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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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现代性、综合性原则,注重质量目标的全过程控制,重点抓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一)制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三)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四)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处置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事务;(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七)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型、规模、技术要求等确定合理的工程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采取适当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以及监理、试验、检测、验收等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规定,采取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控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方法,确保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杜绝假冒伪劣材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是指在一定范围、一定目的下,为规范和管控质量管理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一份具有代表性的质量管理条例,总字数约为: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促进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的各类企业。

三、质量管理原则企业应坚持以顾客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员参与为保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坚持诚信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四、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组织结构、质量责任、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内部审核、持续改进、教育和培训等要素。

五、质量控制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用户需求,通过控制质量过程,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质量过程控制应涵盖从原材料购进、加工生产、成品检验到售后服务的全部环节。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计划,并实施、监控和评价。

六、质量保证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和不合格品控制和处置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

企业应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控制、处置和追溯。

七、内部审核企业应对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内部审核,以确保体系的实施有效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核应由经过培训的审核员进行。

审核内容应覆盖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和标准,并应记录审核结果。

八、持续改进企业应组织开展持续改进活动,通过收集、分析、评估客户需求,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质量问题的再次发生。

九、法律责任企业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

如企业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召回或处理。

企业如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应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质量管理条例》一、外协入厂1、外协产品入厂必须由外检按照外协产品作业指导书执行抽查,一切外协产品必须经外检检查签字合格后方可入库,若出现不良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评审签字;若是外检失误造成生产车间不能正常生产,外检员处以10~200元罚款。

二、过程控制1、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批量不良品,首先由巡检员填写不良品报告单,然后按照不良品处理程序相关部门评审签字,生产部门必须按照评审意见执行,操作责任人处以1元/件罚款,责任巡验员处以0.2元/件罚款,若需翻修的必须在48小时内返修,48小时以外质检部门可做相应处理并对班长考核处理;2、在生产过程中,不按照工艺纪律,跳序加工产品者处以50元罚款(除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许可情况下);3、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漏序产品,对发现漏序员工给予2元/件奖励,对漏序责任员工处以5元/件罚款;若产生报废,对发现漏序员工奖励不变,对漏序责任员工对产品报废处理并追加罚款5元/件;4、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批量报废(≥20件)5、审查小组将随时对现场操作者首件纪录进行抽查,抽查一次不按首件制度执行处以20元罚款,巡检员发现未送首件批量加工者,处以20元/次罚款;6、巡检员在首件和巡检过程中误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检验员负全责;7、非本工序操作员工,在无班长特殊安排下不得私自加工产品,遭成的质量事故由个人完全承担,并追加100元/次罚款;三、总检1、在总检处发现返修品,由总检填写不良品返修单,且通知当班班长,巡检员,生产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在48小时内返修,48小时以外质检部可做相应处理,并对班长做考核处理;2、在主机厂出现的批量返修、退货(未造成报废),总检处以50元罚款,责任巡检、责任操作工处以20元罚款(除相关部门评审处理的产品外);3、在主机厂出现批量报废且严重影响我公司质量声誉的,总检处以100~500元罚款,责任巡检、责任操作工按照过程检验第4条处理,其相关部门领导视情况处以100~1000元罚款处理;4、在主机厂出现的降点处理,责任巡检、责任总检和责任操作工处以20元/次罚款(除相关部门评审处理的产品外);四、退货评审1、常规退货,白班总检必须在48小时内评审通知生产部,生产部必须在72小时内对产品进行返修;解释权归总经办所有编制:会签:批准:。

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条例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和社会公众。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质量管理规范,对产品的原材料、加工工艺、装配工序、检验、试验等进行全程控制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工作环境等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产品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和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提高产品质量。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技术改进,提高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产品质量承诺,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等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理和整改。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第十三条社会公众有权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回复,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等各类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依法依规,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强化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合理利用资源、绿色环保、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实行全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实施分类管理、分层质量检查、主动监督的政策。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的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作业的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可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化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工程质量信息,及时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考核和评价。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按照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杜绝违章建筑,确保施工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测。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质量奖惩第八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应当给予嘉奖和奖励。

第九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后期运营的重要环节,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建设工程!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各方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1. 目的和范围本条例旨在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组织的绩效,促进客户满意度,并制定了一系列质量管理的要求和流程。

2. 定义- 质量: 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标准和要求的程度。

质量: 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标准和要求的程度。

- 质量管理: 组织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质量策略和流程,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质量管理: 组织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质量策略和流程,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3. 质量管理体系3.1 组织应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3.2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政策、目标、流程和程序。

4. 质量控制4.1 组织应采取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措施,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要求。

4.2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质量检验点、制定质量检验流程、推行质量检验标准等。

5. 缺陷管理5.1 组织应建立缺陷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5.2 缺陷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问题反馈渠道、制定问题处理流程、跟踪问题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6. 连续改进6.1 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6.2 连续改进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质量改进目标、定期审查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改进措施等。

7. 培训和教育7.1 组织应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7.2 培训和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控制技术、问题处理和解决等。

8. 符合性评估8.1 组织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的符合性评估,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8.2 符合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核、外部认证等。

9. 文件和记录管理9.1 组织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体系,以保存质量管理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9.2 文件和记录管理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分类、文控流程、记录管理等。

10. 外部协调10.1 组织应与外部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满足他们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强化安全、科学、文明、绿色理念,注重合理和谐的关系。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宏观指导、细致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创新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原则,掌握各项技术、设备、材料的实际运用情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法制、规范、合规的原则,坚守道德底线,加强监管执法,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法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和权限,保证工程质量管理的高效运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2.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3. 依法处理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4.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2. 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

3.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序符合质量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可控。

4.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5. 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结尾:1. 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附件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图- 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2.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建设工程:指房屋、市政及其它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修等行为。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有效实施产品质量责任制,同时为规范质量奖励机制,提高员工质量意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责任制是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在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所承担责任的界定。

第三条产品质量管理执行四不准原则,即: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准投入生产;2、不合格的在制品不许流入下道工序;3、不合格的产品不许出厂和销售;4、产前准备(如:产前策划、生产首签样、作业书)不齐全不许开机;第二章技术评审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工艺、技术、质量等方面的疑难或突发问题,可由责任部门提请进行技术评审。

第五条公司技术评审小组成员:组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副组长:分管领导组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组长临时指定人员第六条评审活动由责任部门提出、品管部负责组织,企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评审的内容包括:过程不合格品(半成品)、不合格成品、事故的鉴定、纠正或预防措施的制订及后续处理等;不合格原辅材料(含过程不合格材料)的评审由责任部门提出,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七条所有评审活动由组织方负责将评审意见以评审单形式报公司领导审批,并抄送所有参与评审的部门。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第八条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渎职、失职或工作技能等人为因素而导致生产秩序紊乱、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声誉受损等质量过失行为,或已形成质量隐患但未及时做出纠正改进的,由品管部鉴定事实,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示后执行。

第九条对生产经营活动出现的批量产品或半成品报废、退货、降价和大面积返工等依据产生不合格品的时长进行认定:1、在同一时间内连续出现相同类型且相同流水号的质量缺陷:1小时为质量过失,1-2小时为一般质量事故,2-3小时严重大量事故,3令以上为重大质量事故。

2、在同一时间内连续出现废品类型相同但流水号不同的质量事故:2令为质量过失,2-3令小张为严重质量事故,3-4为重大质量事故,4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第十条对质量过失的处罚视其行为导致的结果和损失的程度分别处以罚款300元、400元、500元不等,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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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新员工在培训及试用期间发生质量事故,只予以教育,批评及试用不合格处理,不予以经济处罚,由车间主任及相关带领员工承担相关责任。
3.5机加工部门〈如排钻,开料〉发生尺寸规格,孔位结构等质量事故,主机手承担80%的责任,副手承担20%的责任,若发生表面划伤,压伤,工件倒塌等表面质量缺陷〈非主机手操作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的,主机手与副手各承担50%的责任。
3.2.各部门主管,工序负责人,既是本部门的生产管理者,同时也是本部门的产品质量责任人,必须对所辖范围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负责。
3.3.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必须树立“下道工序就是客户,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做到“不合格工件不移交,不合格工件不再加工”。区分上,下工序工件加工质量责任的界限是:工件在什么工序加工,即由什么工序负责工件质量。
5.1.11对重要工件次面允许存在的材料缺陷,开料作业时,应作好标识。以便分清责任和工件流转中的控制,若对材料缺陷不作标识,而引发质量问题的,对责任人处以10元以上罚款。
5.1.12试装工序必须随时保持工作区或干净整洁,部件或产品在试装中损坏,损伤的,最低处以10元以上罚款。
5.1.13每批散件产品,入包前需进行成品试装,包装责任人进行检查,凡因试装不到位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对试装人员处以10元以上罚款。
5.1.8未经技术,工艺部门负责人书面确认而私自更改工艺造成质量问题的,根据损失大小直接对责任人处以10元以上罚款。
5.1.9下道工序对上工序移交流转的工件,作业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对带有问题的不和格的工件,有权拒绝加工和退回原移交工序,若对上工序移交的工件不认真检查,对不和格的工件不汇报,不退回而继续进行加工的,按造成的损失大小,处以10元以上罚款。
4、名词定义:
4.1放行:前一工序提供的产品,零部件,原辅料等检验不合格,经分析对下工序影响不大并且后工序可以进行纠正,而作出直接进入下一工序的授权。
4.2让步:前一工序提供的产品,零部件,原辅料等检验不合格,经判断不影响产品整体结构外观,且不影响下工序加工,可以降低标准接受,不需要返工,返修而作出直接进入下工序的授权。
5.1.17包装工序在打包时,必须按要求规范填写相关标识,并且粘贴在所包产品内板件的非见光面处,凡漏贴或贴上填写不规范的标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处以10元以上罚款
5.1.18工艺问题反映给相关部门后,因更改不到位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损失大小,对责任人处以10元以上罚款。
5.1.19经最终判定有质量问题的工件,质量管理员应加以标识与隔离,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相关管理人员。需要返工的开出〈返修单〉,并对返工情况进行追踪。凡经判定不合格的工件,而又不及时通知生产管理人员,不明确指出工件缺陷,不提出处理建议或不开出〈返工卡〉,造成工件滞留车间一天以上,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元以上罚款。
5.1.14包装工序将入包的工件或成品进行清扫,擦拭干净,违者罚款5元/次。
5.1.15严禁不配套工件进入包装作业区,包装散件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配料作业制度,否则对工序负责人及责任人处以10元罚款。
5.1.16严禁在包装作业中损伤,损坏产品,因野蛮操作而造成产品损坏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元以上罚款。
5.1.5作业中不自检,完工后不交质检员和下工序负责人验收便往下工序移交,被下道工序发现质量问题而拒绝再加工的,按工件事故率和所造成损失的大小,处以20元以上罚款。
5.1.6任何人均不得隐瞒质量事故,任何缺陷工件往下流转的,已经发现核实,根据事故大小,最低处以10元以上罚款。
5.1.7工序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负责的工序进行自检,如不和格工件超过5%,对工序责任人处以10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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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机械作业,严格执行首件检查,未作首检又出现质量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10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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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作业中不自检,被质量管理员巡检或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按工件事故率和所造成损失的大小,最低处以10元以上罚款。
5、具体细则
5.1生产过程品质控制
5.1.1各工序相关责任人作业前,必须首先对原材料,工件,零配件等进行认真地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车间主任和质检员汇报,在得到明确答复后,方可进行处理,违者按5.1.9条处理。
5.1.2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要做到边加工,边自检,如自检发现了质量问提,必须积极主动如实上报,对违反作业要求,造成或诱发质量事故的按5.1.4条处理。
页数:第1页,共2页
1、目的
维护ISO质量体系程序正常运作,保障公司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公司效益,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流转,并具有追朔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中所有不合格品及有违质量体系之事项的处理。
3、权限规定及责任落实:
3.1.全体员工必须牢记“全员品管,一次做好”的质量方针,树立“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思想,做到质量管理,人人有责,实行全员,全面质量管理。
5.1.10对门板,面板,抽面板,外侧板以及所有正侧面外露的工件开料作业时,整装产品必须保证正面无任何质量缺陷,散件产品除正面无质量缺陷外,次面只允许有轻微缺陷,因不选择材料,而造成上述工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元以上罚款,此条款重点在修边或相关工序予以重点落实,部分因客观条件无法---落实的工序《如开料》视具体情况予以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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