立 了无 居 民海 岛科 学规划 、 保 护优 先 、 合 理开 游项 目开发 建 设正 在进 行 。养 殖类 用 岛方 式 的无 居 民海 岛有 9 发、 永 续利用 的原则 , 确定 了无居 民海 岛保 护规 划制度 、 专项 资金 个, 其 中有 3 个 因 各种 原因 已废 弃, 养 殖 类用 岛 多为港 内 岛和河 制度 、 分类 保护 体 系 以及 无居 民海 岛行 政管理 体制 。《 海 岛法保
的纵深发 展 , 无居 民海 岛开发 利用 活动越 来越 多 。 为进 一步 加强
主要 集 中在近岸 岛及 具有特 殊价值 的海 岛 , 西南沙群 岛 因远离大 无居 民海 岛管 理 , 保护 无居 民海 岛生态 环境 , 维护 国家海 洋权 益 促 进无 居 民海 岛的合理利 用 , 2 0 0 9年我 国制定 并通 陆, 基础 设施落 后 , 开发 利用 成本 高 、 回报 时 间长 , 基本 没有 进行 和 国防安 全 , 系统 的 开发 。 目前 , 海 南省 7 个 旅游 用 岛中开 发 比较成 功 并 已正 过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岛保护法 》 ( 以下 简称 《 海 岛法保 护》 ) 。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21年)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21年)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2006年6月1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南渡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南渡江水源,防治南渡江水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渡江流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南渡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南渡江的干流、支流以及向干流、支流汇水的区域。

流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布局产业。

省人民政府编制南渡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南渡江河段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南渡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及其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工作责任制。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己经六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1日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和《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及中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是指存在于地壳表面,暴露于大气的水,是河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亦称“陆地水”。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森林资源管理(全稿)

森林资源管理(全稿)
森林资源管理从层次上分为宏观客理层次和微观管理层次。层次不同,其性质也存在较大差异。宏观层次的森林资源管理由法律规定的林业管理部门实施,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属于行政执法性质,具有强制性特征;而微观层次的森林资源管理则由生产经营者实施,不具有宏观层次管理的属性、性质及特征。宏观层次的管理是以微观层次管理为其基础和前提的,离开微观层次的管理,宏观层次的管理则成为空中楼阁。
(二)森林资源管理的概念
管理是实现稀缺资源配置的决策活动,是为了达到预期目标,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所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监督以及所建立的工作秩序和制度的总称。
对于森林资源管理而言,由于人们对其管理内容认识上的差异,往往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森林资源管理是指对林木资源和林地资源数据的管理。广义的森林资源管理,从管理对象看,不仅包括林木资源和林地资源,还包括森林动、植物资源,旅游资源等;从管理的业务范围看,不仅包括森林资源数据和调查设计规划的管理,还包括对森林资源经营利用等活动进行决策、组织、调节和监督。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保护农田、改善生态环境和建立新的木材生产基地,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活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造林绿化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全国森林覆盖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6%提高到二十世纪末的16.55%,先后有广东、福建、湖南、安徽、湖北、江西、浙江、山东实现了基本消灭宜林荒山。目前,我国已拥有森林面积15894.1万公顷,居世界第五位;人工林保存面积4666.7万公顷,居世界第一位;活立木总蓄积量124.9亿立方米,其中森林蓄积量112.7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七位。已扭转了长期以来森林蓄积量持续下降的局面,进入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双增长的发展阶段。
虽然历时近两年才完成本教材的编写任务,但限于材料收集面仍不够宽,加之本人的理论水平与教材编写工作经验的缺陷,问题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备考2023年)海南省海口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一(含答案)

(备考2023年)海南省海口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一(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第16题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

2.元太祖铁木真是蒙古草原上的英雄,他被人们尊称为“成吉思汗”,“汗”的意思是大王,那么“成吉思汗”的意思是:A.天空B.大海C.草原D.高山3.鲁迅在评《三国演义》时说:“至于写人,亦颇有失,以致欲显刘备之长厚而似伪,状诸葛之多智而近妖”。

这一评论所蕴含的哲理是()。

A.要区分事物的两重性B.要把握事物的度C.对事物既要肯定,又要否定D.要把事物看作一个整体4.主张“世界上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之外,什么也没有”的观点,属于()。

A.A.否认意识与物质本质差别的庸俗唯物主义B.主张世界统一于物质的辩证唯物主义C.否认时间、空间客观性的唯心主义D.割裂物质运动与时间、空间密切关系的机械唯物主义5.近日,联合国最高环境荣誉“地球卫士”颁奖典礼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荣获联合国“地球卫士奖”中的( )。

A.伟大倡议奖B.激励与行动奖C.生态整理奖D.农村治理奖6.6月1日起,( )被正式纳入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新兴市场指数。

“这表明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蒋锋表示。

A.A股B.B股C.新三板D.新四板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

A.1年以上5年以下B.3年以上5年以下C.3年以上10年以下D.1年以上10年以下8. 11 月26 日电,近日,()信息发布平台上线启动活动在西安举行。

该信息发布平台由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指导,依托在陕西省公安厅的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运行。

A.中国被盗(流失)文物B.中国被盗(丢失)文物C.中国被盗(流失)重要文物D.中国被盗(丢失)重要文物9. 11 月14 日电,从黑龙江省水利厅获悉:今年年底前,该省将全面建立()四级河道警长制。

国土空间规划现状与未来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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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是法定的乡村 规划,是乡镇国土空间 规划的详细规划,是实 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特 别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的法定依据。
整合原村庄规划、村庄 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 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 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 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 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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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划:突出实施性、公开性和管制性,着力解 决规划不深不细、难以成为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建设 依据的问题。
尚无
水土保持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防沙治沙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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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规划的定位。空
间规划是健全国土空
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基 础,是实施“统一行使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
有者职责,统一行使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 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 依据。
规划既不是城乡规划,也不是土地利用规划,
而应该是国土空间规划。要集约优先、保护优 先,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 济总量增长。
区规划合并;市县层面:土规与城乡总规或城市总规合并。 国土空间规划对编制单位要求高,一些市县会选择业内已
占据优势地位的高校或专业机构做规划,如中规院、同济 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等,对于我们来说具有较大挑 战。 抓紧做好应对准备,加强学习培训,开展相关研究,提升 水平实力,争取战略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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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逐步强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类规划相互借鉴和融合,推动了规划工作完善发展
相关规划相互制衡、上下结合,改善了经济宏观调控和空间用途管制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10•【字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1994.0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月10日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二)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三)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四)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帮助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6•【字号】琼办发[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0〕3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十六日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信访活动中存在的随意性、相互推诿和上访无序等弊端,逐步将全省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处理人民群众信访活动,要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基本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信访事项属于哪一级行政机关负有直接管辖权和直接处理责任,即由哪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在分级负责处理的基础上,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即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重视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信访人应当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向有权作出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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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勘查成果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矿产储量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和统计。 “报销矿产储量须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或者专职地质测量人员检查核定后,由矿山企业报送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矿业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也不因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转移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还可以依法继承。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可以由本省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合理开发利用。鼓励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矿产资源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及储量管理 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必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

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有偿取得。 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并承担标书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工情况。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施工,不得越界勘查。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时,应当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对象或者工作阶段的,应当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勘查事项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可以延续两次,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自行销售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中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或者完成勘查工作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勘查成果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矿产储量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和统计。 报销矿产储量须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或者专职地质测量人员检查核定后,由矿山企业报送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建铁路、公路、输电干线、输油气管道、水库、机场、码头、工厂等以及开辟经济开发区、城镇新区的,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当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需要压覆矿床进行建设的,应当报请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二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国家和本省的需要。除已划为国家级矿区的外,凡对本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为省级规划开采矿区,并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和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矿种。 第二十五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零星分散,不适于建设矿山的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矿山闭坑后,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矿产储量规模的小型和零星分散的划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矿产资源,在申请采矿权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或者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加工高增值企业优先和申请在先的原则,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需要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并对采矿权申请人保留一定的期限。矿区范围保留期: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又不申办采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采矿许可证,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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