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零售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服务交易合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
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的营业收入。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山西省委机关服务中心加油站等企业终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公告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山西省委机关服务中心加油站等企业终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7.05.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山西省委机关服务中心加油站等企业终止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公告
经调查核实,山西省委机关服务中心加油站(备案编号:140100AAB0001)、太原市万柏林下元百货商场(备案编号:140100AAA0005)、山西海天海世界贵宾楼餐饮有限公司(备案编号:140100ABE0001)、山西云顶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备案编号:140100ABI0003)及山西诚融久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编号:140100AAA0007)已终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自即日起,注销上述企业备案,原有备案编号失效。
太原市商务局
2017年5月24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发布日期】2012-09—21【实施日期】2012-11—0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预付卡的合同范本

预付卡的合同范本预付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甲方(销售方):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第一条产品描述1.1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预付卡,包括但不限于充值金额、有效期、使用范围等详细信息。
乙方确认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该预付卡的相关信息。
第二条购买方式2.1 乙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购买预付卡,具体购买方式由甲方提供。
2.2 乙方购买预付卡时,应按照甲方规定的金额进行支付,并获得预付卡的唯一识别码。
第三条使用规则3.1 乙方在预付卡有效期内可根据甲方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则,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
3.2 乙方使用预付卡时,应提供预付卡的唯一识别码,并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3.3 乙方不得将预付卡转让、出售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该预付卡的使用权。
3.4 乙方不得使用预付卡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赌博等行为。
如发现乙方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取消该预付卡的使用权,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退款政策4.1 如乙方在预付卡有效期内未使用预付卡,且预付卡未过期,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退款申请。
4.2 退款申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预付卡的唯一识别码。
甲方收到申请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退款操作。
4.3 若预付卡已过期或乙方已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甲方将不予退款。
第五条有效期5.1 预付卡的有效期从购买日起计算,具体有效期由甲方提供。
5.2 预付卡过期后,乙方将无法再使用该预付卡。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预付卡的有效期。
7.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法持有投保人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且导致投保人对持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被保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发卡时承诺的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未能退还卡内预收资金余额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法院宣布破产;(二)投保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三)投保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责令整改,且逾期仍不改正,被备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免除第五条对下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已向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二)持卡人违法、违规获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存在退货、转让、充值、退卡、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的投保人未兑付商品或服务,且未能退还的预收资金余额;(二)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的预收资金;(三)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七条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还预收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三)地震、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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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3-005
合同编号:
山西省零售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服务交易合同(试行)
<综合零售专门零售>
甲方(购卡人):
乙方(发卡或售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服务交易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单用途卡类别、使用权限
1、类别及适用范围
本卡为□储值购物卡□
本卡购买的商品服务项目范围为:
不包含商品服务的范围为:。
2、使用权限
□本卡为记名卡,甲方将卡转让他人使用时,□不需要经乙方进行变更登记;□需要经乙方进行变更登记。
□不需要支付转让手续费;□需要支付转让手续费。
转让后,甲方将单用途卡权益自行转让于持卡人。
□本卡为不记名卡,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
□其他
3、有效期限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限。
□不记名卡有效期限为年(不少于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有效期届满后仍有剩余的金额,乙方应当一次性返还或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4、使用范围
□本卡仅限单店使用,名称地址为:
□本卡可在各连锁门店通用,名称地址为:
5、本卡□能与乙方其他促销活动同时使用;□不能与乙方其他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第二条单用途卡金额及支付方式
1、购卡数量:张,卡面总额:元,大写:。
2、优惠办法:
3、实际收费为:元,大写:。
4、支付方式
□签约时一次性支付;
□现金支付;□银行卡支付;□支票转账支付。
□其他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款项后,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开具票据。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购卡前有权了解单用途卡类别、使用范围及权限、购买商品服务项目及价格费用,购卡、充值、补卡、退卡等相关内容信息。
乙方售卡时应当向甲方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等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告知义务。
2、甲方在购卡时应提供购卡人(单位)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等真实信息资料。
乙方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服务的安全、方便和畅通。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及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时,乙方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4、单用途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购买商品服务金额的,甲方可以现金或其他货币资金补足,并视同持卡消费。
5、双方发生对由乙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甲方的解释。
6、单用途卡因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甲方可持旧卡向乙方办理换卡手续;单用途卡遗失的,应由甲方本人(或持卡人持有关证件)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为甲方补办新卡。
甲方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资料5年以上,保存为持卡人提供商品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
第四条合同解除
1、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的,可与乙方协商重新约定单用途卡使用期限及其他相关内容,或由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单用途卡内全部剩余金额。
2、甲方在购卡后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即时办理退卡手续,并一次性返还甲方全部预付费用。
3、甲方未按约定及时付清单用途卡全部费用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在退还甲方单用途卡内剩余金额后,终止提供单用途卡服务。
4、乙方暂停营业的,应提前以店堂告示告知甲方。
暂停营业超过30日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电话、□书式、□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甲方。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甲方提出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甲方单用途卡按享受优惠办法计算的全部剩余金额。
5、乙方因关闭、转让、合并、搬迁需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应在终止兑付日至少30日前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一次性返还单用途卡内全部剩余金额。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需要变更单用途卡使用范围、期限、条件或解除、终止合同的,应得到甲方同意。
如甲方不同意的,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甲方单用途卡按享受优惠办法计算的全部剩余金额。
2、因甲方原因退卡的,双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
□扣除甲方在此之前按原价计算的消费金额,返还卡内金额;
□扣除甲方享受优惠后的消费金额,退还卡内余额,甲方承担退卡手续费元。
□其他。
3、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
第七条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1、未尽事宜,可按照经甲方确认的单用途卡购卡章程等书面文件执行,或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
前述书面文件或书面补充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内容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购卡人):乙方(发卡或售卡企业):
购卡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编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单用途卡编号:经办人(签字):
联系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企业网址: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山西省商务厅监制
发布时间:201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