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烟的规定
关于办公室禁烟的规定

关于办公室禁烟的规定办公室禁烟的规定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禁烟政策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推广。
办公室作为人们工作、学习和交流的场所,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提高工作环境的质量,禁烟规定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公室禁烟的规定,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享受到无烟的环境。
二、禁烟范围1. 全面禁烟:办公室内所有区域,包括办公区、会议室、休息室、走廊、洗手间等,一律禁止吸烟。
2. 室外区域: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域,以满足吸烟员工的需求。
吸烟区域应远离办公室入口和窗户,并配备烟灰缸等设施,以确保烟蒂的安全处理。
三、禁烟标识为了提醒员工遵守禁烟规定,公司将在办公室内外的显眼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禁烟标识应包括禁止吸烟的图标和文字,以便员工和访客清楚地了解禁烟区域的范围。
四、禁烟宣传和教育公司将定期组织禁烟宣传和教育活动,以提高员工对禁烟规定的认知和理解。
这些活动可以包括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禁烟知识讲座等。
同时,公司也将在员工入职培训中加入禁烟规定的介绍,确保新员工能够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五、禁烟执法和处罚为了确保禁烟规定的有效执行,公司将设立禁烟执法小组,负责监督和执行禁烟规定。
禁烟执法小组成员将定期巡查办公室,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进行劝阻和警告,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对于多次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记过甚至解雇等。
六、员工权益保障公司将设立员工投诉通道,以便员工及时反映禁烟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公司将认真对待每一位员工的投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同时,公司也鼓励员工互相监督,如果发现有员工违反禁烟规定,可以向禁烟执法小组进行举报。
七、经费保障公司将为禁烟规定的执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这些经费将用于购买禁烟标识、烟灰缸、宣传资料等,以及禁烟执法小组的培训和巡查工作。
公司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八、禁烟规定的宣传周期公司将在禁烟规定开始实施前的一个月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司禁止吸烟规章制度5篇

公司禁止吸烟规章制度5篇公司禁止吸烟规章制度【篇1】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公室禁烟制度(3篇)

办公室禁烟制度办公室禁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科技部大办公室科技人员身体健康与安全,提高员工素质,树立企业文明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科技部全体人员及来访客人等。
第二章管理细则第三条。
所有办公室人员在科技部大办公室一律不准吸烟。
第四条。
所有办公室人员有义务维护本管理规定、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吸烟。
第五条。
特殊客人需要吸烟,只限在科技部大办公室以外的吸烟区内吸烟。
第六条。
该管理细则规定由科技部制定并由主管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七条。
对违规人员由科技部主管负责收取罚款。
第八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均罚款50/人次,卫生间及办公区域楼道不准乱扔烟头,一旦发现均罚款____元/人次;科技部部长发现科技部人员违反第三条规定对监督执行人罚款50/次。
第九条。
所以科技部大办公室人员有权监督遵守本规定,如发现违规可以检举____,一经落实是事实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违规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后,必须在当天上班时间内交齐罚金。
否则双倍处罚,自工资中扣除,并警告一次。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科技部制定,报科技部部长批准后执行。
解释权归科技部部长。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____部办公室禁烟制度(2)是指在办公室内部建立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措施,以保护员工的健康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全面禁止吸烟:办公室内部所有区域都禁止吸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走廊等公共区域。
2. 设立吸烟区域:如果办公室内有必须吸烟的员工,可以设置特定的吸烟区域,并且尽量确保该区域对其他员工的影响最小。
3. 标识和设备:在禁烟区域设立明显的标识,并配备烟灰缸等吸烟设施,以便员工合规操作。
4. 监督和执法: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执法禁烟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警告甚至惩罚,以维护制度的执行。
5. 培训和宣传:为员工提供关于吸烟危害、戒烟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和宣传,帮助他们增强健康意识和戒烟意志。
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全体员工严禁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走廊、会议室、食堂、卫生间等地方。
第三条本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吸烟区,员工在指定吸烟区方可吸烟,但须保持场地整洁,不得乱丢烟蒂,并在吸烟结束后正确熄灭烟蒂。
第四条本单位将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禁烟意识,增强防范吸烟的能力。
第五条对违反吸烟管理规定的员工,本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纪律处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将另行通知。
制定单位:XXX公司制定日期:XX年XX月XX日制定单位章程:一、禁止吸烟的目的为了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公司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禁烟管理规章制度。
二、禁止吸烟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在办公场所及公共场所都禁止吸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食堂、卫生间等场所。
三、禁烟方式公司将设立吸烟区,在指定吸烟区方可吸烟,但须保持场地整洁,不得乱扔烟蒂,并在吸烟结束后正确熄灭烟蒂。
四、宣传教育公司将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员工对禁烟意识的认识,提高员工的防范吸烟能力。
五、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罚,轻者批评或警告,重者纪律处分。
六、其他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将另行通知。
制定单位:XXX公司制定日期:XX年XX月XX日本规定共计XXX字。
以上为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愿在公司内创造一个健康、和谐、清新的工作环境,关心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公司发展。
愿员工们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十大禁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吸烟这一不良习惯对个人健康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公民健康,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禁烟法律规定。
以下是十大禁烟法律规定,旨在为广大公民创造一个无烟的环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颁布实施。
该法律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禁止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
同时,该法明确规定了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禁止性规定,为禁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于1987年颁布实施,旨在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疾病。
该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室内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公园、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修订,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性。
其中,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2015年修订,该法对烟草广告进行了严格限制。
禁止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牌。
违反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
该条例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禁止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16年颁布实施,该办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市政园林、城管执法、工商、环保、文化、体育、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上述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备烟、不敬烟、不吸烟。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学校、家庭应当教育青少年不吸烟,广泛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香烟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并应当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警示牌。
第七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第八条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提倡全市烟草销售单位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九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候机(车、船)厅(室)、售票厅,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公用电梯间内;(二)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三)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四)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科技馆、图书馆的展示厅、阅览室、借书处;(五)学校的教室、实验室,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休息场所;(六)影剧院、歌舞厅和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七)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餐厅;(八)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关于办公室禁烟的规定
关于办公室禁烟的规定办公室禁烟的规定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和对环境污染的关注增加,办公室禁烟的规定成为了越来越多公司和组织关注的话题。
禁烟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办公室员工的工作效率、改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公室禁烟的规定,包括禁烟范围、禁烟时间、禁烟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禁烟范围1. 办公室内禁烟:所有的办公室区域,包括办公室内部、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2. 办公室周边禁烟:在办公室周边的公共区域,如楼道、电梯、走廊等地方也禁止吸烟。
三、禁烟时间1. 工作时间禁烟:在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
2. 休息时间禁烟:在休息时间内,员工可以到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但是禁止在办公室内吸烟。
四、禁烟措施1. 明确标识:在办公室内、办公室周边以及吸烟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员工禁止吸烟。
2. 员工教育: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员工普及禁烟政策的重要性,提高员工的禁烟意识。
3. 管理监督: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禁烟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4. 吸烟区域设置:为了满足一部分员工的吸烟需求,可以在办公室周边设置合理的吸烟区域,以便员工在休息时间内有地方吸烟。
五、禁烟的好处1. 提高工作效率:禁烟可以减少员工在办公室内的吸烟时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 保护员工健康:吸烟对身体健康有害,禁烟政策的实施可以保护员工的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
3. 改善工作环境:禁烟可以减少烟雾对办公室环境的污染,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六、禁烟政策的宣传为了确保禁烟政策的顺利实施,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宣传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宣传海报:在办公室内、办公室周边以及吸烟区域张贴宣传海报,向员工传达禁烟政策的重要性和好处。
2. 培训会议:组织禁烟政策的培训会议,向员工普及禁烟知识,解答员工的疑问。
各个国家的禁烟法律规定(3篇)
随着全球范围内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加深,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禁烟法律和规定,旨在减少吸烟人数,保护公众健康。
以下是一些主要国家的禁烟法律规定概述。
一、美国1. 美国联邦法律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烟草控制法案》(Tobacco Control Act)对烟草产品进行监管。
该法案于2009年通过,赋予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烟草产品的监管权力。
2. 州和地方法律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也有各自的禁烟法律。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州和地方禁烟规定:(1)加州:加州是最早实施全面禁烟的州之一。
1998年,加州通过了《加州烟草控制法案》,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包括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餐厅和酒吧。
(2)纽约州:纽约州于2003年实施全面禁烟法律,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餐厅和酒吧吸烟。
(3)芝加哥:芝加哥于2008年实施全面禁烟法律,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餐厅和酒吧吸烟。
二、加拿大1. 联邦法律加拿大联邦政府主要通过《烟草制品法案》(Tobacco Products Act)对烟草产品进行监管。
该法案于2001年通过,旨在减少烟草消费,保护公众健康。
2. 省级法律加拿大各省也有各自的禁烟法律。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省级禁烟规定:(1)安大略省:安大略省于2005年实施全面禁烟法律,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餐厅和酒吧吸烟。
(2)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于2007年实施全面禁烟法律,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餐厅和酒吧吸烟。
1. 联邦法律英国政府主要通过《烟草控制法案》(Tobacco Control Act)对烟草产品进行监管。
该法案于2006年通过,旨在减少烟草消费,保护公众健康。
2. 地方法律英国各地方也有各自的禁烟法律。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地方禁烟规定:(1)伦敦:伦敦市于2007年实施全面禁烟法律,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餐厅和酒吧吸烟。
(2)苏格兰:苏格兰于2006年实施全面禁烟法律,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餐厅和酒吧吸烟。
工作期间抽烟外出规章制度
工作期间抽烟外出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良好,本公司制定了《工作期间抽烟外出规章制度》。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此制度,不得私自违反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工作期间抽烟规定1.在公司办公区域内禁止吸烟。
员工只能在规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
2.在会议室、办公室、楼道、洗手间、电梯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3.在工作期间如需吸烟,员工应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内,并确保吸烟环境整洁,不得乱丢烟蒂。
4.禁止在办公室内吸烟,如需吸烟应到指定的吸烟区域。
5.吸烟时间不得影响工作效率,吸烟过程中不得打扰他人。
第三条工作期间外出规定1.员工外出办事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注明离开时间和返回时间。
2.外出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办公区域,不得随意走动。
3.外出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及时与相关部门或领导进行沟通。
4.外出期间禁止吸烟,严禁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5.外出回来后,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或早退。
第四条处罚规定1.对违反工作期间抽烟外出规定者,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罚款或停职等处罚。
2.对反复违反规定者将作出更严厉的处罚,包括降职、停薪留职、开除等措施。
第五条生效本《工作期间抽烟外出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对于规章制度内容的解释和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通过内部通知向全体员工发布。
以上便是《工作期间抽烟外出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员工自觉遵守,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墋,保障每位员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违规者将做出相应的处理。
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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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及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
王舍人镇、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遥墙镇的辖区。
前款所列区、镇远离市区的农村,可暂不适用本规定,具体范围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会)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文化宫、少年宫
的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的候车(机)厅(室)、售
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
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除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
所。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六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
第八条 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
处以十元罚款。
检查人员对吸烟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
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九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
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及历城区的其他乡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