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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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
1 . 营业税 由项 目管理单位向施工项 目部所在 地地方税务 局缴纳 , 项 目部又不是 纳税 主体 , 这势 必增 加了增值税进项 税
核算 的难度 。 2 . 建筑业材 料来源较多 , 有 的建筑 企业 , 材 料全部自行购
( 4 ) 运输业 、 租赁业发 票比较简单 , 直 接 计 入应 交 税 金—一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 5 ) 取 得的建筑业 预制品 , 也应该 取得增 值税专 用发 票 ,
( 1 ) 建筑总 部购 置的大型施 工机械应 改变资产 调拨 管理 方式 , 以项 目部为增值税核算单位 , 对 于购置的大型施 工机械 等固定资产 涉及的进项 税在项 目部进 行会计核算 。这样 有利 于纳 税筹 划也能和项目部核算主体保持一致 ,同时有利于税 具增值税 专用发 票核算 增值 税销 项税 ,再行补缴和调整 已交 的增值税 。如果总 部新购置 的大 型施 工机械直接调拨到 实际
进项税 , 核定施 工收入时包括这部分购入的材料款 , 计征销项 税也包括这 部分材料款 。 ( 3 ) 乙方自行购 置材料 , 取得正 规增值税 票据 , 按正常情 星材 料等 。从个体工商户手中取得的普通发票 可以规定比照 现行运输业一样 ,按运费的一定比例做进项税 抵扣或者税务 局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的业务 ,为个体工 商户代开增值税专
以取得正规的票据 , 用其他 票据充抵 的情况也经常发生 。 一些 包 , 在分包单位会计核算规范 、 健全 , 则 乙方 比照甲方处理 , 若
厂没有正规票据 , 给增值税 进项 税的核定增加 了难度 , 如 果存 应款项 。
3 . 建筑业施 工机械取 得的途径 复杂 , 有的是总 部统一 批 量购买 , 调拨给分公 司和项 目管 理单位使用 , 采用内部结算 的 方式, 这 种方式 下 , 总部购置机 械设备 的进项税 金额很大 , 但 实际使 用的是分公司和项 目部 ,给增值税 进项税的抵扣 带来 经总部 授权 自行购买 , 这种 增值税进项税比较明 晰 , 建筑 成本 采用机械 台班结算单或者租赁单进行核算。

建筑行业政策及会计分录-9.1

建筑行业政策及会计分录-9.1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与筹划案例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较多,对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相关的政策细节,不少人是不清楚或是只了解一部分的,本文将溯本清源。

2016建筑行业营改增细则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征收率为3%。

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老项目的划分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包括:(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

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而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

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税制变革,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行业特点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增值相关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到及时核算、依法按纳税、准确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根据建筑业“营改增”进程及股份公司需要,针对股份公司汇总纳税模式,确认并规范按项目部就地预缴、法人单位汇总缴纳方式下的相关会计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范围内涉及建筑业税制改革的单位,包括股份公司及各子、分公司,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各级单位〕。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设置第五条各级单位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资产、收入、成本等会计要素应按净价(不含增值税〕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各级单位销项税额应以税法认定的销售额收入金额为依据进行核算,销售额收入是以工程总价款含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扣除销项税额后的金额计量。

第七条各级单位进项税额应以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扣税凭证所列明或计算的可抵扣税额为依据进行核算。

第八条增值税下会计科目设置如下表:第九条各级单位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五个二级明细科目。

核算内容如下:“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发生额主要反映公司购进货物、进口货物、接受应税服(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预缴的增值税、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进项税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同时核算汇总纳税方式下,汇总范围内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如局级本部、处级本部〕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预征税额。

核算主体为项目部时,该科目期末无借方余额,贷方余额反映项目部预征税额。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再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再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新政再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由于总局没有附解读稿,因此以下纯为小编个人学习之用,请密切关注之后的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三只眼:首先这儿涉及到自产货物,小编认为货物+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发生为前提。

这个意见相当于是对于之前货劳部门对于停车设备企业问题解答的确认。

具体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学习内容:
一是自产货物,外购的不行,这跟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也是一个原理而来。

原来的规定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需分别核算增值税与营业税,原来的范围没有列举这些前提条件,是广泛的适用。

但这就产生一个争议:是。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现状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 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 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

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增值税的增值环节步步相扣, 以票控税征管严格, 而大型建筑集团企业组织架构模式复杂, 绝大多数都拥有多级法人和多层次分支机构, 承建的工程项目层层分包, 此种组织架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要求苛刻的增值税环境, 将大大增加了建筑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 主要表现为: 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 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 从而加大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特大型建筑业很可能出现所属单位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以及企业集团多级法人或多层次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缴纳的问题。

(三)应对方案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建筑企业分支机构众多, 目前实行的营业税遵循属地原则征收。

建筑企业中“公司-分公司-项目”的三级管理模式使得每个分公司都面临工程项目分散的问题, 外出经营的机构均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 对分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和要求较高。

因此, 对现有组织机构应该:(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 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 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企业应考虑从工程项目增值税缴纳地点出发, 采取适当压缩多层级管理, 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调整相应企业组织架构, 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规范公司治理, 推动专业化管理, 强化企业总部管控力等措施, 促使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适应此次建筑业税收改革。

二、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建筑业承接业务受资质制约影响较大, 因此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现象。

资质共享在现行营业税下就存在一些问题, 实行增值税后将带来更大涉税风险和无法抵扣的税务损失。

当前较为普遍的资质共享模式如下:1、自管模式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 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 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2、代管模式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 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 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3、平级共享模式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 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 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 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建筑业发票差额开票和会计处理

建筑业发票差额开票和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预收款不再是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时明确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项政策的调整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之后,推送给纳税人的又一重大利好消息。

那么,对于涉及分包项目的建筑服务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政策规定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涉及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1)发生成本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一般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但是财税〔2017〕58号文件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是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交税费”的财税处理、当期及后期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浅谈“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浅谈 “ 营 改增 ” 对 施 工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的影 响
闰辰 龙
摘 要 :本 文根据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发展趋势 ,结合 目 前试点的情况 、 按照 “ 营改增” 相关法规以及现行 《 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相 关 规 定,对 由此给施 工企业 带来 的影响进行 浅显分析 ;并结合施工企业特点和财务管理现状 ,就 “ 营改增”过程 中财务核算和 管理方面需要


“ 应交税费一应交 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等 。 ( 五) 对财务分析 的影响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利润表 中 “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的金额是含营 业税 的 “ 含税收入额” ,而 “ 营改增 ”后 “ 主营业务收入 ”核算 的内容 是不含增值税 的 “ 税后收入额” 。建 筑业征收 营业税时 ,其 营业利润 = 含税工程收入 一含税工程成本 一应 纳营业税 金 一附加税 费 ; “ 营改增 ” 后 ,营业利润 = 不含税工程收入 一 不含税工 程成本 一附加 税费 。假设项 目当年完成产值数额不变 ,净利润数据的绝对水平也会 受很大影响 ,企 业 的营业利润率等财务指标数值会 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 。 另外 ,增值税不在企业利 润表 中反映 , “ 营改增” 实施后 ,资产负 债表 中 “ 应交税费 ” 、利润表 中 “ 主营业务 收入 ” 、“ 主营业务 成本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等报表项 目核算 内容发 生改变 ,导致 企业财 务报表 的数据结构发生改变 ,会影 响企业不 同时期财务报表数据 的可 比性 ,从 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 。 二、针对 “ 营 改增” 对财务管理的影 响,施工企业应对措施的几点
采 取 的应 对 措 施 , 简述 一 些 个 人 观 点 。
关键词 :营业税 ;发展趋势 ;管理现状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营改增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


规格型号 90A#
单位:元
单 位 含税价格 除税价格
吨 3097.60 2647.52
吨 4121.60 3522.74
套 520.25
444.66
预拌混凝土市场参考价格(含税价格) 单位:元/m3
强度等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地区
银川市
银川市 300 320 330
16.22

20.92
0.17
17.88

23.62
0.17
20.19

23.62
0.17
20.19

28.26
0.17
24.15
第三部分:《宁夏工程造价》中材料预算 价格的发布
自《宁夏工程造价》(2016年第2期)开始, 材料预算价格发布内容调整为:
含进项税预算价格(以下简称“含税价格”) 不含进项税预算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
除税价格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 格 ,包括不含税材料供应价 、不含税运杂费 和不含税采购保管费 。
第二部分: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 库》调整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材料增值税税率
当前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中的材 料供应价部分均为含税价格。
“营业税” 下:含税材料供应价=不含税材料供 应价*( 1+增值税税率)
橡胶圈 DN50 橡胶圈 DN75 橡胶圈 DN90 橡胶圈 DN100 橡胶圈 DN125 橡胶圈 DN150 橡胶圈 DN160 橡胶圈 DN200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10.46
0.17
8.94

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附件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计价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行计价依据除作以下调整外均保持不变。

一、含税建安工程造价调整(一)含税建安工程造价=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应纳税费应纳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公布的税(费)率(二)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方法与现行计价规程一致。

(三)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是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综合测算的,其参考范围见附表1,仅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率见附表2。

(五)营改增后的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见附表3。

二、其他说明(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结算原则,同时应考虑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材料采购及机械配备等因素,考虑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合理确定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进行自主报价。

附表1.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表(单位:%)注:1.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可按参考范围的中值确定综合应纳税费率,具体数值由编制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非竞价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的综合应纳税费率推荐值为3%。

附表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率表(单位:%)附表3. 建设工程计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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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专业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

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及其他一系列增值税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及所属项目部(以下简称“企业”)。独立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容。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征收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四个二级明细科目。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销应纳税额”、“结转销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和“预缴增值税款”等三级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已缴纳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项目部预缴增值税也在本科目核算)。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出额。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4、“减免税款”科目核算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5、“出口抵减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核算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货物、服务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6、“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退回,按照税法规定允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和应税服务,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 . . 专业资料. 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和服务终止而

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8、“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9、“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10、“结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销项税额。 11、“结转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 12、“结转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发生数。 13、“预缴增值税款”科目核算汇总纳税式下,集团本部使用该科目时,核算汇总围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按预缴税款结转的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项目部使用该科目时,核算项目按规定当月可结转到汇总纳税总部机构的预缴的增值税款。项目部预缴税款时,通过“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14、“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而支付的、准予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14、“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本科目的期末借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15、“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不需再设置其他二级科目子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简易计税法核算。 (三) 设置“递延税款”一级科目,在“递延税款”科目下增设置“预收款增值税款”和“增值税预缴税款”二级科目,该科目借核算项目预收开工预付款、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征增值税款当月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增加的递延增值资产,贷核算递延增值税负债。 . . . 专业资料. 第四条 纳税人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

者征收率的,必须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必须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第五条 适用一般计税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必须分开独立核算,其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单独归集。 第六条 一般计税法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法 (一)本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 1.一般纳税人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3.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工程施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期暂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后,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或者用于改扩建和装饰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6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40%,借记“应. . . 专业资料. 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价款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价款合计数,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40%部分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 增值税留抵税额会计核算 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抵扣时,按允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四)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 1、发生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或福利、免税项目等原因,按规定进项额不得抵扣的,借记“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月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分录: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的项目,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月末应转出,借记“工程施工—材料费或机械使用费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第七条 一般计税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会计处理法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含视同销售),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验工计价)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验工计价)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项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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