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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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际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特点:(1)大陆法系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化。
(2)大陆法系的第二个特点是其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
(3)大陆法系的第三个特点是法院的组织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等。
英美法系:(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都以判例为主。
(2)在法律结构上,英美都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3)重视程序法。
(4)法院组织复杂。
两大法系的比较:(1)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3)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报盘。
(悬赏广告、寻人启事、寻找失物广告)有效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指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法律规则和程序,从国际法到国际贸易法,再到跨国公司法和国际仲裁。
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条约、协定、惯例和现行商业惯例。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
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商业交易是非常普遍的,商人们需要制定合同以确保贸易的合法性。
在那个时候,商业交易合同是基于商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而建立的,而且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是在恩利瑟斯(英国法律学者)的贸易法典中,可以看到这个时期对商业法律规则的整合。
到了中世纪,欧洲开始出现了由主权国家来统治各自国家的发展。
这个时期的商业合同和条约多以主权国家之间的协定为基础,多以法庭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但仍然缺乏国际公认的法律标准。
到了19世纪,在全球贸易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得到了重大发展。
在这个时期,各大国家开始建立互惠贸易合同,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以保护自己的市场和企业。
同时,由于欧美各国都希望赶超英国的海上霸权地位,因此他们纷纷修复和制定相关的国际船舶和商业法律条款,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得到保护。
这个时期的国际商法法律文件体量增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建立了法定主权的概念和贸易保护主义,并为将来的国际贸易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20世纪,世界级的帝国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出现,扰乱了全球的贸易关系。
在国际商法中,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
在1923年,国际商会在巴黎成立了一个由商人、法学家和法官组成的国际仲裁法庭,以处理国际争端。
在1945年,随着联合国国际工商发展组织的成立,国际商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21世纪,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中,国际商业法律规则在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断涵盖新形势,例如电子商务、跨国投资、企业合并和并购等等。
国际商法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从传统的基于国家的银行体系、金融信息交换和物理货物贸易,进化为立足于国际协约、国际商业惯例、电子商务和全球化经济的法律框架。
总之,国际化是国际商业法的一条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重点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4.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6.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7.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8.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 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9.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10.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1.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2.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1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4.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5.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6.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7.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8.9.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10.请回答以下问题:11.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12.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13.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4.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5.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6.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7.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8.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

1.论国际商法体系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着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它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多个方面。
但国际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竞争贸易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处于不断地更新完善中,主要表现为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有关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商法体系越来越完备和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条约,国国内法日趋一体化。
在国际上,国际商法体系用于解决各国家,各地区间的商事纠纷,调节各商事主体的贸易关系,为各国间经济活动提供一系列法规准则。
在国内,国际商法更是各国制定有关经济活动法律的模板,成为各国完善投资法,贸易法等的标准。
但是,由于各国间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因此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各国法律差异造成的国际摩擦,国际纠纷也不在少数。
而且由于国际商法涉及过于广泛,有时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上,没有一套具体的行为规范,或者在多国家间有多个不同规定,难以统一。
又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国发展背景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全面统一国际商法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
人们认识国际商法的困难主要来至于国际商法渊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运用科学合理地方法对国际商法进行体系结构划分,无论对于国际商法的统一、商法的实施,还是对于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规汇编、法学教育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论英美合同法的“不当影响”规则“不当影响”规则是英美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有衡平法院发展而来,其意义乃指衡平法院将对因不正当影响而得来的利益进行剔除,在英美法中,不正当影响指的是一种影响,压力或控制力,从而使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自由,独立的判断而与另一方可从中获得利益的当事人订立合同。
国际商法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3.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国内立法4.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5.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6.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衡平法其原意是指在14世纪时,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善的普通法,由英国的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判例法。
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救济方法和诉讼程序的不同。
7.英美法系的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这也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8.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对国际商法统一化运动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确立的许多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一些重要国际商事公约所吸收和采纳,从而转化为统一的国际商事法。
2)在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和惯例尚未涉及的许多领域,目前仍要依靠有关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加以调整,而两大法系对各国法律制度影响甚大,以至于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均可纳入这两大法系之内。
9.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三、契约自由10.WTO的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境交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领域。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涵盖了各种商业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同和国际商务诉讼等方面。
下面将就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国际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要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保持商业合作关系的良好和稳定。
在国际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商业活动的基础,是商业合作的前提。
2.自主意愿原则自主意愿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在国际商法中,自主意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威胁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当影响。
在国际商法中,自主意愿原则是保障商业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基本原则。
3.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原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国际商法中,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进行的,在合同中的交换应当是等值的。
在国际商法中,等价交换原则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4.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在国际商法中,信赖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信守承诺,保持商业合作关系的良好。
在国际商法中,信赖原则是商业活动的重要保障。
5.国际公序良俗原则国际公序良俗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在国际商法中,国际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国际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在国际商法中,国际公序良俗原则是商业活动的重要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国际合同规则国际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规则之一。
在国际商法中,国际合同规则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国际合同规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确保合同的履行。
2.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规则是国际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规则。
国际商法心得体会8篇

国际商法心得体会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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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概念: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
即对提出要越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表明愿意和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愿(2)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包含订立合同的(3)要约原则上 应向一个或以
上的人发出,除非要约人有相反的意思。(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生效。
二、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1、定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使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消费者人身、财
产受到损害,对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2、产生和发展:美国早期的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同关系原则”制定的。3.涉及的范围①原告:
由于缺陷受到损害的人。②被告:产品制造人、部件生产者、修理者、以自己的商标或名
义推销商品的人。4.原告需提供的证据:①损失②被告的疏忽之处:主要有:设计缺点;
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充分说明;违反联邦或者州的法律。③在判断疏忽行为责任时要
注意:责任;行为;后果。5.困难和问题: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
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①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
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
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从而构成疏忽;③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
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
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
下,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
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难题。
三、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含义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交易的这项规则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立法、惯例及司法条
例都确认开证行对买卖双方合同的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开户行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
签约人,它无控制买卖合同的内容,也无法选择和决定谁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基准,
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交易外,还有义务了解和处理合同实际
履行情况或争议话,那么,银行将“寸步难行”,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因此丧失了其商业价
值。
四、 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主要的法律的特征。无形性并非指知识产权的载体,而知识产权本身。
2、专有性。各国法律均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且是无形财产权。具有独占性的权利,
具有排他性或专断性。3、时间性。按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上述的专有性保
护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当法律保护期满后,法律不再对权利人的专有权予以保护。4、
区域性。一国境内根据该国法律限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法律管辖领域内有效,受该国法
律保护,而在其他国家不具有域外效力。除了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并受其约束外,任
何国家都没有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义务。
五、 际商法的原则
国际商法直接反映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客观规律,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国际性,各国商法
存在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共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平等和公平交易原则:星
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平等交易和公平交易,商事主体必须在公
平竞争、自由经营环境下从事交易行为。2.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商事主体必须根据交易
习惯,按照诚实信用和善意的方法进行交易。3.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1)强制主义原则:
是指国家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对某此商事行为作强制性的规定的原则。(2)公示主义原则:
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义务。(3)外
观主义原则: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4)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某
些人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特别严格的责任
六、 确定国际上是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又称领土管辖原则,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法
律行为都具有管辖权,但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2、属人原则: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案件与
法院的关系因素来确定管辖权。3、专属管辖原则:是一国主张它的法院对某国际民商事案
件有独占的和非他的管辖权,如不动产、家庭、婚姻、继承等都属于专属管辖权范围。4、
协议管辖原则:又称合意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外国的管辖法院,
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其所选择的法院管辖。5、有效控制管辖权原则:被英美法系国家确
认的管辖权原则。分为对人的诉讼和对物的诉讼。
七、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滑冰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
交付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一种书面协议。法律效力:1、对当事人
的效法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机构及仲
裁员的法律效力: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各国有关的仲裁法规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原则,仲裁
协议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
的案件。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法律效力的体现(1)有效的仲裁
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2)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以及得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基础。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关国家法院提交有效的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八、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人为一
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