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一、执法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

证据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有效地收集各类证据,使之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是真实还原违法行为的本来面目,做到执法办案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在实现行政处罚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减少案件败诉风险,树立和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的关键。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注意证据实体的合法性。

1、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⑴提供证言的人必须符合作为证人的主体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证人时,应尽可能找智力、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确需要未成年或智力、精神有缺陷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证的应确定其年龄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⑵、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⑶鉴定结论必须由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

2、证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且客观真实,因此在收集过

程中应认真调查、去伪存真、甄别判断,选取有证明力且客观真实的材料。对于一些存在疑点且难以查清真伪的证据,应寻找相关佐证,相互印证,以确定其客观真实性。

二、做到证据的形式要件的完备。行政处罚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同时应分别具备以下要求:

1、书证:一是应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签章;二是提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是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必须经笔录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2、物证:应当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当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样本即可。

3、视听资料:在提取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录像、电影胶片、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二是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应是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检验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检验方法或分析过程;送鉴材料应依照法定程序提取。

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时间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签名或不盖章的现场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应当合法。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也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获取的证据材料。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无效。

四、证据取得应及时、细致。由于很多事实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不清,所以证据取得的越早越能接近事实。因此在搜集证据时应尽早取得。例如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在许多案件中作用非常关键,但执法人员在证据的搜集过程中,常常忽视证据收集的即时性和当场性,不在违法现场制作各类笔录,而错失最直观反映当事人违法状况的现场情况,不利于执法人员查清事实。在办案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往往在违法现场草草的拍几张照片了事,既不当场询问违法当事人,也不现场对各项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从而导致证据不能反映现场真实情况,办案的程序和体现的实体内容都存在瑕疵。至于一些案件因年代久远,存在当事人难以确认、时间无法查清等诸多不利情况。对于这些案件的调查取证,除了尽早进行外,还要做到认真仔细、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争取社区、物业、国土等部门的配合,并深入居民中,才能较好地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文书送达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含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称受送达人)的行为,称为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作为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内

容,发生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由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人口流动量大,加之一些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同程度的存在躲避心理,造成行政执法机关“送达难”,成为制约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

实施行政管理,既必须在实体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又必须在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期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行政执法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送达工作能否依法实施,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效率、合法性以及受送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执法实践中,因送达方式上存在问题,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执法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文书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中使用的与受送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如各种告知(通知)书、决定书、认定书、答复书等等。

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及程序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的,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作出后当场交付受送达人,并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送达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方式送达。在行政执法中,常用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有如下几种。

1、直接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指定了代收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

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时,必须将附有注明寄回联系地址的送达回证和要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一起邮寄,并索要回执。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单位收到行政执法文书后,按规定应立即转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对自然人进行公告,应由该自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村)委会出具其

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或无法代收、无法转交的证明,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对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管理部门或法人(其他组织)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人经营、不知下落等证明,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应特别注意的是,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说明文书主要内容,还应说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例如:陈述、申辩的期限、申请听证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四、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注意事项

由于行政执法的情况复杂多样,执法中往往出现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某些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各执法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送达程序,积极探索符合法律要求的送达方式。

(一)行政机关要根据各自执法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需要

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种类,规范制作送达回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送达。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要有统一编序的文号,送达回证上要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份数、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受送达人要写清楚正确的姓名(名称),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不可用简称,并注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送达回证要加盖送达机关印章,并有两名以上送达人签字。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要附有相关材料记载。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可以要求受送达人出具指定代为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代理(代收)人的委托书,送达时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给代理(代收)人签收;也可以参照人民法院有关做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填写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作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依据。一旦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机关可以将文书邮寄至受送达人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

(三)在留置送达中,受送达人或有义务签收的人拒绝签收而无法找到见证人时,一是在送达时可邀请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到场,对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过程予以公证并存入档案,作为送达的依据。二是可以通过拍照或摄像、录音等方式将送达过程客观准确的保存下来,制作成照片或录像带、VCD光碟等影像资料,存入相关档案中,作为送达的依据。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注意将送达时间及在场人显示

出来。

(四)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等通讯、网络手段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探索与受送达人约定采用上述方式实施送达,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黄璞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收集以下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不同的证据特点不同,证明力也不同。调查取证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具体策略,并公正规范地操作。 一、总体要求 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是调查取证的总体要求,也是最基本要求。 首先,应亮证执法。实施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笔录类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勘验笔录,要如实记载调查或检查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表明了执法身份,执法人员本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及时间;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其他证据材料,以及依法调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取证时间和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 其次,应依法告知。首次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再次,应确认证据。由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出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进行确认;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应由被调查询问人、当事人或见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证据材料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询问调查笔录,是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也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当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也可由证人或当事人提交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或者在听证会和诉讼开庭时当场陈述。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回避权,并应记入笔录。

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篇一: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

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了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戒等,并且在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执法的类型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执行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执法类型或执法内容,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需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么,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因为行政执法仍然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需要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所以,行政执法的证据种类与行政法律的规定一致。下面,就来看一看有哪些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 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

探讨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探讨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法院审判流程改革后单列出送达这个工作环节。因为送达工作单列化和送迭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迭达工作被称为审判流程中的“瓶颈”。为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各地区法院出台了不少规定。文章从困境和对策两和方面,对送达工作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审判流程;送达;困境;对策 全国法院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法院改革后,提出了“三个至上”的宗旨,再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工作的指导来开展这些年的工作。在这些年的法院改革和各项活动中,也紧紧围绕着这些宗旨和主题展开。对法院审判流程的改革就是改革的内容之一。前两年,最高院提出了大立案模式的改革方案。这个方案在许多法院试验后取得了不坏的效果,并在某些方面显现了特别的成效。审判流程规定:送达、排期工作不是由承办人员直接操作、而是在短时间内由同一的送达法官完成不同、不同当事人的案件的庭前、庭后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所以,这一改革方案不如以往的审理方式,何时开庭、何时判决由承办法官自己自由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在文书送达时已经安排就绪;其他工作的安排由流程管理规定决定。承办人员只要按照文书上规定的时间开庭。案件的审理安排已不是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自己自由安排,而是简案和难案分流。这样的审判流程模式缩短了案件时间办理。审理期限有审判流程跟踪监督,避免了以往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不仅缩短了审理案件的时间,而且在法院内部的管理上责任明晰,职责落实到位,督促有力,提高了办理案件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能力和效率。 在审判流程中,送达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工作是诉讼的基础性制度,它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是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媒介,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条件,是实现诉讼任务,贯彻诉讼法核心原则的手段和途径。在这个环节中,存在不少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好称为整个流程的“瓶颈”的送达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和几位送达工作同志交谈后,总结了他们的送达工作经验,抓住当事人、、案件性质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找到案件准确、高效送迭的对策。下文从困境和对策两个方面作探讨。 一、困境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执法主体混乱 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 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

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 主体判定错误 2.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以xx卫生监督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在落款处落xx卫生监督所而不是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卫生监督所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填写卫生行政机关的全称,并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 2.2 被处罚主体判定错误 2.2.1 认定的当事人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作为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小吃店;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处罚人:刘××,××小吃店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被处罚主体同时是单位和个人及被处罚主体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错误,如XX股份有限公司岳某。被处罚对象或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为个人,对象要准确,将法人或其它组织与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

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摘要:目前,基层质监执法取证工作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取证手段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所取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收集途径有限,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日益显现。本人从证据收集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收集证据的一般要求进行论述,从而使收集的证据合法、及时、全面、客观、有效。 关键词:证据收集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行政处罚证据,是行政证据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一切客观事实,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行政处罚证据,不仅包括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能够证明是否应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行政处罚真实情况的法律事实,如行为人的年龄、生理状况等。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生命和基础,只有扎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才能使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结合实践,笔者对证据的收集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环境、执法内容、执法对象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再加上执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其他各种因素,致使行政执法案件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证据不足、材料不全已成为我们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我们在打击质监违法过程中,取证工作是最困难的,再加上我们取证手法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采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滞后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收集证据要把握证据的三个基本特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合法

法律文书送达注意事项

法律文书送达注意事项 篇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应注意问题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需要严格注意法律程序,结合近几年公告送达出现情况,谈一下公告送达应注意的问题: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要审查或依职权调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具体为: 1、被告人原住所地村委会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社区民警的调查笔

录。 2、户籍所在地有关当事人专向情况,包括户口迁移、暂住证情况。 3、被告人直系亲属或同住成年家属的调查笔录。 三、婚姻案件 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婚姻关系不能再审),需严格审查其他证据,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离婚。 四、经济纠纷案件 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参加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中止审理。如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缺席判决。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在报纸公告同时,在原住所地张贴。 六、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要送达给被告人亲属一份。篇二: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第一节证据与证据规则概述 一、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涵义 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 1、合法性(法律性) 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 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证据的法律地位 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2、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3、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证据与证明 证明是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或当事人运用证据阐明或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证据的分类 (一)立法分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学理分类 1、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俗称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资料。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文本原件等为原始证据;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根据他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等为传来证据。 2、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结婚证、房产证是直接证据,夫妻相称、房门钥匙是间接证据。

3、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又称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件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证证据,又称物证。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为言词证据;行政为人的工具、涉案物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为实物证据。 4、按证据的证明作用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当事人为推翻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证明与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的事实的证据。 注意点:(1)反证不同与反驳。 (2)反证通常在本证提出后提出,但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无必然联系。 例:在债务纠纷中,原告出示的借据为本证,被告认为借据上借款人并非其本人签名为反驳;被告认为借款不属实,并出示合伙协议的为反证;被告认为借款属实,但已还款,并出示的还款收条为本证。 5、按证据是否存在弱点分为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主要证据是指没有弱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补强证据是指存在弱点,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注意点:补强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补强证据虽有独立存在的形式,但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只服务于主要证据;间接证据既可服务于直接证据,也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独立存在,并证明案件事实。 例:书证原件、无利害关系的成年人的证言等为主要证据;未成年人的证言、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等为补强证据。 三、证据规则概述 (一)证据规则概念与特征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 1、强制性。证据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则,否则所收集的证据无效。 2、指导性。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的指引,收集证据。 3、程序性。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二)证据规则的分类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可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纲)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今天我要讲的是《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调查取证是执法中关键的环节,只有证据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施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他所讲的是诉讼证据,我认为他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最终要经过复议诉讼的检验,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要求,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要求。 一、证据的形式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书证。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身份证件)、各种票据、记录(购进记录)等。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物证。如:假劣药品、无证经营的药品、造假工具等。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书证?物证? (1)是否是合法企业(2)经营范围 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软盘等。 4、证人证言。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6、鉴定结论。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在我们系统,各级药品检验所是药品质量检测的法定机构,他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类证据。行政处罚案件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必须同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真实性:如:执法人员的假设、推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就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定案。 证据的关联性:只有与案件具有关联的材料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是合法的、真实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也只能是毫无用处和意义的。 证据的合法性:如:调查取证必须是二人以上,否则就是违法的。例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收集证据时,没有交代有关权利等等。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合格证据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应用的三个阶段。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合法方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最后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检验。 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的几项规定: 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如: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5)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2)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3)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 3、原始证据:是指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23996251.html,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一、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 所称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标记、图象、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这里讲的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文字、符号、标记等等能定案的证据,凡未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证据形式应该称为证据资料或者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属实之前可能是虚假的,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

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就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当然有例外的就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还有就是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也会导致证据无效。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 三、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法定种类和学理分类) (一)证据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种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 国家局28号令把证据分为以下7种法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案件取证分类指导执法模板按图索骥—《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解读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指环保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环保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依法执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调查程序、收集证据要求做了原则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对调查取证程序专节做了规定。此次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对《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活动进一步规范,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的必要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二)制定《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实践的迫切需要。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三)《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要的配套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 二、主要特点 《证据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它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但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细化操作,加强指导,以破解取证难题。 《证据指南》采用一般原理、要求与具体示范相结合的形式,力图做到易懂、易学,方便基层执法人员掌握运用。正文部分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及特点,阐明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及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

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再比如,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10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

办理工商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要求

办理工商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要求 第一节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要求 一、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等。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库存产品的数量等。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还应当记录现场发现的实际情况。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合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等。 ㈣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㈤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违法的方式手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三、销售国家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明令规定涉案产品已被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规范性文件。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四、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外观及标识内容、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 (一)审查证据的含义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简单地说,审查证据就是对所采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可以采用,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说来,审查证据就是对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认定,包括判断和认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据这些证据定案。 证据力是证据的采用标准,是证据可以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和条件,是法律对证据的形式要求。证明力是证据的实质内容,解决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及其真实性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问题。 审查证据的过程,有时与收集证据的过程相分离。例如,在案件核审机构进行核审时,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收集就是分开的。审查证据有时与收集证据交叉或同时进行。办案机构收集证据的过程,同时也是审查证据的过程。 (二)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 1.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所谓证据主体合法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 一是要在法定权限内收集各种证据。例如,搜查公民的人身和住所是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在需要对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进行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并予以配合。 二是涉及证据的出证人时,一定要注意出证人是否具备出证的资格。例如,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应由有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2)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 不同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收集的方法自然也不同。为了规范并便于执法人员正确收集证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不同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每种证据应有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同时成为审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题要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为你推荐】 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会作出法律文书。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文书应送达当事人,那▲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几种?相关的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就以上 问题为您作出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

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 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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